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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一、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子明系应城鸿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油制品加工、销售、运输等。2009年期间,为将应城鸿祥公司的石油制品通过铁路运输从湖北省应城东站顺利运往四川、重庆,周子明找到时任武汉铁路局调度所方案调度室主任吴某2(已判刑),让其帮忙办理发送运输危险品资质及成品油进川核定表、查某,同时请求其在调度配车方面予以便利,并承诺每发送一个油罐车给与吴某21500元好处费。吴某2通过北京中特物流公司副总经理欧某兵为应城鸿祥公司办理了发送运输危险品资质及成品油进川核定表,后又利用其分管特运及油罐车的调度及管理的职权,及时为应城鸿祥公司调配空油罐车,保证鸿祥公司快速运输石油制品。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周子明分八次向吴某2支付好处费共计81万元,吴某2将其中23万元据为己有,剩余58万元转交给了欧某兵。 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并经与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 1、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周子明在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7日的出入境情况。其中,2014年1月30日至5月6日前往美国5次。 2、边控协查函:证实2014年5月20日,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因本案申请国保处对出逃美国的周子明申请边控措施。 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周子明被追逃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吴某2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判决书中认定,2009年至2012年,吴某2利用担任方案调度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鸿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明在油罐车的配车、发车、调度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周子明钱款8次共计81万元,其中58万元其转交给帮周办理危险运输品资质和石油制品入川查某的欧某兵,其个人自留23万元,吴某2受贿的数额认定为23万。 5、应城鸿祥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实应城鸿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企业经营范围。该公司从事石油制品加工、销售、运输业务。 6、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实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及企业经营范围。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股东为周子明、彭某5华,法定代表人是周子明,该总司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2008年12月25日,同案人吴国俊被聘任为武汉铁路局调度所方案调度室主任(正科级),解聘其特调室主任职务。 8、特运调度室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证实特运调度室主任负责全局军运、特运及油罐车的调度及管理工作。 9、银行账户明细表、客户回单、转账凭证:证实①吴某2尾号为9291的建行账户于2009年6月8日由应城鸿祥公司尾号为3001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2010年6月14日、6月17日、6月28日由彭某5尾号为6181的建行账户分别转入10万元、10万元、15万元,同年7月13日由彭某5尾号为6181的建行账户转入16万元,2012年11月20日由鸿祥公司尾号为2412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3万元;②2009年7月19日,吴某2尾号为9291的建行账户向欧某兵尾号为5891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 10、银行账户明细表、开户信息:证实①吴某2尾号为0451的工行账户于2012年6月13日两次由周子明尾号为8855的湖北银行账户转入7万元;②2012年3月8日、3月12日由欧某兵分别转入10万元。 11、账户明细、客户回单:证实李某1健尾号为0256的建行账户于2011年5月3日转给欧某兵尾号为5891的中国银行账户50万元。该回单从吴某2住所出搜得。 说明:上述第9、10、11项证据,证实①周子明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吴某2共81万元,其中,通过应城鸿祥公司账户转账支付23万元,通过彭某5账户转账支付51万元,通过周子明账户转账7万元②吴某2通过自己账户转账支付欧某兵8万元,吴某2又通过李某1健账户转账支付欧某兵50万元。 12、装车明细、铁路货票:由武汉铁路局货运营销中心出具,证实应城鸿祥公司通过吴某2从应城东站发送石油制品运输车辆到四川、重庆等其他地方的情况。发车明细表显示,应城鸿祥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11月16日,从应城东发送石油制品到四川、重庆及其他方向922辆,其中发往四川、重庆地区719辆,其他方向203辆;铁路货票显示,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应城鸿祥公司从应城东站发送石油制品共765辆。 (二)证人证言 1、欧某兵:第一份笔录证实吴某2找欧某兵帮应城鸿祥公司的周子明办理特殊危险品运输资质,承诺办成了会给欧某兵费用。后吴某2让欧某兵帮忙办查某,也承诺会分一部分钱给欧某兵,但都没有兑现,且之前吴某2欠欧某兵十几万元也没有还。2009年7月19日,吴某2打给欧某兵的8万元可能是二人之间的借款,也可能是协调查某的钱。2011年欧某兵因做生意需要钱,就打电话让吴某2还钱,并说之前承诺的费用也没给。 第二份笔录证实吴某2找其帮周子明办理运输危险品资质和入川的查某,并承诺给其代理费。2009年7月19日吴某2往其账户上存了8万元,2011年5月3日转账50万元,共58万元。后吴某2向其借钱,2012年3月8日、3月12日,其往吴某2账户存入20万元。 2、李某1健:证实其是吴某2的表弟,其有一张尾号为0256的建设银行卡一直由吴某2使用。 3、彭某1证实其是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的出纳,周子明的妻妹。其按照周子明的安排,从自己尾号为6181的银行卡内向吴某2尾号为9291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分4次转账共计51万元。尾号为6181的银行卡是公司走账用的,卡上的钱是重庆綦江石油卖油的钱,上面的钱只有周子明和彭某5华有使用权。 4、李某1柱刚:证实其是武汉铁路局货运营销中心策划部长。2013年4月以前,通过铁路向云、贵、川三省运输石油制品,必须要有铁道部审核的查某,并要求货主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吴某2曾把鸿祥公司的周子明介绍给李某1柱刚认识,让其在计划上帮帮忙。周子明每月都有几十车油发往四川,都办的有查某。 5、彭某3中(已判刑):证实其任应城鸿祥公司的财务经理期间,按照周子明的安排,于2012年11月从应城鸿祥公司尾号为2412的农业银行账户向吴某2尾号为9291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周子明说这些钱是付给吴某2的调车费,因为油罐车比较紧张,需要吴某2帮忙调车;2009年6月8日彭某3中按照周子明的安排从应城鸿祥公司尾号为3001的中国银行账户向吴某2尾号为9291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当时周子明没有说这笔钱的用途,在公司账上挂账处理。其没有用周子明的个人账户给别人付过钱,2009年以后,银行为了防范风险,就不能使用周子明的账户给他人打钱,周子明的卡应该是他自己在使用。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周子明:否认向吴某2行贿。称从2008年认识吴某2,没有专门找过吴某2帮忙让其提供用车便利,吴某2都是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办理审批用车。在申请用车时,没有向吴某2付过好处费。 检察笔录1:称吴某2只是介绍了中介给鸿祥公司,通过中介油车可以得到核准去四川。2011年春节前,进四川的油车都很难批准,吴某2说可以介绍中介给周子明。周子明没有见过中介的经营范围、资质等,但对方有开发票给周子明。按照一辆油车1500的中介费,由公司会计打到中介提供的账户。具体介绍中介是吴某2带着周子明的弟弟周某1去谈的,对方是个湖南人,在北京也有业务。除了中介费用以外,周子明没有给吴某2好处费用。周子明不知道吴某2有没有从中获得好处。周子明和吴某2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 检察笔录2:因为进川的车紧张,所以应城鸿祥公司要通过吴某2介绍的中介配车,每个车收取1500元的费用,这是吴某2和周某1说的,周某1再告诉周子明。支付的中介费用由应城鸿祥公司的出纳打到中介代理公司,打钱时一般出纳会让周子明签字。应城鸿祥公司和吴某2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姓欧某的男子为应城鸿祥公司办理到资质,好像给了20万元,是周某1通过应城鸿祥化工或者周子明的个人账户转出去的,转给谁的账户不清楚。 2、吴某2(男,已判刑):供述2005年至2008年吴某2任武汉铁路局特调主任一职。2008年以后,因为蓬调室和特调室合并之后,吴某2任方案室主任,具体分管的还是特调这一块的工作,主要负责军用、超限运输、油罐运输。 2008年周子明开始走油时,没有发送危险品资质,吴某2通过北京中特物流公司的副总(民营企业)欧某兵帮助周子明搞的资质。后来,周子明想走油进川,但因为中石化和铁道部签订了进川协议,进川的油车需要查某(查某是石油进川的审批,没有查某是不能随便进川)。周子明找到吴某2帮忙,提出来要给钱,并问吴某2需要多少钱。但吴某2称搞不到。周子明让吴某2想办法找铁道部的人解决,吴某2答应。吴某2找到欧某兵,欧某兵认识铁道部的人,欧某兵答应帮忙,但要收一定的费用,吴某2和欧某兵商量好,1500元一个车,除开需要的费用,剩下的吴某2与欧某兵平分。吴某2把欧某兵需要收取1500元一个车的情况告诉了周子明,周子明答应。(另一次表述,周子明找其帮忙时,曾许诺给好处费,1500元的好处费是欧某兵提出来的,吴某2就和周子明商量一个车给吴某21500元。)后来吴某2没有记这个账,但大概数字差不多。 周子明把需要查某的走车数量和到站告诉吴某2,吴某2报给欧某兵,欧某兵去跑核定表,核定表审批下来之后,就会发给铁路局运输处管计划的李某1柱刚,李某1柱刚请求吴某2批计划,吴某2就可以按照查某给周子明批车。核定表只是通行证,有核定表后要由吴某2来调度配车,周子明的油才能及时成功发运。因为如果报走油的车站没有空车,核定表计划就会落空。 吴某2帮周子明一共走了600个车左右。按照约定,周子明通过银行转账分批打给吴某281万元,包括2009年6月8日吴某2向鸿祥公司借20万元,但后来周子明找吴某2搞查某后,吴某2提出这笔钱从走车的费用里减掉,周子明同意。2010年周子明安排彭某5打了10万元给吴某2。2010年6月17日、28日周子明安排彭某5打了25万。2010年7月13日,彭某5打了16万。2012年6月13日,周子明转了两笔共7万元钱。 吴某2从周子明处收到的钱,其中58万给了欧某兵,包括2009年7月19日吴某2转给欧某兵8万元,是欧某兵帮助办理发送危险品资质的钱。2011年5月3日吴某2通过李某1健的账户转给欧某兵50万元。除了上述的58万,其余的钱款大部分被吴某2赌博输掉,另外用了一部分。 二、被告人周子明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的事实 被告人周子明于1995年左右进入石油化工行业,于2001年在东莞成立公司经营石化产品贸易业务。随着生意规模的不断扩大,周子明逐步将业务扩展到湖北、广西、重庆,并陆续控制了多家公司。其中,周子明控制并位于东莞市的公司有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位于湖北省应城市的公司有应城鸿翔公司、应城鑫华公司,位于重庆市的公司有重庆綦江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的平某明公司。2008年起,周子明因油库建设等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大量融资,后由于金融危机、银行贷款业务收缩以及市场行情恶化等,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至2012年生产经营活动已基本停顿。为维持公司运转,周子明于2011年起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多家银行融资以归还其它到期借款。为套取资金,周子明通过向银行提交虚假的企业审计报告、虚构公司经营状况和提交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资金用途等方法,骗取多家银行向其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套取了巨额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骗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承兑汇票的事实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周子明以房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及个人作为担保,向被害单位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对其实际控制的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给予最高额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3年使用期限内,上述四家公司可以以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等方式循环使用该6亿元额度。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审批同意后,周子明以上述四家公司为主体,先是于2012年7月、10月采用与武汉佳洲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佳洲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平某明公司等签订虚假油料购销合同的方法骗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2亿元(其中,虚构向武汉佳洲公司购买油料而骗取贷款的有①2012年7月通过东莞东某2公司骗取贷款5000万元②2012年7月通过东莞丰某公司骗取贷款3000万元③2012年10月通过博然集团公司骗取贷款5000万元,虚构向平某明公司购买油料而骗取贷款的有④2012年7月通过东莞丰某公司骗取贷款7000万元),周子明后又于2013年6月、10月和2014年3月,与其实际控制的应城鑫华公司、平某明公司等单位签订多份虚假燃油购销合同和开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提交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后即作废处理),伪造购买燃油需要资金的假象,骗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银行贷款1500万元(其中通过东莞东某2公司骗取贷款500万元,通过东莞丰某公司骗取贷款1000万元)和骗取承兑汇票累计19张共计2.3883亿元(其中通过东莞丰某公司骗取承兑汇票金额1.4282亿元,通过博然集团公司骗取承兑汇票金额5317万元,通过东莞东某2公司骗取承兑汇票金额4284万元)。 经统计,周子明以上述方式共骗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1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2.3883亿元,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其它银行的到期贷款和交纳保证金以向银行继续申请开具承兑汇票,以及偿还其他人员的借款。 另查明:①2014年4月,周子明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款1亿元。②2014年5月4日,东莞东某2公司一笔538.51万元的承兑汇票发生逾期不能还款,周子明及其控制的博然系公司资金链断裂;③根据中国银监会东莞监管分局《关于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情况的报告》、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所作《关于广东博然石化集团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的情况汇报》,至2014年5月14日,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授信敞口余额合计为3.787931亿元(东莞辉明公司敞口余额为0元);④扣除新奥燃气38%股权、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的100%股权,经过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评估的其他抵押物的价值合计3.8699397亿元。 2、骗取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贷款的事实 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周子明以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周子明、周某2为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方式,以东莞丰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浦某银行东莞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浦某银行东莞分行授予东莞丰某公司5800万元保理融资额度。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周子明分别以三份虚假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及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提交银行后即作废处理)等资料,虚构东莞丰某公司向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销售燃料油的事实,并通过将上述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浦某银行东莞分行的方式向该行骗取贷款5300万元。上述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其它银行的到期贷款和交纳保证金以向银行继续申请开具承兑汇票,以及偿还其他人员的借款。该530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3、骗取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承兑汇票的事实 2013年3月,被告人周子明以其实际控制的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为满足贷款条件,周子明授意应城鸿祥公司会计田某1平(已判刑)修改上述两家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月度财务报表,将该两家公司正处于亏损的事实伪造成盈利状态,并安排应城鸿祥公司财务负责人彭某3中(已判刑)全权办理贷款。同时,周子明还以应城鸿祥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械设备、铁路专用线、成品油等作抵押,并附加重庆綦江公司、周子明本人以及彭某3中等人保证,以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授信1.30亿元。后经湖北银行审批,应城鸿祥公司获授信额度7000万元,应城鑫华公司获授信额度5000万元,使用期限均为1年。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周子明安排下,彭某3中、田某1平以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与周子明实际控制的东莞丰某公司、江西鑫然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多份虚假燃油购销合同,伪造购买燃油需要资金的假象,多次骗取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笔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7笔。