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骗取贷款罪 vs 贷款诈骗罪 · 刑事风险分析与广东类案检索》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汉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虚构向其实际控制的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饲料的事实,并提供其实际控制的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东港信用社申请贷款3900万元。同月23日,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东港信用社与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东港信用社当天贷款3900万元给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并受托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后该笔贷款经过多次转账,最终转入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被黄汉春用于偿还其借用的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向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黄汉春取得该笔贷款后,到期未能归还。2016年5月5日,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就该笔贷款办理转贷(借新还旧,期间归还全部利息4353179元);2017年4月25日,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再次就该笔贷款办理转贷(借新还旧,期间归还全部利息3027669元);2018年4月25日,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又再次就该笔贷款办理转贷(借新还旧,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4月22日,期间归还部分利息1027000元)。 2019年7月24日,黄汉春通过其胞弟黄汉澄代为归还了贷款本金3900万元。次日,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在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的账户中扣款38999999元,并予以谅解。 案后,黄汉春委托其胞弟黄汉澄到公安机关表达其投案自首的意愿和告知其将从马来西亚回国的航班号。2019年7月31日,黄汉春主动乘飞机从马来西亚到广州白云机场,随后到惠来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立案情况。 2、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黄汉春委托其胞弟黄汉澄到公安机关表达其投案自首的意愿和告知其将从马来西亚回国的航班号。2019年7月31日,黄汉春主动乘飞机从马来西亚到广州白云机场,在查验入境旅客时被查获,随后到惠来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3、报案书。证明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汉春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的不法行为。 4、约谈黄汉春备忘录。证明黄汉春在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数额明细及还款计划等情况。 5、饲料购销合同、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会议记录、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书、借款申请书、承诺书、公司客户借款申请表、公司客户贷前调查报告书、关于对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申请借款3900万元的调查报告、公司客户贷款审查审批表、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出账通知书、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表、转账申请书、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支付协议、贷款受托支付单据及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证明黄汉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以向其实际控制的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饲料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东港信用社申请贷款3900万元,由其实际控制的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月23日,东港信用社与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东港信用社当天贷款3900万元给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并受托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后该贷款经多次划转,最终转入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被用于偿还该公司在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3900万元。 6、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时点贷款经办人员明细表。证明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贷款3900万元的经手人员情况明细。 7、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纳税明细表。证明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纳税信息。 8、惠来县汉全种养公司、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及黄楚娟账户、杨子建账户的零售客户交易清单。证明惠来县汉全种养公司、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黄楚娟账户和杨子建账户的银行资金交易流水。 9、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证明普宁市万泰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汇款2次共3900万元,用于偿还黄汉春的贷款。 10、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谅解书及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历年转贷情况说明、贷款余额剩1元情况说明。证明: (1)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谅解黄汉春的行为; (2)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在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00万元,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共转贷3次(共计归还利息10629552元);截至2020年10月15日,尚拖欠贷款本金1元、利息2376083.85元。 11、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证明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在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情况。 12、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证明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3、惠来县亿方达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证明惠来县亿方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4、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开户许可证。证明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开立存款账户情况。 15、普宁市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证明普宁市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6、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证明被告人黄汉春自愿认罪认罚,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17、被告人黄汉春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证明。