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 信用证纠纷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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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异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26904。 负责人:罗翔,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思宇,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见明,男,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王天芝,女,汉族,1955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甘翔滨,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冯奇,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冯小林,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2018)渝0109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碚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天芝、冯见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见明于2020年5月18日去世,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北碚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冯见明变更为冯奇、冯小林。2021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21)渝0109执异27号执行裁定,变更(2018)渝0109执1781号案件被执行人冯见明为冯奇、冯小林,在继承被执行人冯见明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裁定作出后,第三人冯小林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2021)渝01执行复6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一审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8日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北碚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韩思宇、被执行人王天芝的委托代理人甘翔滨、第三人冯小林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听证,第三人冯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北碚支行提出申请,请求变更(2018)渝0109执1781号案件被执行人冯见明为冯奇、冯小林。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北碚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天芝、冯见明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见明于2020年5月18日去世,冯奇与冯见明系父子关系,冯小林与冯见明系父女关系,均系冯见明的法定继承人。冯见明留有遗产,故冯奇、冯小林应当变更为被执行人,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王天芝辩称,冯见明的信用卡被第三人冯奇恶意透支用于做铝材批发生意,且冯见明的财产已被冯奇占有,王天芝和冯小林均不应作为被执行人;即使冯见明有遗产,也应由冯奇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冯小林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冯奇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冯小林陈述,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冯见明有遗产,如有遗产可直接执行遗产,不同意农业银行北碚支行的申请事项,冯小林不应被列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农业银行北碚支行与冯见明、王天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渝0109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冯见明、王天芝偿还农业银行北碚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0 737.14元、消费手续费10 248.84元及利息等。因王天芝、冯见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业银行北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渝0109执1781号。 另查明,2020年5月18日,冯见明因病死亡。冯小林系冯见明的女儿,冯奇系冯见明的儿子,两人均为冯见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均未声明放弃遗产继承。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据此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变更为被执行人继承人的前提是确有死亡被执行人的遗产存在。而在本案中,农业银行北碚支行举示的证据无法证实冯见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的具体情况,故本院对其将本院(2018)渝0109执1781号案件被执行人冯见明变更为冯奇、冯小林的申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范宜民 审 判 员 李仕兵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镜仿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