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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 限定继承」判决与执行类案研究(2021—2026)

核心结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税款与债务的清偿责任,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能否免责取决于「放弃继承」的形式、时间与真实性;进入执行后,法院只能以遗产本身为执行标的,原则上不得及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报告收录并逐篇核验公开裁判文书 87 篇:一审 / 二审判决 35 篇、执行异议与复议裁定 36 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 公报案例 · 典型案例 15 篇、补正裁定 1 篇;法条原文 16 组逐字核验(含「条号错引」实务提示)。每篇案例均可点击查看全文页面。

继承 · 债务清偿限定继承放弃继承执行 ·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核心入库案例 2024-17-5-202-00887 篇文书报告日期 2026-09-13

一、检索口径与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司法机关公开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

【口径局限 · 必读】

1. 本报告统计的是已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各地上网率与公开比例不一,因此「命中 288 篇」是能检索到的全部,不等于法院实际受理的全部;本报告收录 35 篇判决系分层抽样,不是逐篇穷尽。

2. 检索接口单次仅返回前 20 条(按相关度排序,而非日期),对某一切片命中数超过 20 条的区间,仍可能存在未被枚举到的文书;本报告已对被截断区间继续二分到季度,最大限度减少遗漏,但无法宣称「绝对穷尽」。

3. 文书全文取回后,本报告已逐篇核对其裁判结果段与主文表述;对个别公开文本缺失事实段的文书,仅按可核验部分引用。

二、核心结论

1. 责任边界是「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不是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原文见第三节)确立限定继承: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不负责任,自愿偿还的除外。本次收录的 35 篇判决中,主文几乎无一例外写明「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

2. 免责的唯一钥匙是「放弃继承」,且形式与时间都有硬要求。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庭审过程中才口头辩解「放弃」的,法院不予采纳((2021)闽0304民初173号);反过来,在执行阶段(甚至复议阶段)书面放弃并被采信的,法院会撤销变更裁定((2022)粤06执复78号(2025)辽02执复18号)。

3. 举证责任是胜负手:说「没遗产」「已放弃」的人要拿出证据。继承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的,法院直接判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2021)赣0981民初2398号(2022)豫1322民初1104号);继承人抗辩「被继承人没有遗产可供清偿」而未举证的,承担举证不利后果((2023)内0784民初434号)。

4. 反过来,债权人主张「某人应担责」,也必须先证明主体和遗产。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系法定继承人的,该部分请求被驳回((2023)辽0604民初173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存在遗产或继承人已取得遗产的,变更、追加申请被驳回((2023)川1425执异12号(2024)陕0118执异72号(2021)渝0109执异221号(2023)鄂06执复197号)。

5. 「遗产范围暂时查不清」不是驳回的理由。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继承人对遗产情况更清楚,法院无法查明遗产范围不构成免除继承人责任的理由,可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数额留待执行阶段查明((2021)闽03民终562号);执行法院同样认为继承多少遗产不属于变更被执行人程序的审查范围((2023)辽06执复7号)。

6. 「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可以直接立案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已明确其执行条件。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2022)粤01执复582号,广州中院)确立两点:①此类判项进入执行后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②执行中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未查明即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该案据此撤销了对继承人名下房产、存款的执行内容。

7. 执行只能打遗产,原则上不能打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遗产变价款已转化为继承人个人财产的,不宜查封、冻结继承人名下个人财产((2021)京01执复216号);(2026)新01执复36号进一步指出,执行应以遗产本身为标的,不得扩大到继承人自有财产。但继承人对遗产消极配合、隐藏转移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24)甘0702执异207号)。

8. 遗产管理人是「无继承人 / 均放弃继承」时的必由通道。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可先由继承人协商推选或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再判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2026)川0192民初2457号(2023)内0203民初8049号);执行中则应变更为遗产管理人而非直接执行遗产(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1)京0115执异112号)。但继承人「书面放弃、实际占有处分」的,视为未放弃继承(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二)。

9. 必留份是唯一的法定「减法」。分割遗产应当清偿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天津典型案例中法院为 5 岁未成年继承人优先留存 151 000 元生活费用后再清偿银行债务。

三、规范地图(法条逐字核验)

以下条文均逐字取自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现行有效版本,未作改动;标题与说明为报告所作标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执行中变更、追加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时效性:现行有效|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放弃继承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无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时效性:现行有效|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诉讼中口头放弃继承须制作笔录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效性:现行有效|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时效性:现行有效|法释〔2020〕23号

【实务提示 · 推断】文书里引用最多的三种「旧条号」,现行版本已不是这几条

本次收录的执行裁定中,大量文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第二百三十九条」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 第四百七十五条」。经逐字核验: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是第二百四十三条现行《民诉法解释》(2022 修正)中「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变更」是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现行内容是「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时执行其义务人财产」,第四百七十五条是「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也就是说,第二百三十二条 / 第二百三十九条属于 2012 / 2021 年旧版条号,第四百七十一条 / 第四百七十五条属于旧版或误引。诉讼中援引时以现行条号为准,遇到对方或法院引用旧条号,可指出条号但实体规则并未变化。

