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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明、江某钊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粤0117刑初113号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一审 · 裁判日期:2023-12-29
裁判文书全文公开案例数据库 · 2023-12-29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骗取贷款罪、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广州市从化区xx机械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经营不善,外负巨额债务,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江某明、公司股东的被告人江某钊为维持经营,通过借用xx公司员工及亲友武某文、高某凌等13人个人名义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从化xx银行”)贷款给xx公司使用,并由江某明、江某钊等提供保证担保。被告人江某明指使公司财务江某英等为上述贷款人伪造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被告人江某钊负责带上述人员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提交上述伪造的申请贷款资料,骗取从化xx银行分十三笔发放贷款共1250万元。所贷款项用于偿还xx公司债务及利息、公司经营开支等。其中十二笔贷款到期后,又分别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2017年6月进行“借新还旧”。上述十三笔贷款逾期后经银行催收至案发时止xx公司未还贷款本金12438508.86元。后从化xx银行将该笔债权进行不良资产转让。 在上述贷款首次发放及两次“借新还旧”期间,时任从化xx银行董事长的被告人沈某国、从化xx银行行长的被告人黄某祥在明知江某明、江某钊借用他人名义虚构借款用途的情况下,仍授意时任从化xx银行业务部经理的被告人陈某榆等人,不对上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个人资产状况、偿还能力等申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实,违法发放贷款。其中被告人沈某国审批发放合计1150万元;被告人黄某祥、陈某榆参与审批发放合计12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武某文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1月13日武某文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武某文于2016年1月19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武某文为公司人事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2.高某凌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1月13日高某凌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高某凌于2016年1月21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高某凌为公司采购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3.罗某威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1月13日罗某威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罗某威于2016年1月21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罗某威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4.周某华的贷款材料,证实2014年12月8日周某华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周某华为公司人事部总经理,每月工资2万元,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周某华于2015年12月21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周某华为公司人事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5.高某球的贷款材料,证实2014年12月7日高某球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高某球为公司销售部经理,每月工资4万元。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高某球于2015年12月21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高某球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6.郭某文的贷款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7日郭某文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江某英,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郭某文为公司行政总监,年收入50万元。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郭某文于2015年11月19日“借新还旧”,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郭某文为公司生产部总监,年收入7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7.江某坤的贷款材料,证实2014年12月7日江某坤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江某坤为公司采购部经理,每月工资2万元。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江某坤于2015年12月21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江某坤为公司采购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8.莫某新的贷款材料,证实2014年12月7日莫某新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莫某新为公司采购部总经理,每月工资4万元。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莫某新于2015年12月21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莫某新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9.江某英的贷款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7日江某英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郭某文,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江某英为公司财务总监,年收入5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江某英于2015年11月19日“借新还旧”,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江某英为公司财务总监,年收入80万元。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10.高某英的贷款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7日高某英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公司支付货款,保证人为江某明、江某钊,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高某英为公司董事长,年收入80万元。xx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对上述50万贷款高某英于2015年11月19日“借新还旧”,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高某英为公司董事长,年收入100万元。xx审查部门审批人是赖某帆,分管行长审批是蒋某忠,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11.高某平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2月15日高某平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经营性贷款,保证人为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分管领导审批人是蒋某忠,授信审批会议记录显示陈某权、温某彪、潘某、赖某帆、余某明均同意,行长是黄某祥,董事长沈某国均同意;于2017年6月29日“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12.高某华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12月15日高某华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120个月,用于支付家具款,保证人为杜某有,广州市超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高某华为公司总经理,月收入2万元。xx业务部门调查人袁某松、陈某榆,业务管理部审批人是赖某帆,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 13.杜某有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12月14日杜某有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120个月,用于支付家具款,保证人为高某华,广州市超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杜某有为公司技术总监,月收入2万元。xx业务部门调查人袁某松、陈某榆,业务管理部审批人是赖某帆,最终审批人是黄某祥。 14.江某明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2月15日江某明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经营企业支付货款(江某明提供一份与陈月平的材料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60万元。2015年2月16日江某明支付货款350万元给陈月平)。保证人为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江某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收入60万元。xx业务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榆,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贷会是陈某权、温某彪、潘某、赖某帆、余某明,有权审批人是蒋某忠。授信审批会议记录显示陈某权、温某彪、潘某、赖某帆、余某明均同意。行长是黄某祥,董事长沈某国,两人均同意。 15.广州市从化xx机械公司、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及江某钊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1月29日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万元;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贷款700万元;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400万元;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450万元。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江某钊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1060万元。 16.广州市从化xx机械公司、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日某电机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江某明;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高某英;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高某平;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华;广州市日某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钟某城。 17.xx机械公司系列历年来贷款的放款、还款情况、经办人员、审批人员情况总表,经被告人沈某国签认,证实就是xx公司和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xx的贷款、还款明细及审批人情况;经证人蒋某忠签认,证实其是上述部分贷款的放款审批人。 18.被告人沈某国签认江某钊贷款100万元、260万元和160万元、高某平贷款650万、江某明贷款350万元的“授信业务审查(批)意见书”,证实上述贷款均由其最后审批通过,存在违规行为。 19.被告人陈某榆签认被告人江某明贷款350万元、高某平贷款650万元、杜某有贷款50万元、高某华的贷款50万元材料,证实其江某明贷款350万元、高某平贷款650万元中“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xx机械公司报表明细”“损益表”“高某平和郭某文的铸件购销合同”“江某明收入证明”等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 20.被告人江某钊、证人江某英签认武某文、高某凌、莫某新、高某英、高某平、江某英、周某华、江某坤、高某华、杜某有、罗某威、郭某文、高某球等人的贷款资料,上述材料被告人江某明拒绝签认,证实被告人江某钊签认武某文、高某凌、莫某新、高某英、高某平、江某英、周某华、江某坤、高某华、杜某有、罗某威、郭某文、高某球等13人的贷款资料中,虚假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是江某明按照xx的要求叫邝某莺和郭某英制作的,相关合同和收入任职证明等虚假材料是江某英制作的;证人江某英签认高某球的xx银行账户2014年12月9日转账到江某英银行账户的982981元就是高某球和高某英向xx银行贷款合计100万元并用于xx公司的开支、江某坤的xx银行账户2014年12月8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xx公司的开支、高某凌的xx银行账户2015年1月14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xx公司的开支、武某文的xx银行账户2015年1月14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xx公司的开支、罗某威的xx银行账户2015年1月14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支付王某文的款项、莫某新的xx银行账户2014年12月8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支付王某文的款项、周某华的xx银行账户2014年12月8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支付王某文的款项、郭某文的xx银行账户2014年11月18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支付xx公司的开支、高某英的xx银行账户2014年11月18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支付xx公司的开支、江某英的xx银行账户2014年11月18日转出50万元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并用于支付xx公司的开支、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xx银行账户2015年3月1日和2日转出三笔合计1000万元到冯某任账户的钱就是向xx银行的贷款。 21.被告人黄某祥签认高某球50万元、江某英50万元、高某英50万元、江某坤50万元、高某华50万元、杜某有50万元、周某华50万元、莫某新50万元、罗某威50万元、郭某文50万元、高某凌50万元、武某文50万元、高某平650万元、江某明350万元、金x电机公司450万元、xx机械公司1500万元、长某农业公司200万元、金x市场公司1400万元、江某钊160万元的贷款资料其有参与审批。签认王某文xx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某文xx账户是其实际控制使用,其中周某华转入50万元、莫某新转入50万元、罗某威转入20万元这3笔款项是江某明、江某钊控制的公司归还所欠的过桥资金。 22.xx银行出具的长某农业公司、郭某文、江某英、江某坤、江某钊、高某球、周某华、高某平、高某英、高某凌、武某文、莫某新、罗某威、xx机械公司、江某明、杜某有、高某华还款情况,证实至案发为止,高某球已还款251817.44元,高某英已还款253951.74元,高某凌已还款145121.2元,郭某文已还款254939.61元,江某英已还款254846.26元,江某坤已还款251829.68元,罗某威已还款145103.2元,莫某新已还款251860.38元,武某文已还款145121.2元,周某华已还款251854.15元,高某平已还款1230816.74元,杜某有已还款70403.91元,高某华已还款69713.78元。高某球等十人及高某平共1150万元的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1150万元的贷款已还利息3437261.6元,本金未还;杜某有、高某华共100万元的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该100万元的贷款已还本金61491.14元、利息78626.55元。 23.长某农业公司、金x市场公司、金x电机公司、江某明、江某钊、罗某威等贷款人的房地产、机动车查询资料,东莞市不动产查询资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殷某培的证言,证实其受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反映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系列贷款案件相关情况。xx公司是江某明、江某钊父子持股和控制的公司,有子公司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四间公司均有向xx贷款,以及江某明和江某钊父子找来xx公司的员工和相关朋友以xx公司作为担保,向xx贷款用于xx公司。后来xx公司破产,以上公司借款的本金以及相关人员贷款全部还不上,本金后来经过统计是7710万元,资产转让时本金是77038508.86元,转让时利息欠款是16139321.03元,资产转让时合计93177829.89元。江某明和江某钊父子关联公司及个人在xx的贷款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xx机械”系列贷款(首贷、续贷)经办签字情况;(2)“xx机械”系列借款主体贷款情况(包含每笔贷款的具体明细);以上贷款,除了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用东莞市的五间铺位抵押外,其余全部贷款是信用贷款,至于那五间铺位早就被法院查封拍卖还款了。