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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未公开(入库/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之五:遗产管理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列支

典型案例

文本类型:典型案例发布稿

本页为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发布稿文本(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典型意义),不是判决书原文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刘某忠向某银行贷款55万元,并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20年至2030年。2023年3月,刘某忠去世,因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经某银行申请,法院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刘某忠的遗产管理人。某银行遂起诉请求某区民政局在管理刘某忠的遗产范围内支付贷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遗产管理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列支,认定管理费用系共益债务性质,其在遗产处理中可以优先得到清偿,健全遗产管理规范。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管理费用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明确遗产管理人为履行遗产清理、保管、处置和清偿债务等法定管理职责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优先在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有效化解当前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等顾虑,有力保障遗产管理人依法正当履职,对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指导价值。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