经统计,周子明以上述方法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共骗取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资金7000万元。所获资金共计1.2亿元主要被周子明用于支付广州天然气公司的货款,偿还其它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到期贷款,偿还其他社会人员的借款,以及交纳保证金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等,且至今尚未归还。 4、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的事实 2013年9月,被告人周子明以应城鸿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为满足贷款条件,周子明授意田某1平伪造应城鸿祥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将应城鸿祥公司正处于亏损的事实修改为盈利状态,并安排彭某3中办理贷款。后,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应城鸿祥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机械设备等作抵押,60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应收账款质押,附加周子明本人以及彭某3中的最高额保证。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周子明安排下,彭某3中、田某1平以应城鸿祥公司与周子明实际控制的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虚假燃油购销合同,伪造购买燃油需要资金的假象,3次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000万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周子明还安排田某1平修改应城鸿祥公司月度报表,伪造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签订的燃料购销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并通过开出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后再作废的方式,3次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骗取国内保理贷款共计6000万元。所获资金共计1亿元主要被周子明用于偿还其它借款等,且至今尚未归还。 5、骗取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承兑汇票的事实 2013年6月,被告人周子明以应城鸿祥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为满足贷款条件,周子明授意田某1平伪造应城鸿祥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将该公司正处于亏损的事实修改为盈利状态,并安排彭某3中办理贷款。2013年6月25日,应城鸿祥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成品油仓储设施以及部分机器设备、应收账款债权等作抵押,附加周子明、彭某3中的最高额保证,获得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1.39亿元授信,其中存量固定资产贷款5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8000万元。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周子明安排下,彭某3中、田某1平以应城鸿祥公司与周子明实际控制的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燃油购销合同,伪造购买燃油需要资金的假象,两次获取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及流动资金贷款资金1500万元共计3500万元。周子明还安排田某1平修改应城鸿祥公司月度报表,伪造应城鸿祥公司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并通过开出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贷款后再作废的方式,两次获取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的国内保理贷款共计5500万元。所获资金扣除承兑汇票所需缴纳的保证金1000万元,共计8000万元主要被周子明用于偿还其它借款等,且至今尚未归还。 综上,周子明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金额共计7.317931亿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并经与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并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 骗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承兑汇票,骗取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贷款的证据 (一)书证 Ⅰ.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融资的书证 1、申请中信银行授信的资料:有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等,证实2012年3月起,被告人周子明以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的名义作为甲方与乙方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多份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在2012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期间与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连续多笔债务的履行提供最高额度6亿元的抵押担保(部分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2011莞银信字第11X596号《综合授信合同》授信的1.2亿元包含在该6亿元额度内),抵(质)押情况详见下表。 合同性质 签订日期 甲方 抵(质)押物 估值(万元) 担保期限 主债权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2.3.28 周子明、 丰凯公司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 959.013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周子明、彭惠华、盛达公司 18间商铺 447.293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鑫华公司、盛达公司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 744.973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东福公司 东福公司应收账款 3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博然集团公司 博然公司应收账款 3年 6亿元 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辉明、丰凯、东福、博然4公司 东莞油库、平南油库的油品 22845.753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2.3.28 辉明公司 生产设备、油品等 3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丰凯公司 生产设备、 油品等 3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东福公司 生产设备、 油品等 3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博然集团公司 生产设备、 油品等 3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东福公司 新奥燃气38%股权 10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盛达公司 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 10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东莞鑫华公司 公司经营权及收益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3.28 周子明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彭惠华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辉明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丰凯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东福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博然集团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应城鸿祥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重庆綦江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3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辉明公司 应收账款3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丰凯公司 应收账款3年 6亿元 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2012.5.27 平南辉明公司 油品 6亿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7.10 平南辉明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平南辉明公司 土地使用权 4773.433年 3341.401万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周子明、彭定忠 平南辉明公司股权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4.3.28 谢杨满、谢志明、邵赞满 酒店房产所有权 5005.401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彭惠华 鑫润加油站100%股权 10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东福公司 土地使用权 2720.585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周子明 鑫然加油站20%股权 5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鑫润加油站 土地使用权 220.2695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鑫润加油站 土地使用权 408.9185年 6亿元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谢杨满 谢岗常满油料供应站100%股权 10年 6亿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常满公司 土地及房产 573.781年 6亿元 说明:以上经过评估的抵押物的价值合计3.8699397亿元,其它未经评估的抵押物中,如新奥燃气38%股权、鑫华公司100%股权等较有价值,全部抵押物价值应在6亿元左右。 2、有综合授信合同(2012莞银信字第12X199号)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2012莞银承额度字第12X199号),证实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2012年3月28日向东莞辉明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博然集团公司给予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并核定上述四家公司最高汇票承兑额度为6亿元,使用期限均为3年。 3、通过武汉佳洲公司走账的证据:有购销合同复印件、单位借款凭证复印件、往来户明细表、交易明细电子凭证等,经被告人周子明和武汉佳洲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某3确认,证实周子明分别以博然集团公司、东某2公司、丰某公司为主体与武汉佳洲公司签订编号为DF201200720、FK201200721、BR20121015001的三份购销合同向其购买燃油,并据此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共计1.30亿元,银行放款后上述三家公司将资金转账给武汉佳洲公司,武汉佳洲公司再分别转给周子明控制的其它公司。周子明、吴某3确认上述三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仅用于周子明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办理贷款。具体资金流转情况如下: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签订日期 贷款金额 放款日期 转账日期 DF201200720 东福公司 武汉佳洲公司 2012.7.205000万元 2012.7.242012.7.25 FK201200721 丰凯公司 2012.7.213000万元 2012.7.252012.7.26 BR20121015001 博然公司 2012.10.155000万元 2012.10.192012.10.22 4、委托付款证明、受托付款证明(回执)复印件:经被告人周子明确认,证实其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1.3亿元通过武汉佳洲公司走账后,再转到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的情况。其中,东莞东某2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委托武汉佳洲公司向应城鸿祥公司付款5000万元,东莞丰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委托武汉佳洲公司向应城鸿祥公司付款3000万元,博然集团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委托武汉佳洲公司向东莞东某2公司付款5000万元。 5、通过平某明公司走账的证据:有购销合同、单位借款凭证、往来户明细表、交易明细电子凭证打印、网银国内跨行大额汇款凭证等,经被告人周子明确认,证实东莞丰某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与平某明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据此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7000万元。中信银行东莞分行2012年7月23日发放该笔贷款后,周子明于次日先是分多笔将该7000万元转账至平某明公司,再从平某明公司账户转账2455992元至东莞东某2公司、转账42554008元至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还债)、转账24990000元至博然集团公司。 6、购销合同及银行流水等:经平某明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3确认,证实(1)该份签订于2012年7月15日,内容为东莞丰某公司向平某明公司购买9500吨(单价7500元/吨)、总金额共计7125万元的燃料油的购销合同(FK201200715)内容是虚假的。(2)2012年7月24日,东莞丰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账户75×××78向平某明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88×××01先后汇入9笔共计7000万元的资金是被告人周子明过账用的,汇入当天即转入周子明控制的东莞公司的银行账户。(3)2012年7月24日,由周某3操作,平某明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88×××01汇出4255.4万元至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15×××71;汇出2499万元到博然集团公司在中信银行的账户74×××37;汇出245.599万元到东莞东某2公司的银行账户74×××68。 7、通过应城鑫华公司走账的证据:证实(1)有侦查机关调取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承兑汇票或贷款资金的支付凭证及汇总表等,经应城鑫华公司财务负责人彭某3中辨认和核对,确认编号为DF-13-10-21A、DF2013063001、20140303001、20140318001、20140320001、20140321001、20140307001、FK20130610001、20140319001的9份购销合同均未实际履行,该9份合同签订于2013年6月、10月和2014年3月,卖方为应城鑫华公司,买方有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博然集团公司。周子明通过上述9份合同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共申请到19张、合计2.3883亿元的承兑汇票,其中东莞丰某公司申请开出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4282亿元,博然集团公司申请开出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317万元,东莞东某2公司申请开出承兑汇票金额合计4284万元,收款人均为应城鑫华公司;另有2笔合计1500万元的贷款(东某2公司贷款500万元,丰某公司贷款1000万元),共计21笔融资。(2)有情况说明、业务凭证、交易受理凭证等,由彭某3中提供并确认,证实2013年11月15日至11月18日期间,应城鸿祥公司工商银行账户分三笔汇入彭某3中农业银行账户资金。其中,11月15日分别汇入由彭某3中账户3000元、406620元,并于当日由彭某3中账户转出244500元到李某1惠龙的城商银行账户,转出165120元到陈嘉欣的工商银行账户;11月18日汇入彭某3中账户242500元,并于当日由彭某3中账户转出242021.80元到李某1惠龙的城商银行账户(剩余478.20元应该是货款结清之后的余款),以上三笔由彭某3中账户转出的汇款用途均注明是“石某油款”。 8、增值税发票、质押发票清单:经博然集团公司税务会计曾某1确认,证实曾某1按照被告人周子明指示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博然集团公司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开具日期是2013年9月16日,开出后均进行了作废处理。 9、审计报告:证实东莞辉明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度、东莞丰某公司于2011年度、东莞东某2公司于2011年度、博然集团公司于2011年度、应城鸿祥公司于2009年、2010年度和重庆綦江石油公司于2011年度的企业审计情况。审计报告显示,上述企业在相应审计年度内均为盈利状态。 10、申请贷款提交的其它资料:有东莞辉明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市博然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博然集团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应城鸿祥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以及多份购销合同等,证实被告人周子明、彭某4夫妇是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应城鸿翔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平某明公司的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并结合证人证言和周子明本人供认,东莞辉明公司、东莞丰某公司、应城鑫华公司是周子明控制的公司。 