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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1024民初2192号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慧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2-05-2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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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1月22日,郭志军由被告徐小花、郭慧秋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上述期限内被告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2020年11月20日,郭志军自助放款20万元,到期日期2021年11月19日,借款年利率8.28%。截至2022年3月23日,郭志军尚欠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11357.86元未还。 另查明:郭志军于2021年11月22日亡故,被告吴爱菊系郭志军的配偶、被告郭天斌系郭志军的儿子,被告吴爱菊、郭天斌是郭志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告郭天斌自愿放弃继承郭志军的遗产。原告因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申请保全了被告郭慧秋名下的房产。 上述事实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自助放款回单、业务凭证、证明、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声明书等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郭志军及被告郭慧秋、徐小花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郭志军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应当偿还。郭志军现已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郭慧秋、徐小花作为本案借款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慧秋辩称应先由被告吴爱菊、郭天斌承担还款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爱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郭志军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为11357.86元,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利息及律师费用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 二、被告郭慧秋、徐小花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保全费1590元,合计3844元,由被告吴爱菊、郭慧秋、徐小花共同负担,被告吴爱菊仅在继承郭志军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