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类案研究报告

(2024)皖1323民初15号 马某、王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4-01-24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本页文本取自司法机关公开文书(当事人姓名等已由公开渠道匿名化处理),仅作段落化排版,文字未删改;部分文书的公开文本可能不含当事人信息或完整事实部分。

本院查明

经查,田某3生前系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灵壁汽车站法定代表人,田某3死亡后,其名下遗产均应由三被告继承。为此,三被告也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22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王某辩称,本人尽能力去还,法院怎么判怎么执行,但是得在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本人没有那么大能力,原告逼也没有办法。 田某1未作答辩。 田某2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田某3(已于2020年12月8日死亡)系被告王某的丈夫,被告田某1、田某2的父亲。2020年5月31日,田某3向案外人杨文侠借款300000元,原告马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杨文侠向田某3实际转账294800元。后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杨文侠以马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30日,本院以(2021)皖132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田某3与杨文侠借贷关系成立,马某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马某偿还杨文侠借款本金144800元及逾期利息,该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杨文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转款37928元,2023年10月26日向杨文侠付现金20000元,共计向杨文侠还款57928元。 另查,王某、田某2共有的所有权证号为皖(2020)灵璧县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产权来源显示为继承,发证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房屋坐落于灵城西关大街北侧,自然幢名称为:田某3342224731126021,建筑面积62.83平方米,所在层:1-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为田某3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事实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证实。马某作为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杨文侠代为履行57928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田某3已经去世,经查案涉房屋现登记在王某、田某2名下,来源是继承。从房屋登记信息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2.83平方米,位于灵璧县灵城西关大街北侧,王某、田某2作为继承人继承了田某3遗留的该房屋。从该房屋面积及位置看,田某3所占一半份额的价值超出57928元。故,被告王某、田某2作为继承人应支付原告代为清偿款57928元。 原告要求以57928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止的利息的主张,因其实际代为清偿数额为57928元,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付持。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王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田某3借款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原告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王某、田某2在继承田某3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马某支付代为清偿款579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各被告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田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田某3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马某支付代为清偿款57928元;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被告王某、田某2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被告王某、田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