说明:工商登记资料中东莞辉明公司的股东周某6、王某1分别是周子明的堂哥、外甥,东莞丰某公司股东周某10、周某4分别是周子明的堂哥、妹妹,应城鸿翔公司、平某明公司的小股东彭某3中是彭某4之弟,应城鑫华公司持股份83.37%的龙某1系应城鸿翔公司的门卫(另外股东是周子明)。 11、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武汉佳洲公司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及交易流水的情况。 Ⅱ.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融资的书证 1、东莞丰某公司向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融资的资料:有融资额度协议、保理融资申请书、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实2014年1月26日,东莞丰某公司与浦某银行东莞分行签订协议,约定浦某银行东莞分行授予丰某公司5800万元保理融资额度,期限为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保证人为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周子明、周某2;后东莞丰某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17日、3月5日、4月21日以三份虚假的燃料油采购合同(合同号分别为FSG140125001X、FSG14022500、FSG140325001X)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向浦某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保理融资合计5300万元并获得发放。 2、未还贷款等资金汇总表、银行流水:证实浦某银行东莞分行向东莞丰某公司发放上述5300万元贷款的情况,该行根据东莞丰某公司申请分别将上述款项转账至东莞东粤贸易公司、东莞辉瑞贸易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等账户,该5300万元至今未获清偿。 3、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经被告人周子明确认,证实其为了骗取浦某银行东莞分行5300万元贷款,虚构与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了3份燃料油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1月到3月,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80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增值税发票也在打印出来后作废。 4、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陈某2确认燃料油采购合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等,证实该公司与丰某公司仅有两次业务往来,分别是2014年1月16日,该公司向丰某公司购买3000吨燃油,支付货款2040万元;2014年4月11日,向丰某公司购买3000吨燃油,支付货款1890万元。陈某2确认以下材料全部是虚假的:三份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与东莞丰某公司的燃料油采购合同(合同号FSG140125001X,签订时间2014年1月25日;合同号FSG14022500,签订时间2014年2月25日;合同号FSG140325001X,签订时间2014年3月25日);三份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与博然集团公司的燃料油采购合同(合同号FSG140116001X,签订时间2014年3月25日;合同号FSG140328002X,签订时间2014年3月28日;合同号FSG140330003X,签订时间2014年3月30日);12张博然集团公司开具给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的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0934595、20934596、20934597、20934598、20934599、20934600、20934621、20934622、20934623、20934624、20934625、20934626);69张增值税发票(票号15933431-15933440等10份、15933442-15933447等6份、24666086-24666116等31份、24666144-24666165等22份)。 (二)证人证言 第一组博然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证实的情况 1、王维健:证实博然集团公司组成及业务情况等。①博然系公司基本情况。博然集团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股东是周子明和彭某4,主要经营范围为成品油的贸易。王维健2011年初开始在博然集团公司工作,2012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3月辞职。博然集团公司在东莞的关联公司有东莞丰某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在东莞市以外的公司有重庆綦江公司、应城鸿祥公司、平某明公司,这些公司先后成立于1998年至2011年,实际控制人都是周子明、彭某4,经营范围均是与石化产品有关的业务。②博然系公司人员架构。博然集团公司总经理是王维健;财务总监卢某和,财务人员有彭某6、李某1天凤、李某1秀萍、曾某1;业务副总代笠,下属韦某;仓储副总王某2,下属也是韦某(统计员);融资负责人陈某1,彭某6兼任融资部人员。东莞鑫华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辉明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没有固定工作人员,除东莞鑫华公司在石某有个加油站以外,其余4家公司都是单纯的贸易公司。重庆綦江公司负责人是陈某3忠、业务主管是陈某4,应城鸿祥公司负责人是张某1,平某明公司负责人是代笠、业务主管是龚某。③博然系公司的经营情况。博然集团公司在东莞的公司只有东莞鑫华公司在石某的加油站有实体实际经营,其他公司都是空壳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应城鸿祥公司、平某明公司均有实体经营,主要是成品油的仓储和销售,包括车船使用的汽、柴油以及航空煤油。东莞鑫华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平某明公司都具有经营成品油的资格,其中东莞鑫华公司为成品油零售,其他三家公司均为成品油批发。以买成品油为例,石化产品的采购流程首先是周子明联系各大国有炼油厂(其知道的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或民营炼油厂(其知道的有山东地炼),在得知油能够出售及价格合理的情况下,由周子明通知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收到对方的销售合同再传回给博然集团公司,并由周子明签名确认后再传回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再将销售合同盖章后传给对方公司,由对方公司在销售合同上签字盖章,又传回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最后传给博然集团公司留存,博然集团公司收到销售合同后将全款(国有企业)或定金(民营企业)汇入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将全款(国有企业)或定金(民营企业)汇入对方公司完成交易。博然系公司由周子明负责联系采购,组织实施、完成整个石化产品采购业务流程,彭某4负责付款,通常情况下是先全款后货物,其次为先付定金,货到后再付全款。博然系公司采购量一般,王维健知道的也就是成品油每个月1至2单采购业务,5000至10000吨的采购量,每吨价格为9000元左右。因王维健被周子明派去管理广州柏川加油站(周子明有46%的股份),故其只清楚公司2013年5、6月份的采购情况,不清楚2014年后有无采购石化产品。博然系公司石化产品的贸易货款是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工程设备、材料货款欠款应该是有的,数量不会很大。④其它情况。周子明负责联系银行贷款业务,陈某1、彭某6负责帮手打理部分银行贷款资料收集和递交,不清楚其他贷款情况。武汉佳洲石化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博然系公司有少量的业务往来,除此之外王维健没有听说过其他公司。 2、卢某和:证实博然系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贷款等情况。①在博然集团公司的任职情况。卢某和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东莞辉明公司任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华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财务部经理,辞职后于2013年9月进入博然集团公司任职财务总监。博然集团公司的会议纪要中说卢某和是财务部负责人,但因其年纪大,公司的财务工作主要是彭某4来主持,公司会计和出纳的工作也主要是由彭某4来安排。卢某和的主要工作一是内部核算,二是税务事项处理,三是检查下属油站、油库的核算流程,四是财务人员的调配。周子明跟卢某和说过其不用管博然集团融资方面的事情,也不用管湖北油库方面的事情。②东莞辉明公司的情况。东莞辉明公司主要从事油品贸易,从山东海化、珠海远洋等公司购进成品油,销售给中石化、中石油的油库,每月的销售额在1万吨左右(1吨汽油价格在7000元左右),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都是周子明,经营场所在东莞市城区百安中心B座1802-1803(后来是博然集团公司办公场所),其离开东莞辉明公司时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当时博然集团公司还没有成立。③博然系公司的基本情况。博然集团公司在东莞的下属公司有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鑫华公司、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市鑫润石油有限公司;在外省的下属公司有应城鸿祥公司、平某明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另外周子明还持有新奥燃气高埗分公司38%的股权。其中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润石油有限公司都是周子明实际控制,但不知谁是法定代表人,这几家公司没有办公场所和员工,公司的账、报税等工作都是由博然集团公司的员工去做。博然集团公司有用下属公司的名义购买油品,有几家公司购买的油品放在同一个油库。东莞鑫华公司是独立法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加油站,位于石某西湖区,东莞盛达公司是东莞鑫华公司的控股方。外省的3家公司(应城鸿翔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平某明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主要经营油库,实际控制人是周子明,除了应城鸿祥公司以外,其他2家公司都是由博然集团公司监督内部核算。④博然集团公司组织结构。博然集团公司董事长是周子明,再往下是彭某4,总经理王维健。财务部员工有卢某和、曾某1(负责税账)、李某1秀萍(负责管理账,2014年就由彭某4自己统计),曾、李某12人从事会计工作,李某1天凤(出纳,是周子明妹妹的女儿);仓储部员工有王某2(经理)、韦某(盘点、统计);资金融资部员工有陈某1(负责人)、彭某6、陈雅琪;业务部员工有肖某1(负责人,2013年底离职)、肖某2(2014年3月左右离职)。周子明负责全面工作,彭某4主要管公司财务方面的事情。王维健说是管全面,但实际决策还是有周子明夫妇决定,剩下的部门就各司其职,财务部主要有会计跟财务做账,部分由卢某和把关,再呈周子明夫妇审批,有的工作就直接由财务部和周子明夫妇对接;仓储部负责计量、检测、统计油品;资金融资部负责集团的授信额度、资金计划、续贷转贷等工作;业务部负责根据老板指示跟客户联系、车辆调运等工作。⑤博然系公司的银行贷款情况。博然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东莞市中信、兴业、广发、浦某、招商等银行有尚未到期(截止至2014年5月22日)的贷款,总金额在10.5亿元左右。贷款方式主要是开银行承兑汇票,卢某和估计银行承兑汇票的贷款占总的贷款比例在80%左右,不清楚博然集团公司有没有欠个人、公司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少部分用于支付供油商货款,大部分都是开给关联公司的,因为会计做账能看到应付票据是给到对方的公司,但是如果周子明拿着开给关联公司的票据找外面的贴现公司做贴现,卢某和就掌握不了钱的具体去向了。因卢某和入职时公司已经有未还清的贷款,其估计周子明开给关联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即先从别的公司或者个人做短期过桥拆借用于偿还到期的贷款,再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给关联公司,将票据贴现偿还过桥拆借的款项。具体操作由周子明或者彭某4经办较多,资金融资部的人不负责具体的贷款业务,银行需要什么材料周子明夫妇会让该部门的人去准备资料。贷款业务方面周子明夫妇没让下属知道太多。⑥博然集团公司的运作模式。第一,做油品贸易,从上家客户购买成品油,储藏在油库里,寻找下家卖油。卢某和刚进公司时约有3.7万吨成品油,博然集团公司到2014年5月仍有3万吨左右成品油,就是说卖的油并不多,所以新购进的油也不多,部分油卖给了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第二,以买地、建油站、做终端销售、卖油站的模式来实现营利。博然集团公司以东某2公司的名义在万某买了两块价值1500万左右的地,想用于建油站;2014年1月在石碣买了价值3700万元左右的商铺,不清楚以谁的名义买的,卢某和还听说周子明在大朗、黄某1等地买了加油站,不知其真实性。⑦其它情况。卢某和认为周子明夫妇失联前博然集团公司的资金链还没有断裂,2014年5月7号还有兴业银行的人过来找周子明,说续贷手续已经办好了,只要先还上款立刻就可以续贷了。 3、陈某1:证实博然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情况。①博然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陈某1于2013年1月到2014年4月期间在博然集团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博然集团公司与银行沟通联络有关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工作。陈某1任职期间,博然系公司所有业务基本停歇,公司疲于应付偿还各家银行到期贷款以及偿还借款公司和个人的到期借款,周子明采用“以新还旧”的方式,即不断通过向各家银行贷款来偿还其他到期的银行贷款,而出现的银行资金缺口再通过向公司、个人借款填补上,之后再用银行贷款的资金还到期的公司、个人借款,从而维持博然集团公司资金流。博然集团公司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而银行、公司、个人借款不断增加,后期还款压力不断增大,导致周子明在2014年5月携同家人前往美国。②博然集团公司贷款情况。任职期间,陈某1按照公司指示,负责向平安、华润、招商、广发银行提供资料申请贷款,现在平安、华润银行的贷款资金已经还清,招商、广发银行大约还有3个多亿没还清,中信银行还有3个多亿未还清、兴业银行还有1.9亿未还清、浦某银行还有5千万的贷款未还清。中信、兴业、浦某银行贷款是周某5经手办理的,周某5当时是博然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于2012年12月左右离职。上述贷款以博然集团公司的名义为主,还有以关联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等为借款主体向银行贷款。③贷款流程。周子明经营的公司需要贷款时,会安排某一家银行与陈某1接触,银行信贷员过来后由陈某1带着实地查看公司和个人资产的抵押物,银行内部审核认可抵押物后由银行找到评估公司进行抵押物的评估,评估公司给银行出具抵押物预评报告,然后银行列出授信资料清单,陈某1再交给周子明,由周子明安排其他人整理收集资料后再交给陈某1送到银行,银行组织人员到授信主体公司和抵押物所在地实地考评,接着银行审核资料后根据抵押物的情况,开会审核授信额度和用款条件及抵押物落实,并最后出具银行授信批复。在落实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权属人归于银行后由银行放款。除了用抵押物贷款外,周子明的公司还用质押、应收账款、信用担保等方式向银行贷款。④提供给银行审核的贷款资料真实性情况。任职期间,陈某1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递交贷款资料给银行、接待银行信贷员和陪同信贷员、评估公司人员到抵押物实地考评。向各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中,陈某1经手的抵押、质押、信用担保不存在重复、虚假抵押、质押,但大部分应收款和应付款购销合同资料都是虚假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购销合同通常是当时的财务人员李某1秀萍制作好提交给陈某1,其再拿给银行审核。陈某1问过周子明,说博然集团公司业务基本停歇,拿虚假的资料给银行贷款行不行,周子明让其不用管。⑤公司处理贷款资金的情况。银行有两种方式放款,一种情况是银行出具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彭某6拿着公司公章到放贷的银行,先存保证金到银行指定账户,银行审核后就会把贷款额度和保证金加在一起开具承兑汇票,之后彭某6怎么处理承兑汇票就得看周子明和彭某4,如果承兑汇票去办理贴现,就没法查明资金流向及真实用途;另一种情况是网银转账,银行通过网银转账到贷款主体公司的账户,公司网银业务都是出纳李某1天凤负责跟进。 辨认笔录:经辨认,陈某1辨认出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 4、彭某2证实博然集团公司组成及其在公司开展业务等情况。①博然系公司的基本情况。博然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子明,主要经营范围是石油贸易,东莞丰某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应城鸿祥公司、平某明公司以及应城鑫华公司都是周子明和彭某4的公司。②彭某6在公司开展工作的情况。彭某6是彭某4的老乡,于2011年底进入博然集团公司工作,开始是做前台接待,于2012年初在财务部任职,主要工作是跑银行开承兑汇票和帮会计曾某1对银行对账单。一般是彭某4先和银行客户经理联系好,之后将购销合同、开票公司(付款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私章交给彭某6,让彭某6到某银行找某客户经理办理相关手续,办完后彭某6再将承兑汇票、公章、财务章、私章及相关手续费的单据一并交还给彭某4,其不清楚之后彭某4是如何处理承兑汇票的。彭某4偶尔也告诉彭某6到哪个银行从哪个公司开银行承兑汇票并写张单给彭某6,注明出票人、收款人、金额,将购销合同、开票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私章一并交给彭某6去办。彭某6经手的开票人基本都是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鑫华公司比较少,收款人有应城鑫华公司、应城鸿祥公司、重庆綦江公司、武汉佳洲公司、平某明公司、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的银行有兴业、中信、招商、广发四间银行。 5、曾某1:证实博然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又作废处理的情况。博然集团公司存在将增值税发票开出后不久又进行作废处理的情况,该情况主要出现在2012年底至2014年5月期间,当时博然集团公司业务基本停歇,周子明的主要精力疲于应付偿还到期的各家银行借款和公司、个人借款。为了保持资金链不断以及博然集团公司正常运作,周子明只有不断向银行借款。周子明有各种向银行借款的方式,使用应收账款向银行借款是其中之一,这种方式需要提供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2012年底至2014年,博然集团公司向各银行贷款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几乎都是先开出后又进行了作废处理。