(3)2016年7月8日,我行对借款主体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立案诉讼,法院判决我行胜诉,案号:(2016)粤0184民初xx号。(4)2018年3月16日,我行对借款主体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立案诉讼,法院判决我行胜诉,案号:(2018)粤0117民初xx号。(5)2018年1月15日,我行对杜某有、高某华2户贷款立案诉讼,分别为:(2018)粤0117民初1296号、(2018)粤0117民初1297号。(6)2018年1月15日,我行对江某明、江某钊、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笔贷款本金4710万元立案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贷款担保人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不予确认债权并驳回,并将该案件移送某机关审查。“xx机械系列”贷款本金7710万元,其中已诉讼4户本金3000万元,未诉讼贷款16笔,涉及贷款本金4710.00万元,具体情况为:(1)已诉贷款4笔,涉及贷款本金2993.85万元,具体为: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万元、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0万元,共计贷款本金2900万元,高某华贷款本金余额46.94万元、杜某有贷款本金余额46.91万元;(2)未诉讼贷款16笔,涉及贷款本金4710万元,具体为: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50万元、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万元、江某钊贷款本金1060万元、高某平贷款本金650万元、江某明贷款本金350万元、高某英贷款本金50万元、江某英贷款本金50万元、郭某文贷款本金50万元、江某坤50万元、高某球50万元、莫某新贷款本金50万元、周某华贷款本金50万元、高某凌50万元、罗某威贷款本金50万元、武某文贷款本金50万元。上述多笔贷款,后续是积极推进法院拍卖借款人和保证人名下资产,均已进行不良资产转让。“xx机械系列”贷款本金7710万元,已全部不良转让,转让时贷款本金余额7703.85万元。转让情况具体为:(1)2018年6月28日,转让“xx机械系列”其中4笔对公贷款本金5050万元,受让方为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转让贷款为: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万元、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0万元、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50万元、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万元;xx已经登报公示(详见提供的报纸截图)。(2)2018年12月21日,转让“xx机械系列”其中14笔个人贷款本金2560万元,受让方为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转让贷款为:江某钊贷款本金260万元、江某钊贷款本金800万元、高某平贷款本金650万元、江某明贷款本金350万元、高某英贷款本金50万元、江某英贷款本金50万元、郭某文贷款本金50万元、江某坤贷款本金50万元、高某球贷款本金50万元、莫某新贷款本金50万元、周某华贷款本金50万元、高某凌贷款本金50万元、罗某威贷款本金50万元、武某文贷款本金50万元。xx已经登报公示(详见提供的报纸截图)。(3)2019年12月28日,转让“xx机械系列”其中2笔个人贷款本金93.85万元,受让方为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转让贷款为:高某华贷款本金46.94万元、杜某有贷款本金46.91万元。xx已经登报公示(详见提供的报纸截图)。对不良转让的规定及依据:(1)《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2)《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8年xx(指从化xx)因信用风险高企等问题被广东银保监局列入高风险金融机构,为解决我行信用风险,经我行高管会、支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研究决定通过不良转让方式化解信用风险(并不单单针对“xx”机械系列进行转让),并分别在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12月分批次进行了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购买方分别为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为地方政府或国企控股,专业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的资产公司。由于相关人员离职,其中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两家资产公司已无联系。转让协议针对“xx机械系列”贷款主体的转让材料见附件。经统计,xx机械系列贷款转让时贷款本金余额7703.85万元,利息等1613.93万元,转让不良贷款本息合计9317.78万元。上述不良资产分不同时间段转让,转让价(不良资产最终成交价)为5856.3145万元。以我行与资产公司在转让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均明确了转让价款。具体见附件:“xx机械”系列借款主体不良转让情况、诉讼情况、担保情况。其中:(1)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收购了“xx机械”系列贷款包括高某球、高某平等14笔个人贷款,本金金额2560万元、利息457.18万元,转让价款(成交价)2304万元。(2)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收购了广州市金x电机、金x市场开发、xx机械、长某农业共4笔对公贷款,本金金额5050万元、利息1127.99万元,转让价款3535万元。(3)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收购了杜某有、高某华2笔贷款,本金余额93.85万元,转让价款17.32万元。以上成交价款合计5856.3145万元。截止打包转让之日,“xx机械系列”贷款自2013年10月发放后,该系列贷款共收回本金6.15万元,期间累计收回利息1486.16万元,未还本金7703.85万元。截止打包转让之日,转让时该系列未清本金7703.85万元,转让时该系列未结清利息等1613.93万元,上述“xx机械系列”贷款通过不良资产转让收回5856.3145万元(转让成交价)。至今没有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 2.证人郭某文证言,证实江某明是我前妻江某英的亲哥哥。贷款时我在xx打下杂没有具体职务,当时的收入月薪3000元左右,年薪4万左右。2014-2015年左右(具体日期我不记得),我当时在xx机械厂工作,江某明对我说xx公司周转不灵,想叫我以我名义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xx公司经营,并称其会帮我还,不要我操心,于是我也没想太多就答应了。过了不久,江某明就联系了从化xx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直接到xx公司给我们办理贷款50万元手续,我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其他的收入证明好像是江某明帮我操作的,我也不是太记得了,之后我在50万元的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处签名确认,江某明或xx公司作为担保人(具体是谁做担保人我不记得了,反正是江某明操作的)。办完手续后,江某明直接拿了我的接收50万元贷款的卡及密码,由江某明使用和还款那50万元。因此我从头到尾也没有见过那50万元,更加没有使用过。还款好像是还了不够一年,江某明就没有钱继续还款了,后来银行没办法又找了我和江某明做了一两次贷款延期手续,2017年左右xx厂正式破产,所以至今我们还没有还上那笔50万元的贷款,现在我已经被xx起诉了,但还没判下来。我没有去法院起诉江某明。我帮江某明向银行借50万元是为帮亲戚,我没有什么好处。我也不太清楚为何不由江某明自己向银行贷款,而以我的名义借,这个你们要问江某明。我没有这50万元的合同,都是江某明保管的。我和江某明或xx公司之间没有签任何借据之类。江某明说50万元是用在xx公司的经营,具体我不清楚。除了我替江某明向银行贷款外,江某英也是在那段时间替江某明向xx借款了50万元,银行要求我要帮江某英做担保,所以我也在江某英的50万元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了名。我是大约在7、8年前与江某英离的婚,由于时间太久了,我也不记得江某英向银行贷款50万元时我们有没有离婚。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明就是要求其以个人名义贷款50万元的人。 3.证人高某平证言,证实江某钊是其姐姐高某英的丈夫,江某钊是xx公司老板之一,借款时其在广州市奥陆电子有限公司当生产工,年薪约6万左右,至今其还在这工厂做。借款时,其在xx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江某钊家族实际控制的)原先的法人代表是江鸿钊,后来2014年10月份左右其姐姐高某英和姐夫江某钊就要将这家公司暂转到其名下,然后江某钊就在车里给了一份法人代表变更的材料给其签了名。其也不知道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目的是什么。其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也不清楚该公司的情况、也没有拿过该公司的工资。2015年因xx公司资金出现问题,高某英、江某钊请求以其和金x公司名义向xx银行贷款650万元用于xx公司经营,承诺贷款由江某钊、xx公司偿还,因当时xx公司经营还算正常,其便答应并按照江某钊的要求到xx办理手续,其只是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农业银行流水,其他包括收入证明等材料和在担保人上盖广州市金x开发有限公司的章都是江某钊操作的。贷款出款后其将银行卡全部交给了江某英,对后续款项使用不清楚。贷款650万元时合同约定是一年到期还款的,但后来江某钊没办法还上,xx找到其和江某钊等人,又做了一两次展期手续,xx公司破产后其贷款至今未能偿还,现已被xx银行起诉。其办理了一张xx银行账户是江某钊让其办理并交由xx公司财务江某英使用的,其未从中获得好处。其在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询问其任何有关工作、职业、收入等方面的问题。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英就是其贷款650万元后交付银行卡使用的人;辨认出江某钊就是要求其贷款650万元给xx公司使用的人。 4.证人武某文证言,证实其是江某钊的朋友,并未在xx公司工作。2015年年初(具体日期不记得)江某钊以xx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请求其帮忙向xx银行贷款50万元,其考虑到xx公司规模大,同意了该请求并由江某钊带领到xx银行办理手续,贷款手续江某钊都已经事先准备好,银行工作人员叫我在一大叠合同资料上全部签名,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也未询问其任何有关工作、职业、收入等方面的问题。其自己向银行提交的身份证和银行流水都是真实的,其他材料不是其提交的不清楚。出款银行卡直接交给了江某钊使用,后xx公司破产至今未能偿还导致其被银行起诉,但江某钊也签署了承诺书,承诺由江某钊承担所有清偿责任。其未从中获得好处。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钊就是要求其贷款50万元给xx公司使用的人。 5.证人江某坤证言,证实其是江某明的亲弟弟,从2009年在xx机械公司一直工作到2018年春节前三个月左右。其在公司负责采购生产设备的零件,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左右。2015年左右,江某明以xx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请求其帮忙到xx贷款50万元,其同意后xx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到xx公司江某明办公室办理手续,其只提供了身份证并签名,其他材料都是江某明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询问其任何问题,贷款出款后银行卡也直接交给了江某明使用,好像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江某明就没钱还了,后来银行还找其展期了一两次,后xx公司破产至今未能偿还导致其被银行起诉。另外在2015年年底,其应江某钊要求挂名担任广州市日某电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后2017年其担心承担责任遂主动提出变更了法人。广州市日某电机有限公司平时是由江某明和江某钊父子负责管理,也是他们实际控制的。该公司对公账户由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从化太平支行开的,由江某英管理。其未从中获得好处。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明就是要求其贷款50万元给xx公司使用的人。 6.证人高某凌证言,证实其是江某钊的同学,没有在xx公司担任任何的职务,没有在xx工作过。2015年左右,江某钊以xx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请求其帮忙向银行贷款50万元,其同意后由江某钊带领到从化xx银行办理手续,出款后将银行卡全部交给江某钊,50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约有一年左右,江某钊大约还了七、八个月的利息给xx就没有钱继续还了。后来,经和银行商量后,xx又先后两次给其展期,至今江某钊还是没有钱还。xx公司破产后至今未能偿还,但江某钊也签署了承诺书,承诺由江某钊承担所有清偿责任。其名下还有一张xx银行账户其办理交由xx公司江某钊使用的,其未从中获得好处。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钊、江某明就是让其帮忙贷款给xx公司使用的人;经其签认,证实其贷款申请材料是江某钊伪造、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名。 7.证人周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和江某钊是同学,没有在xx公司工作过。2014年左右,江某钊请求其帮忙以个人名义向xx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xx公司运作并承诺由江某钊、江某明、xx公司担保还款,其同意后和江某钊一起到xx银行办理手续,其向银行递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银行流水、征信报告,全都是真实的,至于是否有其他不真实的资料其就不清楚了,其也没见过其他材料。贷款成功后其将收款银行卡及密码交给江某钊使用,直到xx公司破产未能偿还,但江某钊也签署了承诺书,承诺由江某钊承担所有清偿责任。其还帮江某钊挂名担任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业务,不拿该公司的工资,公司的业务全部由江某钊负责操作。2015-2016年间长佳公司向xx银行贷款1000万元左右用于xx公司的经营之用,其帮忙签署了贷款合同。其未从中获得好处。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钊就是让其帮忙贷款给xx公司使用的人。 8.证人罗某威证言,证实我是江某钊妹夫,是江某明的女婿。我于2009年至2017年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两年没有上班),负责车床工作,月收入约4000元。我不清楚公司的债务情况,但是在2014年大约年底的时候,据我后来所知,当时江某明逐个跟公司的员工说,公司目前资金周转不来,他已经联系好从化xx村镇银行,要求我们这些员工配合他到xx进行个人信用贷款,所有贷款的事情以及贷款后的还款全部是其负责,与我们这些员工没有任何关系,也不需要我们担负任何责任,我们只是去一次签名和提供身份证就可以的。因为我们公司的员工都基本是江某明的亲戚,当时也是同意使用我们的身份到xx贷款的。当时有份去贷款的人员我记得就有江某明、江某英、高某球、莫某新、江某坤、高某英等。在我们出发贷款前,江某明就已经跟我们这些人说他已经搞好xx关系了,我们只要拿着身份证到xx签名就可以的,期间什么都不需要做,也不需要说的。于是,在2014年年底的一天(具体何时记不起),我们xx公司的员工,大约就是江某英、高某球、莫某新、江某坤、高某英和我六七个人一起来到从化区xx,来到xx后,我们只是按照xx的工作人员的要求签名就走了,我们这些人的其他资料(例如任职证明、收入证明等银行需要的资料全部由江某英提供的,这些资料我们都没有见过的),后来还有一次去xx(大约相隔一个月),我们全部员工因为要发放贷款,通知我们本人去签名拿银行卡,当时我们全部人就再次来到xx,签名后就全部走了,这些银行卡全部由江某英接手保管和使用,我们从此以后都没有见过该卡的,所以我们连卡号都不知道的。大约在2018年或者2019年,我已经收到从化区法院的传票,说我拖欠xx的贷款不还,当时我就问江某明怎么办,江某明就叫我不用理会这些传票,他会搞定的,以后我就不理这件事。我们去xx办理贷款肯定需要我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之类的证件,还有就是我的任职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办理贷款前一个月我就将银行卡交给江某英,具体卡号我忘记了)等,我当时去到xx只是在一份空白的借款合同上面签名按手印。这借款合同全部是空白的,其他几个借款人也是如此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面签名按手印的。具体办理多少贷款我就不知道,实际发放多少贷款我也是不知道的,还款情况我也是不清楚。这些贷款听江某明说xx公司的资金周转不过来,所以需要去xx贷款,所有的贷款都是用于公司的周转。这些贷款是江某英管理和使用。我不清楚这些贷款后来有否进行续贷,也记不起。我被从化区法院传票就是这次贷款的事情,当时我看了一下涉及金额大约50万元。银行贷款是由江某明提出的,我没有任何获利。银行人员没有问我的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有房产之类的问题。银行人员没有问我在xx的职务。我记不起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提出的申请贷款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直没有人跟我说这些东西。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明、江某钊就是让其帮忙贷款给xx公司使用的人。 9.证人莫某新证言,证实当时我在xx公司也没什么职务,只是打杂之类的活。每个月工资也就是2000元左右。约2014年左右(具体日期我不记得),当时我正在xx公司上班,江某明找到我称xx公司困难,问我可否以我名义向从化xx村镇银行借款50万元,用来xx公司发工资之用,称公司很快就渡过困境就可以还回那50万元了。当时我也同意,于是不久xx银行就派了工作人员到xx公司找我和江某明办手续,我作为名义借款人,江某明则作为借款担保人,向银行借了50万元。我没有这50万元的合同,合同在江某明那里。我帮江某明向银行借50万元,是因为我和江某明的关系很好,而且一直以来江某明都经常帮我,当时他的确有困难,所以我就帮他了,我没有得到什么好处。贷款前我的银行卡交给xx公司了,所以钱一打下来就由xx公司拿了用来发工资了。后来2017年左右,我和xx公司没钱还xx银行,于是银行又找到我和江某明做展期,至今也没有钱还上。