【实务提示 · 判项执行依据】「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能直接执行,但要按顺序来

依据链条是《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见上表)。落地口径由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2022)粤01执复582号)明确:此类判项进入执行后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但执行中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简言之,判项怎么写(诉讼阶段的问题)与执行到哪一步(执行阶段的问题),在这个入库案例里被一并确定下来。

四、裁判规则谱(依收录案例提炼)

以下每一条规则都由本次收录的具体裁判文书支撑,案号可点击查看该篇文书全文页。规则归纳与「推断」部分为报告作者分析,不代表法院表述。

规则 1|「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条件(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

入库案例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2022)粤01执复582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明确了两条规则:其一,此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其二,执行中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该案中,一审执行法院查封了继承人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存款并驳回异议,广州中院复议后撤销了异议裁定,并撤销执行裁定中对继承人马某甲、王某寿、王某的执行内容。同期入库案例(2024)渝0110执恢160号(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则展示了另一面:判决「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未能清偿的价款」后,执行法院把遗产范围内属同一行业的近似商标整体评估拍卖变现。

【推断】这一类判项早年常被以「执行依据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被迫另行起诉,入库案例已明确否定该做法。执行实务中的正确顺序是:立案执行 → 查明遗产 → 在遗产范围内执行;债权人的着力点应放在「提供遗产线索、推动查控遗产」,而不是直接申请查控继承人个人财产;继承人则应主张执行法院未查明遗产即采取措施,请求撤销。

规则 2|主文的四种写法:判什么、怎么写,直接决定执行标的能不能锁定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类判决的判项表述共有四种:(a)「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元」((2021)赣0981民初2398号(2023)辽0604民初173号);(b)「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元」((2021)赣0981民初2398号(2022)豫1322民初1104号);(c)「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清偿××元」((2023)粤03民终5797号);(d)「以管理×××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遗产管理人版本,(2026)川0192民初2457号)。

【推断】(c) 与 (d) 的表述最清楚——把责任上限直接写在「为限」上;(a) 的表述在进入执行后极易与「继承人个人财产」混淆,是执行异议的高发点(详见规则 6)。原告拟写诉请时,建议直接采用「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承担清偿责任」的写法,并同时提交遗产线索。

规则 3|「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庭审临场改口无效

法院普遍从两点审查放弃继承:形式(书面)与时间(遗产处理前)。(2023)辽0604民初173号:被告作为子女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021)闽0304民初173号:继承人在继承关系发生后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却在庭审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辩解,该辩解不予采纳;(2022)豫1322民初1104号(2023)豫0581民初404号(2025)浙0324民初12224号同理。

【推断】对被告而言,「开庭时口头说放弃」是无效抗辩;正确做法是在遗产处理前提交书面放弃声明(可办理公证),并避免在放弃前后领取、处分遗产。

规则 4|反例:放弃继承一旦被采信,继承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025)浙1024民初115号:一名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另一名继承人未放弃,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担责。(2021)浙1024民初2793号:被告明确放弃继承,可不负偿还责任。(2023)内0203民初8049号: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并一致同意由其中一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认定继承人不承担清偿义务,由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执行程序中:(2023)湘0321执异60号(2022)粤06执复78号(2025)辽02执复18号(2026)川0503执异3号均因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而驳回变更、追加申请或撤销原变更裁定。

【推断】「放弃继承」在诉讼与执行两个阶段都被认可,且执行阶段(含复议阶段)仍可提出;但前提是书面、及时、无相反行为。

规则 5|「放弃继承」被击穿的两类情形:事后放弃 + 实际占有处分

(2023)粤03民终5797号(深圳中院二审):继承人主张已签署并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该声明作出时距被继承人死亡已达半年,且二审调取微信支付账户明细显示被继承人死亡后账户仍有大额资金转出,法院认定「虽声明放弃继承,但并不足以认定其已实际放弃继承」,仍判其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二(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占有、处分被继承人遗产,视为未放弃继承,法院驳回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并提示债权人「发现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但仍占有使用遗产的,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推断】这是债权人对抗「假放弃」的两把钥匙:一是调取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变动痕迹(银行流水、支付平台明细、不动产登记、车辆变更),二是证明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遗产。

规则 6|遗产范围查不清,不等于债权人败诉:两条不同处理路径

路径一(判决中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2021)闽03民终562号二审明确指出,相对债权人而言,继承人对遗产具体情况更清楚,法院无法查明「是否存在遗产、遗产是否足以偿还债务」不构成免除继承人责任的理由,遂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责任。路径二(执行中先变更、后查明):(2023)辽06执复7号认为,继承人实际是否继承、继承多少遗产,并非变更被执行人程序的审查范畴,可先变更后在执行实施环节确认;(2022)辽02执复480号同样认为继承遗产具体数额可在执行实施环节进一步确认,不得仅以遗产范围不确定为由解除冻结。

