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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81民初247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 2021-06-20 · 借款合同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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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借款人陈水池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24日被告王某与陈水池因共同经营需要向原告龙海农业银行申请借款,被告王某向原告龙海农业银行书面声明该贷款资金用于杨梅生产经营所需,并同意对该款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2019年6月25日,借款人陈水池与原告龙海农业银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整,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自2019年6月25日起止2022年6月24日止,借款人可在借款循环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用途为杨梅种植;借款提取及还款账号:6230××××2677;借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方式,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叁拾;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同时借款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还对逾期还款的罚息及复利……等条款。合同订立后,借款人陈水池向原告龙海农业银行自助申请第一笔借款100000元,原告龙海农业银行于2019年6月25日足额发放了第一笔贷款100000元。借款后,陈水池通过其绑定的银行卡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还款58719.76元和于2019年9月13日还款两笔40502.67元、2025.13元,三次已足额还清第一笔借款壹拾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一笔借款还清后,借款人陈水池又分12次自助申请借款,即:1.2019年10月27日借款20000元;2.2019年12月16日借款20000元;3.2019年12月26日借款10000元;4.2019年12月26日借款20000元;5.2020年2月16日借款11000元;6.2020年3月2日借款1500元;7.2020年3月3日借款1000元;8.2020年5月6日借款1000元;9.2020年6月16日借款60000元;10.2020年6月17日借款10000元;11.2020年6月30日借款5000元;12.2020年7月30日借款10500元。上述借款原告均在借款当日足额向陈水池绑定银行卡发放贷款。2020年6月14日借款人陈水池通过其绑定银行卡分五次累计还款82329.55元并结清上述第1笔至第4笔借款本息,从第5至第12笔借款本金总计100000元及利息,陈水池、被告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尚欠借款本金余额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原告龙海农业银行具状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借款人陈水池于2020年8月28日因病死亡,生前与被告王某结婚,生育女儿被告陈蓉芬,儿子被告陈某。 认定以上事实有:1.申请表、面谈记录、声明。2.《农户贷款借款合同》;3.业务凭证、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借款凭证;4.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籍证明;5.送达地址确认书;6.原告的陈述。以上证据经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海农业银行与被告陈水池、王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内容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龙海农业银行依约支付给被告陈水池100000元。陈水池与被告王某是共同借款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陈水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龙海农业银行主张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借款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借款人陈水池死亡,原告龙海农业银行主张其合法继承人陈蓉芬、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陈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11000元从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1500元从2020年3月2日起计算,1000元从2021年3月3日起计算,60000元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10000元从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5000元从2021年6月30日计算,10500元从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上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蓉芬、陈某在继承陈水池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3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1元,由被告陈水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