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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581民初404号 赵某与牛某、许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27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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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许启仓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证明借钱壹万九仟元正(19000元)许启仓手”。现许启仓已死亡,被告牛某系许启仓的配偶,被告许某1、许某2系许启仓的儿子。 上述事实,有借条和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偿还借款。许启仓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现许启仓已死亡,被告牛某、许某1、许某2系许启仓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牛某、许某1、许某2在继承许启仓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1.9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牛某、许某1、许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牛某、许某1、许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许启仓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赵某1.9万元借款,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牛某、许某1、许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