【推断】两条路径都指向同一结论:遗产范围不确定的风险主要由继承人承担(因其掌握遗产信息),只有「完全没有任何遗产证据」时债权人的变更申请才会被驳回(规则 6 反向)。

规则 7|执行的两条红线:不得执行继承人个人财产;不得对非遗产财产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1)京01执复216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遗产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时,不宜对其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2026)新01执复36号:限定继承原则要求执行法院以遗产本身为执行标的,不得将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扩大到继承人本人名下自有财产,若无明确证据证明相关财产为继承遗产所得,应予以排除。(2025)陕1026执异23号:冻结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为死亡抚恤金,抚恤金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遗产,撤销冻结。(2023)吉0523执异46号: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遗产,另一半为继承人自有份额,中止对该一半的执行。

【推断】被告(继承人)在执行阶段的主战场是「执行标的识别」而非「责任有无」:只要能证明被执行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抚恤金、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就应解除措施;反过来,债权人申请变更时应同步提交遗产线索(不动产登记、车辆、存款、股权、对第三人的债权——入库案例(2023)宁04执复10号即支持就已另案确认的债权遗产变更继承人)。

规则 8|执行中主张「已放弃继承」为何有时成功、有时失败:举证与时间点决定结果

失败的例子:(2023)川1425执异12号(申请执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继承人已取得遗产,追加被驳回)、(2024)陕0118执异72号(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留有遗产,变更被驳回)、(2021)渝0109执异221号(银行举证无法证实是否存在遗产及具体情况,驳回)、(2023)鄂06执复197号(主张的房产已在离婚时约定归他人,且无其他遗产证据,驳回)。成功的例子:(2023)湘0321执异60号(继承人在听证中明确放弃继承,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驳回变更申请)、(2022)粤06执复78号(复议阶段放弃继承,撤销变更并明确不得追加)、(2025)辽02执复18号(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者不得变更,未表态者可以变更)。另有(2024)辽0323执异61号(2025)辽0103执异793号:继承人承认被继承人死亡且未明确放弃继承,直接变更、追加。

【推断】执行阶段的审查顺序是:①被执行人是否死亡 → ②是否有遗产(申请人举证)→ ③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继承人表态)→ ④变更后在遗产范围内担责。任何一环缺失,结论就反转。

规则 9|遗产管理人:无继承人或均放弃继承时的「必经通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指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2026)川0192民初2457号(2026 年判决):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先作出指定社会工作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判决,再由银行起诉,法院判遗产管理人以管理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并确认抵押权。(2023)内0203民初8049号:继承人均放弃并推选一人为遗产管理人,判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2019)苏0481民初4347号:判「对遗产进行清理,并从清理后或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执行中:入库案例(2021)京0115执异112号明确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且变更追加程序可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2026)新7102执异5号(2025)川0683执异73号则依「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变更继承人;(2025)沪0116执异384号反向:双方对遗产管理人确定存在争议时,应先经特别程序指定,径行变更被驳回。

【推断】对债权人,「均放弃继承」不再是死路: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后起诉,或在执行中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对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是把个人责任切割为管理职责的制度工具,但前提是不占有、不处分遗产。

规则 10|必留份、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范围的联动

必留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天津典型案例(伏某、张某、沈某案)为 5 周岁未成年继承人优先留存 151 000 元生活费后再以抵押房产变价款清偿银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2021)鲁1728民初4269号判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偿还 +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连带清偿;(2022)内0523民初1715号(2023)吉2426民初97号对被继承人的房产、拖拉机按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 1/2,再按继承份额确定遗产范围;(2024)浙1024民初28号判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代偿款并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内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022)川1024执异12号则明确:生效判决只判了其中一名配偶,不能在执行中扩大要求另一名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见入库案例(2022)晋08民再7号

【推断】遗产范围 = 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的份额 + 其个人财产 + 其对外债权;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这一层计算错误,直接影响判项中「遗产范围」四个字最终能不能执行到钱。

五、原告(债权人)维权路径

A. 起诉阶段:把被告与诉请写对

B. 举证清单:原告要证明什么、证人证言之外还要什么

C. 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四步动作

D. 时间与程序要点

六、被告(继承人)的合法抗辩与免责路径

本节按「法律允许的路径」与「看似有效、实际会被击穿的做法」分开列示。前者是抗辩;后者不是抗辩,且可能带来更重后果。

A. 六条可用的抗辩线

B. 会被击穿、并且会加重后果的做法(风险提示)

1. 庭审临场改口说「我放弃继承」——法院不予采纳((2021)闽0304民初173号)。

2. 声明放弃继承却继续领取、占有、处分遗产——视为未放弃继承,仍须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且可能被认定为规避责任((2023)粤03民终579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二)。