2014年(月份不记得)江某钊打电话通知我到xx厂5楼办公室办理手续,我去到办公室的时候,我还看见高某球、罗某威、江某坤也在现场,也是像我一样以个人身份向xx贷款给xx公司用。我去到后,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将所有的资料准备好了,他们向我询问了名字及是否在厂工作,我答是,对方叫我在贷款合同上签名,当时我不放心还问银行工作人员我的贷款是否有抵押,如果我还不起的话,xx是否会帮我还款,银行人员说是有抵押的,会由xx公司还款,我才在合同上签名。银行人员没有问我的收入状况、家庭成员、是否有房产之类的问题。也没有问我在xx的职务,他们就问我是否是xx厂的员工,我就答是。我就是签了名,其他后续需要提供给银行的资料都是江某英或江某钊或江某明办的(具体是哪个不太记得了,估计是江某钊去办理的多),我只提供了我的身份证给江某钊,过了不久,xx就通知我到xx取银行卡。之后我就将银行卡及密码都给了江某英使用,之后还款的事就由江氏他们处理了。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明就是让其帮忙贷款50万元用于xx公司经营的人。 10.证人高某球证言,证实江某明是我的亲家,我的女儿高某英嫁给江某明的儿子江某钊。我在xx公司做门卫。当时每月2000-3000元的工资,年收入约3万元左右。2015年左右(具体年份不记得了),我当时还在xx当门卫,江某明找到我说xx公司周转需要资金,想让我以我的名义帮他向从化xx村镇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xx公司经营之用,并说他和xx厂会做担保人,也是由他们还钱的。鉴于我和江某明的关系,我也不好推,就答应了。不久,xx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直接来到xx公司,江某明就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办贷款50万元的手续,于是我去办公室办理相关的手续,当时我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在贷款50万元的合同上签名,我是借款人,江某明是担保人,签完名后就离开了。至于如何接收那50万元,以及如何还钱给银行等问题我不需要管了,具体我也不清楚是怎么操作的。大约一年后,xx曾找过我50万元贷款续约,说是什么“借新还旧”,那时我才知道江某明还没有还那50万元的本金,2017年左右xx公司申请破产了,所以至今还没还那50万元本金,现在已经被xx起诉。我没有5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资料都是江某明保管的。办贷款手续时,我只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借款人上签名,其他的事情都是江某明帮我操作好的,收入证明之类的资料都是江某明帮忙搞好,我也没看见过这些资料。我不清楚如何接收50万元贷款,应该江某明和银行协调好了,反正我从来没见过那50万元贷款,也不清楚那50万元的真正用处。据我所知,像我这样替江某明向银行借钱的人不止我一人,罗某威、江某坤、江某某、江某英等人也是替江某明向银行借钱用于xx公司经营之用。 经其辨认,辨认出江某明就是让其帮忙贷款50万元用于xx公司经营的人。 11.证人杜某有证言,证实其是江某钊的好友,不是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超健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也从来没有在这两家公司上班。2015年12月左右,江某钊让其帮忙到xx银行办理贷款50万元交给xx公司使用,其同意后由江某钊带领到xx银行,看到江某钊另外的好友高某华也在场,工作人员拿出一堆材料让其和高某华签字,收入证明、买卖合同等贷款申请材料都是江某钊事先准备好的,后续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其不清楚,肯定是江某钊支配使用。后来才知道其和高某华互相担保。后因江某钊未能还款,其被起诉还被列入黑名单,但江某钊写了承诺书承诺会还款。 经其签认,其向从化xx银行的贷款材料的签名是其签的,但具体内容不知道,用于申请贷款的买卖合同其没有见过,也不是其提供。 12.证人高某华证言,证实其与江某钊是连襟,不是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超健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也从来没有在这两家公司上班。2015年12月初,江某钊让其帮忙到xx银行办理贷款50万元交给xx公司使用,其后由江某钊带领其和杜某有到xx银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拿出一堆材料让其和杜某有签字和按指纹,收入证明、买卖合同等贷款申请材料不是其出具的,不清楚来源,应该是江某钊帮其制作好的,后来才知道其和杜某有是互相担保。后因江某钊还了半年款就没还款了,江某钊说他会搞定还款的,其被银行起诉还被列入黑名单,银行卡被冻结并限制了高消费。我帮江某钊贷款没有收受好处。 经其签认,其向从化xx银行的贷款材料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但具体内容不知道,用于申请贷款的收入证明、买卖合同其没有见过,也不是其提供。 13.证人赖某帆证言,证实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我在广州市从化xx村镇银行任职业务部二部部长,2017年3月自动离职。我大概知道xx公司的系列贷款,是江某明、江某钊父子及其控制的xx公司在xx村镇银行的贷款。但是我是业务二部的,我们部门没有经办过xx公司的系列贷款,我们业务二部就是办理小额贷款的。对于xx系列贷款,我只是知道有这个系列贷款,具体业务是陈某榆的业务一部办理的。贷款一般超过100万元就要xx的贷款审批会议通过的。这个贷款审批会议,一般是银行各部门的领导:陈某榆、我、温某彪、夏某、潘某、陈某权。我没有参加过专门为xx公司的专场贷款会议,因为不是我的部门经办范围,我只是在xx的其他会议上听参会人员汇报过xx公司的系列贷款。沈某国和黄某祥基本都会参加这些会议的,也是听到各个业务部门的领导的汇报的,因为时间久远,我记不清楚沈某国和黄某祥有否在这些会议上为xx公司系列贷款对下面打招呼要求开绿灯。在xx任职期间,对于沈某国和黄某祥私下同xx公司的人员或者其老板江某明私交,我不熟悉这个情况,加上平时我在银行外面的地方办公,所以我不清楚也没有见过。xx公司系列贷款算是从化xx最大的客户,所以全从化xx都知道这些贷款的。xx公司系列贷款是谁引进从化xx的,具体我不知道,我入xx之前xx公司已经开始有贷款了,不过这些贷款主要是业务一部(陈某榆部门)跟进的。我大概知道有这个xx小金库的存在。 14.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至2020年3月我在广州市从化xx村镇银行任职业务管理部科员、业务部副职(2014年5月开始担任)、营业部副主任,2020年4月离职。我记得江某明、江某钊及其控制的xx公司在xx村镇银行的贷款总额达到五、六千万元,有个人贷款,也有公司名义贷款,但具体多少贷款,多少笔我也忘记了。xx公司系列贷款是有问题的,首先是提交的材料有问题,全部都是江某明个人或者xx公司担保,如果不是银行的高层(黄某祥、沈某国)事先同xx公司的老板江某明谈好条件,黄某祥和沈某国在银行打招呼开绿灯的话,肯定不能通过贷款的。当时我和其他银行的员工都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是当时银行所有人(主要是信贷员和部门负责人)都知道这些是黄某祥行长以及董事长沈某国找来的关系,是他们找来的贷款,是要通过的,我当时作为银行底层办事员或者中层副职是不敢得罪领导,也只能照做了。关于xx公司的系列贷款,在银行的一些会议上(每周例会)黄某祥和沈某国会出席,我听见过黄某祥和沈某国都有说过加快进度之类的。而且每个部门每周每月都会写一份周报月报,汇报上面肯定有关于xx公司的系列贷款的信息,这些汇报是直接给每个银行高层看的。 15.证人温某彪证言,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我在广州市从化xx村镇银行任职业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相当于部门副职),2014年12月份离职。我知道xx公司的系列贷款,是江某明、江某钊父子及其控制的xx公司在xx村镇银行的贷款总额达到几千万元,有个人贷款,也有公司名义贷款,也有连续贷,但具体多少贷款,多少笔我也忘记了。在xx公司系列贷款的过程中,我负责做复核报告的,具体的内容是袁某松做的资料。复核报告主要是看看这个报告是否能够得到领导的通过。xx公司系列贷款全部通过并放款,即复核报告是通过的。当时我任职的时候,xx的贷款业务80%是银行的领导找回来的,吩咐手下的员工跟进的,xx公司系列贷款是沈某国和黄某祥找回来的关系。因为在xx公司系列贷款的过程中,沈某国和黄某祥都是为了xx公司顺利贷款说话的,这些说话就是:“这个xx公司是xx企业的”、“xx公司等钱搞三旧改造,需要我们银行加快放款进度”。也就是说,xx公司的贷款是沈某国和黄某祥找回来的,是他们同意放款的,所以才叫我们按照银行的要求走走程序。沈某国和黄某祥为xx公司系列贷款站台和撑腰,当时的xx中层都知道的,有业务部的领导:陈某榆、夏某、赖某帆、我(陈某榆的副职)。风险部领导:陈某权。据我所知,沈某国、黄某祥和陈某榆经常同江某明父子出去吃饭喝酒,所以他们的私人交情是很好的,所以这些贷款就能顺利通过。我不清楚关于xx存在小金库的情况。 16.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2015年初我在广州市从化xx村镇银行任职业务管理部二部,2014年开始在xx广州联络处担任负责人,2015年年初离职。我大概知道xx公司的系列贷款,是江某明、江某钊父子及其控制的xx公司在xx村镇银行的贷款。我只记得做了xx公司的个人贷款10笔,每笔50万元,共计500万元的贷款。我跟员工一起去xx公司收集资料,之后员工把报告给我签名,之后就交到从化总行通过放款。我认为这些贷款材料是真实的。对于xxxx公司系列贷款,沈某国和黄某祥没有跟我打招呼要求开绿灯,其他人我就不清楚。除了在例会上汇报各个部门的近期业绩外,每个部门都会向银行高层上报一份月小结,汇报近一个月的业绩或者工作情况。所以,作为银行高层,对于银行的情况是知情的。我不清楚关于xx存在小金库的情况。 17.证人邱某菲证言,证实我当时在广州市从化xx村镇银行是客户经理,我的直接领导是陈某榆(业务部经理),是负责贷款业务的,工作内容包括寻找需要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资料清单给客户让其准备资料以及收集客户资料呈上级审批。在我任职期间,江某明、江某钊等人、xx机械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有在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贷款,由我经办的江氏父子在xx贷款的有江某钊以个人名义贷款了260万元、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700万元,以及后续xx公司系列贷款的部分续贷都是由我经办的。至于xx机械系列的其他贷款因为不是我经手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据我了解xx机械系列的贷款一共高达五千多万元,xx机械公司的这一系列的贷款都是银行领导沈某国和黄某祥找到的客户,然后沈某国、黄某祥交给陈某榆,陈某榆最后交给我,我也是按照陈某榆的意思去做资料,其中我有提供贷款资料清单给江某明、江某钊让其准备资料以及收集他们递交的资料然后呈上级审批。当时从化xx村镇银行应该是有办理贷款的指引清单,是银行的规范文件,我是按照银行的清单给江某明、江某钊的。我们业务员是肯定不会让江某明、江某钊或其他人提供虚假的材料到从化xx村镇银行办理贷款的。我们业务员只是负责收集资料然后呈上级审批,审核资料是由风控部负责的。xx系列贷款的后续续贷有部分是我办理的,在2015年后办理xx机械有限公司系列贷款的续贷时是需要重新审核贷款材料,是需要对内容和实质的真实性重新审核,审核资料是风险部门负责审核的,办理续贷是我们银行领导陈某榆吩咐我这样做的,我当时是客户经理的内勤,我当时是很不情愿做这些贷款的,但是陈某榆跟我说,因为我去过xx机械公司调查,只需要我签个名字就行了,黄某祥、沈某国已经和江总(江某明)谈好了。xx系列贷款中,江某明、江某钊他们是和陈某榆、黄某祥以及沈某国直接联系的,陈某榆一直催我赶紧做资料递交上去,他跟我说上面领导也就是沈某国和黄某祥已经和江某明、江某钊他们谈好了,贷款期间我见过江某明、江某钊来到从化xx村镇银行办公室,然后由陈某榆带他们到黄某祥、沈某国的办公室,至于他们商量什么我就不清楚了。我当时去现场调查过,江某明、江某钊等人跟我说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打算用来搞xx机械公司所在的那块地的开发,是没有实际经营的,我在现场看到也是没有实际经营的,当时我、郭某文、杨某勇等人,我们整个部门都在抱怨说,xx公司在我们xx贷款贷了很多钱,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如果报告将风险写出来,领导就会将报告弹回来,让他们改到领导满意为止,因此当时我们整个团队做xx系列贷款都是按照领导的意思去做,也是身不由己。关于xx系列贷款中12个个人50万元贷款,黄某祥有直接审批权,黄某祥签名后就可以直接放款,这12人中全都是江某明、江某钊的亲戚朋友,银行领导是肯定知情,因为从化xx在每周都会召开中高层领导会议(例会),会议的最后就是贷款业务的汇报,像我、郭某文等其他无关人员就要离开,当时的中层领导:陈某权、陈某榆、赖某帆、温某彪、潘某、夏某加上三个银行高管:蒋某忠、黄某祥和沈某国。在这个会议上,就会汇报本周或者上周的贷款情况或者贷款后管理情况等,因此这些个人50万元的贷款沈某国肯定知情的。江某明贷款350万元、高某平贷款650万元这两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我不清楚,但我知道xx系列贷款的利率应该是正常范围内。在办理xx系列贷款中,我都是陈某榆催我的,他经常过问我贷款的进度,让我加快进度,他还称沈某国、黄某祥也在过问了,他们已经和江总(江某明)谈好了,我们做好材料就会直接放款。至于其他人,包括杨某勇,他们的领导或者黄某祥及沈某国有无跟他们打招呼我就不知道了,但陈某榆(业务部负责人)、陈某权(风控部负责人)、杨某勇(风控部业务员)、郭某文(业务部业务员)、余某明(风控部业务员)以及贷审会的成员他们都知道这些贷款是沈某国、黄某祥找回来的,都默认加快进度及直接通过审批。 18.证人杨某勇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我在广州市从化xx村镇银行任职业务管理部科员,平时工作负责贷款风控审查,查看贷款资料,出具风险意见。我记得江某明、江某钊及其控制的公司在xx村镇银行的贷款总额达到七千多万元,有个人贷款,也有公司名义贷款,当时业务管理部只有我和余某明两个人负责贷款风控审查,时间过去太久我也忘记了他们有多少笔贷款,忘记了我负责的审查的贷款有多少了。江氏父子及其相关公司、个人贷款肯定有问题的,首先是提交的材料很虚,跟着全部都是江某明个人或者xx公司担保,如果不是银行的高层打招呼开绿灯的话,肯定不能通过贷款或者可以贷款这么多的。按照我当时的本意是不适合放贷的,但是当时我的上级陈某权暗示我这是黄某祥行长的关系,是一定要放贷的,叫我们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要加快审批流程和尽快呈资料上去让银行领导审批放款。具体存在问题就是当时银行的领导已经决定放款给江氏父子及其相关公司,才叫我们做材料的,而且是要求我们按照走正规流程审批放款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允许我们提出任何异议。银行的领导是不会直接对我发号施令的,银行领导会交代业务部和我们风险管理部的领导,叫他们怎样做,然后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领导就会交代我们怎样做。我们银行当时的情况,我清楚知道是黄某祥和沈某国打的招呼。从化xx在每周都会召开中高层领导会议(例会),会议的最后就是涉及贷款的汇报,其他无关人员就会离开的,主要参加人员就是当时各部门的领导:陈某权、陈某榆、赖某帆、温某彪、潘某、夏某。三个银行高管:蒋某忠、黄某祥和沈某国。在这个会议上,就会汇报本周或者上周的贷款情况或者贷款后管理情况等,黄某祥和沈某国也会在这样的会议上发言以及作批示等,就是在这样的会议上打招呼的。当时xx有广州联络处(负责吸取存款和贷款)、业务一部(负责吸取存款和贷款)、业务二部(负责吸取存款和贷款)、风控部(负责审查授信贷款)、营业部(柜台业务)、办公室、财务部,行领导,董事长等。广州联络处的员工有:郭某文、黄某豪,部门领导是夏某;业务一部员工:袁某松,部门领导:陈某榆;风控部员工有我和余某明,部门领导:陈某权。行领导主要是行长黄某祥,董事长是沈某国。上述人员就是参与了江氏父子及其相关公司、个人贷款。上述人员均是清楚江氏父子及其相关公司、个人贷款是黄某祥和沈某国的关系,也是黄某祥和沈某国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打招呼开绿灯的。银行是有贷款指引清单的,就是要求贷款客户或者公司提供一些资料,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相关的指引贷款清单,不可能要求客户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指引贷款清单不会主动要求客户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最多就是银行员工不去审核相关资料的真伪而已。当时因为江氏父子及其相关公司、个人贷款是黄某祥和沈某国的关系,整个银行都清楚的,所以对于江氏父子提供的贷款资料,大家都在黄某祥和沈某国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下不去审核相关资料的真伪。广州市金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注册在xx公司地址内的,后来贷款期间才知道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员工,也没有生产能力的,是空壳公司的。xx公司员工的个人贷款50万元(共12人,共计600万元),是由黄某祥直接审批的,是不需要经过沈某国审批就可以的。我就不清楚沈某国有否打招呼加快进度,但是沈某国肯定知道关于这600万元的贷款,而且是对此没有异议的。因为基本每周的中层领导工作会议上,参会人员都会汇报相关贷款的进展情况,沈某国和黄某祥也在会议上的,所以沈某国肯定是知道相关情况。江某明贷款350万元和高某平650万元的贷款利息是低于当时从化xx村镇银行的一般经营贷的利率,也算正常范围内。 19.证人陈某权证言,证实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在业务管理部,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在广州业务部工作至离职。银行贷款审批流程是这样的,我手下的审查员收集各部门的资料初步审核交给我,我作为风控审查部负责人,我出具初步意见后交给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通过后,就会交给银行领导,银行领导开会讨论通过后就签名放款。从化xx村镇银行的指引贷款清单,不存在不够条件的情况业务员叫客户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业务员不会主动叫客户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的。xx机械公司、其相关企业及员工个人在广州市从化区xx村镇银行贷款的续贷,是需要审核贷款资料的,具体由业务部门负责。但是xx机械公司、其相关企业及员工个人在广州市从化区xx村镇银行的贷款早就由江某明父子打通沈某国和黄某祥的关系,所以这些贷款在银行内基本是走形式的,因为银行的沈某国和黄某祥都同意了,所以我们所有人都为这些贷款开绿灯,或者对相关材料不认真审核,反正就是贷款一路通过。我作为风控负责人,对金x电机贷款1000万元、金x市场开发贷款1400万元、xx公司贷款1500万元、江某明、江某钊、高某平及xx公司十个员工的贷款合计500万元进行审查,发现是关联企业,流水短时间集中,额度偏高等问题,向黄某祥提出疑问并在审批意见注明风险,但领导仍要求呈批,我只能服从。这些贷款在银行一路绿灯,是黄某祥和沈某国打的招呼,xx公司系列贷款期间基本每周的中层领导工作会议上,黄某祥和沈某国多次强调xx公司是银行的大客户,大家对于这间公司的贷款要上心,要加快审批环节,尽快放款。当时开中层领导工作会议就是业务部的领导:我、陈某榆、赖某帆、温某彪、潘某。三个高管:蒋某忠、黄某祥和沈某国。黄某祥和沈某国多次在会上强调对xx公司的贷款要上心,要加快审批环节,尽快放款。上述人员均是以黄某祥和沈某国的意思办事的。我记得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注册在xx公司地址内的,后来贷款期间才知道广州市金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员工,也没有生产能力的,是空壳公司的,就算有人也是xx公司的人兼任的。