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骗取贷款罪 vs 贷款诈骗罪 · 刑事风险分析与广东类案检索》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丹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丹无视国法,结伙以欺骗手段为他人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叶丹予以定罪处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丹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叶丹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害单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本案无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人叶丹在该案中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故责令被告人退赔理据不足。 综上,视被告人叶丹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丹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