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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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辽0323执异6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被执行人:贾某,已死亡。案外人:贾某,男,住所地:鞍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贾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贾琼已死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申请变更案外人贾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贾琼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已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贾琼死亡,案外人贾某是贾琼的继承人。请求变更贾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张某诉被告贾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辽032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琼不服该判决,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辽03民终3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323执816号。在执行程序中,因原被执行人贾琼死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贾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原被执行人死亡,异议人可以变更追加原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与第三人沟通其承认父亲贾琼已死亡,其是唯一继承人。故异议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贾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继承其父贾琼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曾新愚审 判 员 谢 超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于冬雪书 记 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