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5-01-06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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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五金配件等批发零售,案外人孙云腾长期在原告处采购五金配件,双方采取先发货再结算的交易模式。2023年10月17日,经原告与孙云腾结算,尚欠货款金额为184339元。2024年1月3日,孙云腾死亡。被告孙青太、朱美娟系孙云腾的父母。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1、孙云腾生前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孙青太、朱美娟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被告孙青太、朱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孙云腾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宁波鄞州新城傲伟五金建材商行货款18433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青太、朱美娟在继承孙云腾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