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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23刑初855号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一审 · 裁判日期:2020-12-23
裁判文书全文公开案例数据库 · 2020-12-23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良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x良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后能主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x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最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良制作客户的虚假公积金信息等资料在本案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其作用与其他同案人相当,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x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x良退回的赃款人民币137192元,由保管财物的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 三、责令被告人李x良与同案人黄某1、陈某1、龚某1共同退赔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支行人民币1767769.5元。 四、随案移送的蓝色华为牌Mate30Pro5G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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