当时黄某祥解释说,这种情况可以视为xx集团(包含: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的贷款,这样贷款的额度就大大增加了。因为集团公司的贷款额度是远大于普通公司的。个人贷款50万元是属于中等贷款,在银行内部黄某祥有权限审批的,不需沈某国审批,就算蒋某忠有权限审批,业务员也会避开蒋某忠,直接找黄某祥审批的。但是沈某国肯定知道相关的情况的,因为基本每周的中层领导工作会议上,参会人员都会汇报相关贷款的进展情况,沈某国和黄某祥也在会议上的,所以沈某国肯定是知道相关情况。关于江某明贷款350万元和高某平650万元的贷款利息,是低于当时从化xx村镇银行的一般经营贷的利率,我认为这个贷款相对于其他客户来说属于偏低,但是这是系统的最低值,也算正常范围内。 经其辨认,辨认出黄某祥就是案发期间负责审批江氏父子及xx公司系列贷款的xx银行行长;辨认出陈某榆就是负责对接江氏父子及xx公司系列贷款的业务部经理。经其签认,签认了其参与审查的贷款业务审批单,审批单上均注明了家族企业、关联企业、在农商行有贷款等风险性提示。 20.证人袁某松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至2017年左右在从化xx信贷部上班,职务是客户经理,是负责贷款业务的;2017年之后是在xx资产管理部上班,职务是客户经理,工作内容是催收不良贷款的。2019年8月份左右我从xx辞职。江某明、江某钊等人、xx机械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作为贷款客户在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贷款,由我经办的涉江氏父子在xx贷款的个人有江某明(贷款350万元)、高某平(贷款650万元)、杜某有(贷款50万元)、高某华(贷款50万元),由我经办的在xx贷款的公司有广州市xx机械有限公司(贷款1500万元)、广州金x电机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广州市金x市场有限公司(贷款1400万元)。另外还有其他涉及江氏的个人在xx申请了个人贷款,但是因为不是我经手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我只知道江某钊以个人名义贷款了260万元),但这些贷款都是银行领导沈某国和黄某祥找到的客户,不是我自己找的,是沈某国、黄某祥交给陈某榆,陈某榆交给我的,我也是按照陈某榆的意思去做,提供贷款资料清单给江某明、江某钊让其准备资料以及收集他们递交的资料然后呈上级审批。在2015年后办理xx机械有限公司系列贷款的续贷时是需要重新审核贷款材料,是需要对内容和实质的真实性重新审核,到期后我们就会联系xx公司的财务江某英,也会告诉她需要准备的材料,我是不需要对她提交的内容和真实性重新审核,因为我只是负责收集资料,审核资料是风险部门负责审核的。xx系列贷款中,江某明、江某钊他们是和陈某榆、黄某祥以及沈某国直接联系的,贷款期间我见过江某明、江某钊来从化xx村镇银行办公室,然后由陈某榆带他们到黄某祥、沈某国的办公室,至于他们商量什么我就不清楚了。我当时去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过,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是和xx机械有限公司同一地址,同一批员工,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没有实际经营的,我也有将情况口头反映给陈某榆和风控部的杨某勇,陈某榆当时就说,这些贷款是黄某祥及沈某国的,我们照办就行了,杨某勇也说这些贷款是黄某祥及沈某国的,他也只能将风险写得隐晦一些,照实写的话,黄某祥、沈某国也会退回给他让他重新修改到满意为止。50万元的贷款,黄某祥有直接审批权,黄某祥签名后就可以直接放款,这12人中全都是江某明、江某钊的亲戚朋友,银行领导是肯定知情,黄某祥、沈某国之前在银行就和江某明、江某钊见面联系,所以黄某祥、沈某国应该是知情的。我办理的江某明贷款350万元、高某平贷款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利率我记得利率应该是正常范围内,不会过低也不会过高。在办理xx系列贷款中,我有一次去到了沈某国的办公室,沈某国明确告诉我,让我加快写报告,完善资料,赶紧递交资料进行审批,陈某榆也经查过问,问我贷款的进度,让我加快进度,他还称沈某国、黄某祥也在过问了。至于其他人,包括杨某勇,他们的领导或者黄某祥及沈某国有无跟他们打招呼我就不知道了,但陈某榆(业务部负责人)、陈某权(风控部负责人)、杨某勇(风控部业务员)、邱某菲(业务部业务员)、余某明(风控部业务员)他们都知道这些贷款是沈某国、黄某祥找回来的,都默认加快进度及通过审批。在办理江某明350万元和高某平650万元贷款时我曾向陈某榆明确提出异议不能再贷款给他们了,但陈某榆仍然要求其继续跟进,我还专门到风控部找到杨某勇告知风险,杨某勇也在审批意见中注明了风险,但不知为何仍然能够审批放款。 经其签认,签认了其作为主办调查人参与审查的江某明350万元、高某平650万元、高某华50万元、杜某有50万元的贷款业务审批意见书。 21.证人杨某轩、郭某文、黄某豪证言,证实从化xx向江某明、江某钊及xx公司等公司、个人发放的系列贷款是银行正常业务,已走了相关流程。郭某文、黄某豪是xx公司系列贷款部分贷款经手人,均认为贷款流程和申请资料没有问题。 22.证人张某均证言,证实xx机械公司股东有江某明、江某钊,业务经营是由江某明、江某钊父子负责管理。公司具体债务情况不清楚,具体申请破产时间我也不清楚,我知道的是我离职前xx公司还是正常生产经营的,但公司大约于2016年后生意就没有以前那么好,我的工作到2018年1月20日,后来就基本都停工停产了,我2018年春节后就没有再回xx公司上班,公司还欠我最后一个月工资约3000元。我不清楚江某明、江某钊所借资金是否用于个人消费或是公司资金运营。 23.证人张某云证言,证实xx机械公司股东是江某明、江某钊,法人是江某明、财务会计是江某英。 24.证人钟某婷证言,证实我是江某明第二儿子江鸿钊的媳妇。我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从化区xx有限公司上班,在该公司做文员工作,我是将社保挂这公司的,无工资的。该公司是江某明和江某钊二人运作,老板是江某明和他儿子江某钊,财务是江某英。我不知道xx公司“三旧改造”的相关情况,不清楚xx公司有无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三旧改造”,不清楚后期“三旧改造”有无开展。 25.证人李某娟证言,证实xx公司的老板是江某明,他儿子江某钊在公司内担任经理,他们父子负责全面工作,他妹妹江某英担任财务工作,我老公江某坤在采购部负责采购工作。xx公司欠了我8个月左右的薪水,一年多的社保。2017年至破产前,是需要打卡上班的,每天上班人员在30至40人左右。我不太清楚xx公司欠款情况,也不太清楚xx公司三旧改造的相关情况。 26.证人邝某莺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3月份至2015年6月份左右经过朋友介绍进入至xx机械厂做会计,工资5000元一个月,2015年7月开始因其厂内经济不好,我就辞职,我不记得是江某明还是江某英同我讲叫我不要辞职,反正帮他们搞定报税的有关工作就可以不回厂上班,就将工资降为3000元,但工资一直都是拖欠状态,一直到xx公司破产,欠我一年的工资30000多元。我主要是做xx公司、金x电机、金x市场、长某农业、日某电机的有关报税工作。2012年至2013年都有交税,到2014年就开始欠税了,到xx清算时欠税超过60万元。xx公司的股东是江某明、江某钊,江某明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江某钊配合他的工作。我不清楚xx公司的收支账目,因为江某明有很多收支没有报给我进行出入账登记。我不清楚涉案贷款情况,某机关给我看过相关报表,贷款申请材料中的合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不是我制作的,并不是我签名的,这些资料明显虚假。 经其签认xx公司系列贷款申请材料中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证实上述材料数据明显是伪造的,但辩解不是本人制作。经其辨认,辨认出xx公司老板江某明、江某钊。 27.证人江某英证言,证实我从1999年至2018年3月份都在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出纳。xx公司法人代表是江某明,股东有江某明、江某钊、徐某洋,由江某明、江某钊实际管理xx公司,徐某洋没有管理过公司。xx公司从2008年就开始经营不善,2014年、2015年公司已经在亏钱,但公司还在运转,当时江某明已将xx公司的厂房地产抵押给广州农商银行贷款,但仍然亏损,于是江某明处借款维持xx公司的运作,最终找到了xx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债务,直到2018年破产。莫某新、周某华、罗某威、高某球、武某文、高某凌、郭某文、江某坤、高某英、高某华、杜某有、我自己在xx银行贷款50万元,是江某钊叫我们这些员工或非员工去贷款的,江某明是知情的,江某钊是听江某明的意思办事。是江某钊去操作员工在xx的贷款,贷款需要的资料全部是我制作和提供给银行,其中有关公司的复印件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是真实的,收入证明和任职证明是虚假的,由我去制作,还有购销合同也是我为了贷款伪造的。2014年后相关xx公司的所有会计账册资料的复印件中关于xx公司有利润收入或者其他公司拖欠xx公司的货款资料全部是伪造的,这些会计资料账册表是邝某莺制作。制作这些虚假资料是江某明的意思,因为银行必须这些利好资料才能顺利审批发放贷款。这些资料是要加盖xx公司公章的,该公章平时由我保管,使用公章要江某明和江某钊同意,他们谁在公司谁就可以作决定。另外江某明贷款350万元、高某平贷款650万,这些贷款我全部转账到我名下的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公司还债、货款、工资发放、日常开支,至于转账至王某文的账户(莫某新50万元、周某华50万元、罗某威20万元)的款项就是偿还黄某祥的债务,所有款项都是江某明和江某钊同意才能转账的。xx公司的系列贷款是江某明或江某钊去沟通的,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按照当时xx公司的实际状况,根本不能贷款,所以,xx早就列好借款需要的材料,叫xx公司准备好资料就叫借款人一起来到xx签名。提交给xx的虚假材料,江某明和江某钊是知道,也是他们父子指示我按照银行的要求办。 28.证人蒋某忠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8月至2017年3月(其中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是挂职行长助理,负责授信部,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是行长助理,分管业务)在xx村镇银行工作,职位是行长助理,当时也算是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当时有沈某国(董事长,负责全面)、黄某祥(行长,负责全行的所有业务)、寿某杰(负责网点结算业务)和我四人。当时我是对xx机械厂在xx的贷款是没有看法的,因为我当时只是挂职银行助理,主要是来学习的;所以对于xx机械厂的相关贷款,我只是看看资料,然后就按照经办人的意思同意并呈请上一级领导审批。通过在前翻看资料,xx公司在从化xx村镇银行贷款大约有7700万元。在前我已经签认了我参与审批的xx公司1500万元、金x电机1000万元、江某钊100万元的贷款。上述这三笔贷款都是说有风险,但是还是建议发放贷款,就是注意贷款后管理的问题。当时我看过这些资料后,觉得按照材料来看,这些贷款是可以审批的。我不清楚从化xx村镇银行是不是存在“小金库”,不清楚从化xx村镇银行高层人员或者班子成员是否存在“小金库”。 29.证人江某爱、欧某涛、谢某新、陈某光、欧某娟、谢某军、江某连、陈某祥证言,证实江某明向上述证人借钱周转,至今还没还清。 30.证人徐某洋证言,证实2013年5月9日,xx公司在广州从化神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小额贷款,我公司为了保险,委派我担任xx公司的股东,即我代表神州公司取得xx公司10%股权,主要是为了限制江某明等人。实际上我没有在xx公司上过班,也不认识该公司其他人员,我担任股东期间,江某明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我对xx公司在从化xx的贷款情况不知情。2016年7月,我才知道我被冒名签了一份xx公司向从化xx贷款150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 31.证人冯某仁证言,证实我有一个十几年的好朋友叫黄某祥,2013年9、10月份,应黄某祥的要求,我在xx开通了账户交给黄某祥使用,并将我妻子王某文的身份证等交给黄某祥开通账户给他使用。我和王某文在xx的账户我们自己没有使用过。江某明也是黄某祥介绍给我认识的,我以私人名义借过钱给他,目前已经结清。 经其签认王某文在xx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明细,证实该账户是黄某祥开设、持有和使用,所有流水都是黄某祥操作的。 32.证人王某文证言,证实我名下“8xx7”的xx账号不是我开通的,也不是我授权他人办理的。这个账户我本人从未使用过。 经其签认“王某文”在xx的开户资料及流水明细,证实该账户不是其本人或者授权他人办理的,账户的流水不是本人操作的。 33.证人陆某新证言,证实从化市太平镇报上来从化市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符合三旧改造的厂房中就有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2013年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先是向当时的从化市城乡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旧厂房改造的资料,然后从化市城乡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就向从化市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发文询问xx公司是否可以进行旧厂房改造,我们科室根据当时的退二进三政策和太平镇政府提供的三旧改造可行清单,当时就复函从化市城乡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xx机械公司是可行的,之后办理旧厂房改造的程序就由从化市城乡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执行,我就不是很了解。根据从化市城乡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发函给xx机械公司关于旧厂房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指引的函,应该是更新办让xx机械公司报送改造方案。我不清楚xx机械公司最后是否有成功进行旧厂房改造,大概2014年或者2015年之后(具体时间我忘记了),那时候退二进三政策已经到期,之后三旧改造由更新办制定和执行,所以三旧改造的组成单位从那时候就没有从化市人民政府管理。 34.证人郭某聪证言,证实我看过当时的旧资料知道当时xx公司递交了三旧改造申请后,我们部门当时一直都在按程序帮这家公司积极推进三旧改造,而且这家公司也到了递交编制改造方案的地步了,资料显示这家公司到后来是没有继续递交编制改造方案。我不知道xx公司没有递交资料的原因。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江某明的供述,证实我之前通过农商行的谢国军介绍认识了xx的沈某国,沈某国又介绍了陈某榆为我办理贷款业务。xx认为xx公司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有希望的,xx的贷款是可以收回的,于是他们就同意放款了。2014年、2015年左右,我们想以xx公司的名义贷款,但是xx认为xx公司已经在农商行有约5000万元的贷款,没有抵押物了,不能贷款太多,所以以xx公司的名义只借到了1500万元。但是这1500万元很快就花光了,我和江某钊觉得xx公司还是资金困难,就找陈某榆沟通,陈某榆问我们有无其他实控公司,我们就提出有金x电机公司、金x市场公司,经协调我们以金x电机公司名义借了约1000万元(以合同为准),借贷材料都是我安排江某钊和江某英按照银行要求准备的,交完资料后,金x电机成功贷到1000万元左右,金x市场贷到1400万元左右,但是很快钱又用完了。我们又以长某农业的名义借了约700万元,也很快用完了,我们又再找xx要求继续支持xx运营,xx就说让我们以个人名义贷款,每个人可以借50万元,可以找10个人贷款,其中我找了罗某威、莫某新、江某坤、高某球、江某英、郭某文,江某钊找了一个姓杜的、一个姓武的、周某华、高某英、高某平、高某华、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全部加起来一共十多个人,这些借贷材料也是我安排江某钊和江某英准备的。这些贷款的银行卡是由江某英保管的,我来安排贷款用途(比如支付xx公司的水电费、还之前钱款等),而江某英就操作转账。向xx贷款的个人部分(包括高某球、江某坤、高某凌、武某文、罗某威、杜某有、高某英、江某英、高某平、江某明、郭某文)的资料都是按照xx的要求来准备的,包括公司产值也是按xx的要求申报多点的,上述人员贷款合同中收入证明是谁制作我不清楚。 2.被告人江某钊的供述,证实经我翻看相关贷款审批资料,我基本记起当时的贷款情况,现在我可以将每个人的相关贷款的主要内容说说:一、关于莫某新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采购部总经理,月入4万元。其实他属于普通员工,计件工资,没有任何奖金和年终奖,每月工资大约3500元,年收入为5万元左右。二、关于周某华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11月开始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偿还xx公司借黄某祥的款。周某华在xx公司的资料全部是伪造的。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人事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三、关于武某文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11月开始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偿还xx公司借黄某祥的款。武某文在xx公司的资料全部是伪造的,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人事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四、关于罗某威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11月开始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偿还xx公司借黄某祥的款。罗某威是江某明的女婿,是xx公司生产部的普通员工,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销售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实际他属于计件工资,没有任何奖金和年终奖,每月工资大约4000元,年收入为5万元左右。五、关于高某球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销售部经理,月入4万元。其实他是门卫,属于固定工资,没有任何奖金和年终奖,每月工资大约4000元,年收入为5万元左右。六、关于高某凌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高某凌是我的朋友,不是xx公司的员工。高某凌在xx公司的资料全部是伪造的。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采购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七、关于高某华和杜某有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他们相互担保的,他们是我朋友,是我动员他们帮忙贷款的,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各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后来xx公司破产后,他们因为有私人房产物业被拍卖后偿还清这些贷款。八、关于高某平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和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6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购买东莞市虎门的五间铺位(后被拍卖了)。