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法院 · 2023-01-13 ·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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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隋松勋与范树民系夫妻关系,范东宇系隋松勋与范树民的婚生子。2017年,隋松勋在其哥哥的带领下找到许传京,隋松勋称家庭困难需要用钱,欲要借款2万元,许传京将2万元借给隋松勋。2019年1月27日,隋松勋拿着两个房照再次找到许传京,又要借款3万元,称可以用两栋房屋作抵押。许传京将3万元交付给隋松勋,隋松勋出具借据,借据写明许传京借给程凤林、隋松勋3万元,利息一年按一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隋松勋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将两个房照原件交付给许传京。程凤林与隋松勋同居生活,隋松勋死亡之后回到老家内蒙古,现无音信。隋松勋抵押在许传京的两栋房屋分别为产权登记在范树民名下,面积为66平方米,位于安图县亮兵镇,房照号为吉房执农字第xxx号,登记时间为2004年2月14日;产权登记在范树元名下,面积为40平方米,共有人为1人,位于安图县亮兵镇硅石矿,房照号为吉房执农字第xxx号。房照原件仍在许传京手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隋松勋支付了部分利息。许传京称,范树元在死亡之前将房屋赠与给了隋松勋。范东宇称,自己在奶奶赵文花死亡之后,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范树元的房屋,现在是自己的财产。 2021年7月22日,隋松勋死亡,但未能偿还借款,隋松勋的父母都早于隋松勋死亡。2022年10月9日,经范东宇申请,安图县亮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许传京与隋松勋的借款事宜,范东宇作为继承人参加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范东宇自愿承担母亲隋松勋的两笔债务共计5万元整,自2022年起分10年(2022年10月10日至2032年10月10日),第一笔于2023年5月30日前还款3000元,第二笔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0元,第三笔及以后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还款,直到还清5万元为止。如果期间有一年未还款,协议书作废,并且收取5万的年利率(10%)。 审理中,经许传京申请,查询到隋松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有两个账户,账号6024980112********,余额为55.33元,账号62179936600********,余额为48.84元;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个账户,账号079080205100********xx,余额为72.05元,账号62293501560********,余额为33.57元,账号62318110656********,余额为0元,余额共计209.79元。范树民生前有一台拖拉机,2017年发大水时被冲坏,范东宇在隋松勋死亡之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现许传京就两笔债务分别起诉至本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第一笔借款2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2)吉2426诉前调书91号民事调解书,由范东宇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许传京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000元时止。 另查明,范树元与范树民是兄弟关系,范树元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于2011年4月5日死亡,范树民于2014年1月13日死亡。二人还有范树平、范树琴及早于范树元去世的一个姐姐,共5个兄弟姐妹,父亲早于范树元死亡,母亲赵文花于2017年6月23日死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据、房照、[2022]安亮人调字第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村委会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2022)吉2426诉前调书91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许传京将款项交付给死者隋松勋,隋松勋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隋松勋作为借款人应偿还本案借款本金3万元。现隋松勋已经死亡,隋松勋的父母、配偶范树民早已死亡,范东宇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审理中,查询到隋松勋名下账户内余额共计209.79元。登记在范树民的房屋及家中拖拉机属于范树民、隋松勋夫妻共同财产,房屋1/2及拖拉机1/2为范树民的遗产。范树民的父亲早于范树民死亡,范树民死亡之后范树民的母亲赵文花、配偶隋松勋、儿子范东宇各继承范树民遗产的1/3,即房屋1/6(1/2÷3人)、拖拉机1/6(1/2÷3人)。隋松勋死亡之后,房屋的4/6(共有份额1/2+继承份额1/6)、拖拉机的4/6(共有份额1/2+继承份额1/6)为隋松勋的遗产。隋松勋的父母早于隋松勋死亡,房屋的4/6、拖拉机的4/6由范东宇一人继承。范树元未结婚,无子女,其死亡后登记范树元名下的房屋,由其母亲赵文花继承,赵文花死亡之后由赵文花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与隋松勋没有任何关系。即隋松勋的遗产为范树民房屋的4/6,拖拉机的4/6(拖拉机以500元出售),存款209.79元。许传京提出范树元生前将房屋赠与给隋松勋,隋松勋生前有一台收割机,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主张不予支持。范东宇提出应起诉共同借款人程凤林,本院认为,程凤林现无法查找,许传京可以选择起诉共同借款人中一人,范东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借款人之间约定了还款份额,许传京可以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东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隋松勋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许传京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范东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