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骗取贷款罪 vs 贷款诈骗罪 · 刑事风险分析与广东类案检索》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城的上述犯罪事实及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9月30日变更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被告人陈国城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关于贷款户陈国城涉嫌骗取贷款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抵押登记查询表》《查封表》《证明材料》《贷款档案》《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房屋买卖合同》《客户成交确认单》《委托书》《公证书》《收款收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布吉街道京南华庭商铺改造事宜的复函》《布吉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关于布吉街道京南华庭二楼商铺(京南时代公关)的情况说明》《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施工建设)通知书》《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深圳市京南时代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京南时代公馆的广告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施工合同》,建行汕尾市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海丰农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秦北浪、邓志超、陈国城的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及涉案商铺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卓节明、王镇区、蔡莹莹、林景样、黄学文、罗烈长、叶心怀、陈伟先、秦北浪、郑汉锦、张健、梁巧玲的证言,被害人林新花、刘金兰、周杏萍、马皓天、吴昊、李红、马子华、谢曼雄、邱晓春的陈述,被告人陈国城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囯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又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国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国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国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在案发后与陈伟先退还林新花、刘志伟、刘金兰、周杏萍、刘毅平、马晧天等6名购房者定金共人民币1071816元,取得刘金兰、刘志伟、刘毅平、马晧天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国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国城退出骗取的贷款本金人民币8076331.91元,归还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现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