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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322民初1104号 王某1、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 · 2022-03-22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文本类型:真实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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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化肥生意,席国红在原告处购买化肥。2018年12月31日,经结算,在结算清单底部席国红书写了“今欠王某3现金壹万壹仟伍佰玖拾元整欠款人:席国红2018.12.31号”。2019年1月31日,席国红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159元,2019年8月4日,席国红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元。2019年9月席国红去世。被告王秀芝系席国红妻子、席某系席国红女儿。席国红的另外一个女儿席桂香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一份,放弃对席国红遗产的继承。 另查明: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本案系因债务人死亡而引发的债务承担问题,故将案由调整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被继承人席国红因欠原告化肥款未能给付而向原告出具欠条,该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席国红作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席国红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秀芝、席某作为席国红的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故被告王秀芝、席某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被告席某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席国红最后一次向原告微信转账还款是在2019年8月4日,故原告起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被告席某辩称席国红的微信转账并非还案涉欠款等辩理由,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王秀芝、席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席国红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王某1欠款74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秀芝、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