高某平是我的小舅子,不算是xx公司的员工。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挂名成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上这间公司是无任何资产的。九、关于江某坤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江某坤是我的叔叔,是xx公司的普通员工,实际年收入大约5万元。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采购部经理,年收入60万元。十、关于江某明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xx公司,最后放款3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购买东莞市虎门的五间铺位(后被拍卖了)。十一、关于江某英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自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江某英是我的姑姑,是xx公司的财务。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财务部总监,年收入50万元。她实际年收入8万元左右,是公司的实际财务。十二、关于高某英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高某英是我的老婆,是金x电机的法人。借款时也使用了虚假的资料。十三、关于郭某文的贷款,我记得是2014年申请贷款的,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是我带其去xx签名的,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自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郭某文是我的姑姑江某英的前夫,是xx公司的普通员工,年收入大约5万元。xx公司为了贷款把他包装成行政总监,年收入50万元。十四、最后是我自己的贷款。我记得最先是2014年开始贷款的,首次贷款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江某明,最后放款50万元,放款后资金走向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这笔贷款用于xx公司的开支。第二笔贷款100万元,直接偿还xx的贷款的。第三笔贷款160万元,具体资金走向由江某英操作的,我记不起。第四笔贷款也是160万元,我记得是偿还借款的,具体是由江某英操作的。之后我记得贷款260万元和800万元,这些全部用于偿还xx公司在xx所有贷款的总利息。上述13人在从化xx的个人经营贷款,资料全部是xx公司提供的,xx公司是根据xx的要求整理的。这些贷款资料中的收入证明、任职证明、xx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都是作假的,制作人分别是江某英、郭某英和邝某莺(这两人均是xx公司的会计),是为了顺利从xx贷款才制作的,是江某明叫她们按照银行的要求制作这些虚假的资料的。当时xx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但是xx公司贷款额度已经超标了,不能再以公司名义跟银行贷款,所以只能用个人名义去银行贷款。我没有参与这些虚假资料的制作,但我作为xx公司的股东也是知情的,xx公司在xx的个人贷款是由我父亲去商谈的,具体银行是谁接触他我就不知,不过我估计是黄某祥,因为之后我就经常见到黄某祥同冯澄来到我xx公司的,冯澄是xx公司的投资方,他是黄某祥的朋友,是按照黄某祥的意思办事的。如果xx公司不提供这些虚假的资料,这些员工不能顺利贷款出来或者有这么高的贷款额度,因为这些员工的银行流水和收入远远不能达到xx的要求,所以需要制作虚假的收入和任职证明。高某凌、武某文、周某华、高某华和杜某有五人是我的同学或者朋友,均不是xx公司的员工,是我叫他们帮xx公司申请贷款的,是我带他们去签名的,是我向他们保证这些贷款由xx公司偿还,不用他们负责的,他们是相信我才帮忙贷款的。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我和江某明是清楚的,一般用于xx公司,有些用于偿还债务。xx的贷款放款后,是江某明决定资金的走向,由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我印象中就没有见过或者听过xx的工作人员有前来进行核查资料或者贷款放贷前的面访。又或者电话查问也没有。放款后xx没有跟踪管理。从2013年开始,我们xx机械公司向从化xx银行贷款,陈某榆作为业务部的经理一直对接我们公司、关联公司及员工个人的贷款。陈某榆会将银行要求的资料交给我或者江某英,通常陈某榆打电话给我们到他们银行去拿贷款要求的资料。之后,xx机械公司按照从化xx银行的要求整理好贷款资料后,由我或者是江某英送材料给陈某榆或者业务员袁某松审核。 3.被告人黄某祥的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我通过xx银行董事长沈某国认识了江某明及江某钊,知道xx公司厂房及土地虽然都抵押给广州农商银行贷款8000万-1亿元,但公司还有净值和业务订单,且规划为政府三旧改造范围内,我们相信他们公司有还款能力,2012年至2015年我任职期间,江某明父子、xx机械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向广州市从化区xx村镇银行贷款近五千多万元。我记得在2014年底的时候,我们从化xx银行的班子成员都知道江某明和江某钊控制的公司在我们银行贷款额度较大。正好上面主管部门又觉得我们户平均贷款额太高了,为了降低户均贷款额度以及增加贷款户数(降低贷款集中度),我们对于近期申请贷款的企业都是要求对方搭配一些个人贷款,来降低户贷款数。让江某明和江某钊控制的公司以这种方式贷款,既可以缓解他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压力,又可以降低贷款集中度,同时如果他们公司的员工都敢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使用,也说明他们公司经营不错,员工对企业有信心。具体是谁第一次跟对方沟通我就不记得了,但是一般是先由业务一部经理陈某榆和对方沟通,如果没问题了再让我们班子决定,再做下一步手续。以这种方式贷款给江某明和江某钊控制的公司是我们银行班子讨论同意的,具体有董事长沈某国、行长我本人、副行长蒋某忠、风控经理陈某权、陈某榆。具体落实按照流程应该是有陈某榆,这个贷款是我们班子决定以后,再由业务部门与对方落实细节,也就是相当于先有同意贷款的意向结果,再有贷款资料的提交。首先由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基本的材料清单提供给江某明和江某钊控制的公司以及贷款人,对方收集好材料以后再交到银行,再由贷款人、担保人等申请签名。手续完善以后再由我们银行一级一级审批。因为这些审批员工都知道给江某明和江某钊控制的公司贷款是由银行班子决定的,是追加了江某明及xx机械公司二个核心做担保,因此审核的各级员工都是照审批,也没必要再去深究对方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在职证明、银行流水,所以这些资料真实性基本也就不去计较,只要提供的符合银行审批要求就可以。关于决策方面应该是江某明,具体资料的提交和细节沟通以及带贷款人来签名应该是江某钊。对方提供好材料以后,大约十天左右就给对方放款了,具体以审核材料记录为准。这笔贷款本身就是先由班子决定的,自然也就审批比较快,当然也是在允许的范围内。我没有特意交代下级加快资料收集和审批,因为班子已经决定了,按照流程走就行。这笔个人贷款前我和江某明、江某钊父子的关系都是业务关系,没有特别的关系。王某文向我妻子刘某聪转账的情况,王某文账户实际是我在使用,这笔款项是我帮助江某明、江某钊和所控制的公司的一笔过桥资金,他们归还我的钱。我在向江某明、江某钊和所控制的公司放贷的过程中没有收受对方提供好处,不仅没有给好处,我还动用个人资金帮他过桥还了国家开发银行所欠的本金加利息约1050万元人民币,还清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后,我们银行再向他们放贷1000万元人民币,然后江某明、江某钊和所控制的公司再归还了我900多万元(因为有部分被他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之后他们公司找员工以个人每人贷款50万元出来陆续还了我约120万元,剩余的约30万元陆陆续续才还清给我,我不是为了让对方尽快归还我的个人资金而提出的这个方案,当时我个人资金是比较充足的。我主要是想提高对方的企业资金流动,希望他把企业做下去,不要变为烂账,不要牵连我们银行。且发放给江某明的员工贷款是我们银行班子集体决定的。 4.被告人沈某国的供述,证实在我担任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xx)期间,负责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党建工作。我对于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系列贷款,我有份参与,其中可能涉及违法发放贷款。其中高某平贷款650万元的该笔贷款由我最后审批通过,当时我认为这笔贷款是正常的,现在我认为这笔贷款存在违规行为。江某明贷款350万元的该笔贷款由我最后审批通过,当时我认为这笔贷款是正常的,现在我认为这笔贷款存在违规行为,因为我觉得冒着风险贷款给他们就违规了,有赌博的成分在内,但只要成功这也是一个业绩。正常情况他们在我们银行那么大额度贷款的情况底下,我们银行就应该不贷款给他们。xx公司的系列贷款全部是由黄某祥的关系找回来的,由他主导贷款调查、材料收集等,也见过几次江某明父子,而且后来听说xx公司准备搞“三旧改造”,所以黄某祥对于发放贷款给xx公司是十分支持的。凡是xx公司以及其相关员工的贷款全部是最高额度的,而且审批材料完善和齐备程度也是很高的,黄某祥审批也快,放款速度也快。高某平650万元和江某明350万元的贷款,其中风险部已经提示了这两笔贷款是存在风险的,按正常情况我们银行是不应该批放款的,但是我和黄某祥、蒋某忠、陈某榆在碰头会上研究了xx公司的三旧改造情况,黄某祥极力推荐主导去搏一下三旧改造成功,陈某榆向我汇报过xx公司是列入了三旧改造的范围,所以我们就搏一下xx公司的三旧改造,只要三旧改造成功,xx公司就能还款,也可以把这大客户拉到我们银行,如果我们现在不贷款给他们,他们肯定马上就破产,我们银行贷给他们的钱就成了不良贷款,所以我们经过商量还是搏一下,所以就让xx公司交申请,做好材料,我们就审批通过。我当时认为xx公司已经在我们银行有2000万元左右的贷款,如果我们不再贷款,xx就有资金断裂的风险,那他们就没有还款能力,在保证我们资金的情况下,所以我们才继续冒着风险贷款给他们,所以我之前觉得贷款是正常的。我知道黄某祥对xx公司的10多个员工个人贷款50万元的事情,他有和我说过,但我不同意,我觉得xx公司的贷款额度已经过高了,所以我不同意。我在xx公司系列贷款中没有收到好处。 5.被告人陈某榆的供述,证实我对xx公司及xx公司相关员工办理的贷款情况了解,xx公司的相关贷款主要是我业务一部办理的,相关员工(十人)的贷款主要是广州联络处办理的,但是江某钊的多次贷款、江某明的350万元和高某平的650万元贷款全部是我部门办理的,我是全程参与的。xx公司及相关企业、个人向xx贷款的贷款业务主要是黄某祥商谈回来的,沈某国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这些贷款全部是同江某明商谈的,xx公司的贷款业务是黄某祥同江某明暗中商谈好条件,之后黄某祥就私下叫我安排业务一部跟进相关贷款事宜,并叫我尽快完善贷款的程序交资料上来由他审批,而且他说已经和xx公司的老板说清楚的,只要他们xx公司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银行方面是会大开绿灯通过的。据我所知,银行其他部门的领导黄某祥都有打招呼,对xx公司的系列贷款全部大开绿灯通过。银行方面主要是我部门操作的,xx公司主要是江某钊操作的。我本人有经手的贷款业务,江某钊的多次贷款、江某明的350万元和高某平的650万元贷款,xx公司贷款1500万元,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贷款1450万元全部是我部门办理的,我是全程参与的。这些贷款流程是将银行要求的资料清单交给江某钊或者江某英,是他们上门拿的,两人都有过来拿过。之后,xx公司按照xx的要求整理好贷款资料,一般是江某钊送资料过来,当我们初审完毕资料后,就出具意见书送到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审核后,就到银行行长审批(50万元以下行长直接审批就可以,超过50万元的由沈某国审批),审批后就是放款了。我们银行是要求借款人资料真实,有偿还能力,至于企业就是征信良好,财务运转顺畅,企业有远大的前途。我审核贷款材料就是看下业务员收集的资料,修改业务员的调查报告,之后就没有做什么了,我有到过xx公司回访,但是放款后基本就是走过场,只是去看看而已。xx公司以及其员工肯定不符合xx的贷款要求,资料基本是作假的,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江某钊和江某英都送过,具体谁送哪份资料我实在想不起,我不清楚这些作假的资料是谁制作的,xx依然放款给xx公司主要是江某明同黄某祥、沈某国早就商量好的。我当时作为银行的业务经理,我是知道有问题的,但是黄某祥说过要我配合xx公司顺利贷款的,所以我就叫手下的业务员写调查报告,我有份修改这份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基本是按照黄某祥的意思写的。我这样做主要是按照黄某祥的意思办事,得到黄某祥的赏识,对自己的提拔有好处,另外就是有相关的业绩提成。关于xx公司员工12笔50万元合计600万元的贷款,沈某国是知情的,是同意发放的,因为除了每周例会汇报外,每个部门都会每周写一份简报给银行领导(蒋某忠、黄某祥和沈某国)看的,如果沈某国有意见,这些贷款是不可以发放的。 二、被告人江某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 2015年2月,被告人江某明为能够成功向从化xx银行贷款,与时任从化xx银行董事长的被告人沈某国、从化xx银行行长的被告人黄某祥达成贷款1000万元出来后将其中部分钱款给两人作为好处费的条件。随后,被告人江某明分别以自己和高某平的名义分别向从化xx银行申请贷款350万元和650万元,被告人陈某榆在黄某祥的交待下为江某明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5年2月15日,经被告人陈某榆、黄某祥、沈某国先后审批同意,从化xx银行分别发放贷款350万元、650万元至被告人江某明及其控制账户。2015年2月28日至3月2日,被告人江某明指使江某英将收到的共1000万元贷款分三笔转入由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实际控制的账户名为冯某任的xx银行账号里。其后,被告人陈某榆根据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指示,帮江某明支付在前欠款380万元、转回给江某明、江某钊等合计225万元,剩余395万元作为双方约定的好处费从中截留。后上述395万元被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等用于支付银行不良贷款利息、揽储费、招待费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任职材料、《关于调整行领导职责分工的通知》《2015年从化xx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部门职责》,证实沈某国,2012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3日任董事长;黄某祥,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任行长兼业务发展部总经理。蒋某忠,2013年9月1日至10月23日任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挂职),2013年10月23日至2017年3月31日任行长助理。陈某榆,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任业务发展一部副经理(主持)、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6月2日兼任良口支行行长、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3日任业务发展一部经理、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26日任业务一部总经理、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9月14日任业务发展部总经理、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12月3日任客户经理。 2.高某平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2月15日高某平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经营性贷款,保证人为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分管领导审批人是蒋某忠,授信审批会议记录显示陈某权、温某彪、潘某、赖某帆、余某明均同意,行长是黄某祥,董事长沈某国均同意;于2017年6月29日“借新还旧”,xx业务部门调查人是温某森、陈某榆,行长审批人是李某海,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沈某国等人同意并签名。 3.江某明的贷款材料,证实2015年2月15日江某明向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50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用于经营企业支付货款(江某明提供一份与陈月平的材料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60万元。2015年2月16日江某明支付货款350万元给陈月平)。保证人为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收入证明》证实江某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收入60万元。xx业务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榆,审查部门审批人是陈某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贷会是陈某权、温某彪、潘某、赖某帆、余某明,审批人是蒋某忠。授信审批会议记录显示陈某权、温某彪、潘某、赖某帆、余某明均同意。行长是黄某祥,董事长沈某国,两人均同意。 4.江某明、高某平xx贷款还款明细,证实江某明350万元的贷款的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从2015年2月21日至案发时已还利息662687.62元;高某平650万元的贷款的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从2015年2月21日至案发时已还利息1230816.74元。 5.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证人高某平、江某英、郭某文、冯某任、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证实从化xx村镇银行2015年2月15日放款650万元到高某平的xx账户后全部转入郭某文账户;2015年2月15日放款350万元到江某明xx账户后全部转入陈月平账户;随后全部转至江某英账户,再转账1010万元到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再由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分三次共转账1000万元到冯某任尾号3505账户,冯某任账户转了其中380万元到欧阳某仪账户、转账110万元到江某钊账户、转账90万元到江某明账户、转账10万元到郭某文账户、转账15万元江某英账户。 6.被告人江某钊、证人江某英签认冯某任xx账户交易明细、江某钊与黄某祥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的债务对账单,被告人江某明不予签认,证实江某钊签认冯某任xx账户交易明细记载的贷款1000万元中,xx机械公司才收到605万元,剩余395万元留在冯某任的账户里由银行工作人员支配使用;签认债务对账单记载的全部是xx公司借款情况、还款情况和收取支付货款情况。