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类案研究报告

(2025)浙1024民初115号 方某;吴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5-01-22 · 民间借贷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本页文本取自司法机关公开文书(当事人姓名等已由公开渠道匿名化处理),仅作段落化排版,文字未删改;部分文书的公开文本可能不含当事人信息或完整事实部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郑相球向原告方某借款55000郑某乙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方某,借条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郑某乙已于2022年去世,被告吴某系郑某乙配偶,被告郑某甲系郑某乙儿子,被告吴小娟郑某甲系郑某乙第一顺位继承人。另被告郑某甲已于开庭前书面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郑某乙的遗产。 上述事实有《借条》、村委会说明、户籍信息、放弃遗产声明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与郑某乙签署的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郑某乙所欠借款本息应及时偿还。郑某乙现已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郑某甲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郑某乙的遗产,故对郑某乙生前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被告吴某作为郑某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郑某乙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吴某、郑某甲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争议焦点

1、被告郑某甲是否应对郑某乙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被告吴某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郑某乙所欠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郑某乙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原告方某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被告吴某在继承郑某乙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