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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执复78号 何桂妹、广州市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7 · 其他执行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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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2)粤06执复78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何桂妹,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25号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18689065B。法定代表人:卢贝琨,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明光。(已死亡)第三人:何景彬,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梁九仔,女,192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梁银河,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复议申请人何桂妹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1)粤0606执异79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州市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追加何桂妹、何景彬、梁九仔、梁银河为(2017)粤0606执3934号[(2021)粤0606执恢1881号]案的被执行人,由何桂妹、何景彬、梁九仔、梁银河在继承何明光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执行案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查明,该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无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金威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案号为(2017)粤0606执3934号。除已冻结何明光的农村股权收益外,因未发现何明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后根据金威公司的申请,该院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6执恢1881号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606民初2402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06民终730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何明光于2019年9月28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何桂妹、何景彬、梁九仔、梁银河。该案并根据金威公司的诉请,判决撤销何明光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转让给何燕崧的行为[撤销限于(2016)粤06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范围内,若该案判决后,债务再有所偿还,撤销范围应作相应调整]。在审查过程中,何桂妹、何景彬向该院提交《声明书》复印件一份,载明其自愿放弃对何明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的继承。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明光已经死亡,第三人何桂妹、何景彬、梁九仔、梁银河为何明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桂妹、何景彬虽然明示放弃对何明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的继承,但该明示放弃并未指向何明光的所有遗产。因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桂妹、何景彬、梁九仔、梁银河均未明示放弃对何明光全部遗产的继承,故金威公司申请变更追加该四人为(2017)粤0606执3934号[(2021)粤0606执恢18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理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将(2017)粤0606执3934号[(2021)粤0606执恢1881号]案件被执行人何明光变更为何桂妹、何景彬、梁九仔、梁银河,何桂妹、何景彬、梁九仔、梁银河在继承原被执行人何明光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复议申请人何桂妹申请复议称,原被执行人何明光(何桂妹的父亲)于2019年9月28日死亡,何桂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列为执行对象。但何桂妹当时在北滘法庭已经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现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未对全部遗产放弃,当时向法院也表示全部放弃继承。复议申请人何桂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21年12月27日《自愿放弃声明》1份。其他当事人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复议申请人何桂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何桂妹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自愿放弃声明》,内容如下:我父亲何明光,于2019年9月29日死亡,生前未立遗嘱。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何明光所有个人财产的继承。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变更何桂妹为执行法院(2017)粤0606执3934号[(2021)粤0606执恢1881号]案件的其中一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明光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变更、追加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金威公司申请变更何桂妹为被执行人,在继承何明光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继承的事实。但在复议期间,何桂妹明确放弃对何明光所有个人财产的继承,因此,基于该新事实,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变更其为执行法院(2017)粤0606执3934号[(2021)粤0606执恢18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应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变更何桂妹为上述执行案件的其中一被执行人并在继承原被执行人何明光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处理结果,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何桂妹的复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执异792号执行裁定中将(2017)粤0606执3934号[(2021)粤0606执恢1881号]案件被执行人何明光变更为何桂妹,何桂妹在继承原被执行人何明光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部分;二、不得追加复议申请人何桂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执3934号[(2021)粤0606执恢18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海荣审判员 李蔚婕审判员 陈秀武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