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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沪0113民初24856号 吕某与费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文本类型:典型案例发布稿

本页为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发布稿文本(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典型意义),不是判决书原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3民初24856号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对原告吕某诉被告费某、陈某1、严某、陈某2、陈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某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的第16行中的“被告陈某1、严某、陈某2、陈某3”补正为“被告费某、陈某1、严某、陈某2、陈某3”。审判员 沈 沉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