具体操作时由曾某1、彭某6等人按照周子明的指示,在博然集团公司电脑里国税发票系统录入增值税发票信息,开具并打印增值税发票,打印出来的增值税发票再按照周子明的指示交给相关融资人员(陈某1、彭某6)提交给各家银行进行贷款,提供给银行贷款的增值税发票为复印件。曾某1记忆中开出的有几百张增值税发票,总金额2个亿左右。通常情况下,博然集团公司开具用于向银行贷款的增值税发票,当月开的增值税发票会在当月国税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向各家银行贷款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没有实际交易过的,主要用于向中信银行、浦某银行贷款使用。 6、彭某3中:证实周子明利用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进行融资的情况。①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的基本情况。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是一起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周子明。应城鸿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子明,股东有周子明(占93%股份)和彭某3中(占7%股份);应城鑫华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彭某3中的母亲谌某,股东有周子明和龙某1。彭某3中是在谌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周子明的指示把谌某登记为应城鑫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龙某1是应城鸿祥公司守大门的保安,估计也是被周子明登记为应城鑫华公司股东的。应城鸿祥公司日常工作业务负责人是张某1,财务负责人是彭某3中,经营地址在应城市。应城鸿祥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7年被周子明收购,实际经营主要是做成品油仓储、石油制品加工。应城鑫华公司大概成立于2012年,几乎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周子明原本想利用应城鑫华公司办一个成品油批发证,结果没有办成,后来应城鑫华公司被周子明用作配合东莞博然系公司(博然公司、东莞丰某公司等)向银行(主要是兴业银行)申请贷款、承兑汇票的主体,应城鑫华公司在湖北应城也一直被周子明用作向本地银行申请融资的主体。2014年这两个公司因为涉及骗取银行贷款,被应城公安机关调查,现在均已停业并被应城市政府托管。应城鸿祥公司成立早,很多银行都知道应城鸿祥公司是博然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很难配合融资,所以应该没有配合申请融资的情况。②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的印章情况。两个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原来由彭某3中保管,现被应城市公安机关查扣。彭某3中和谌某还有个人私章,都是彭某3中找人刻的,并在工商部门备案,刻章是为了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在银行开户使用。有一些付款方为应城鑫华公司的承兑汇票背书中有加盖“田某2”个人印章,田某2以前是应城鸿祥公司的采购人员,周子明安排其担任过应城鑫华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上半年辞职。③通过应城鑫华公司申请融资的具体操作。周子明在东莞控制的公司向东莞各家银行贷款的资金主要是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应城鑫华公司。操作流程是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等通过找应城鑫华公司签购销合同(应城鑫华公司作为销货方,以传真的方式签合同,应城鑫华公司盖好章以后,再传真回去,全部合同都没有履行),然后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等找当地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开出以后,再找贴现公司将承兑汇票贴现,回流票款到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等公司或应城鑫华公司。应城鑫华公司购销合同上的盖章是由周子明安排应城鑫华公司的员工盖的章,一般哪个员工在公司就让哪个员工盖章,彭某3中也盖过章。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找当地银行申请承兑汇票,也是由周子明安排这两个公司的员工去经手处理。找贴现公司有时是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等公司的人员去找,有时是彭某3中负责去找,彭某3中记得其中有一家深圳开头的公司以及一家东莞开头的公司。票款回流要么是回流到票面付款公司的账户,要么回流到票面收款公司的账户,这也是贴现公司的行规。由于博然集团公司、丰某公司等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两边都有向本地银行申请融资,看哪边公司的融资期限快到期,哪边款急,就回款到哪边的公司账户,所以票款回流在东莞和应城两边公司的银行账户都有。周子明跟彭某3中说过,这些回流的贷款资金大部分又用于还银行贷款,小部分用于支付欠款、日常开支等。④博然集团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的情况。侦查人员出示博然集团公司申请融资的购销合同、发票、承兑汇票或贷款资金的支付凭证及这批资料的汇总表,经彭某3中辨认和核对,称编号为DF-13-10-21A、DF2013063001、20140303001、20140318001、20140320001、20140321001、20140307001、FK20130610001、20140319001共9份、卖方为应城鑫华公司的购销合同都是没有履行的,合同上显示的买方有东某2公司、丰某公司、博然集团公司。合同都是先由东莞那边的博然集团公司等公司制作,然后传真到应城鑫华公司盖章,完成盖章后传真回东莞那边的公司,彭某3中不清楚合同配套的发票的情况。侦查人员又出示了通过上述9份合同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共申请到19张、合计金额23883万元的承兑汇票,票号为3020005322719460、3020005322725837、3020005322275828、3020005322725839、3020005322726227、3020005322726228、3020005322726229、3020005322726249、3020005322726250、3020005323282117、3020005323282118、3020005323282119、3020005322725896、3020005322725897、3020005322725898、3020005322726807、3020005322726808、3020005322726809、3020005322726810;另外还有2笔、合计1500万元的贷款,共21笔融资。彭某3中称全部是周子明通过应城鑫华公司配合博然集团公司等公司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到的融资。其中,上述19张、合计金额23883万元的承兑汇票应该是周子明在东莞那边的公司申请到的。2013年起,周子明在东莞的公司申请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保证金是通过一些担保公司借来的,所以这19张承兑汇票的处理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把票直接给了担保公司,用于偿还前期申请承兑汇票借来的保证金;第二种是被周子明拿去贴现直接回款到东莞的公司的银行账户;第三种是被拿到应城鑫华公司,贴现后回款到应城鑫华公司账户,具体有多少笔要核对应城鑫华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彭某3中不清楚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承兑汇票有多少笔。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资料,彭某3中在这19张承兑汇票中没有发现第三种情况的处理。彭某3中经核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确认另外2笔、合计1500万元的贷款其中一笔是东某2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申请到的500万元贷款资金,当天进了应城鑫华公司的账户,到账后账户交易流水显示,其中62万元用于支付利息打款到程某(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员工)账户,其余打款到应城鸿祥等公司的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或还款给银行;另外一笔是东莞丰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申请到的1000万元贷款资金,当天分别两笔650万元、350万元进账到了应城鑫华公司的账户,随即被转账到东莞丰某公司账户,这两笔都是周子明让彭某3中经手负责操作打款的。⑤与武汉佳洲公司接触情况。2012年6、7月份时,周子明告诉彭某3中有笔东莞银行4000万资金要汇入武汉佳洲公司账户内,周子明让彭某3中联系武汉佳洲公司姓吴的财务人员,让姓吴的财务将资金转入东莞辉明公司账户内,除此之外,彭某3中没有与武汉佳洲公司有过任何接触。⑥其它情况。侦查人员出示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调取到的2张票号为3090005323448318、3090005323448320的承兑汇票,付款人同为东莞鑫华公司,收款人同为应城鸿祥公司,出票日期同为2013年11月14日,出票金额各为900万元。经彭某3中核查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这两张承兑汇票已通过深圳的公司贴现,票款分为两笔10004032元、7370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回流到了应城鸿祥公司的账户,随即分4笔分别是5000000元、2374032元、5000000元、5000000元转账到东莞东某2公司账户,具体的打款操作也是周子明让彭某3中做的。另外应城鸿祥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8日收到406620元和242500元,这两笔是从东莞盛达公司打款过来的,然后通过应城鸿祥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到彭某3中名下的账户。 彭某3忠银行账户流水及说明:证实彭某3忠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8日收到3000元、406620元和242500元,上述资金均于到账当日转出至其他个人账户,用途为“石某油款”。 7、田某1平:证实应城鸿祥公司董事长是周子明,田某1平是财务总监兼会计经理。田某1平只是名义上负责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的财务,实际上还是周子明自己在负责。应城鸿祥公司开发票的流程一般是周子明先电话通知发出去的某批货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田某1平或刘春晖根据出货单(财务联)、购销合同的内容填写开票申请传真到博然集团公司让周子明复核签字,收到签好字的传真后,田某1平或刘春晖在国税开票系统上开票,过程中田某1平要核对出货单的内容和发票内容是否符合,内容一致就可以了。田某1平辨认后认为应城鸿祥公司开具的票号为00603565、00603570、00603569、00603568、00603566、00603564的增值税发票可能有问题,因为应城鸿祥公司在国税发票系统上每张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限额是117万元以下,这六张发票上的数额在国税开票系统上是无法开具的。 说明:六张发票除票号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金额均为651.29万元。 辨认笔录:经辨认,田某1平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 8、周某3:证实①平某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周子明于2007年收购平南工业原料公司,收购后更名为广西平某明石油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油库的汽油、柴油买卖生意,在原有公司的基础上对公司的油库进行了扩展。周子明是周某3的堂弟,周某3于2008年3月进入平某明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其很清楚平某明公司从周子明接手后财务方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从来没有盈利过。2014年5月,周子明前往美国后,平某明公司被法院查封,由广东发展银行接管物业,中信银行接管油库内的汽油、柴油。②东莞丰某公司向平某明公司汇入资金情况。平某明公司并没有在2012年7月15日向东莞丰某公司卖出9500吨(单价7500元/吨)、总金额共计7125万元的油,这笔交易的购销合同的内容是虚假的。2012年7月24日,东莞丰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账户75×××78向平某明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88×××01先后汇入9笔共计7000万元的资金(分别为600万、420万、750万、870万、950万、850万、900万、680万、980万)。这7000万元资金是周子明过账用的,汇入平某明公司的账户后的当天周某3按照周子明的指示通过网银将资金转入周子明控制的东莞公司账户。通常有资金过账时,东莞的财务李某1天凤、李某1秀萍会按照周子明的指示通知周某3,再由周某3负责转资金到周子明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内。周某3通过网银转账比较频繁的公司有东莞鑫华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周子明大额资金走账的情况只有两次,一次是上述7000万元,还有一次也是几千万,具体周某3记不清了。③其它情况。2012年7月24日,平某明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88×××01汇出4255.4万元至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15×××71;汇出2499万元到博然集团公司在中信银行的账户74×××37;汇出245.599万元到东莞东某2公司账户74×××68,这三笔转账都是周某3通过网银转出的。 辨认笔录:经辨认,周某3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11号照片上的女子是彭某4。 第二组银行工作人员证实的情况 1、方某:证实博然集团公司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6亿元业务的情况。①授信、贷款、承兑汇票。授信,即银行给客户一定金额的信用额度,该客户可以在指定额度内办理银行信贷业务;贷款即银行接受客户申请,经审核发放资金到客户指定账户;承兑汇票即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票据,票据到期后,收款人可凭票据到银行承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都是一种融资方式,行内所说放款即是上述“贷款”。②企业申请授信业务的程序。如果某公司在该分行开展贷款业务,首先由业务部门(也就是各支行)发起业务,再由分行产品部对该公司情况进行调查,后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批。据方某所知,博然集团公司要在分行取得授信,在授信范围内提供申请书,交付30%保证金及其银行制度要求的相关材料,给放贷中心审查。③企业获取授信后的贷款流程。先由客户提出单笔业务申请,由分行放款中心审批,符合条件就可以贷款。首次办理贷款需要本人申请,并带着印章备案,以后的贷款业务分行只认章就可以放款。④博然系公司在分行开展融资业务情况。2014年5月,博然集团公司出现不良贷款移交至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法律保全部,方某才接触到博然集团公司业务。博然集团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办理业务的关联公司有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辉明公司。2008年9月,辉明公司开始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开展业务,之后博然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陆续在该分行开展贷款业务。涉案授信6亿元的业务是2012年办理的,授信3年,现在博然集团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授信敞口余额约为3.8亿元。博然集团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办理的业务有银行承兑汇票和贷款两项,2012年6月博然集团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办理过国内信用证业务,但已结清。博然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开展的贷款业务还本付息一直都是正常,直到2014年5月4日出现一笔“承兑汇票”垫款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博然集团公司只要出现一笔违约,并没重组或延期等新方案,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有权宣布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博然集团公司在5月4日到期后未付款,导致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出现垫付,垫付资金是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资金。⑤受理《最高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情况。首先由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业务部门(各支行)提交抵押、质押担保相关材料给分行,分行产品部对该抵、质押进行调查,后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和客户签合同。 2、袁某1:证实博然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情况,对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业务概念的陈述与方某基本一致。①博然系公司贷款情况。中信银行常平支行与东莞辉明公司从2009年7月开始有业务往来,该公司在2009年7月向中信银行常平支行贷款8000万。之后几年博然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还贷履约情况良好,每笔贷款和利息能按期归还,没有出现违约。第一笔出现常平支行垫付是在周子明失联后的2014年5月初,周子明没有按时还贷及利息,常平支行垫付500多万元。②履行《最高抵押、质押担保合同》需要的工作。对资产进行实地核实,核实抵押物有无抵押。请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报市行进行批准抵押物的成数,批完后由放款中心及银行客户经理两人找抵押物的主人签订合同,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③博然集团公司抵押谢某1满(常满公司)房产作为授信,贷款6000万元的经过。2014年初,中信银行要求博然集团公司追加抵押物,针对博然集团公司整体4.8亿元进行担保质押,周子明找来谢某1满为其做抵押,常平支行办理此次抵押的经手人是邓某。周子明夫妇失踪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已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了对周子明提供给其银行的所有抵押物进行查封。④东莞鑫华公司在常平支行的股权质押情况。中信银行知道盛达公司持有鑫华公司全部股权这一情况,鑫华公司100%股权、经营权都质押给了常平支行,质押后常平支行有去工商局办理股权抵押登记,去经信局办理经营权质押登记备案,有效期从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8日。盛达公司和鑫华公司在质押期间没有中途解除过。持有盛达公司股份的股东不能在此期间转让股份,没有经其银行同意,私下转让是无效的。⑤周子明借出盛达公司抵押物资料的情况。周子明借出抵押物资料需要写申请,这个申请要通过审批。