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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1024民初28号 胡某、王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4-01-12 · 追偿权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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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系被告王某、牟某儿子,现已死亡。王某生前由被告王某、原告胡某担保所欠仙居xx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经本院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王某、牟某以其儿子王某遗下的财产范围内于2022年5月17日前归还原告仙居xx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5月8日利息为109万元,自2022年5月9日开始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某、胡某对王某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调解书确认的期限到期后,原告胡某已于2022年12月30日向仙居xx有限公司支付了5865492.6元,履行了保证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代偿证明、民事调解书、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生前由被告王某、原告胡某担保与仙居xx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王某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其生前所欠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胡某为王某代偿了5865492.6元,有权向王某的继承人即被告王某、牟某在继承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追偿。原告胡某承担的超过其自己责任的份额即在被告王某、牟某继承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有权向另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王某主张。被告王某、牟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七百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争议焦点

1、原告胡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王某的继承人(被告王某、牟某)追偿,以及是否有权要求另一连带保证人王某对遗产清偿不足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牟某在继承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胡某代偿款5865492.6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在被告王某、牟某继承王某遗产价值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58元,减半收取2852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被告王某、牟某在继承王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