证人江某英签认其打勾的六笔流水就是江某明、高某平贷款1000万元后收到的605万元明细,其中38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225万元用于xx公司开支,还有395万元至今没有收到;签认债务对账单是根据江某明、江某钊提供的银行流水制作出来的,里面有关款项转账是其根据江某明、江某钊的指示操作的。 7.被告人陈某榆签认冯某任xx账户部分款项使用情况、欧阳某仪银行交易记录、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xx交易流水明细,证实冯某任xx账户交易明细中,其打勾的包括发放给江某明的贷款、银行支付利息、银行买存款的记录,显示2015年2月27日支付利息61.2万元、2月28日支付利息380万元给欧阳某仪、4月3日支付利息20万元给韩某娟,4月15日支付利息1.01万元给任某健、支付利息2.18万元给董某星、支付利息2.46万元给姚某洪;显示2015年4月1日支付购买存款费用27.5233万元、8万元、27.06万元给湖南新xx工贸有限公司,4月20日支付购买存款费用55.86万元给周某兰、1.041万元给深圳市事达龙贸易有限公司;显示2015年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转入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到冯某任账户;2015年4月1日冯某任转账100万元给江某钊、4月20日转账90万元给江某明、4月24日转账10万元给郭某文、5月8日转账10万元给江某钊、12月29日转账15万元给江某英,均是发放给江某明的贷款。 显示其签认①—⑨的流水是黄某祥叫其转出的款项。欧阳某仪的xx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打勾的两笔转出合计30万元(2015年2月28日转出,刘建伟7.6万元,罗某强22.4万元)为黄某祥叫其支付的利息。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xx交易流水明细中,揽存款项900万元、贴现871.7015万元;揽存830万元,贴现805.524733万元;揽存800万元,贴现776.408333万元;揽存770万元,贴现747.050667万元。 8.被告人陈某榆签认“小金库”使用情况汇总表,其中记载了2015年4月1日高某平用款100万元、2015年4月20日江某明用款90万元、2015年4月24日江某明用款10万元、2015年5月8日江某明用款1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9日江某钊借款15万元,与冯某任xx账户流水基本吻合。 9.被告人黄某祥签认其与陈某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内容有2018年8月27日19时33分,陈某榆问“祥哥,老江新做呢笔距地仲有无能力还的到啊?”,黄某祥回答“唔确定,宜家博距三旧改造成功,如果距一点费用都无概话,难度会更加大。可以概话,做不超过20万”;于2019年5月29日发送冯某任账户使用情况表格截图给黄某祥,并发“9月1日王某文、9月30日陈某考、2016年1月张某志分别帮超还银岭480万元”。 10.被告人陈某榆签认其与黄某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中发送的表格就是其按照黄某祥的指示使用冯某任账号后,用电子表格制作的使用明细,这个电子表格黄某祥和沈某国均知情。 11.证人谭某梅、罗某强、钟某波签认相关xx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证实证人谭某梅签认了湖南xx贸易有限公司、湖南xx工贸有限公司、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xx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新xx工贸有限公司等五间公司向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银行承兑票记录。证人罗某强签认刘某伟xx账户清单中的入账76000元,不清楚是什么钱,估计是银行帮忙刘某伟还款。证人钟某波签认其xx账户中入账的309000元、陈某账户中入账的303000元,不是其本人及公司操作,估计是银行帮忙还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任证言,证实我是做贷款中介的,因此我就认识了xx村镇银行的经理陈某榆。2013年左右,我根据陈某榆的要求在从化xx村镇银行开设账户并将银行卡、密码、U盾交给陈某榆使用。开卡后大约半年左右,陈某榆跟我说他不用这张卡了,我就叫他帮我注销这张卡,我不清楚他到底是否真的帮我注销这张卡。 2.证人刘某聪证言,证实其名下银行卡一直是本人使用,丈夫黄某祥虽然知道密码但仍需其本人操作转账,其只知道江某钊、江某明是黄某祥客户,但不记得王某文转到其账户80万元的情况。 3.证人欧阳某仪证言,证实因为黄某祥、陈某榆都是一直在银行做的,我作为做贷款业务的,自然要和黄某祥、陈某榆他们搞好关系,后面就达成了类似于合作的关系。比如有时我的客户要贷款买房,我可以帮忙介绍去找黄某祥他们办贷款,黄某祥他们办贷款也好通过,放款也快点;有时黄某祥、陈某榆知道大概有哪些客户在银行的贷款就快到期了但是还不起,他们就会把这些客户介绍给我,我来帮客户“过桥”,从而赚点钱。我名下银行卡都是我本人使用,我尾号4535账户在2015年2月28日收到冯某任转账380万元后分别转出到三个账户的情况,以及我其他银行卡相关涉案转账情况都已经记不清楚了,估计都是“过桥”资金以及黄某祥、陈某榆叫我帮忙转账,我不认识冯某任。也没有听说过xx公司、金x电机公司、日某电机公司,我没有和这些公司有债务关系;江某明我没有听过,江某钊好像有一点印象是走过账。 经其辨认,辨认出黄某祥、陈某榆就是叫其使用自己账户转账资金到他们提供的账户的人。 4.证人谭某梅的证言,证实我是湖南xx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也是公司的老板,公司主要做钢材贸易和银行承兑业务,公司有业务部财务部等,员工有100人左右。经我确认,这页银行流水是我公司湖南xx贸易有限公司账户9xx8,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账户8xx8发生的转账情况,转账时间是2015年3月23日分别转账830万元和8055247.33元、800万元和7764083.33元。当时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联系的购买了830万元和800万元的银行承兑票,是我们公司出资8055247.33元和7764083.33元,所以是有相当的差额利息收入的。因为已经过了七八年了,业务员都更换了好几次,我记不起当时是谁联系的业务了,所以我也不清楚对手是谁,也不认识,反正银行的承兑票是全国通用的。表面上我公司就是获利了其中的差额,大约48万元左右,但是我公司也是要支付一定的利息的,所以真正的收入暂时无法计算。我们收到这些差额的收入是不可能支付给对手公司的。湖南xx工贸有限公司、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xx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新xx工贸有限公司其实也是和我的公司在一起办公的,五间公司的人员是重复的。对于这四间公司与广州市从化区相关银行购买银行承兑票的事情我也是知道的,当时我也有参与叫财务操作相关事宜。2015年3月4日,湖南xx工贸有限公司使用8717015元购买了广州市来时路公司的900万元银行承兑票,长沙xx贸易有限公司使用7747870元购买了广州市来时路公司的800万元银行承兑票;2015年3月26日,娄底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使用7470506.67元购买了广州市来时路公司的770万元银行承兑票。2015年4月1日,湖南新xx工贸有限公司和冯某任的账户分别转账275233元、80000元、270600元,这三笔钱就是湖南新xx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相关银行承兑票后(就是和上述的其他四间公司一样),得到对手转账的利息收入,因为当时的财务已经联系不上了,当时为何这样转账我实在记不起。但是我肯定这些利息收入是不会转账回广州从化区银行相关人员的。上述五间公司的银行承兑票的利息收入都是用于自身公司的经营,我不认识广州从化区银行相关人员,也没有接触过。 5.证人罗某强证言,证实账号为6xx3是我以前在从化xx银行贷款了1000万元左右时所开的卡。我不认识欧阳某仪这个人,这个224000元的入账我也不清楚,估计应该是从化xx银行的相关人员操作的,我记得2015年3月份开始我由于出现经济问题,无法偿还在xx的贷款,估计是银行见我没能偿还贷款就先帮我还款吧。224000元入账后,通过交易明细显示于2015年3月2日分两笔自动还款给银行了。我印象中是没有还任何钱给银行,因为我贷款前是抵押了我的一间酒店的,后来我还不上款后,银行就依法处理了我抵押的酒店。我记得是袁某松帮我前期收资料,陈某榆是当时的业务经理,黄某祥是当时的行长,还有一个是风控部的人,但我不记得他的名字,以上人员都是有份办理我的这笔贷款。后来我由于经营不善,1000万元的贷款我没办法还清,我当时有抵押了一栋别墅、两套房和酒店等物业,最后xx将我的负债资产包转让了他人。我认识黄某祥、沈某国、陈某榆,224000元入账前,我不知情,你们不拿这个明细给我看,我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事后,我没有还任何钱给黄某祥、沈某国、陈某榆等银行人员。我认识刘某伟,他是我的前女婿,但很多年前他就和我女儿离婚了,我也很久没见他了,我知道刘某伟也在从化xx行有贷款,后来也是坏账了。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 6.证人钟某波证言,证实账号为1xx0是我以前在从化xx银行贷款500万元左右时所开的卡。之前我和陈华及广州市海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再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向从化xx银行贷款共2000万元左右,其中我占500万元左右,也就是用以上账号1xx0来还贷款的。记得2014年年底,由于实控人陈某失联,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后解散,2015年1月起,我无法还款。据我1xx0的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2月27日活期现金存入的309000元的操作,不是我及公司存入的,我之前也不知道有该笔操作,估计是xx银行操作。具体情况你们要问从化xx银行。309000元入账后,通过交易明细显示于2015年2月27日自动还款308945.77元给银行了。我没有还任何钱给银行。我记得黄某祥是当时的行长,是黄某祥到我们公司推广业务时办理的贷款,具体银行经办人我不太记得。2000万元(包括我的500万元)全部坏账,至于后来如何处理海北公司和再捷公司我就不太清楚,好像走司法拍卖的程序。309000元入账前,我不知情,事后,我没有还任何钱给黄某祥等相关银行人员。 7.证人江某英证言,证实这个对账明细表格共5页,大部分是我根据江某明父子和xx公司的借款情况、还款情况、收取支付货款情况和相关转账账户制作的对账表,是我和江某钊一起制作的。江某明父子是知道这个对账表其中内容的,我没有转出去给其他人核实过,如果有转,是江某钊转出去同对方对账的,对方是谁我不清楚。2015年初,xx公司需要偿还借款和支付一些货款,由江某明负责同从化xx沟通申请贷款1000万元,后来2015年2月28日共放贷款1000万元到xx公司相关人员账户,之后江某明叫我将这1000万元转账到一个叫冯某任的账户,我就按照江某明的意思在2015年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分三次共转账1000万元到冯某任账户。经我对照对账表和冯某任账户流水,确认这1000万元后来转账了380万元给欧阳某仪,这是偿还在前江某明借王某文的380万元;转账100万元给江某钊,转账90万元给江某明,转账10万元给郭某文,转账10万元给江某钊,转账15万元给我账户,共605万元,还剩余395万元xx公司或江某明父子没有收取,我不知道这395万元的去向,但是对账表中备注“这400万由冯监控”(400万元就是指那395万元)和“400万开始合作”。我不清楚为何有400万元没有到我们公司的账户,直到xx公司破产这400万元也没有收到。这400万元江某明父子和xx公司没有使用支配权,我们没有使用过这个账户的钱,这个账户也不是我们控制的。这10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由江某明父子和xx公司承担支付。江某明父子、我及xx公司员工从放款开始至今都没有对这400万元进行催收。我也没有听江某明父子说过为何有395万元没有到账的原因。关于高健平的贷款,是2015年1月开始申请,是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人是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最后放款650万元,放款时间是2015年2月15日,收款是高健平xx账户,次日我就转账这650万元到郭伟文账户,再转账到我工行账户,同日转账1045万元到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公户,再分三次偿还1000万元到冯俊任账户,这笔贷款按照规定是用于支付货款的,但是这1000万元我听江某明说是用来购买xx的不良资产,至于具体怎样我就记不起。 8.证人潘某证言,证实我是知道xx存在小金库的,是一个叫做冯某任的人开的账户,这个冯某任是一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这个冯某任的账户是由陈某榆保管和操作使用的,全xx都知道陈某榆是听黄某祥和沈某国的指令做的。这个所谓的小金库的钱的来历,据我所知简单就是利息套利。去向,我知道就是使用小金库的钱用于购买银行的存款,有存款才可以放款。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江某明的供述,证实2014年底或2015年初,xx公司资金短缺,当时我找陈某榆沟通想再向xx贷款,陈某榆表示知道了他会上报,过了几个月,陈某榆叫我去银行说可以放贷,是以我江某明名义贷款350万元、以高某平名义贷款650万元合计1000万元,放款后第二天,江某英告诉我这1000万元要全部转回xx指定账户,当时江某英按照xx的意思分三次转了1000万元到xx指定账户,后来有395万元没有转回我xx公司。我记得当时陈某榆没有跟我说过要400万元留在xx账户由他们使用,是在放款后江某英告诉我的。从放款开始至今我都有向陈某榆催收这贷款,但是陈某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我,就是不给我转账剩余额400万元,我没有向黄某祥和沈某国催收过。这1000万元的利息和本金由我或者xx公司偿还,至今只是支付利息,没有偿还本金。贷款前我没有与陈某榆商量过要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我也没有承诺过要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出示江某英手机中提取文档名为:Book1.xls王某文的表格,我看不清楚里面的数据,也不知道什么是头寸费。 2.被告人江某钊的供述,证实我之前供述这1000万元贷款(高某平650万元加江某明350万元)是用于xx公司购买东莞市的五间铺位,现在想起我当时记错了,这次我会重新讲解这1000万元的使用情况。经我确认,这是xx公司相关款项明细表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对账表),这个表格是我姑姑江某英制作的,她制作这个对账表主要是记录我俩父子和xx公司的相关借款情况、还款情况、收取支付货款情况。如果她清楚款项的来去就会标记注明的,如果不清楚的,她也会问我俩父子的,我俩父子有什么资金出入也是会告诉她的,所以这个对账表的内容,只有我们三人是最清楚的。当然,这个对账表我也是微信发给黄某祥对过账的,黄某祥也是没有什么异议的,所以黄某祥也是清楚的。还有就是黄某祥和陈某榆也是知道的,因为我们曾发这个表给他们对过帐的,他们看过后没有异议也就是认可这个表的内容。这合计1000万元贷款主要是我父亲江某明去谈的,据我所知主要是同黄某祥谈的,具体细节我不清楚的。而xx在2015年春节左右就放款1000万元到xx公司相关的账户,后又转回到了黄某祥提供的冯某任的银行账户中,具体转账我就不知道了,是我姑姑江某英操作的。按照冯某任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和结合对账表,在1000万元(高某平650万元加江某明350万元)放款前,我xx公司曾向王某文借款380万元,2015年2月28日放款1000万元后并全部转账至冯某任的账户(2015年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分三次共转账1000万元,是我父亲江某明叫我姑姑江某英转账的),冯某任的账户于2月28日在转账380万元至欧阳某仪的账户,后来我知道这笔钱是偿还在前借王某文借款380万元。之后,我xx公司的相关账户陆续收到冯某任这个账户的五笔款项转账:2015年4月1日转账100万元到我账户(6xx4)、在2015年4月20日转账90万元给江某明账户(6xx7)、在2015年4月24日转账10万元给郭某文账户(6xx3)、在2015年5月8日转账10万元给我账户(6xx4),以及2015年12月29日转账15万元给江某英账户(6xx1)。这六笔转账共605万元,即还剩余395万元我xx公司的账户没有收到,我知道这395万元的去向,就是放在冯某任的账户里面,但是我们没有使用的权利。而且在对账表中有备注:“400万由冯监控”(400万元就是指那395万元)和400万开始合作的字样。这六笔款项我可以在冯某任的账户流水中指认出来。按照冯某任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和结合对账表,我xx公司贷款1000万元,只有600万元归我们支配和使用(还需要扣除在前380万元的借款),另外400万元是被xx指定放在冯某任的账户,由银行支配和使用,我们xx公司是没有支配和使用权的,这些是我父亲江某明去商谈的,我不知道我父亲同xx的高层有什么协议或者私下交易。反正我就是知道这400万元是留在冯某任的账户里面,由银行的人员支配和使用的。这1000万元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由我父子或者xx公司偿还,至今只是支付利息,没有偿还本金。我父子和xx公司从放款开始至今都没有对这400万元向银行进行催收。我认为既然是我父亲商谈的,他没有发话,我也没有多问,其他员工更加不会过问这件事的。我没有听说过这400万元能从冯某任的账户转账回来,也没有听我姑姑说过关于这400万元从其他账户转账回来,也没有以收现金的形式回来。当时借款前,我xx公司是资金紧缺的,十分需要资金周转,而且向黄某祥朋友借款380万元也无法偿还,黄某祥也是清楚我公司当时的状况,也可能怕自己的朋友的借款无法收回,所以黄某祥也是愿意我们公司再向xx贷款1000万元的。当时我父亲已经没钱了,其他银行已经不贷款给我们了,所以xx肯贷款,我父亲基本什么条件都敢答应的,所以那400万元为何不到我们账户的原因,应该是我父亲同银行达成相关协议,将400万元给银行使用。所以这1000万元的贷款大家是你情我愿的。 经其签认xx公司对账表共四页,证实对账单中“400万开始合作”、“400万由交冯监控”、“330万交冯监控使用”、“差额280万由冯支付小贷”,我不明白它们的意思,这四张对账单由我姑姑江某英微信转给我,然后再由我转给黄某祥对账。 3.被告人黄某祥的供述,证实2015年江某明、高某平以个人名义向从化xx贷款1000万元,我记得是江某明找到我说有用款需求,然后我就跟沈某国、蒋某忠等人商量,大家表示可以给江某明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但是在其资金松动时必须用400万元作为支持我们公司的资金。随后,业务部门就告诉江某明此方案,并要求江某明按照银行清单准备资料。江某明将资料给了我们银行以后,就按照流程一级一级审批,最终在2015年2月审批通过放款。放款以后就将1000万元转到江某明指定的账户,然后江某明通过金x市场有限公司将1000万元转到冯某任账户,冯某任的账户再经过操作给了江某明600万元,留下400万元作为公司私设账户使用。江某明贷款1000万元,必须从中返还400万元给我们银行我记得有沈某国、我、蒋某忠一起商量,其他人不记得了。返回四成是因为我们在贷款之前商量好了把贷款利息降低很多,这样长远来说江某明的贷款成本其实是降下来了的,我们双方都同意,我们也是为了他的企业做下去,毕竟如果这个企业做不下去,还欠我们企业那么多贷款,造成不良贷款,对我们企业和我们个人都不好,于公于私都是要贷款帮助他企业的。这400万元返还款项用于三个方面:1、支付头寸费用;2、银行支付其他不良贷款的利息或者本金(这是银行默认的规矩,相当于我们解决了对方用款困难,同时也需要对方在贷款额拿出一部分资金来解决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困难);3、积压的报销费用(吸收存款的拓展费用)等。