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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728民初4269号 张智波、王玉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 · 2022-02-28 · 民间借贷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本页文本取自司法机关公开文书(当事人姓名等已由公开渠道匿名化处理),仅作段落化排版,文字未删改;部分文书的公开文本可能不含当事人信息或完整事实部分。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日,陈某某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条载明:“今借到王培森现金肆万叁仟元整(43000)借款人陈某某2017年12月1号”,截止2020年8月份陈某某共计偿还原告3500元。 另查明,被告王玉苹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王玉苹,其女陈晓辉,其子***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43000元,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陈某某生前已经偿还43000元,尚欠39500元,涉案债务发生在王玉苹与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王玉苹应该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玉苹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因陈某某死亡,产生遗产清偿债务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陈某某的债务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清偿,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存在遗嘱和遗赠继承,故适用法定继承原则,被告陈晓辉、***杰系陈某某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玉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晓辉、***杰在继承陈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陈某某生前的395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50元,由被告王玉苹、陈晓辉、***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