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 vs 贷款诈骗罪
「经营贷 + 报表优化(亏损改盈利)」刑事风险分析与广东类案检索

法条逐字核验 · 广东裁判文书库类案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典型/指导性案例 · 判决全文

数据来源:司法机关公开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日期:2026-09-02|本报告仅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一、结论速览(先看这里)

核心结论:把公司报表「优化」成盈利、拿去申请经营贷,本质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资信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取决于两个关键变量

  1. 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是「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
  2. 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骗取贷款罪的基本犯必须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条件)。
情形定性(推断·实务分析)法定刑
有非法占有目的 + 骗贷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刑法193条,仅自然人构成)5年以下~无期徒刑
无非法占有目的 +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罪(刑法175条之一,单位/个人均可构成)3年以下~7年
无非法占有目的 + 到期如约还清、银行无损失2021修正后一般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可能仅属民事欺诈/合同违约,或监管行政处罚)——
会计师/审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配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229条)等——
⚠️ 上述「情形矩阵」为本报告推断与实务分析,非法律条文原文。具体定性必须结合个案资金用途、还款能力、是否抽逃转移资金、是否逃匿等全案事实判断,切勿机械套用。

二、法条原文(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逐字核验 · 现行有效)

2.1 骗取贷款罪 ——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 现行有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沿革(关键)

【推断 · 实务意义】

修正案(十一)删除「其他严重情节」后,只要贷款到期如约归还、银行未受损失,即使申请时提供了虚假报表,原则上不再单独以「数额大、手段恶劣」入罪,必须回到「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判断。这一点对「报表优化但正常还贷」的场景极为关键。

2.2 贷款诈骗罪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 · 现行有效】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推断 · 实务提示】

「把亏损报表做成盈利报表」正落在第(三)项「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射程内——即造假手段本身两罪都可能用,罪名走向取决于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法律未设单位犯罪,若以公司名义实施且无法认定个人非法占有,司法上多改判为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或合同诈骗罪。

三、两罪核心区别

主观目的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欺骗手段 + 造成重大损失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主体单位 + 自然人均可(第2款专设单位犯罪)仅自然人(无单位犯罪条款)
入罪门槛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核心(立案标准:直接损失50万以上)以「数额较大」(诈骗数额)为核心
法定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条号刑法第175条之一(2006增设)刑法第193条(1997制定)

「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要旨,可援引)

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 · (2023)桂01刑终266号【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行为人申请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债结构,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获得贷款后的用途,贷款归还情况,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结果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一审定贷款诈骗罪,二审改判骗取贷款罪)
武汉某公司、武某某骗取贷款案 · (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05号【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使用虚假资料」的客观行为 + 「实际未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应从三方面把握:①借款前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②借款实际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③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本案隐瞒持续亏损、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仍只定骗取贷款罪而非诈骗类罪)
边某山骗取贷款案库内无文书正文 · (2021)兵1002刑初10号【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存在明显不同——骗取贷款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贷双方明知续贷资金系填补前期亏空、为化解不良贷款而作虚假贷款,所贷款项始终在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之下,借款人不具备非法占有条件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四、「经营贷 + 报表优化(亏损改盈利)」定性分析

【推断 · 实务分析】以下均为分析,非法律原文

4.1 「优化报表」在刑法上的性质

「把亏损做成盈利」= 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属于虚构资信、虚构盈利能力。它同时落入:

换言之,手段本身是「欺骗」,两罪共用;分水岭是主观目的与损失结果。

4.2 三个层次的判断

  1. 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到手后是用于申报的经营用途(如写字楼出租经营、正常周转)、正常还本付息、未抽逃转移资金、未逃匿 → 倾向于无非法占有目的,排除贷款诈骗罪。
  2. 银行有没有产生重大损失?——若到期如约还清、银行无损失(尤其经营贷常要求房产等真实足额抵押),2021修正后一般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若到期无法归还、银行产生实际损失,则可能落入骗取贷款罪(单位或个人,最高7年)。
  3. 有无连带罪名?——为做假报表而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罪205条之一)、会计师出虚假审计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为抹平账目而销毁会计凭证/账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条之一)、银行人员配合放贷(违法发放贷款罪186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条)。

4.3 关键风险提示

「只是优化一下报表、又不打算不还」——这是最危险的错觉。实务中公诉机关和法院不会只看「有没有还」,而会倒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报表利润是否虚构、抵押物评估是否虚高、资金是否被转走。一旦经营贷资金被挪作他用、报表被认定虚构、最终形成损失,刑事风险即被激活;即便侥幸还清,仍可能因「提供虚假材料」承担合同无效、提前收贷、征信污点、监管处罚等后果。