周子明说公司名称变更,要借出去变更房产登记,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出于完善周子明的抵押手续(因为抵押公司名称变更了,其银行手续要跟进),同意了周子明的申请,周子明借出后没有按时归还。常平支行向周子明追要,周子明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其出逃也没有将盛达公司抵押物资料归还给银行。 辨认笔录:经辨认,袁某1辨认出男性照片中10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09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3、章某1证实博然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开展授信业务情况。①博然系公司开展业务授信的情况。周子明第一次到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开展业务是2009年,当时周子明经营的是东莞辉明公司,周通过一个湖北老乡找到章某2说想融资。章某2还去了东莞辉明公司看了经营情况,当时东莞辉明公司经营挺好的,就和周有了业务往来。2009年7月,周子明在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开展的第一笔授信业务是8000万元、一年期。2010年第一笔授信到期后,周子明提供了石化存品和东莞辉明公司应收账款做质押继续授信业务,中信银行常平支行给周子明的授信额度是1.2亿元、一年期。2011年,周子明在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开展的授信业务和2010年基本一样。2012年3月,周子明成立博然集团公司。之后周子明利用平某明公司油库做整体抵押,东莞鑫华公司(石某加油站)做整体抵押,石化存品质押,东莞高埗新奥燃气股权质押,东莞高埗一处房地产抵押,博然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等,在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开展了6亿元授信业务。周子明最终实际贷款4.8亿,2014年4月还款1亿元,目前欠3.8亿元。②6亿元授信合同签订情况。2012年,周子明在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开展6亿元授信业务签的合同是6亿元授信总合同,在这份合同下有很多质押或抵押的子合同,有一份“担保清单”可以体现,里面显示的23份子合同应该是与总合同一起签的,如果后来周子明提供新的或增加新的担保合同就签新的子合同,都会有一份新的担保清单,这份新的清单会连着以前的清单盖章保存。这份合同落款日期是2012年3月28日,实际签合同日期在之后的一到两天,因为合同是之前准备好的。③申请授信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材料和手续。申请授信的条件为完整经营资质,相应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合理的用途;准备的材料有公司基本资料,财务资料,银行流水账,公司开展业务对应的购销合同,相应的担保物评估及担保物资料,纳税资料,相应存货物的发票;手续为资料提供到常平支行进行初查,然后拿到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再拿到放款中心与客户签合同,签完后落实担保条件。在取得授信情况下,客户申请贷款要提供符合用款背景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收款人账户信息等信息给常平支行,支行业务员把资料提交给分行放款中心,审核通过与客户签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开一份《单位借款凭证(借据)》。客户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提供符合用款背景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客户填写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缴存相应的保证金凭证、特户质押承诺函等资料给常平支行,并先交给章某2,章某2再把资料交给分行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审核通过通知分行会计中心打印银行承兑汇票。博然集团公司主要由财务彭某6负责办理申请中信银行承兑汇票,通常情况下基于对博然集团公司信任,有时抽查下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其实银行也不能100%控制和监督开具给博然集团公司的每一张承兑汇票的真实用途。另外银行在发现客户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比较紧张,现有经营状况不好情况下会叫客户追加担保,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风险,降低银行风险可以是追加担保,也可以是压缩授信额度的使用。2014年4月,常平支行要求博然集团公司压缩授信额度,并要求其追加担保,具体情况邓某比较清楚,邓从2013年3月开始接手博然集团公司的业务。④审核购销合同的情况。对于购销合同的真伪,要审核交易对手,看是不是关联方,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要求,付款方式是否合理,交易金额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章某2经手审查周子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中,曾发现一两笔异常,比如东莞鑫华公司开给周子明在应城鑫华公司(以下简称应城市鑫华)的承兑汇票,经查两家公司没有关联性,而且周子明也开了发票过来给常平支行,所以排除了。⑤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在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办理授信的情况。盛达公司有两份合同,编号12X19919的合同是盛达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编号12X1991922号的合同是盛达公司关于18间商铺的抵押合同。东莞鑫华公司合同有两份,编号12X1991920号的合同是东莞鑫华公司关于经营权质押的,编号12X1991923号的合同是关于东莞鑫华公司房产和土地的抵押合同。盛达公司拥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盛达公司的股权是周子明(应为博然集团公司)和彭某4分别持有的。章某2经手办理了盛达公司和鑫华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当时做的工作有收押盛达公司18家商铺国土批文原件,到工商局办理东莞鑫华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东莞鑫华公司经营权登记,收押东莞鑫华公司名下的国土证明和房产证明原件。这些工作都是2012年3月28日与周子明签合同后做好的。盛达公司的抵押是18间商铺和东莞鑫华公司股权,东莞鑫华公司的经营权、土地、房产都做了抵押。抵押期限与授信要求的债权期限是一致,如果三年内还清就取消抵押,如果没有还清债权就属于常平支行。后来章某2听邓某说周子明到常平支行借走了鑫华公司国土证明和房产证明,说要换证,有写借条。 辨认笔录:经辨认,章某2辨认出男性照片中10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12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4、邓某:证实谢某1满帮周子明做银行担保及周子明申请授信业务等情况。①博然系公司在中信银行常平支行办理的业务。周子明2009年开始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2012年中信银行批给周子明名下博然集团公司、东某2公司、丰某公司、东莞辉明公司6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为三年期,即三年内周子明提供担保,便可以使用中信银行最高额度6亿元贷款。中信银行已经放款约3.8亿元,人民币放款约2亿元,剩下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现周子明在中信银行担保贷款的财物有油品存货质押、石某加油站及东莞市18间商业铺位抵押、石某加油站的股权及经营权质押、新奥燃气38%股权质押、广西一个油库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及相关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到2014年3月份增加了谢某1满谢某2一个油站抵押及质押、一间凯信酒店作抵押、周子明公司名下位于大朗、万某两地块作抵押及股权质押。②谢某1满帮周子明担保贷款的情况。2013年底,周子明在中信银行的授信额度未用足,希望增加使用银行授信额度,中信银行要求周子明增加授信担保条件,后周子明提供朋友谢某1满在谢某2的一个油站、一间酒店及周子明公司名下位于大朗、万某两地块的相关资料给中信银行产品部作调查审批。2014年1月,经分行产品部调查及广东正量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参与评估,分行审批同意给周子明名下公司在6亿额度下对应可用6700万元额度。2014年3月中旬,分行批复后,3月28日下午4点多周子明开车带邓某和同事杨某、分行同事王某3到谢某2凯信酒店找谢某1满当面签上述担保条件的担保合同。签合同之前,银行已对谢某1满的房产进行了调查核实及抵押情况无异常,同时聘请相关部门对谢某1满的房产进行评估,酒店评估价值为5000多万元,常满油站评估为8500多万元(其中油站房产价值为500多万,经营权约为8000万元)。当时谢某1满问中信银行给周子明多少贷款,邓某告诉谢某1满中信银行给周子明最高额度贷款为6亿元,现周子明提供的抵押可增加应用贷款为6700万元,谢某1满当时当面翻阅相关合同、文件确认无误后签名。由于要亲属签名确认,谢某1满电话通知其妻子邵某及儿子谢某4也来签名并加盖公章。当时签了两套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式两份),两套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一式两份),一份股东会决议,两份承诺函,签字后合同便生效。签合同之前谢某1满有翻开看过合同,还问了邓某合同中有一页显示周子明当前使用额度的情况,邓某便告知谢某1满,周子明已用贷款2个亿,银票票面金额为2亿多元,并告知谢某1满已使用额度的担保条件有存货两个亿、石某及广西油库的抵押、新奥燃气股权质押,周子明并提供开票保证金三成接近一个亿存款。签完合同后,谢某1满提出留存一份作保存,便在现场复印了一份合同的复印件给他,事后谢某1满多次打电话问邓某何时放款,并要求放款后,将一式两份的其中一份合同给其。但当时大朗地块的股东没有签名,合同已经上交给放款中心,邓某还让谢某1满催周子明其他股东签名。另外,在周子明失踪后,谢某1满到银行找到邓某,问可否撤销与周子明的担保合同,邓某告诉谢合同已在分行档案室,且合同已经生效,无法撤销。③中信银行向博然系公司放款的情况。中信银行向博然集团公司的贷款会放款到借款人的结算账户,借款人根据之前提供给银行购销合同,由财务人员转账给贸易合同的对方;银行承兑汇票同样由财务人员前来签收,最后财务人员怎么处理承兑汇票银行无法跟踪。2012年3月,中信银行发放到博然集团公司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约有2.8亿元;2014年4月广西油库出让给中海油收购,其间周子明归还中信银行1亿元。通过调阅信贷档案资料,博然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如下(合计26632万元): 出票人 收款人 出票时间 票号 金额 博然集团公司 应城鑫华公司 2014年4月8日 30200053227268071300万元 2014年8月8日 30200053227268081330万元 2014年4月8日 30200053227268091400万元 2014年4月8日 30200053227268101287万元 博然集团公司 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8日 30200053227258851369万元 2014年3月18日 30200053227258881380万元 东福公司 应城鑫华公司 2013年11月4日 3020005322719460788万元 2014年3月14日 30200053227258371160万元 2014年3月14日 30200053227258381170万元 2014年3月14日 30200053227258391166万元 丰凯公司 应城鑫华公司 2014年4月4日 30200053227262271400万元 2014年4月4日 30200053227262281420万元 2014年4月4日 30200053227262291422万元 2014年4月9日 30200053227262491400万元 2014年4月9日 30200053227262501585万元 2014年4月9日 30200053232821171300万元 2014年4月9日 30200053232821181320万元 2014年4月9日 30200053232821191308万元 2014年3月18日 30200053227258961100万元 2014年3月18日 30200053227258971050万元 2014年3月18日 3020005322725898977万元 ④获取授信后办理银行汇票承兑的流程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借款人提供贸易合同,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存保证金,提交分行放款中心核实办理。中信银行要求客户在银行开立承兑汇票后两个星期内向银行提交本次交易的送货单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给分行放款中心归档。送货单是一定要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有时客户解释说本次交易对方客户不需要开发票,就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给银行。至2014年6月6日,未到期承兑汇票的公司有东某2公司、丰某公司、博然集团公司,收款方均为应城鑫华公司。⑤周子明借出抵押物资料情况。2013年4月,周子明以变更完善权属证件为由向中信银行申请借出已抵押给银行的高埗房地产(东某3集建字90第1900321710549号、第19003217105550号土地证及粤房地产证字第××号、第××号房产)和石某镇鑫华能源公司的房地产(东某3国用1997字0010802号国土使用权证及粤房地产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经中信银行多次催还,周子明于2014年1月归还高埗房地产权证,但实际高埗房地产权证并没有更改,并出具承诺函于2014年4月15日前归还东莞鑫华公司的房地产权证,但至今仍未归还。通常情况下,借出抵押的证件需要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借出用途,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归还日期,报银行放款中心核实,经主管风险的副行长审批同意后可借出。在周子明借出证件期间,周子明无权对证件所属物业进行处置,银行在没有对该证件撤销抵押前,证件所属物业的处置权仍属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这期间的转让、拍卖及重复抵押都是无效的和不受法律保护的,银行具有法律追索权。 辨认笔录:经辨认,邓某辨认出男性照片中10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06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5、李某1莉:证实周子明经营的博然集团下属的丰某公司从2011年开始向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贷款,一直能按期还款。2014年1月26日,该行给予丰某公司5800万元授信额度后,丰某公司在2014年2月、3月、4月共向该行借款5300万元,后一直没有归还。该5800万元是以丰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没有实际的抵押物,应收账款的公司有中石化中海公司佛山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 6、蓝某:证实蓝某在2005年至2016年在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工作期间,博然集团公司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贷款的情况。博然集团公司从2005年左右在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贷款,蓝某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接手博然集团公司在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的贷款业务。蓝某是客户经理,主要处理博然集团公司贷款的日常维护工作。博然集团公司将重庆綦江油库和铁路专线,还有存储在湖北应城油库大约1万吨成品油作为抵押物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贷款。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给予博然集团公司授信贷款金额大约1.5亿,是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博然集团公司放款。 开具承兑汇票时,兴业银行给博然集团公司授信金额,博然集团公司提供应付款的合同及发票给银行,再存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50%作为保证金,银行审批后向博然集团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通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个半月,银行风险部会提醒客户经理到博然集团提醒融资到期情况,博然集团公司通常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存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资金。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蓝某去过博然集团公司找周子明,提醒周子明银行承兑汇票快到期了,需要按约定如期还款。蓝某记得当时有个姓吴的男子(吴某1)也在现场,姓吴的男子没有说什么,只是听蓝某和周子明在聊天。周子明在2014年5月不知所踪后,其经营的企业才出现资金逾期未还,最后有1.5亿资金未还兴业银行东莞分行。 2013年11月14日,有笔500万的资金进入兴业银行39×××88账户内,然后该笔资金与该账户内其他资金共计1800万元于当日进入兴业银行东莞鑫华公司保证金户承字201311131492号。蓝某不清楚这1800万元资金的最终用处,其认为要么是还上期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资金,要么就是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缴纳保证金,准备再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辨认笔录(10P90-92):经辨认,蓝某辨认出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 第三组其他人员证实的情况 1、吴某3:证实武汉佳洲公司为博然集团公司、东某2公司、丰某公司走账的情况。武汉佳洲公司与博然集团公司、东某2公司、丰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但公司老板黄某2认识上述三家公司的老板周子明,并在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按照周子明的意思,提供武汉佳洲公司公司账号42×××91为上述三家公司资金走账,共走账金额为1.30亿元。详见下表: 汇款方 走账方 收款方 走账时间 金额 东福公司 武汉佳洲公司 应城鸿祥公司 2012年7月25日 5千万元 丰凯公司 应城鸿祥公司 2012年7月26日 3千万元 博然集团 东福公司 2012年10月22日 5千万元 走账的事情是周子明与黄某2联系的,由吴某3负责操作网银为周子明的资金转账,周子明安排彭某3中或代笠负责与吴某3进行具体资金走账事情,资金进入武汉佳洲公司公司的账号内,这两人就会同吴某3联系。武汉佳洲公司提供账号给周子明的公司资金走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帮忙。对民警提供的三份编号分别为BR20121015001、FK201200721、DF201200720的购销合同,吴某3确认三份合同的内容全部都不是真实的,武汉佳洲公司从来没有与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合同上武汉佳洲公司的公司印章与真实的公司印章完全不符。 辨认笔录:经辨认,吴某3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 2、陈某2:证实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主要经营石化产品批发业务,属于国有企业。