这个账户是我们指挥陈某榆实际操作,他那里应该有具体的使用记录。冯某任账户这400万元实际就是我们公司高层用于公司运作使用的一个私人账户,我们三名高管拥有实际支配权,全部用于公司的用途,我个人没有使用里面的资金。这些资金就是班子成员决定放在冯某任的账户上,平时由陈某榆负责操作,我、沈某国、蒋某忠和陈某榆都有这个账户内资金去向的决定权,具体由陈某榆去操作的,不定时陈某榆会将这个账户的资金去向列表给我看,如果当时我看过是有异议的话,我会提出来的,如果当时都没有提出,就是没有异议了。该1000万元贷款是江某明主动提出的,具体由江某钊和陈某榆对接相关贷款事宜,当时这1000万元贷款具体哪里谈的我记不起,什么人在场我也记不起了。这1000万元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由江某明或者xx公司偿还。这400万元到了冯某任的账户,就与江某明无关了,由我、沈某国、蒋某忠和陈某榆决定这个账户内资金去向,这些资金最终是由我、沈某国、蒋某忠和陈某榆使用于银行,没有给回江某明或者xx公司。这400万元江某明是自愿给我们银行使用的,后来直到xx公司破产江某明也没有向银行索要这400万元,因为我们在前是经过商量的,才有这个400万元的,大家都是你情我愿的。 4.被告人沈某国供述,证实我知道黄某祥在xx系列贷款过程中,曾经将发放的贷款扣下一部分钱(后来我知道是400万元)用于xx的一些不良坏账或者支付相关不良贷款的利息,这是江某明和江某钊为了得到xx的贷款,和黄某祥商谈好的。我估计是江某明和江某钊主动给xx的,不过这件事主要是黄某祥去商谈的。黄某祥收取贷款的相关回扣(指400万元)时,没有在班子会提出来,我记得黄某祥有跟我说过这件事,我就对他说“你要收取这些贷款的回扣也是可以的,但是你要交给财务,进财务账,做营业外收入,以后开展业务由财务支出”,但是黄某祥说:“这样做不好,人多知道不好的”。我又说:“如果你坚持这样做会有风险的”。黄某祥说:“知道,我会注意的,我懂得怎样做的了”。我就知道黄某祥是决定收取这些贷款的回扣,我当时也是默认他的做法。我不知道黄某祥在xx系列贷款哪笔贷款中收取这400万元的回扣,我只是知道有这笔钱,但是具体放在哪个账户我不清楚,但我知道这个账户是由陈某榆保管,这个账户的资金我没有动过,也没有使用过,我记不起陈某榆有否向我汇报过这个账户的使用情况,陈某榆只会跟黄某祥汇报的,但是黄某祥同我说过会用这些收取的回扣款去购买存款,至于购买多少,我就不清楚,如何支出谁审批我不清楚。我知道冯某任在我们xx村镇银行开设的账户,这个账户卡号忘记了,户名就是冯某任,实际控制人是黄某祥。一开始开设这个账户的时候我是不知道的,后来黄某祥离职后,陈某榆才告诉我有这个账户,是黄某祥用于收取客户头寸费用的账户,里面还有一点钱,具体多少钱我也忘记了,因为时间过去太久了。这400万元头寸费用我有使用权,但是我不管业务,所以这400万元如何使用我也没有过问。我们不会在班子会或者我们几个领导碰头讨论怎样收取头寸费用和如何使用这些头寸费用,都是黄某祥一手控制并操作的。 5.被告人陈某榆供述,证实大约是在2015年2月江某明的350万元和高某平的650万元贷款合计1000万元人民币经过我们从化xx银行审批通过,于2月28日正式出款。然后从化xx银行将这1000万元打到了江某明指定的账户,然后江某明通过金x市场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到了我实际操控的冯某任的账户,虽然我实际操控这个冯某任的账户(账号:6xx5),但是实际我是没有话语权的,都是沈某国和黄某祥指令我来操作,我就相当于是这个账户的出纳。在贷款之前黄某祥就跟我说过这1000万元贷款出来以后,有600万元是支付给江某明使用,另外400万元则要转到冯某任的账户作为公司高层小金库使用。也就是说江某明的1000万元贷款,江某明实际到账600万元,400万元作为公司高层的小金库,这400万元是属于沈某国和黄某祥私人使用的,不属于xx也不属于江某明的。我不清楚这1000万元贷款是江某明主动找黄某祥需要贷款,还是黄某祥主动找到江某明要贷款出去。沈某国和黄某祥都有这个冯某任的账户的指挥权,这个账户实际就是沈某国和黄某祥的私人小金库,也是一个资金池,资金主要来源就是客户的贷款的费用(就像江某明的400万元),因为黄某祥和沈某国除了江某明外还有其他的贷款客户的,黄某祥和沈某国私人的钱是不会放在这个账户的。江某明贷款进入小金库的400万元用途有:1.购买存款用于xx银行揽储,也就是俗称头寸费;2.支付别的不良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本金。3.沈某国和黄某祥用于跑业务产生的招待费等。4.沈某国和黄某祥指令的其他费用。经过我翻看冯某任(账号6xx5)的流水,发现黄某祥叫我于2015年3月3日由冯某任账户转账至卓某妹账户的9000000元,后卓某妹账户转账9000000元至黄某祥控制的账户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时路公司),在来时路公司账户当中有六笔钱用于揽储:一、2015年3月4日,900万元半年银承(半年银承: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8717015元,来时路公司账户支付利息282985元。二、2015年3月4日,800万元半年银承,贴现7747870元,来时路公司账户支付利息252130元。三、2015年3月23日,830万元半年银承,贴现8055247元,来时路公司账户支付利息244753元。四、2015年3月26日,800万元半年银承,贴现7764083元,来时路公司账户支付利息235917元。五、2015年3月26日,770万元半年银承,贴现7470506元,来时路公司账户支付利息229494元。六、2015年4月20日,2000万元半年银承,贴现19430990元,冯某任账户支付利息569010元。七、2015年4月1日,2000万元半年银承(分三笔),贴现不清楚,冯某任账户支付利息275233元,80000元,270600元,共计625833元(因为时间不同,所以贴现率不一样)。综上所述,黄某祥共操作九笔揽储共8100万元,由冯某任账户和来时路公司账户共支付利息2440122元,即变相由小金库支出2440122元。黄某祥使用小金库的资金揽储共8100万元主要就是xx揽储多了,他和沈某国就可以放出更多的贷款,贷款多了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会更多的钱就放在小金库供他们使用,如此循环,小金库就会越来越多钱,所以这个小金库除了江某明的400万元外,还有其他的款项的。冯某任账户里面的钱有用于xx银行支付别的不良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本金。经过我翻看某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我确认了以下支付情况:一、2015年2月28日由冯某任的账户转账380万元到欧阳某仪的账户,然后当日由欧阳某仪的账户转账76000元到刘建伟的账户,转账224000元到罗某强的账户。罗某强是刘建伟的岳父,两人均是花都区人,是黄某祥和沈某国的客户,两人在xx有大约2200万元借款,当时刘建伟有800万元的坏账,现在情况我不清楚。这30万元是黄某祥叫我操作的。二、2015年4月3日,黄某祥叫我由冯某任的账户转账20万元到韩秀娟的账户,我不清楚这20万元是什么回事的。三、2015年2月27日,黄某祥叫我由冯某任的账户提现612000元,支付钟某波利息309000元和陈华利息303000元,因为月底要做帐,所以提前在江某明的贷款发放之前就支付这两个不良贷款的利息,等江某明贷款发放后再补充这612000元到冯某任的账户。钟某波和陈华是合作伙伴,是黄某祥的客户,两人(又或者是简称海北公司和简称再捷公司)在xx有大约2100万元借款,这2100万元全部是坏账(但是有抵押物,拍卖也不够偿还的)。现在情况具体如何我不清楚,这612000元是黄某祥叫我操作的。四、2015年4月15日,黄某祥叫我由冯某任的账户转账10100元到任保健的账户,21800元到董明星的账户,24600元到姚稳洪的账户用于偿还利息,其中任保健在xx有80万元的贷款现在全部坏账;董明星有7万元的坏账(后来其亲戚帮其偿还了);姚稳洪在xx有30万元的贷款现在全部坏账。这三人全部是黄某祥的客户。转账这56500元是黄某祥叫我操作的。五、2015年12月29日,黄某祥叫我由冯某任的账户转账15万元到江某英的账户。综上所述,黄某祥叫我共操作九笔支付利息共1318500元,由冯某任账户,即变相由小金库支出1318500元。暂时我可以确认的就是这些了,共计3758622元。这个冯某任的账户我不可以私自使用。黄某祥和沈某国都有利益(就是上述那些),我也有利益就是受到黄某祥和沈某国的重用和信任。这400万元算是xx高层的小金库,是由xx高层决定如何使用,算是江某明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xx依然发放贷款1000万元的回报来的,这也是黄某祥和沈某国同意贷款1000万元的前提。关于江某明借款1000万元,实际到账600万元,有400万元是黄某祥和沈某国使用,江某钊或者江某英是知情的,我记得江某钊问过我的,我记得答复过他的,而且黄某祥和沈某国交代我联系江某钊,按照江某钊的要求大约转账225万元,我后来分别按照江某钊的要求转账:江某钊转100万元,江某明90万元,郭某文10万元,江某钊10万元,江某英15万元。所以经过这样多次的转账,江某钊或者江某英是知情的。如果不是,为何这样长的时间,不见江某明和江某钊来吵要求放其他的款(即这400万元)。我实际控制的账户有冯某任(6xx5)和卓某妹(8xx2)的账户。黄某祥控制的账户有冯澄(不知什么银行和账户)和王某文(有xx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来时路公司的账户以及其妻子刘某聪的账户;可以操控的账户是(欧阳某仪,广州农商银行)。沈某国的控制账户我不清楚。 三、被告人江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 2016年5月,被告人江某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经营的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税款合计968487.2元,税额合计164642.8元。上述税款均已申报抵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回复说明,证实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在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没有进行实质经营,虚构经营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为4xx0,发票号码为1xx81至1xx91,金额合计968487.20元,税额合计164642.80元,价税合计1133130.00元。上述虚开发票涉及收入已申报纳税。”定性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30日接受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合计11张,已在当月全部认证抵扣税款164642.80元。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认定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过税务部门的核查: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的注册经营地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公路102号之三第四层,为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法定代表人高某平只是挂名,并未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江某明。金x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可查询到共接受了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接受了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2016年),金额合计311.32元,税额合计18.68元,价税合计330.00元。该公司于2016年5月期间向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下称xx机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金额合计968487.20元,税额合计164642.80元,价税合计1133130.00元,货物名称为生铁。该公司开具的发票明细显示该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为: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xx9。通过对该公司进、销项发票的票面填开情况分析,该企业无购进货物记录,所开具发票销售货物为生铁,进销货物存在有销无进的不一致情况。该公司2016年增值税申报取得应税货物销售额968487.20元,应缴纳增值税125266.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68.67元、教育费附加3758.00元、地方教育附加2505.33元,上述税费至今未实际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00元。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该公司没有缴交水电费、租金等记录。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该公司向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银行账户号(账号:6xx9)2016年的银行流水,只有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的报税扣款记录,对公账户维护费和电信公司的扣款记录,江某英和陈月平的少量转账收入,并没有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销售收入的收款记录,也没有相关销售成本的支付记录,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的资金运作特点。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该公司2018年9月6日至今的状态为非正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单位2019年7月10日、2020年7月6日及2022年7月20日被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法定代表人高某平只是挂名,没有实际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而实际控制人江某明及江某钊至今一直无法联系。综合上述票面稽核以及检查情况,金x公司在2016年期间,没有在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正常经营,银行账户资金异常,无销售货物收款记录,无运费支出记录,发票信息异常,通过系统查询的发票购进与销售记录存在不相符情况,进项发票没有购进生铁的记录,实际无缴纳税款,明显属于没有实际经营,虚构经营业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邝某莺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开始任职xx公司担任会计,主要帮xx公司申报做账,一直做到xx公司破产。经我确认,这13页资料就是xx公司的记账凭证(1页)、发票(11页)、发票明细(1页)。这11张发票就是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给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11张发票的发票总面额968487.2元,应缴税款164642.8元,价税合计1133130元。记账凭证是我制作的,我记起当时的一些情况,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是江某明和江某钊父子控制的实业公司。当时xx公司内还有几间公司的:分别是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xx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日某电机有限公司、广州市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这些公司都是江某明和江某钊父子控制的。我在xx公司工作几年了,这些子公司平时是没有人上班的,如果有人来检查的话,江某明和江某钊父子就会叫些xx公司的工人来冒充是这些公司的员工,而且我也没有见过这几间子公司有产品产出。开具上述十一份发票是江某明的意思,他叫公司的其他文员开发票的,之后交给我入账的。上述十一张发票有申报,即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使用这十一张发票去抵扣税款了,而且我记起当时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欠税的(这十一张发票的税款没有缴交,就是需要缴交164642.8元),一直到破产也是没有缴交的。据我所知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之后没有对这十一张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开具发票,xx公司有利益,可以有原材料使用,又可以作进项抵扣。 经其签认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张、记账凭证一张、发票明细一张,证实上述发票是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给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的,金x市场公司没有纳税,xx公司已抵扣以及十一张发票的明细表;记账凭证是其制作。 2.证人江某英证言,证实经我确认,这13页资料就是xx公司的记账凭证(1页)、发票(11页)、发票明细(1页),这11张发票就是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给广州市从化xx机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11张发票的发票总面额968487.2元,应缴税款164642.8元,价税合计1133130元。记账凭证就是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卖生铁给xx公司,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税款164642.8元,xx公司应当支付1133130元给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但是我是出纳,负责转账的,这些做账的事我不清楚。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高某平,实际控制人是江某明和江某钊父子。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是在xx公司内,该公司有没有工人我不清楚,有没有产品我不清楚,但是该公司的账户经常有资金往来(主要往来时间:2013年至2015年8月)。该账户的资金往来是我操作的,我是按照江某明的意思转账的。我不知道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产品,如何卖生铁给xx公司,我不记得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有否给相关员工交纳社保,也不清楚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后的运营情况。开具这样的发票是江某明的意思,我不知道有什么作用。 经其签认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张、记账凭证一张、发票明细一张,证实就是金x市场公司开给xx公司的记账凭证以及十一张发票的明细表。 3.证人高某平证言,证实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先的法人代表是江鸿钊,后来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姐姐高某英和姐夫江某钊就要将这家公司暂转到我名下,江某钊就在车里给了一份法人代表变更的材料给我签了名。我也不知道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的目的是什么。我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也不清楚该公司的情况、也没有拿过该公司的工资。