五、广东类似案例(公开裁判文书库)

检索条件:省份=广东 · 案件类别=刑事案件 · 文书=判决书 · 关键词=「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命中「骗取贷款」311条、「贷款诈骗」202条,以下为按相关度列出的代表性判决(含「本院认为」与「裁判结果」)。

5.1 广东 · 骗取贷款罪(代表性判决)

案号 / 法院裁判结果(判项要点)
(2024)粤1521刑初64号
汕尾海丰县法院·一审
叶某炎伙同他人骗取农信社贷款,结欠本金427万余元,重大损失;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
(2024)粤1521刑初261号
汕尾海丰县法院·一审
刘某权伙同他人骗贷,特别重大损失;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并对545万余元本金负连带退赔。
(2024)粤1523刑初59号
汕尾陆河县法院·一审
李某旋、黄某城骗贷致重大损失;从犯+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分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各并处罚金)。
(2022)粤1502刑初285号
汕尾城区法院·一审
林某何伙同他人骗贷致重大损失;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
(2023)粤0117刑初113号
广州从化区法院·一审
江某明、江某钊骗贷致特别重大损失(+行贿+虚开),江某明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7年1个月);银行人员另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
(2021)粤0281刑初53号
韶关乐昌市法院·一审
赖水华冒用身份骗取三户联保/消费贷225万余元致重大损失;主犯,判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2万元
(2021)粤0105刑初37号
广州海珠区法院·一审
黄某宾、李某玺骗取贷款;认罪认罚,分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23)粤1481刑初197号
梅州兴宁市法院·一审
陈明华虚构用途+虚假证明文件骗贷后潜逃(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自首+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2年7个月,罚金3万元
(2021)粤1521刑初78号
汕尾海丰县法院·一审
钟娘和伙同他人骗贷760万元,结欠本金690万+利息335万,情节严重;自首+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4万元
(2021)粤1521刑初23号
汕尾海丰县法院·一审
吴小琼伙同他人骗贷2000万元,情节严重;从犯+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
(2020)粤1323刑初855号
惠州惠东县法院·一审
李国良制作虚假公积金信息骗贷致重大损失;认罪+退赃,判有期徒刑1年,罚金1.5万元,并共同退赔176万余元。
(2020)粤5224刑初353号
揭阳惠来县法院·一审
黄汉春提供虚假申贷手续骗贷3900万元、擅改用途,情节特别严重;自首+积极还款+谅解+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20万元
(2020)粤1971刑初3438号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
叶丹结伙以欺骗手段为他人取得银行贷款;坦白+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5万元
(2020)粤1521刑初375号
汕尾海丰县法院·一审
刘碧真骗取贷款,判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3万元,责令退还本金427万余元。
(2020)粤1521刑初319号
汕尾海丰县法院·一审
陈国城骗取贷款+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数罪并罚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6万元,责令退807万余元。
(2020)粤1521刑初310号
汕尾海丰县法院·一审
戴国华骗贷3080万元,结欠本金2510万+利息851万,情节特别严重;自首+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万元
(2020)粤0305刑初571号
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
王健编造虚假贷款事由骗贷致特别重大损失;主犯+自首+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
(2020)粤0606刑初695号
佛山顺德区法院·一审
曾理锋虚构事实骗贷致重大损失;判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
(2020)粤1523刑初52号
汕尾陆河县法院·一审
骗贷致「其他严重情节」(2021修正前入罪形态);坦白+认罪认罚,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10万元

5.2 广东 · 贷款诈骗罪(代表性判决)

案号 / 法院裁判结果(判项要点)
(2026)粤19刑终594号
东莞中院·二审
陈某伙同他人骗贷数额较大;二审纠正「从犯」认定(作用相当),维持量刑,责令连带退赔186763.3元
(2024)粤刑终646号
广东高院·二审
林某惠伙同他人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从犯减轻,改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
(2024)粤1971刑初1110号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
叶某轩等7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金融公司贷款,叶某轩数额巨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余6人1~2年不等。
(2024)粤1971刑初2969号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
周某武等6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贷,周某武数额巨大有期徒刑5年,其余从犯10个月~2年。
(2024)粤1971刑初4811号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
马某彦、刘某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贷数额较大;从犯,分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11个月
(2023)粤0204刑初166号
韶关浈江区法院·一审
李某武结伙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刑法193条第3项);自首+退部分赃,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2万元
(2024)粤1623刑初178号
河源连平县法院·一审
刘某义骗贷数额较大;从犯+坦白+退赃,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2万元
(2025)粤0705刑初885号
江门新会区法院·一审
黎某以虚假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坦白+认罪,判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3万元
(2026)粤1971刑初1014号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
王某伙同他人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法院纠正「数额巨大」指控);从犯,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2026)粤1971刑初119号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
谢某编造虚假理由共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纠正「数额巨大」);从犯+坦白,判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万元,退赔21万余元。

