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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娘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粤1521刑初78号 ·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 一审 · 裁判日期:2021-02-20
裁判文书全文公开案例数据库 · 2021-02-2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娘和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娘和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贷款档案材料》《关于戴某1贷款抵押物有关情况说明》《函》《复函》《关于钟娘和贷款抵押物拍卖及还款情况的复函》《房产证》《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单》《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公告》《个人薪金收入证明》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1、刘某1的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林某2陈述,被告人钟娘和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娘和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7600000元,至案发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961.99元及利息人民币3358313.49元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娘和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娘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娘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钟娘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钟娘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钟娘和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6900961.99元,归还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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