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和xx公司一样,金x市场公司实际由江某明、江某钊他们管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江某明供述,证实2013年左右,我成立了金x市场公司,金x市场公司主营的是农贸市场,法人代表是高某平,是没有业务开展,也没有任何资产。如果金x市场公司有开给xx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实际交易,可能金x市场公司在2016年5月买了几批生铁交给xx公司使用,金x市场公司在6月底开具发票给xx公司。当时是这样的,因为银行已经基本不贷款给我们xx公司,公司经营困难,但是一直在经营。大约2016年年初,我记得就是向外借了一些钱分多次去购买“生铁”。记得是以金x市场公司的名义去购买的,然后是xx公司用于生产的。在2016年5月左右,我就将多次购买的“生铁”一次性开票,就是金x市场公司开具给xx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万元。我记不清楚金x市场公司开具给xx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用于抵扣。我记不起我是向谁借钱去购买“生铁”。如果金x市场有开发票,很可能是王某中、王某红借给我的钱买生铁。我记不起是在哪里购买“生铁”,购买“生铁”都是没有发票的。其在庭审时称金x市场公司是真实多批次向xx公司销售生铁的,我是按照实际贸易数量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整个贸易过程江某钊是不知情的。 2.被告人江某钊供述,证实2013年左右,成立了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高某平,平时基本没有业务(有也是基本的买卖),员工也是xx公司的员工,实际控制人是我俩父子。关于税票的问题,一直是我父亲江某明负责的,我不清楚。金x市场公司开具给xx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是2016年5月,当时xx公司是有生产的,所有银行已经没有钱给我们xx公司,就算有贷款钱也是不到我xx公司的,是拿来偿还在前的利息之类。总之,在2015年4月后,xx公司就已经没什么钱的。在2016年5月购买100多万元的“生铁”,并开具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不是我操作的,是我父亲江某明操作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综合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22年7月17日,某机关对黄某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龙路59号901房家中进行搜查,起获银白色苹果手提电脑一台、U盘一个;2022年8月17日,某机关对江某明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白石八队64号家中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证据。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扣押被告人沈某国持有的RedmiK40Gaming手机一台;依法扣押被告人江某明持有的苹果手机一台;被告人陈某榆持有的白色苹果手机一台、U盘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黄某祥持有的手机一台;被告人江某钊持有手机二台。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案发时已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 4.抓获经过,证实2022年7月2日,民警在北京市东城区门前东大街16-4号北京门前佳合宾馆215房抓获江某明、江某钊。2022年7月7日2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新天地街7号3203房抓获黄某祥。2022年7月15日17时许,民警通知陈某榆到某机关接受调查,后陈某榆主动到广州市某局从化区分局投案。2022年8月28日,沈某国主动到南宁市某局滨湖派出所投案,后广州市某局从化区分局民警前往广西将沈某国带回。 5.被告人沈某国前科材料,证实沈某国因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2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6.被告人江某钊对被告人江某明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江某明是xx机械公司的法人。 7.广州市某局从化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对江某明举报的关于从化区部分公职人员的线索,已依法移送从化区纪委、监委;江某明举报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违法犯罪的线索,正在核查中。 8.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江某明、江某钊、黄某祥、陈某榆持有的手机进行通信信息和多媒体信息提取,刻录光碟储存。 关于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问题。经查,有贷款人的贷款材料、银行流水、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获取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组织人员借用他人名义并虚构身份,指使他人制作虚假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购销合同等向从化xx银行贷款1250万元,后江某明、江某钊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xx公司所欠债务及利息、还有公司经营开支,并未用于贷款申请事项。贷款到期后又经两次“借新还旧”,江某明、江某钊仅归还6万多元贷款本金,经银行催收,至案发时至尚欠贷款本金1243万余元。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主观上既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的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骗取贷款罪。在江某明等人骗取贷款过程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对江某明、江某钊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问题。经查,有任职材料、授信业务审查(批)意见书、贷款发放审批表、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作为从化xx银行的董事长、行长,发放此笔贷款前明知江某明、江某钊是借用他人名义虚构借款用途的情况下,仍授意办理贷款人员放松调查,不严格审核相关贷款材料,故意违法审批通过发放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导致该贷款至案发时至也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关于被告人沈某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应为650万元的问题。经查,对于武某文、高某凌等十人每人50万元共500万元的个人贷款,有上述贷款首贷及“第一次借新还旧”的经办人员杨某勇、陈某权、邱某菲、赖某帆、袁某松的证言证实,因江某明、江某钊打通了沈某国和黄某祥的关系,xx公司的系列贷款在银行内是走形式的,经办人员都为相关贷款开绿灯,对贷款材料不认真审核,对贷款一路通过,且沈某国是知道xx公司十几人每人贷款50万元的事情,对此没有异议。能够与被告人沈某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xx公司10多个员工个人贷款50万元的事情黄某祥和其说过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沈某国作为xx银行董事长,对于上述贷款2014年底至2015年初的第一次发放及2015年底的“第一次借新还旧”虽不需审批,但其对相关贷款的发放情况是知情并同意的。到2017年6月“第二次借新还旧”时,有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作为经办人陈某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银行对于每次“借新还旧”均需重新审核,此次贷款人未提供自己的资信材料,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材料未依法进行审核,对于贷款资料虚假及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陈某榆已向风险委员会汇报过,作为委员的沈某国知情,因此被告人沈某国在“第二次借新还旧”时对武某文、高某凌等十人每人50万元共500万元的个人贷款参与了审批,并且在与上述十人重新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时作为法定代表人加盖了其私章,沈某国在庭审时供认其私章是需要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盖印,充分说明被告人沈某国明知上述十人的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虚假,仍予以发放,可以认定被告人沈某国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150万元。故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陈某榆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榆违法发放贷款金额应为750万元的问题。经查,在2017年“第二次借新还旧”时,陈某榆作为协办调查人提出对于xx公司系列逾期贷款进行重组化解方案,其中包括武某文、高某凌等十人每人50万元共500万元的个人贷款,陈某榆在上述十名贷款人《个人经营贷款调查报告》作为部门负责人签名审批。被告人陈某榆身为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对贷款人申请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贷款用途、偿还能力、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明知上述贷款材料虚假、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同意并向上呈批贷款调查报告,故应对其参与审批的共1250万元的贷款负责。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江某明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问题。经查,1.从主观上看,双方具有行、受贿的犯罪合意。有被告人黄某祥、沈某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贷款前黄某祥与江某明已对贷款1000万元的使用分配进行商量,江某明同意给400万元作为支持,沈某国知情并默认。有被告人陈某榆的证言证实贷款前,黄某祥已经告诉他1000万元贷款只有600万元给江某明,400万元要转到冯某任的账户作为高层小金库使用。另有证人江某英的证言“这1000万元我听江某明说是用来购买xx的不良资产”,上述供述与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贷款发放前,双方已具有行、受贿的犯罪合意;2.从行为上看,双方已实施行、受贿的行为。有银行流水、冯某任账户明细、xx公司出纳江某英制作的对账表、被告人陈某榆制作的“小金库”资金使用情况表等书证,一致证实2015年2月15日高某平650万元贷款、江某明350万元贷款到账后,随即全部转至xx公司江某英账户,再转入金x市场公司账户,再由金x市场公司账户分三次共转账1000万元到由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实际控制的冯某任尾号3505的账户,结合被告人陈某榆供述、证人江某英、冯某任、欧阳某仪、谭某娇、罗某强、钟某波的证言及指认书证,证实江某明将自己1000万元贷款主动转入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实际控制账户,其中605万元用于江某明还欠款、利息及公司经营开支,还有395万元留在冯某任账户由沈某国、黄某祥用于揽储、支付不良贷款利息等。3.从结果上看,对于被告人江某明,有证人江某英证言及其根据江某明、江某钊要求制作的对账表显示“江某明、高某平xx借款1000万元的用途”标注“400万交由冯监控”、被告人江某钊供述等证据,证实江某明是明知有400万元贷款留在冯某任账户中不能使用,上述近400万元贷款江某明及xx公司人员从放款至今都没有向xx催收过,也没有拿回使用,江某明一直至案发时还要向银行支付该1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及本金。对于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有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榆的供述及指认的银行交易流水、“小金库”资金使用表、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是冯某任账户“小金库”的使用者,被告人陈某榆听从两人指示对账户进行操作使用。综上,被告人江某明为成功贷款,将贷款的一部分交予时任xx董事长的沈某国及行长黄某祥使用,实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作为银行董事长、行长,利用发放贷款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被告人江某明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广州市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高某平,实际控制人是江某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金x市场公司从实地检查、核查发票、发票申报情况、检查资金账户、查询税务系统等方面进行核查后,认定金x市场公司在2016年期间,没有实际经营,虚构经营业务。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金x市场公司没有业务开展、没有任何资产;证人邝某莺证言证实公司没有工人上班、没见产品产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金x市场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没有经营业务。而证人江某英、邝某莺均证实开具发票是江某明的意思,被告人江某明也供认是自己让人开具发票的,综上,被告人江某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有证人江某英、邝某莺的证言证实开具发票是江某明的意思,被告人江某明供述让金x市场公司给xx公司开具发票的事情是自己交待人开的,江某钊全部不知情,与上述证人证言能够印证。被告人江某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一直未有供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江某钊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根据某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证实被告人江某明具有立功情形,故其辩护人提出江某明构成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钊参与了组织人员去银行申请贷款、提交虚假贷款材料等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并非次要、辅助作用,故江某钊不构成从犯,其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国虽是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于违法发放贷款,其事先参与预谋,事中积极配合,也是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要实施者,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依法不构成从犯,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国是自首、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榆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罪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处罚;被告人江某明在贷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处罚;被告人江某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幅度处罚。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贷款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及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幅度处罚。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以上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沈某国违法发放贷款罪金额有误,经查,被告人沈某国对于高某华、杜某有各50万元共100万元的个人贷款材料未进行过审批,在“第二次借新还旧”时该两笔贷款也未列入重组,沈某国不应对此1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负责,故本院予以纠正。扣押被告人江某明手机一部、被告人江某钊手机两部、被告人黄某祥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某榆手机一部,非本案作案工具,由某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江某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9年8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江某钊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沈某国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某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榆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责令被告人江某明、江某钊向被害单位广州从化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退赔12438508.86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某国、黄某祥、陈某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违法所得39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江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违法所得164642.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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