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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3民终5797号 何某、杨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17 · 民间借贷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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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何某与杨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足以认定何某与杨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围绕何某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杨某文、李某红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杨某文、李某红主张,杨某身故后,其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经公证,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杨某的一切遗产,对杨某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杨某文、李某红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无证据证明杨某具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应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应对杨某的遗产尽妥善保管之义务。杨某于2021年12月19日去世,被上诉人杨某文、李某红于2022年7月12日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距被继承人去世已达半年之久。在此期间,根据本院二审期间调取的杨某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杨某去世后,其名下财付通账户仍有大额资金转出。综合以上情形,杨某文、李某红虽声明放弃继承,但并不足以认定其已实际放弃继承,杨某文、李某红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杨某对何某的债务36488元。 上诉人何某另主张被上诉人杨某文、李某红承担律师费,因其并未举证证明与杨某之间有相关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何某上诉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争议焦点

1、杨某文、李某红作为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仍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杨某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 二、杨某文、李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被继承人杨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何某清偿借款本金36488元; 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8元,何某已预交,由杨某文、李某红负担688元,由何某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何某已预交,由杨某文、李某红负担688元,由何某负担300元。杨某文、李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审法院及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何某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分别由一审法院及本院依法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