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骗取贷款罪 vs 贷款诈骗罪 · 刑事风险分析与广东类案检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潜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明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明华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明华在所欠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接受李某的提议,共同经手骗取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20万元,被告人陈明华在本案中不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本院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明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被告人陈明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3月7日共37日,即自2023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明华返还给被害人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