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0-13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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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执异19号 申请执行人:宋璜琦,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坤,(已于2020年8月14日死亡),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王伦宝,(系王坤之父),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原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杨荣莲,(系王坤之母),女,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王某某,(系王坤之女),女,2011年9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王伦宝,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原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杨荣莲,(系王坤之母),女,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璜琦与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变更第三人王伦宝、杨荣莲、王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因王坤死亡,王坤生前得到的工伤赔偿金180万元属于遗产,因此申请变更其继承人王伦宝、杨荣莲、王某某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王伦宝、杨荣莲、王某某述称,王坤无遗产,第三人均不继承王坤的遗产。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璜琦与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坤于2020年8月14日死亡,申请执行人宋璜琦认为王坤生前得到的工伤赔偿金180万元属于遗产,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变更继承人王伦宝、杨荣莲、王某某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王伦宝系王坤之父,杨荣莲系王坤之母,王坤于2015年2月5日与陈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王某某由陈某某抚养,王坤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因王坤无力支付抚养费,陈某某将王某某送回,从此王某某与王伦宝、杨荣莲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案中,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宋璜琦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周高新 审判员 高爱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