3. 隐匿、转移、处分遗产以逃避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对消极配合、隐藏转移遗产的,可采取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并可依法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书尾部的执行通知条款在本次收录的多篇文书中均有载明,如 (2025)内0104民初4809号(2023)吉2426民初97号)。

4. 不到庭、不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且判决结果通常对缺席方更不利((2021)赣0981民初2398号(2023)豫0581民初404号(2025)内0104民初4809号)。

5. 以「遗产没分到」「遗产查不清」为由拒不清偿——本次收录的两级法院均持相反立场((2021)闽03民终562号(2023)辽06执复7号),抗辩人反而要对自己主张的「无遗产」承担举证责任((2023)内0784民初434号)。但要注意区分:法院查明遗产情况是采取执行措施的前提(入库案例 2024-17-5-202-008),「查不清」不能成为继承人免责的理由,也不能成为法院直接执行继承人个人财产的理由。

七、当事人主张与结果对照(速览)

阶段当事人主张结果理由要点案号
诉讼继承人未表态放弃继承(或未到庭)支持未证明放弃继承的事实存在,视为接受继承。(2021)赣0981民初2398号
诉讼庭审时才辩称放弃继承不支持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庭审辩解不予采纳。(2021)闽0304民初173号
诉讼已公证放弃继承声明书部分不支持声明距死亡半年且期间账户有大额资金转出,不足以认定实际放弃。(2023)粤03民终5797号
诉讼已书面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主张不负清偿责任支持放弃继承者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2025)浙1024民初115号
诉讼全部继承人均放弃并推选遗产管理人支持(对管理人)继承人不承担清偿义务,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2023)内0203民初8049号
诉讼被告抗辩被继承人没有遗产可供清偿不支持未提供证据,承担举证不利后果。(2023)内0784民初434号
诉讼主张被告系继承人但无证据不支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2023)辽0604民初173号
诉讼未注明遗产范围,请求直接偿还部分支持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具体范围留待执行查明。(2021)闽03民终562号
诉讼未成年继承人的必留份支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人民法院案例库·天津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
诉讼继承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部分支持1 万元债权超过时效且继承人提出抗辩,不予保护。(2021)闽0304民初173号
执行申请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 有遗产证据支持被执行人死亡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2024)辽0323执异61号
执行申请变更继承人但无遗产证据不支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继承人已取得遗产。(2023)川1425执异12号
执行继承人在听证中书面放弃继承不支持申请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不负清偿责任。(2023)湘0321执异60号
执行复议阶段放弃继承支持继承人撤销原变更裁定并明确不得追加。(2022)粤06执复78号
执行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均放弃继承)支持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应变更遗产管理人。入库案例(2021)京0115执异112号
执行对遗产管理人确定存在争议即径行申请变更不支持应先依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2025)沪0116执异384号
执行继承人以「遗产范围不确定」请求解除冻结不支持(部分)继承范围不确定不影响变更;但应审查必需生活费用。(2022)辽02执复480号
执行请求对继承人个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支持无证据证明遗产已转化为其个人财产。入库案例(2021)京01执复216号
执行冻结账户资金系死亡抚恤金撤销冻结抚恤金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遗产。(2025)陕1026执异23号
执行主张未成年家庭必需生活费用不得冻结部分支持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条。(2022)辽02执复480号
执行要求配偶对另一配偶的债务共同清偿(无生效判决依据)不支持生效判决只判了其中一人,不能在执行中扩大。(2022)川1024执异12号
执行就已另案确认的债权遗产申请变更继承人支持继承人继承了该债权,应在遗产范围内担责。入库案例(2023)宁04执复10号
执行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不立「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判项的执行案不支持此类判项可以立案执行,法院应查明遗产情况后再采取措施。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2022)粤01执复582号
执行未查明遗产即查封、冻结继承人名下三处房产与存款被纠正复议撤销异议裁定,并撤销对继承人的执行内容。(2022)粤01执复582号
执行主张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并予分割不支持抚恤金给付对象是近亲属,不属于遗产范围。入库案例(2019)鄂05民终1588号