在陈某2经手的业务中,该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与东莞丰某公司有业务往来。其中2014年1月16日,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向东莞丰某公司购买3000吨燃油,支付货款2040万元;2014年4月11日,向东莞丰某公司购买3000吨燃油,支付货款1890万元。以上两笔交易中石油中海佛山分公司都与丰某公司签订有合同,并且中石油中海佛山分公司按照对方要求,已向丰某公司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账号汇入全部货款。 陈某2确认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以下材料全部是虚假的:三份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与丰某公司的燃料油采购合同(合同号FSG140125001X,签订时间2014年1月25日;合同号FSG14022500,签订时间2014年2月25日;合同号FSG140325001X,签订时间2014年3月25日);三份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与博然集团公司的燃料油采购合同(合同号FSG140116001X,签订时间2014年3月25日;合同号FSG140328002X,签订时间2014年3月28日;合同号FSG140330003X,签订时间2014年3月30日);12张博然集团公司开具给中石化中海佛山分公司的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0934595、20934596、20934597、20934598、20934599、20934600、20934621、20934622、20934623、20934624、20934625、20934626)。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周子明:到案后对其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 (1)在东莞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周子明主要向东莞市内的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某银行、东莞银行贷款,其中向兴业银行贷款用的是重庆綦江油库做抵押,向广发银行贷款用的是周子明和彭某4的个人物业作抵押,向招商银行贷款用的是湖北应城油库作抵押,向中信银行贷款用的是广西平南油库以及东莞沙田东州油库内成品油作抵押,向浦某银行贷款用的是应收款进行担保贷款,向东莞银行贷款用的是广东博然集团及周子明相关联公司进行担保贷款。周子明还没有归还的银行贷款资金合计近10亿元,其中欠中信银行3.8亿元,欠广发银行2亿多元,欠兴业银行2亿元,欠招商银行1.7亿元,欠浦某银行4500万元,欠东莞银行600万元。 银行只会以两种方式向周子明放款,第一种是以流动资金的方式,第二种是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各家银行大多是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周子明放款,一般开票期不能超过6个月,到期后由开票银行代为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通常需要交纳50%的保证金,以银行开具1000万元承兑汇票为例,周子明需要向银行交纳500万元保证金。 (2)通过武汉佳洲公司骗取中信银行贷款情况。2012年7月20日,东莞东某2公司以编号DF201200720的购销合同向武汉佳洲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洲公司)购买6700吨燃料油,购买金额为50585000元;2012年7月21日,周子明经营的东莞丰某公司以编号FK201200721的购销合同向佳洲公司购买4000吨燃料油,购买金额为30200000元;2012年10月15日,博然集团公司以编号为BR20121015001的购销合同向武汉佳洲购买6500吨燃料油,购买金额为51350000元。上述三份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过的虚假合同,是周子明为了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办理贷款时所提供的虚假资料,是周子明让博然集团公司财务人员余某制作并提供给银行的,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这笔业务的经办人员是章某2。三份购销合同中“供方(盖章)”一栏中印有“武汉佳洲石化有限公司”的印章并非该公司的真实印章,是周子明让余某去办的。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共向周子明放款1.3亿元,其中2012年7月25日,东某2公司账户(74×××68)收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5000万元放款;2012年7月26日,东莞丰某公司账户(75×××78)收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3000万元放款;2012年10月22日,博然集团账户(74×××37)收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5000万元放款。中信银行放款后,这1.3亿元资金又去了武汉佳洲公司账户,之后周子明又联系武汉佳洲公司负责人黄某2将这1.3亿元资金汇入到周子明经营的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账户内。周子明最终将上述资金用于还银行贷款、他人借款以及公司日常经营开支。 (3)利用武汉佳洲公司走账的情况。武汉佳洲公司是周子明选择用于贷款资金走账的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黄某2是周子明多年的朋友。走账具体过程:首先周子明会告诉黄某2需要黄某2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走账用,随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会先放款到周子明虚假与武汉佳洲公司签订合同的周子明所经营的公司账户内,然后周子明再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邱某将放款资金转入到武汉佳洲公司账户内,并向武汉佳洲公司传真委托付款证明,最后再让武汉佳洲公司财务人员吴某3按照自己的要求将贷款资金转入到自己指定的公司账户内完成走账程序。通过这种方式是为了避免银行监管,如果直接使用贷款资金,银行可以通过流水发现资金去向,也就知道周子明做的是虚假合同。 (4)通过平某明公司骗取中信银行贷款的情况。2012年7月15日,东莞丰某公司与平某明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FK201200715的购销合同,该合同内容为东莞丰某公司向平某明公司购买9500吨(单价7500元/吨)总金额712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是2012年8月15日,合同签订日期是2012年7月15日。该份合同没有履行,是周子明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资料之一,是由周子明公司当时的财务人员制作和提交给银行信贷员章某2的。 2012年7月23日,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向周子明所经营的东莞丰某公司账户放款7000万元,周子明收到贷款后于7月24日安排李某1天凤将7000万元拆分多笔转让至平某明公司账户内,当日又安排平某明公司财务人员周某3将7000万元中的4255.4万元转入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工商账户内,将2499万元转入博然集团中信银行账户内,将245.599万元转入东莞东某2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内。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向到期贷款银行还款,还有向各家银行交纳承兑汇票保证金以继续开具承兑汇票。 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是周子明经营的一家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鹰潭市,该公司虽然有工商注册,但没有实际经营,是一家空壳公司。由于当时博然集团公司经营状况很差,周子明注册该公司主要是为了方便向银行获取贷款资金,而转入的4255.4万元资金用于向中信银行交纳保证金开具承兑汇票使用了。平某明公司也是由周子明经营,财务负责人周某3是周子明堂姐。 (5)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骗取中信银行贷款的情况。周子明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3亿元时,提供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审核的七份博然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签订的“燃油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CP2013-0601、XCP2013-0415、XCP2013-0428、XCP2013-09-05、XCP2013-0201、XCP2014-030401、XCP2013-0425)都是虚假合同,合同没有真实履行过。周子明这样做是为了能够最大限额的使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给予周子明授信6个亿的资金,通过提供上述虚假合同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审核,获取了中信银行东莞分行3亿贷款金额。这个方法是周子明想出来的,因为其公司在2012年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有过业务来往,当时公司电脑里面有保留业务来往时合同的电子版,周子明安排财务人员张某2将电脑里面的合同内容和日期修改后打印出来后,由彭某6将资料交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人员章某2审核。 周子明是以应收款的方式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出贷款3亿元的申请,主要提供了“燃料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库单”等资料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审核。其中“增值税发票”(共287张,合计金额3.3亿元)是博然集团公司开具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但开出来后周子明又立刻安排当时博然公司财务人员曾某1将增值税发票撤销和作废处理。这样做为了是既可以开出发票向银行贷款,又可以不产生真实的交易。3亿元的贷款用于还其它银行的到期贷款以及其他人员的借款,还有交纳保证金向银行开具承兑汇票。 (6)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骗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的情况。周子明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1亿元时,提供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审核的两份博然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签订的“油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鄂销20120901、鄂销20120910)均是虚假合同,并没有真实履行过。周子明为了能够最大限额的使用2012年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授信的1.2亿元资金,才通过提供上述虚假合同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进行审核,获取了该银行1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金额。上述方法是周子明想出来的,因为公司在2007年就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有过业务来往,当时公司电脑里有保留业务来往时合同的电子版,周子明安排财务人员余某将电脑里的合同内容和日期修改下打印出来交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人员章某2带回银行审核。 周子明是以应收款的方式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出贷款1亿元的申请,主要提供了“油品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提供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进行审核贷款。其中“增值税发票”(共87张,合计金额1.01亿元)是博然集团公司开具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但开出来后周子明又立刻安排当时博然公司财务人员曾某1将增值税发票撤销和作废处理。这样做为的是既可以开出发票向银行贷款,又可以不产生真实的交易。1亿元的贷款用于还其它银行的到期贷款以及其他人员的借款,以及交纳保证金向银行开具承兑汇票,还有公司日常经营开支。 (7)将石某加油站抵押给李某1金培情况。2008年,周子明开始向金某公司负责人李某1金培借款,期间有借有还。因周子明从2008年至2010年先后向李某1金培借款共计8000万元一直未还,周子明于2013年底或2014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找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邓某,从银行中将石某加油站的土地证借出来再抵押给了李某1金培,同时还将湖北、广西、重庆的油库抵押给李某1金培用于还款。周子明使用林某1支付的3000万元中的90多万元用于还李某1金培借款的利息。 (8)使用谢某1满的油站及房屋在中信银行进行整体授信抵押贷款情况。2014年3月28日,周子明使用谢某1满经营的油站和居住的房屋向中信银行作抵押,作为在中信银行贷款额度6个亿做整体授信。在中信银行作抵押当天,谢某1满及周子明家人都在场,并在中信银行工作人员邓某出具的相关抵押合同书等资料上签名确认。 周子明与谢某1满认识多年,2002年周子明向谢某1满借款180万元用于博然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并约定每个月支付6.9万元利息。到2013年5月周子明仍未还款,周子明让彭某4写了一张借据给谢某1满,内容是180万元借款加这么多年利息,共计610万元整。又因当时博然集团公司经营情况不好,资金无法及时跟进,各家银行贷款到期以及贷款公司和个人借款不停催促还款,谢某1满也催促周子明还款,周子明提出以谢某1满经营的油站和房屋作为中信银行授信抵押贷款,到时中信银行贷款放出来后,再还款给谢某1满,但至今仍未归还谢某1满180万元的借款。 谢某1满的房屋不值钱,但加油站经中信银行做了评估价值大约7、8千万,周子明认为该油站当时价值应该是1个亿。2014年4月,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开具了6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周子明,其再拿承兑汇票到嘉鸿公司贴现,然后用现金还到期的中信银行贷款资金。具体过程是:嘉鸿公司先为周子明在中信银行还款,周子明再将中信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嘉鸿公司到期承兑还款,嘉鸿公司从中向周子明收取手续费8%至12%不等。周子明与嘉鸿公司做过多次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大约有10多亿元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主要是中信银行和广发银行的承兑汇票,周子明与嘉鸿公司李某1江南联系较多。 (9)通过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贷款的情况。向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贷款5800万元时(浦某银行融资额度协议编号:54012014280075),周子明向浦某银行东莞分行提交的供该银行审核放款的三份由东莞丰某公司与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公司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FSG140125001X、FSG14022500(不完整)、FSG140325001X的合同均为虚假交易,并没有真实履行过。周子明是为了能够最大限额的使用浦某银行东莞分行授信的5800万元资金,才通过上述虚假交易的合同给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进行审核,获取了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贷款金额。具体过程为:周子明为取得浦某银行东莞分行信贷员的信任,先带着该银行信贷员“华仔”到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周子明假装要与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向该公司供成品油。由于周子明之前与该公司合作过,所以该公司对周子明很信任,该公司负责人许某2在不知道周子明签订合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在购销合同上签名盖章确认。当时签订了3份合同,价格总额是8000多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是东莞丰某公司向该公司供应成品油。拿到这三份合同后,周子明将合同复印交给了“华仔”。这样做取得了“华仔”的信任,让“华仔”以为周子明确实与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有上述合同的应收款。 周子明是以应收款的方式向浦某银行东莞分行提出贷款5800万元的申请,主要提供了“燃料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给浦某银行东莞分行进行审核贷款。其中“增值税发票”(共69张,合计金额80025234元人民币)是丰某公司开具给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但开出来后周子明又立刻安排当时博然公司财务人员曾某1将增值税发票撤销和作废处理。这样做为了是既可以开出发票向银行贷款,又可以不产生真实的交易。5800万元的贷款用于偿还其它银行的到期贷款以及其他人员的借款,以及交纳保证金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至今仍有5300万元贷款未还清给浦某银行东莞分行。 骗取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承兑汇票的证据 (一)书证 1、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报案材料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湖北银行报案的情况。包括由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提供的授信资料、贷款资料、贷款统计表、抵押物登记证、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授信1.3亿,后获得授信1.2亿,贷款以机器设备、库存油品、铁路线专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附加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周子明、彭某4、彭某3中、谌某等关联人保证担保。后湖北银行按照协议,向上述两家公司发放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共计1.2亿元。授信到期后,至今尚未还,实际控制人周子明等人下落不明。 2、申报授信资料:由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提供的,关于应城鑫华公司、应城鸿祥公司在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授信1.3亿的资料。 3、湖北银行的授信审批资料:包括授信审查报告、审查意见、授信请示、贷款调查报告、信贷担保调查报告,应城鸿祥公司及应城鑫华公司基本贷款资料、授信协议等,证实2013年湖北银行孝感分行对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申请授信1.3亿元进行审查,后经湖北银行总行批复授信1.2亿,其中,应城鸿祥公司授信总额为7000万,应城鑫华公司5000万元。 