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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902民初72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与陈红霞、赖帆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5-16 · 追偿权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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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赖宝权在原告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用于为赖宝权向被保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华支行的贷款3万元提供保证,其中保险金额33291.74元,保险费14207.04元,每月保险费394.64元,保险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特别约定清单记载,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计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06%,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保险人理赔后,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被告包立勇于2019年9月12日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对借款人赖宝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新华支行申请无抵押信用贷款3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9年9月12日赖宝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赖宝权贷款3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四十。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根据合同约定调整,还款采取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方式,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至日起相应上调。同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将30000元打入赖宝权的指定账户。 赖宝权(包立勇)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及保险费,自2020年4月12日起拖欠借款本息及保险费。原告于2020年7月2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借款本息共计25938.46元。另查,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新华支行为海州支行下属业务经办行,最终贷款合同由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与客户签署。赖宝权于2019年10月15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被告陈红霞(夫妻关系)、被告赖帆(父女关系),赖宝权遗产包括坐落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卫校住宅楼南数一单元-201(房权证阜蒙县字第原:卫-309卷806359号),公积金16.2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答辩,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凭证、还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情况说明、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书、面签记录表共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赖宝权因向银行借款,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处为借款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赖宝权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中国农业银行阜新海州支行要求原告承担保险责任,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依约偿还了剩余贷款本息,履行了相关保险责任,依法依约有权向赖宝权及共同还款人包立勇追偿相关款项,因赖宝权已故,因此被告被告陈红霞、被告赖帆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故对于原告主张三被告给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25938.46元及欠缴保险费1447.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自2020年4月12日起以代偿贷款本息及拖欠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向银行支付保险金实际系为赖宝权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审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其与赖宝权之间关于违约损失的标准不应超过合同签订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制,故本院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照起诉时(2022年3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红霞、赖帆、包立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贷款25938.46元及保险费1447.01元,共计27385.47元;并以2738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陈红霞、赖帆在继承赖宝权遗产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息、保险费、违约金的承担偿还义务。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