八、判决类案例全谱(3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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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法院裁判日期案由主文要点
(2021)赣0981民初2398号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07-21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邹某、丁豪、丁某、黄仁爱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丁冬喜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胡明清碎石等材料款320000元。
(2023)辽0604民初173号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3-04-12买卖合同纠纷一、被告王秀峰、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仁福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任彦忠货款1872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名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4)浙0226民初6077号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2025-01-06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孙青太、朱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孙云腾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宁波鄞州新城傲伟五金建材商行货款184339元。
(2025)渝0104民初5749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5-10-13侵权责任纠纷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12252.11元; 二、被告徐某某、钟某甲、钟某乙在继承钟某丙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73520元;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9802…
(2021)闽03民终562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5-06信用卡纠纷一、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郑丽英、郭智强、郭智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游某的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债务(具体金额:本金为286317.17元及以286317.1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及律师费3000元承担责任; 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
(2021)闽0681民初2478号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2021-06-20借款合同纠纷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11000元从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1500元从2020年3月2日起计算,1000元从2021年3月3日起计算,60000元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从20…
(2025)辽0191民初6837号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01-22借款合同纠纷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某甲公司…
(2021)豫1281民初59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人民法院2021-07-05合伙协议纠纷一、被告杜玉玲、昌剑鸣、昌统在继承昌空军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昌空军所欠原告周占江、周璇合伙经营利润及垫付费用100823.87元; 二、驳回原告周占江、周璇的其它诉讼请求。
(2025)川0823民初337号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2025-09-12合同纠纷一、被告谭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邓某欠款10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广元市某有限公司对上…
(2025)冀0427民初3669号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2025-09-0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康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购房款550000元; 二、被告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刘某戊所留位于磁县磁州镇朱庄村宅基地(使用证号:磁政审批文字第507100153)上房产一半份额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康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徐…
(2022)内0523民初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22-04-06承揽合同纠纷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工程款4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何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2024)津0116民初3224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01-0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齐某玉、邓某凤、齐某林损失189074.19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齐某玉、邓某凤、齐某林损失604875.48元; …
(2026)渝0115民初5769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6-08-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胡某、龙某甲、龙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继承龙某丙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某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64400元。
(2021)鲁1728民初4269号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02-28民间借贷纠纷一、被告王玉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晓辉、***杰在继承陈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陈某某生前的395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3)吉2426民初97号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01-13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范东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隋松勋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许传京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2023)粤03民终579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1-17民间借贷纠纷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杨某文、李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被继承人杨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何某清偿借款本金36488元; 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5)浙1024民初115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5-01-22民间借贷纠纷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郑某乙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原告方某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2025)冀0723民初1895号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2026-02-13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某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2880元及利息(以6628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021)皖0503民初3668号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04-08租赁合同纠纷一、被告马鞍山市博易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操礼军返还租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传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
(2026)川0192民初2457号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6-04-15继承纠纷一、被告某工作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管理龙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某银行的借款本金2270833.37元、利息165566.13元、罚息25345.73元、复利9884.72元及后期罚息、复利(后期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1.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年7月2日对应的5年期以上LPR加0.…
(2017)吉0182民初4460号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01-2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被告张丽芬、孟凡莹、孟宪臣、赵显芝在继承孟庆辉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波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李波其他诉讼请求。
(2019)苏0481民初4347号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11-0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蒋某应对郑常春的遗产进行清理,并从清理后或继承的郑常春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邵某借款本金11万元。 二、驳回原告邵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1)闽0304民初173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1-04-0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陈某2、张某1、张某2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陈某1借款本金3万元; 二、驳回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豫1322民初1104号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2022-03-2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王秀芝、席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席国红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王某1欠款7431元。
(2023)豫0581民初404号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02-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告牛某、许某1、许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许启仓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赵某1.9万元借款,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023)内0203民初8049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4-01-10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被告燕某3作为债务人赵某的遗产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管理债务人赵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候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5)浙0324民初12224号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2026-01-30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限被告谢某晓、汪某涵、汪某妍、汪某林、李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汪某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期内利息4196.97元及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7月4日逾期罚息为243.38元、复利为270.58元,之后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
(2021)浙1024民初2793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06-29追偿权纠纷一、被告王秋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继承陈强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陈良进、陈美兰返还代偿款108466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淑素、陈冠滔、暨风兰对上述应付款项的50%在继承陈强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陈…
(2022)辽0902民初729号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05-16追偿权纠纷一、被告陈红霞、赖帆、包立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贷款25938.46元及保险费1447.01元,共计27385.47元;并以2738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陈红霞、赖帆在继承赖宝…
(2024)浙1024民初28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4-01-12追偿权纠纷一、被告王某、牟某在继承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胡某代偿款5865492.6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在被告王某、牟某继承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2025)内0104民初4809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5-11-03追偿权纠纷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志雄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紫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205140.04元。
(2022)浙1024民初2192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05-2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被告吴爱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郭志军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为11357.86元,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利息及律师费用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 二、被告郭慧…
(2023)内0784民初434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23-05-2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被告闫振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1123.73元、利息9854.8元、复利207.51元,并自2022年4月28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75%支付罚息、复利至清偿全部尚欠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李青东、韩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额尔…
(2024)川1322民初5580号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2025-06-18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被告方*、方*全、方*涵、方*珊在继承被继承人方*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克拉玛依区**建材租赁站租赁费5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区**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皖1323民初15号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2024-01-2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被告王某、田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田某3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马某支付代为清偿款57928元;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被告王某、田某2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执行类案例全谱 · 变更 / 追加 / 复议(28 篇)

