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 2025-01-16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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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陕0527执异1号申请人赵XXX,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村民。被申请人赵XXX,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系种XX之妻。本院在执行赵XXX与种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种XX于2024年2月14日死亡,申请人赵XX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XX请求:依法将赵XX与种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的被执行人种XX变更为赵XXX。事实与理由:赵XX与种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白水民初1420民事调解书。案件生效后,种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XX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因种XX已死亡,暂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法院作出(2024)陕0527执10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种XX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现申请人赵XX要求将被执行人种XX变更为赵XXX。被申请人赵XXX称,她同意用种XX的遗产白水县××号楼××室折抵欠款。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赵XX与被执行人种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种XX于2024年2月14日死亡,种XX之妻赵XX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且赵XX也愿意用种XX遗产位于白水县××号楼××室折抵全部案款。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被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XX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种XX死亡,其妻作为遗产管理人及继承人自愿承担清偿案件款,故赵XX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白水县法院(2024)陕0527民初103号案件被执行人种XX为赵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皇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