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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460号 李波孟凡莹孟宪臣张丽芬赵显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 · 2018-01-23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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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被告张丽芬的丈夫孟庆辉(已死亡)从案外人张洪艳处借款10000.00元。2013年7月,孟庆辉通过李春连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用于偿还张洪艳借款。2016年1月20日,孟庆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孟庆辉欠钱10000元正。中间人李春连,存钱人李波,2016年1月20日”。2016年5月,孟庆辉死亡,原告向李春连索要借款,李春连于2016年11月2日代孟庆辉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将欠条交给了李春连。2017年1月4日,李春连持欠条起诉被告张丽芬,要求张丽芬偿还借款10000.00元,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李春连将欠条交还给原告并向原告要回了其代孟庆辉偿还的借款10000.00元,故原告持欠条起诉四被告。诉讼期间,被告张丽芬申请对欠条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2016年1月20日欠条上”孟庆辉”字迹与送检样本孟庆辉是同一人书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孟庆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四被告作为孟庆辉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孟庆辉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在继承孟庆辉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对孟庆辉生前给付借款利息的事实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丽芬、孟凡莹、孟宪臣、赵显芝在继承孟庆辉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波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李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