4、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抵押物登记权证、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的担保资料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及应城鑫华公司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签订贷款保证合同,贷款以机器设备、库存油品、铁路线专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同时附加重庆綦江公司、周子明、彭某4、彭某3中、谌某等关联人保证担保。 其中:(1)设备962台(套),评估价值6092.86万元,抵押登记权证号:应工商(2013年)抵字第018号;(2)油品10000吨,评估价值评估价值7200万元,抵押登记权证号:应工商(2013年)抵字第018号;(3)铁路线专用权,应城市境内原膏矿铁路盐水河至陡河段正线长12.44公里,评估价值8510万元,抵押登记权证号:应工商(2013年)抵字第017号;(4)位于应城城中办事处、城北办事处、盐水河至陡河段的土地使用权约226亩作抵押,土地权证号应城国用(2010)第110000010号,土地面积150699.4平方米,土地性质:铁路用地,评估价值3698万元,抵押登记权证号:应城他项(2013)第2013031号,上述评估价合计25500.8万,最高担保额为1.2亿。 说明:①最高额抵押合同关于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的合同条款已明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街、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②上述机器设备、库存油品、铁路线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湖北大成资产评估公司,应城市正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动产采用成品法、不动产采用成本逼近法,油品评估报告说明“若资产数量在评估时点后发生该表,会导致委托方在实际作价的差异”“若被评估资产改变用途,会造成资产评估方法、取价选择不当”。 5、审计报告:系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向湖北银行申请贷款授信时,向湖北银行提供的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2012年的虚假审计报告及2013年3月31日月度虚假财务报表。上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显示,两公司在上述审计年度、月度内均有盈余。其中: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净利润82550696.17元,未分配利润为276304677.86元,2013年3月31日月度利润为9324258.8元。应城鑫华公司2012年未分配利润为38673094.48元,2013年3月31日月度利润为196284.22元。 6、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存款账户明细:系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申请贷款时为证明资金用途及运营状况提供的购销合同等资料。 包括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广州市胜嘉化轻物资有限公司、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海东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汇满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银行流水及部分增值税发票;应城鑫华公司提供的应城鑫华公司与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胜嘉化轻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基业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鑫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汉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普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银行流水及部分增值税发票。 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银行承兑申情书、承兑汇票:证实湖北银行向应城鸿祥公司发放贷款的具体情况。 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证实①2013年11月5日,应城鸿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1年,利息7.2%,当日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发放1000万元到应城鸿祥公司账户。②2013年12月6日,应城鸿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1年,利息7.2%,当日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发放500万元到应城鸿祥公司账户。③2013年12月6日,应城鸿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1年,利息7.2%,当日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发放1000万元到应城鸿祥公司账户。 银行承兑协议四份,证实①2013年11月8日,应城鸿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期限六个月,敞口50%,应城鸿祥公司提供2000万元保证金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向应城鸿祥公司签发票号分别为313000513085777、3130005130857774、3130005130857775、3130005130858100的承兑汇票4000万元(出票人为应城鸿祥公司、收票人为丰某公司),到期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已解付。②2013年12月12日,应城鸿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期限六个月,敞口50%,应城鸿祥公司提供1000万元保证金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向应城鸿祥公司签发票号为3130005130859143的承兑汇票2000万元(出票人为应城鸿祥公司、收票人为丰某公司),到期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已解付。③2014年2月17日,应城鸿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期限六个月,敞口50%,应城鸿祥公司提供1000万元保证金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向应城鸿祥公司签发票号为3130005130860976的承兑汇票2000万元(出票人为应城鸿祥公司、收票人为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到期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已解付。④2014年3月20日,应城鸿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期限六个月,敞口50%,应城鸿祥公司提供500万元保证金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向应城鸿祥公司签发票号为31300051308862731的承兑汇票1000万元(出票人为应城鸿祥公司、收票人为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到期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已解付。 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银行承兑申情书、承兑汇票等:证实湖北银行向应城鑫华公司发放贷款的具体情况。 其中,流动合同一份证实:2013年6月17日,应城鑫华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1年、利息7.2%,当日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发放2500万元到应城鑫华公司账号。 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三份证实:①2013年11月8日,应城鑫华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期限六个月,敞口50%,应城鑫华公司分别提供800万元、1000万元保证金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向应城鑫华公司分别签发票号为3130005130858102承兑汇票1600万元、票号为3130005130858101承兑汇票2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到期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已解付。②2013年11月12日,应城鑫华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期限六个月,敞口50%,应城鑫华公司提供200万元保证金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向应城鑫华公司签发票号为3130005130858115承兑汇票400万元,收款人为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到期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已解付。③2013年12月16日,应城鑫华公司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承兑协议,期限六个月,敞口50%,应城鑫华公司提供500万元保证金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向应城鑫华公司签发票号为3130005130859144承兑汇票1000万元,收款人为丰某公司,到期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已解付。 9、支付通知书、单位业务委托书:证实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将5000万元资金转至丰某公司、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鑫然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 10、不良资产批量转移协议:证实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将包括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在内的不良资产约1.9亿(其中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占约1.3亿)打包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6606.37万元(受偿率约为0.35)。 (二)证人证言 1、曹某1证实其是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公司部经理。鸿祥公司在2013年向银行申请授信7500万元,其关联公司应城鑫华公司授信5500万元,共计授信1.3亿元,具体是周子明和银行行长谈,彭某3中和田某1平操办。彭某3中和田某1平向银行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凭证、公司成立出资报告、两个公司2010年至2012年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13年3月31日的月度报告表、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材料,并由应城鸿祥公司的化工的铁路线、土地、油品、设备、附加重庆綦江石油、周子明、彭某5华、彭某3中等人联保。按照银行的规定,银行会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只有公司的运营状况良好,抵押物是足值的,公司才会同意授信。后经审核,银行同意授信7000万元给鸿祥公司,5000万元给应城鑫华公司。后银行根据鸿祥公司和鑫华公司的申请,共贷出1.2亿元。 2、丁某1:证实其是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行长,应城鸿祥公司是湖北银行的老客户。银行对鸿祥公司的贷款是按年度综合授信的,2013年鸿祥公司提供给银行的担保物为:14.7公里铁路线使用权,根据鄂大成评字(2013年)第016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8510万元,可贷款4255万元;设备962套,根据鄂大成评字(2013年)第015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6092.86万元,可贷款2184万元;油品存货一万吨,根据鄂大成评字(2013年)第014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7200万元,可贷款4320万元;土地150699.40平方米,此块土地的他项权证,证号为应城他项(2013)第2013031号,土地价值3698万元,可贷款2400万元;这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共计25500万元,另外还补充了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为以上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城鸿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周子明是应城鑫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银行以这些抵押物与应城鸿祥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保证)合同,对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年度授信7000万元和5000万元,共计12000万元。授信后,上述两公司可以在需要提款的时候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审批后就可以发放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对客户综合授信时,会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由银行的客户经理曹某2和张奇对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进行贷前调查,对这两个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进行帐面和实物真实性的核查。银行在2013年6月14日和应城鸿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周子明及其爱人彭某4签订了7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6月14日与应城鸿祥公司的股东彭某3中也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周子明、彭某4、彭某3中个人对应城鸿祥公司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在银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总共11笔,金额总计12000万元,这些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都是以作为企业经营流动资金为理由办理的。应城鸿祥公司在银行有四笔流动资金贷款,共计5000万元。第一笔贷款是应城鸿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6月17日于贷款2500万元,贷款期限是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6日;第二笔贷款是应城鸿祥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是2013年11月05日至2014年6月6日;第三笔贷款是应城鸿祥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是2013年12月05日至2014年12月05日;第四笔贷款是应城鸿祥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是2013年12月05日至2014年12月5日。 这四笔贷款都是由应城鸿祥公司的股东彭某3中和财务部长田某1平来银行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应城鸿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周子明签的借款合同及抵押(保证)合同。银行发放贷款是将贷款资金通过转账的方式,从银行的账户转入到应城鑫华公司和应城鸿祥公司的公司账号,不是发放到个人的账号上。应城鸿祥公司的公司账户号是:21×××17,鑫华公司的公司账户号是:21×××77。 应城鸿祥公司在银行还有七笔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000万元,分别由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办理的,其中鸿祥公司四笔银行承兑汇票共计4500万元,鑫华公司三笔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500万元。应城鸿祥公司的四笔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第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是2013年11月8日2000万元,期限是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第二笔银行承兑汇票是2013年12月12曰1000万元,期限是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6月12日;第三笔银行承兑汇票是2014年2月17日1000万元,期限是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第四笔银行承兑汇票是2014年3月20日500万元,期限是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应城鑫华公司的三笔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第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是2013年11月8日1800万元,期限是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第二笔银行承兑汇票是2013年11月12日200万元,期限是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5月12日;第三笔银行承兑汇票是2013年12月16日500万元,期限是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6月16日。 银行承兑汇票不是发放现金给贷款方,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提供50%的保证金给银行,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共计提供了7000万的保证金,银行给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出具了共计14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用此汇票购买原材料和支付其上游客户的应付款项,到期后由持此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目前银行已经收到六笔共计7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要垫付3800万元对这六张承兑汇票进行解付。 