证明黄汉春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 18、被害单位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代表刘涛的陈述:我是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副主任,受惠来县××信用联社授权前来报案。2015年1月23日,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由黄汉春实际控制)虚构贷款用途,向我社骗取贷款3900万元,该笔贷款受托支付至交易对手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后当天经过多次划转后转入了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被用于偿还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在惠来联社的贷款本金3900万元。 19、证人王娘里的证言:我任惠来县东港信用社主任期间,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汉全于2015年1月以购买饲料的名义向东港信用社申请贷款3900万元,经过调查审查后我就将全部材料递交惠来县××信用社合联社信贷部进行审查。该笔贷款发放后,刚开始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有按期归还利息,后来是否有归还本息我就不清楚了。 20、证人杨标的证言:2015年,我在惠来县东港信用社工作期间任信贷员,主要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2015年1月,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汉全以购买饲料的名义向东港信用社申请了3900万元的贷款,我就与林冠煜一起对该公司进行贷前调查,经过调查后出具了《公司客户贷前调查报告书》及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及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递交给了东港信用社的贷审小组进一步审查,我不清楚该公司实际上是否有将3900万元用于购买饲料。 21、证人冯继潮的证言:我是惠来县××信用联社的理事长。现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已结清,并且黄汉春对其余下贷款本息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承诺,因此惠来县××信用联社对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涉嫌骗取3900万元贷款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22、证人蔡明海的证言:我是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时公司是由陈荣波和蔡广文去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陈荣波。惠来县农信社关于普宁弘凯贸易有限公司1400万元贷款的报案材料P20-21中的《采购合同》是伪造的,惠华贸易与普宁弘凯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5年1月4日,惠来县农信社理事长陈泽明打电话叫我提供1个公司账户给他的朋友走账1400万元,我就打电话交代蔡广文跟陈泽明联系,后蔡广文就提供了惠华贸易的账户给陈泽明走账。黄汉春曾借用惠华贸易的公司账户去向惠来农信社购买股金。 23、证人蔡广文的证言: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荣波,实际控制人是蔡明海,我是该公司的股东。蔡海明的朋友黄汉春要借用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跟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业务,公司就开设多了1个公司一般账户给黄汉春使用。普宁弘凯公司在2015年1月4日的时候打了1400万元到惠华贸易公司的基本户,蔡海明跟我说是陈泽明要用公司账户走账的,后我将该笔钱分别转给陈泽明提供的徐容账户和陈松健账户。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我发现黄汉春的下属陈杰坤曾另刻了惠华贸易公司的公章,黄汉春没有使用惠华贸易公司的基本账户走过账。 24、证人黄汉澄的证言:我是黄汉春胞弟。我多次对黄汉春进行劝说,黄汉春说会在2019年7月30日从国外乘坐飞机到潮汕国际机场入关,然后向揭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黄汉春涉嫌骗取的贷款3900万元已经还清了,我在2019年7月24日通过普宁市万泰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账户向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的账户汇入2笔款共3900万元,惠来县汉全种养公司收到钱款后,再由惠来县农信社在其账户中进行划扣。 25、被告人黄汉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黄供述:我是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惠来县亿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1月19日,我虚构惠来县汉全种养有限公司向惠来县亿方达有限公司购买饲料的事实,以广东左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方式,向惠来县农信社东港信用社申请贷款3900万元。申请该笔贷款都是由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冯义平按照惠来县农信社申请贷款的相关要求去递交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这笔贷款发放后,由惠来县农信社受托支付给惠来县亿方达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一些资金账户流转,最后将这笔钱转到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中,用于偿还该公司在2014年5月4日向惠来县农信社申请的1笔390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用于还我购买惠来农信社股金的民间欠款)。我之所以要借款购买农信社股金,是因为2014年惠来农信社改制期间,时任惠来农信社董事长的陈泽明要求我去购买他们的股金,并承诺给我25%的年分红,陈泽明在信用社改制成功后会去找合适的人和公司购买我的股金。由于我资金不足,我就去民间借款来购买惠来农信社的股金,后惠来农信社再贷款给我用于偿还购买股金的民间借款。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是蔡明海帮忙找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荣波。因当时为了向惠来县农信社贷款,但没有合适的贷款主体,我就找蔡明海帮我找了广东惠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波)用于申请贷款,我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去年,惠来农信社工作人员找我约谈时,我明确表示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约谈黄汉春备忘录》只是明确表中所列公司的贷款是我负责的,并不是说我是表中所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贷款后我有还过一段时间的利息,并已于2019年7月24日还清了该笔3900万元贷款。 经混合照片辨认,黄汉春辨认出罗南住、冯义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汉春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虚假申贷手续,以欺骗手段取得惠来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900万元,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汉春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汉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案发后积极偿还所欠贷款,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自愿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黄汉春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黄汉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黄汉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黄汉春依法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汉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全部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