被执行人死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裁定。多条裁定同时引用《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部分文书引用旧条号,见第三节实务提示)。

案号法院裁判日期裁定要点
(2024)粤1971执异297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07-17驳回案外人卢某珠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2023)川1425执异12号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2023-07-11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4)辽0323执异61号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07-03变更第三人贾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继承其父贾琼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曾新愚审 判 员 谢 超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于冬雪书 记 员 高婷婷
(2025)沪0116执异384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10-20一、驳回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1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第三人郑某2为相应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1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第三人吴某为相应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遂提起本案追加申请。以上事实,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终本、追加)、户籍事项证明、离婚证、居民死亡推断书,以及各方当事人书面意
(2023)冀1126执异78号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2023-12-27追加王某、李某、李某、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上述四人在继承或管理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2025)陕0527执异1号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2025-01-16变更白水县法院案件被执行人种XX为赵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皇甫雪
(2026)渝0235执异30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6-05-08驳回申请执行人向某某追加颜某某、沈某1、沈某3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苏 佳审 判 员 何世斌审 判 员 李中云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一航书 记 员 雷童琼
(2024)陕0118执异72号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12-14驳回申请人赵某要求变更付某、付某、付某为被执行人之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5)黔0122执异11号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2025-04-02追加何某、蒋某乙、蒋某丙为案件被执行人,各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蒋某甲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清审 判 员 杜 娟审 判 员 杨正茂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 嘉书 记 员 叶玉兰
(2026)鄂06执复3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1-30驳回彭某甲、章某复议申请,维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1)渝0109执异221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1-10-27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范宜民 &#
(2020)陕0928执异19号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10-13驳回申请执行人宋璜琦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1)闽04执复1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26一、撤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异议裁定。 二、发回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022)陕0928执异5号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2022-03-23一、变更第三人王亚恒为本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亚恒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玉安申请变更舒远华、王燕婷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2023)辽06执复7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30驳回复议申请人高丽莎、高华亮的复议申请,维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3)湘0321执异60号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2024-01-05驳回申请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辽02执复18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1-16变更被申请人于艳、许懿德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继承许传金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于艳、许懿德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庄河法院执行裁定,驳回李志远的变更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执行裁定书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李志远提交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许传金遗产的具体范围,仅概括为许传金的财产为承包的林、房
(2026)川0503执异3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6-01-08驳回异议人段某容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3)鄂06执复197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0-07驳回李某宽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6)新7102执异5号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6-04-28追某茹某、买某、帕某在继承库某遗产范围内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2)粤06执复78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17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中将案件被执行人何明光变更为何桂妹,何桂妹在继承原被执行人何明光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部分;二、不得追加复议申请人何桂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件的被执行人。
(2024)内01执复115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5-15驳回张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2)新23执复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03-16驳回蒋红、蒋俊涛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5)川0683执异73号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法院2025-11-12变更第三人王某、李某乙、李某丙为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李某甲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022)川1024执异12号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2022-06-13一、变更徐国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徐国华在继承被执行人黄新华的遗产范围内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新华的义务。
(2025)内0429执异32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04-27追加李某1为本院案件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4)冀01执复368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1-26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二、变更其判项为:将郝某、闫某、闫某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5)辽0103执异793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5-11-26

十、执行类案例全谱 · 驳回 / 不予追加 / 撤销追加(8 篇)

「债权人申请被驳回」和「继承人申请解除执行措施」两类结果,是识别执行边界最有价值的一组案例:前者说明举证不足的后果,后者说明遗产与继承人个人财产的区分标准。

案号法院裁判日期裁定要点
(2024)甘0702执异207号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4-08-22驳回异议人张某梅、樊某坤1、樊某晴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5)陕1026执异23号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2025-08-01一、撤销对异议人XXX在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XXXXXX账户内资金的冻结行为;二、驳回异议人XXX、XXX其他异议请求。
(2021)苏0322执异353号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2021-12-07驳回异议人胡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俊蛟审 判 员 花梦莉法官助理 王云云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赵莉
(2022)辽02执复480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04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华在农业银行6228××××69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720元的冻结。复议申请人姜云升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继续冻结钟华农业银行账户。事实及理由:钟华系刘德贵的妻子,冻结的15万元系刘德贵汇入到钟华账户中的款项,为刘德贵的遗产,应当用于偿还姜云升的债务。即使该款项不是刘德贵汇入到钟华账户中,钟华与刘德贵为…
(2023)吉0523执异46号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2023-08-22一、中止对王某五名下吉A3***号丰田C-HR小型轿车二分之一部分的执行;二、中止对姜某名下吉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750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包括利息)二分之一部分的执行;三、驳回案外人姜某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
(2024)辽0102执异15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4-01-04驳回异议人杨XX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吉01执复35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3-10驳回冯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2026)新01执复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5-13驳回艾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之一、之二执行裁定。

