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类案研究报告

(2022)陕0928执异5号 、王亚恒、王燕婷、朱玉安、舒远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变更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3-23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本页文本取自司法机关公开文书(当事人姓名等已由公开渠道匿名化处理),仅作段落化排版,文字未删改;部分文书的公开文本可能不含当事人信息或完整事实部分。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2)陕0928执异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安,男,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旬阳市。被执行人:王振利(已于2021年11月22日死亡),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旬阳市。第三人:舒远华(系王振利之妻),女,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旬阳市。第三人:王亚恒(系王振利之长女),女,199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王燕婷(系王振利之次女),女,200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安与被执行人王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追加第三人舒远华、王亚恒、王燕婷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与王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王振利于2021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王振利名下有房产、车辆、债权等财产,财产已被其妻子舒远华、王亚恒、王燕婷继承,因此申请变更第三人舒远华、王亚恒、王燕婷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安与被执行人王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5)旬阳执字第00083号〕,被执行人王振利于2021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王振利生前与前妻赵青菊育有两女,长女王亚恒,次女王燕婷。王振利于2013年10月9日与舒远华再婚。2021年10月12日王振利立遗嘱,内容为“本人拥有位于旬阳县城关镇草坪村五组现住三间砖混结构房屋、车辆及债权若干……2、现将我婚前所有的三间混凝土房屋土地使用权一并留给我的大女儿王亚恒,若该房屋土地进行拆迁转让相应的权利全部由王亚恒继承;3、所有债权由王亚恒一人主张债权追回,所有债权扣除所花费用后相应的权利由王亚恒继承;4、本人所立遗嘱的财产权利均是我婚前财产,也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前对财产的所有处分均不作数,以本遗嘱为准”。王振利死亡后,王亚恒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2021年10月12日所立遗嘱有效,并判令舒远华搬离案涉房屋。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陕092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继承人王振利2021年10月12日书写的自书遗嘱有效,2、驳回原告王亚恒要求被告舒远华搬离位于旬阳市城关镇草坪社区王振利所有的三间砖混结构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院(2022)陕092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王振利2021年10月12日所立遗嘱有效,王亚恒是遗产继续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申请执行人朱玉安申请变更王亚恒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舒远华、王燕婷未继承遗产,朱玉安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第三人王亚恒为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亚恒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玉安申请变更舒远华、王燕婷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刘家军审判员高爱辉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蔡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