六、与「亏损改盈利 / 虚假财务报表」最直接相关的广东案例(重点)

以下5案均以「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虚构利润/亏损改盈利」为核心手段,与题述场景高度吻合。

★ 谢恒骗取贷款案 · (2017)粤12刑终191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 终审)
—— 与「亏损做成盈利」最吻合的广东判决:「掩盖公司经营亏损、虚构公司获利」
核心事实: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恒,向农商行/信用社申贷3500万元用于「装修改造」,同时:①虚构利润——《借款申请书》载2011年末利润总额2282.89万元,而公司会计证实「自2007年成立以来每年亏本,未盈利过,报表都是亏的」;②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列收入、资产、利润);③虚高抵押物评估(评估5917万,重新鉴定仅2325万);④伪造装修合同、工程验收证明提款;⑤贷款到账后大部分转入谢恒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未用于申报用途。
定性: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汇通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情节严重),谢恒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责;因是单位犯罪,退赔责任由单位承担,责令个人退赔被纠正撤销
裁判结果(判项):维持一审对谢恒骗取贷款罪的定罪量刑(与在服刑的前罪数罪并罚);撤销「责令谢恒个人退赔」一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郑某某骗取贷款、虚开发票案 · (2016)粤0811刑初141号(湛江市麻章区法院 · 一审)
—— 用「虚假数据的审计报告」+ 虚开发票骗取贷款。
核心事实:郑某某利用虚假数据的审计报告和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造成1664.92万元逾期未还;同时虚开发票1.5亿余元。法院认定虚开发票与骗取贷款出于同一目的(骗取贷款)、存在牵连关系,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结果:以虚开发票罪(更重)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0万元
深圳迅达汽车运输公司、陈锦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案 · (2019)粤刑终18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 终审)
核心事实/结果:迅达公司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承兑汇票致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二审调整量刑:单位骗取贷款罪罚金1000万元;陈锦辉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5年,罚金300万元(数罪并罚13年)。
周子明骗取贷款、单位行贿案 · (2018)粤19刑初205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核心事实/结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同时单位行贿。骗取贷款罪判有期徒刑4年,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5年)。
张锦红(深圳本业贸易公司)骗取贷款案 ·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号(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 一审)
核心事实/结果: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致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所涉贷款诉讼期间绝大部分已偿还、自首,从轻:单位罚金10万元,张锦红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5万元

七、人民法院案例库 / 权威案例(入库案例 · 典型案例 · 指导性)

权威案例库命中「骗取贷款」14条、「贷款诈骗」9条。其中「入库案例」即人民法院案例库(rmfyalk.court.gov.cn)收录案例;「典型案例」为最高法/最高检及各地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下按与题述场景的相关度整理,裁判要旨可直接援引。

7.1 无罪/出罪方向(对「报表造假但无损失」极有参考价值)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 黄某泉骗取贷款无罪案 📄 查看该案文本【典型案例 · 广东】
要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行为属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难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贯彻谦抑、审慎、善意刑事司法理念和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对加大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保障有重要意义。
焦作某公司、孙某骗取贷款案 📄 查看该案文本【典型案例 · 河南 · 无罪】
要旨: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要坚持刑法谦抑,区分罪与非罪。银行明知借款人「借新还旧」,有内部文件明确处置方式为借新还旧/展期,即便倒贷中提供不实资料,银行并非真正的被害人,损失与欺骗无刑法因果关系,一般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内蒙古某集团、郭某甲骗取贷款案 · (2017)内08刑终40号【入库案例】
要旨: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但抵押合同真实、贷款到期全部归还、未给银行造成损失或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骗取贷款罪应实质把握,不能只看欺骗的外在形式。
李某等骗取贷款案 · (2017)皖16刑终332号【入库案例】
要旨:骗取贷款罪目的是保护信贷资金安全,而非用刑事手段惩罚一切不合规贷款行为。担保可靠或抵押物真实足额、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提供虚假资料,亦可作商业贷款纠纷处理。
蒋某某骗取票据承兑案 · (2022)桂刑再4号【入库案例】
要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本罪入罪条件只保留「造成重大损失」;对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应将「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直接等同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适用第二档法定刑。本案再审宣告无罪