十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 公报案例 · 典型案例(15 篇)

以下为权威案例库收录文本(入库案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典型案例),其裁判要旨可直接援引;点击标题可查看该案例文本页面。入库案例与典型案例文本不是判决书原文,引用时请标明类型。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检索说明(务必注意)

本次以「继承 债务 清偿」「遗产」「遗产范围内 被执行人」等检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库中检索,命中 19 篇,但经逐篇核查阅读,没有一篇是直接针对「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一争点的指导性案例。与本法理最接近的是指导案例 34 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其确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权利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需经由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属执行当事人承继的一般法理,但案由是债权转让而非继承,不能直接作为本争点的裁判依据。因此,本报告在这一争点上的权威依据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8 篇、公报案例 1 篇、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典型案例 6 篇(详见下表);援引时建议按「入库案例要旨 + 生效判决」两层引用。

★ 本报告首要援引案例: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

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 | (2022)粤01执复582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31

该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直接针对「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入库案例,明确两点:①此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②执行中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该案中,一审执行法院查封(冻结、扣划)继承人存款(以 132 万元为限)并查封继承人名下三处房产,异议被驳回;广州中院复议后撤销异议裁定,并撤销执行裁定中对继承人马某甲、王某寿、王某的执行内容。

本报告以该案例为轴心:第二章核心结论第 6 条(执行条件)· 第三章规范地图实务提示(判项执行依据与条号)· 第四章规则 1(置顶规则)· 第五章原告维权 C 执行阶段第一、二步 · 第六章被告抗辩 A.6 与 B 风险提示第 5 项 · 第七章主张—结果对照表 · 第十二章附录索引。点击下方表格首行「(2022)粤01执复582号」可查看该案文本页。

案号 / 案例类型名称日期要旨
(2022)粤01执复582号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
入库案例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2023-01-31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
(2021)京01执复216号入库案例赵某某与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2021-12-17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2.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2021)京0115执异112号入库案例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2021-05-28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相较于前置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而言,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两个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融合审查既符合诉的合并理论,也契合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
(2023)宁04执复10号入库案例袁某奇与刘某泰执行复议案2023-06-08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经另案生效裁判所确认,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未公开入库案例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2019-08-29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诉讼主体竞合,诉讼地位冲突,直接代理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宜采用在诉讼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式解决诉讼主体竞合问题,并实际参与诉讼。 2.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2022)晋08民再7号入库案例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06-08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未公开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五:遗产管理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列支本案明确遗产管理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列支,认定管理费用系共益债务性质,其在遗产处理中可以优先得到清偿,健全遗产管理规范。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管理费用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明确遗产管理人为履行遗产清理、保管、处置和清偿债务等法定管理职责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优先在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有效化解当前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等顾虑,有力保障遗产管理人依法正当履职,对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指导价值。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案号未公开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二: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兜底工具”。本案明确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占有、处分被继承人遗产,视为未放弃继承,依法判决驳回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申请,防止继承人利用法定程序“两头占”。同时,债权人如果发现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但仍占有使用遗产的,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法及时兑现权利。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为…
案号未公开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三:葛甲成、黎某蘋诉某区民政局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案本案兼顾公正与效率,明确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中,民政部门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双方当事人对遗产管理人无争议的,法院可以经过释明,在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一并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作出处理,不要求必须经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扶养时间、扶养程度、遗产数额等因素,认定分给与扶养行为相适应的遗产,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弘扬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
案号未公开典型案例天津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某、张某、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遗产,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条确立了遗产必留份制度,系为维护继承人生存权,为其生活需要保留必不可少的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欠付银行贷款,且该债务设立了抵押登记,由于被抵押房屋价值并不高,如果优先偿还债务后剩余的金额极少,且被继承人张某某其他遗产价值亦较低,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虽有母亲抚养,但其母收入有限,如上述房屋被执行后,母女俩生活将难以为…
案号未公开典型案例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妥善化解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及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规则。本案中,作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去世后,双方父母因继承子女遗产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理清独生子女去世后双方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数额,一体解决继承及生前债务的偿还问题。本案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同时,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一体解决了既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减轻了老年人诉累,体现了对老年人愁事难事的务实服务和担当。
案号未公开公报案例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2022-12-07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案号未公开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四:下落不明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可由遗产管理人以提存方式代管继承人下落不明,为避免遗产毁损、灭失风险,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虽下落不明,但依法仍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在判决其继承财产份额的同时,确定由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遗产。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增强了遗产处理的质效和公信力,在充分发挥遗产效用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证处“一案一户”专户提存,独立于利害关系人,防止遗产被挪用等风险。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依法履职,搭建了合法、稳定、公正、透明的遗产管理框架,有利于保障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2019)鄂05民终1588号入库案例郑某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2019-05-24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2024)渝0110执恢160号入库案例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2024-07-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执行法院应当对近似商标予以整体拍卖。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整体拍卖的近似商标涉及不同执行案件的,应当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原则上按照优先主义原则,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等向债权人分配拍卖款。但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按照参与分配制度执行。

