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 · 2023-12-27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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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冀1126执异7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在本院执行李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某病故,现申请执行人李某请求追加李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称,申请人李某与李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李某131589元,约定利息1.5分。由于李某死亡,其房屋产权由四位被追加人继承,现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四位被追加人偿还李某所欠李某民间借贷131589元本金及利息。本院查明,李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告李某偿还李某货款131589元及利息。因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李某居住在××村××村××路××的平房一处。另查明,李某现已去世,王某系李某之妻,李某李某系李某之女,李某系李某之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或者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或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继承人实际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了多少遗产的问题,执行过程中应审查核实原被执行人李某的遗产情况及继承人实际继承或管理的遗产范围。综上所述,李某请求追加王某、李某、李某、李某为被执行人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上述四人仅在继承或管理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某、李某、李某、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上述四人在继承或管理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杜亚宁审判员 梁 萍审判员 赵素芬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