7.2 与「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相关(有罪方向)

汇金公司、冯韬等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等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 (2023)新刑再1号【典型案例】
要旨/事实:实际控制人授意财务人员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骗取4笔贷款共1.256亿元;后又为抹账烧毁会计凭证、账簿(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再审严格依罪刑法定,对部分被告人宣告无罪、部分改判——警示:报表造假 + 销毁账目是典型高危组合。
武汉某公司、武某某骗取贷款案 · (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05号【入库案例】
要旨/事实:隐瞒公司持续亏损,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应收款明细表骗取银行保理资金2000万元。法院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合同诈骗)——因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7.3 罪名走向 / 此罪彼罪(改判)

邱某平、谭某等骗取贷款案 · (2023)桂01刑终266号【入库案例】
结果:一审贷款诈骗罪(13年/12年)→ 二审改判骗取贷款罪(6年/4年)。核心理由即前述「非法占有目的」要旨。
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 · (2021)皖刑终90号【入库案例】
结果:以虚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保理融资。二审将单位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单位罚金50万;刘某7年)——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还款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龚某某骗取贷款案 · (2018)赣05刑终34号【入库案例】
结果: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直客式消费分期业务骗贷30万,一审信用卡诈骗罪(5年)→ 二审改判骗取贷款罪(10个月)。
纪某成等合同诈骗案 · (2022)京刑终65号【入库案例】
要旨:贷款诈骗罪中「其他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骗取其贷款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孟某贷款诈骗案 · (2023)皖16刑终208号【入库案例】
要旨:无偿还能力下以生产经营为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贷,偿还其他借款/消费,属贷款诈骗罪;以利息名义给付的钱款折抵本金认定诈骗数额。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0年
赵某某贷款诈骗案 📄 查看该案文本【典型案例 · 贵州 · 无罪】
要旨:合法取得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到期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未能归还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不能确实充分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法宣告无罪

八、综合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推断 · 实务分析)

  1. 别把「没打算不还」当护身符: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全案综合判断(还款能力、资金用途、是否抽逃转移、是否逃匿)。报表造假本身会极大削弱「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空间。
  2. 2021修正后「损失」仍是硬门槛,但不可依赖:只要最终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含虚高抵押物评估、资金挪用导致的无法清偿),骗取贷款罪即可能成立;立案追诉线仅50万元直接损失。
  3. 经营贷常见的「抵押真实」是重要抗辩点:入库案例(内蒙古某集团、李某案)明确「抵押真实足额 + 到期还清 + 无损失」可作无罪/民事纠纷处理——但前提是抵押物评估不虚高、贷款真正用于申报用途。
  4. 警惕连带罪名:为报表造假而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罪)、会计师出虚假审计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销毁会计账簿(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银行人员配合(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都可能叠加。
  5. 单位 vs 个人:骗取贷款罪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罚金 + 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处罚);贷款诈骗罪无单位犯罪。以公司名义、贷款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通常按单位犯罪处理,个人刑责与退赔边界不同(见谢恒案)。
  6. 若已被银行追索/立案:第一时间保全真实经营记录、资金流向、还款意愿证据,评估「非法占有目的」与「是否造成损失」两个抗辩点,必要时就罪名定性(贷款诈骗 vs 骗取贷款 vs 无罪)积极辩护。

附录:全部案例判决书原文与文本说明

本次已逐案检索司法机关公开裁判文书与案例数据库,共取得文本:裁判文书全文 34 篇(正文逐字收录,点击案号或「📄」即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文本 11 篇、典型案例发布稿 7 篇、无文书正文 1 篇。每个案号均已在正文各节加全文链接,以下为完整索引与说明:

📄 可查看全文的案例(53 篇索引 · 按报告出现顺序)

说明:① 「裁判文书全文」=司法机关公开裁判文书数据库收录的判决书原文(含本院查明/本院认为/判决结果),可直接引用;②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文本」=以入库案例格式公开(关键词/裁判要旨/基本案情/关联索引),该类案例按规定不公开裁判文书正文,故无法补入判决书全文;③ 「典型案例发布稿」=最高法/高院典型案例发布文本,非裁判文书原文;④ 边某山骗取贷款案((2021)兵1002刑初10号)在公开裁判文书库中未检索到文书正文,仅有入库案例要旨(已列于报告第三章),故无法补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