十二、附录:全部收录案例索引与文本类型说明

共 86 篇。真实裁判文书可作判决书 / 裁定书引用;入库案例与典型案例为发布稿格式文本,引用时须标明类型。

序号案号 / 案例法院日期类别全文
1(2021)赣0981民初2398号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07-21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2023)辽0604民初173号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3-04-1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2024)浙0226民初6077号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2025-01-06典型案例发布稿查看
4(2025)渝0104民初5749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5-10-1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2021)闽03民终562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5-0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2021)闽0681民初2478号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2021-06-20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7(2025)辽0191民初6837号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01-2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8(2021)豫1281民初59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人民法院2021-07-05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9(2025)川0823民初337号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2025-09-1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0(2025)冀0427民初3669号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2025-09-0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1(2022)内0523民初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22-04-0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2(2024)津0116民初3224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01-0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3(2026)渝0115民初5769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6-08-14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4(2021)鲁1728民初4269号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02-28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5(2023)吉2426民初97号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法院2023-01-1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6(2023)粤03民终579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1-1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7(2025)浙1024民初115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5-01-2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8(2025)冀0723民初1895号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法院2026-02-1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19(2021)皖0503民初3668号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04-08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0(2026)川0192民初2457号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6-04-15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1(2017)吉0182民初4460号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01-2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2(2019)苏0481民初4347号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11-08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3(2021)闽0304民初173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1-04-09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4(2022)豫1322民初1104号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2022-03-2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5(2023)豫0581民初404号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02-2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6(2023)内0203民初8049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4-01-10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7(2025)浙0324民初12224号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2026-01-30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8(2021)浙1024民初2793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06-29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29(2022)辽0902民初729号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05-1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0(2024)浙1024民初28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4-01-1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1(2025)内0104民初4809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5-11-0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2(2022)浙1024民初2192号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05-2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3(2023)内0784民初434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23-05-2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4(2024)川1322民初5580号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2025-06-18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5(2024)皖1323民初15号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2024-01-24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6(2024)粤1971执异297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07-1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7(2023)川1425执异12号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2023-07-11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8(2024)辽0323执异61号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07-0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39(2025)沪0116执异384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10-20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0(2023)冀1126执异78号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2023-12-2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1(2025)陕0527执异1号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2025-01-1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2(2026)渝0235执异30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6-05-08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3(2024)陕0118执异72号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4-12-14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4(2025)黔0122执异11号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2025-04-0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5(2026)鄂06执复3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1-30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6(2021)渝0109执异221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1-10-2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7(2020)陕0928执异19号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10-1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8(2021)闽04执复1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2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49(2022)陕0928执异5号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2022-03-2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0(2023)辽06执复7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30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1(2023)湘0321执异60号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2024-01-05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2(2025)辽02执复18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1-1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3(2026)川0503执异3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6-01-08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4(2023)鄂06执复197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0-0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5(2026)新7102执异5号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6-04-28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6(2022)粤06执复78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1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7(2024)内01执复115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5-15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8(2022)新23执复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03-1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59(2025)川0683执异73号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法院2025-11-1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0(2022)川1024执异12号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2022-06-1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1(2025)内0429执异32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04-2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2(2024)冀01执复368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1-2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3(2025)辽0103执异793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5-11-26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4(2024)甘0702执异207号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4-08-2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5(2025)陕1026执异23号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2025-08-01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6(2021)苏0322执异353号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2021-12-07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7(2022)辽02执复480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04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8(2023)吉0523执异46号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2023-08-22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69(2024)辽0102执异15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4-01-04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70(2025)吉01执复35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3-10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71(2026)新01执复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5-13真实裁判文书查看
72(2022)粤01执复582号
入库编号 2024-17-5-202-00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31★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73(2021)京01执复2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12-17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74(2021)京0115执异112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05-28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75(2023)宁04执复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6-08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76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08-29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77(2022)晋08民再7号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08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78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五:遗产管理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列支典型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79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二: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典型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0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三:葛甲成、黎某蘋诉某区民政局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案典型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1天津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某、张某、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典型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2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妥善化解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3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12-07公报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四:下落不明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可由遗产管理人以提存方式代管典型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5(2019)鄂05民终1588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5-24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6(2024)渝0110执恢160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4-07-23入库案例文本(发布稿格式)查看
87(2024)沪0113民初24856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5-01-15补正裁定书查看
文本类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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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司法机关公开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与核验日期 2026-09-13。本报告为律师类案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