银行对应城鸿祥公司的贷款是采用组合担保保证的担保方式,并不需要每笔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都有一一对应相应的抵押物。鸿祥公司向银行提供铁路、土地、设备、存货作为抵押物,银行核对这些抵押物的价值后和真实性,确定对鸿祥公司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12000万元循环使用,在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每次贷款不需要再提供抵押物。 目前为止,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在银行的四笔贷款每月的利息都在按月支付,但是这四笔贷款共计5000万元的本金都没有还。银行承兑汇票是不存在利息的,银行只是收取手续费,这七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都收取了,7000万的敞口金额没有还,其中已经到期的敞口金额3800万元,未到期的敞口金额3200万元。 3、李某1聪:证实其是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客户经理,湖北银行对应城鸿翔公司的贷款是按照年度综合授信的,2013年,应城鸿翔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为14.7公里铁路、可贷款4255万元,设备962套、可贷款2184万元,存货1万吨、可贷款4320万元,土地150699平方米、可贷款2400万元。由重庆綦江、公司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公司担保的额度为12000万元。综上,应城鸿翔公司2013年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是12000万元。2013年,应城鸿翔公司在银行共贷款11笔,其中4笔是应城鑫华公司的,分别是2013年6月17日贷款2500万;2013年11月8日,承兑汇票1800万;2013年11月12日,承兑汇票200万;2013年12月16日,承兑汇票500万。另7笔是应城鸿祥公司的,分别是2013年11月5日贷款1000万,2013年12月5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两笔共1500万;2013年11月8日,承兑2000万;2013年I2月12日,承兑汇票1000万;2014年2月17日,承兑汇票1000万;2014年3月20日,承兑汇票500万。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周子明: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在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其中贷款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7000万元,合计欠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12000元。贷款及开具承兑汇票是由周子明和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丁行长谈,由彭某3中、田某1平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及相关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应城鸿祥公司油库的机器设备962套、应城的一段12.44公里铁路线、1000吨油品作为抵押,重庆綦江公司(法人代表是周子明,属于博然集团公司,经营成品油,有一个2亿元的油库,抵押给东莞兴业银行贷款2亿元)担保在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办理,上述抵押物都是经过评估和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这些抵押物在抵押给湖北应城市支行前,没有抵押给别人,但后来在应城的小额贷款公司做贷款时又抵押给别人。这次的1.2亿元贷款和承兑汇票主要付了广州天然气公司的货款,交了湖北银行的保证金,还了个人借款、浦某银行贷款、应城金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丁某2、曾某2、谢某3等人的账户)。 2、彭某3中: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在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每年的授信总额是1.2亿,是以应城鸿祥公司铁路、设备、油品作抵押(部分油品后来重复抵押给应城市宏凯小额贷款、宝信融资担保公司)。2013年起,在周子明的安排下,田某1平伪造好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31日月度财务报表,彭某3中和田某1平将上述贷款资料提供给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办理贷款。具体办理贷款业务如下: (1)2013年6月17日,彭某3中以应城鑫华公司向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2500万,这2500万从银行贷出来后直接放在应城鑫华公司湖北银行专用账户,按照贷款的指定用途,2500万于次日转到了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建行东莞南城支行的账户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3)2013年11月8日,彭某3中以应城鑫华公司向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18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彭某3中用上一笔存入湖应城应城鑫华公司湖北银行专用账户的1800万开了36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也是6个月,拿到汇票后彭某3中也是找之前的黄姓女子贴现,随后黄姓女子以郑州东浩公司的账户向应城鑫华公司汇款3475万,这3475万彭某3中于当日还给宏凯贷款公司程某1066万,转给东莞丰某化工有限公司1650万,另外700万有200万存入了应城鑫华公司湖北银行专用账户,500万存入了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专用账户。 (3)2013年11月12日,彭某3中以应城鑫华公司向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2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因为上一笔彭某3中已经向应城鑫华公司湖北银行专用账户存入了200万,所以直接开了400万的承兑汇票,彭某3中也是将这张400万的汇票卖给了姓黄的女子进行贴现,黄姓女子以阳光新能源公司账户向应城鑫华公司汇款385万,当天彭某3中付了50万铁路维修费给丁从林,10万元油罐防腐费给曾某2,帮东莞石某加油站(东莞鑫华公司)代付油款50万,剩下270万转给了丰某公司。 (4)2013年12月16日,彭某3中以应城鑫华公司向丰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5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应城鑫华公司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存入500万(保证金是从哪来的彭某3中目前不清楚)后开了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这张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彭某3中目前还不清楚用去哪了。 (5)2013年11月5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丰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1000万,这1000万从银行贷出来后直接放在应城市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专用账户,按照贷款的指定用途,这1000万于当日又转到了东莞丰某公司兴业银行东莞分行账户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6)2013年12月5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500万,当日彭某3中又将这500万转给了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浦某银行东莞支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7)2013年12月5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1000万,当日彭某3中又将这1000万转给了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浦某银行东莞支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8)2013年11月8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丰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20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之后彭某3中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存款2000万作为保证金开了4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当天彭某3中将这4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票据市场找一黄姓女子进行贴现,随后黄姓女子以郑州东浩公司和阳光新能源公司的账户向应城应城鸿祥公司公司汇款3861万,3861万到账后彭某3中马上将其中2000万用于还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前期贷款,1800万存入了应城鑫华公司湖北银行专用账户,另外付给湖北宝信贷款公司蔡敏兰利息30万,剩下的31万就放在了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的账户里。 (9)2013年I2月12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丰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10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应城鸿祥公司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存入1000万(这1000万的具体来源彭某3中目前不清楚)作为保证金后开了一张2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这张承兑汇票怎么用了彭某3中目前还不清楚。 (10)2014年2月17日,彭某3中找杨金刚借了2000万,其中1000万还了之前到期的敞口,另外1000万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10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后在湖北银行开了一张2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彭某3中把承兑汇票拿到票据市场贴现,具体找的谁彭某3中不记得了,对方用湖南大泽生农林公司的账户向应城鸿祥公司汇款1921万,贴现的1921万彭某3中还了杨金刚1920万。 (11)2014年3月20日,彭某3中找武汉环亚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其中500万还了之前到期的敞口,剩下500万彭某3中又以应城鸿祥公司向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5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后在湖北银行开了一张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这张汇票彭某3中直接还给了武汉环亚兴盛商贸有限公司。 3、田某1平:2013年的贷款情况:2013年3月11日贷款500万,打到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4月23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11月5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12月6日贷款1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丰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 贷款流程和伪造资料情况:公司向湖北银行贷款,首先是湖北银行要给公司一个一年内的授信额度,当公司获得年度授信额度后,在这个额度范围内,公司只需要提供公司的用款购货合同,湖北银行经审核就会将贷款打到公司的账上或者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给供货公司。鸿祥集团向湖北银行申请授信时,提交了公司的基本证照、财务审计报告、月度报表、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申请,贷款申请,股东会决议、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其中财务审计报告和月度报表虚假材料,是周子明授意田某1平做的。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近年来都处于亏损状态,但周子明为了向银行贷款,就授意田某1平将实际亏损的财务报表做成了盈利的报表,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调低。后来,湖北银行给应城鸿祥公司批了7000万的授信,应城鑫华公司批了5000万元。授信的抵押物包括公司的铁路使用权、鸿祥公司的部分设备、库存的油品以及铁路土地使用权。购销合同都是广东传过来的。股东会决议有时候是彭某3中盖好章签好字后给田某1平,有时是田某1平根据银行的要求拟制好,再给彭某3中拿去签字,以应城鑫华公司名义贷款的股东会决议都是田某1平拟制的,田某1平不是公司的股东,有没有开过股东会议不清楚。应城鸿祥公司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到的款项有两种,一种是流动资金贷款,一种是承兑汇票,承兑汇票都给彭某3中了,彭某3中去贴现(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去变现)或者将承兑汇票付给供货方,流动资金贷款根据银行的要求直接转账给供货方,包括丰某公司等公司,丰某公司是应城鸿祥公司的关联公司。贷款都是以购买原料的名义申请,贷款打到合同上的原料公司后,有的公司交付了原料,有的公司没有交付原料,但是将购买原料的钱退回来,有的公司没有交付原料,钱还在这些公司的账上面没有退还。 鄂诚精会财字[2014]050号审计报告,鄂诚精会财字[2013]016号审计报告,鄂诚精会财字[2014]076号审计报告是提供给湖北银行贷款时用的虚假会计报告,主要是影响贷款的数字被修改了,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利润,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项目。销售收入一旦变动,其他很多项目都要跟着变动,这些项目之间有勾稽关系。侦查机关从应城市国税局调取的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上的数据,才是真实的数据。 骗取农业银行孝感分行贷款的证据 (一)书证 1、借款说明:由中国农行孝感分行出具,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在中国农行孝感分行的借款情况。包括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及60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贷款。 具体情况为:截至2014年5月8日,应城鸿祥公司在孝感农行贷款余额100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40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6000万元;另有100%比例保证金承兑汇票1000万元。上述贷款中,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应城鸿祥公司部分房地产和设备作抵押,其中:位于应城市的建筑面积1132.31平方米的房产,评估值94万元,抵押价值为47万元,他项权证应房他证城中字第13846、13931—13934号,位于应城市.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值345万元,抵押价172万元,他项权证应城他项(2013)第2013056号,位于应城市通用设备419台套,评估值8474万元,抵押值3389万元,位于应城市专用设备242台套,评估值3119万元,抵押值624万元,设备抵押在工商部门登记(应工商(2013)抵字040号),房地产及设备合计抵押值为4232万元。60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应收账款质押,发票价值8071.54万元,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增值税发票号码017××××2418-017824136,金额1553.44万元,号码010××××9162-01019199,金额4350万元,号码011××××9623-0159641,金额2168.1万元。 2、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登记材料、土地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最高额保证合同,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应城鸿祥公司部分房地产和设备作抵押,60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应收账款质押,并附加周子明、彭某3中最高额为1亿零一百五十万元保证。 抵押物房地产和设备的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具体情况如下:应城鸿祥公司拥有的位于应城市地产,即建筑面积1132.31平方米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94.50万,他项权证应房他证城中字第13846、13931—13934号;位于城市域中保丰路9号城中保丰村曾扳井以东、膏矿铁路线以南面积1510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应城国用(2006)第111200011-1号,评估值343.8475万元,他项权证应城他项(2013)第2013056号;位于应城市机器设备共188项632台(套)及构筑物共5.51万立方30个油罐,最终确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7月31日的评估价格为11502.18万元,设备抵押在工商部门登记(应工商(2013)抵字040号)。 注:①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抵押物的占管条款已明确(该条文为加黑注意条款)“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②设备评估为在用价值,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条款明确:“本次评估对象系芳烃分离装置生产线及相关配套生产设备和储油收发系统设备及配套的相关设备等及成品油油库(油罐),不能独立于企业整个生产系统使用,只能用于该企业生产,也不能分割转让,要转让只能整体处置,相关转让性及市场可接受能力受到极大的局限性。大部分主要设备均为专用设备,通用性较差,且该设备在该地区内的二手设备市场不发达,并且大部分设备安装到相关的生产线上后,无法拆除重新利用,市场的可接受能力受到很大的局限性,其变相能力较弱。如果对该设备及油库以拆除转让的价格内涵进行处置,将与本次评估价格有较大的差距,相关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其各种风险对评估目的的实现”。 3、流动资金贷款资料:包括银行交易明细、应城鸿祥公司月财务报表、产品购销合同、借款凭证、结算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在农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的具体情况。 其中:①2013年9月4日彭某3中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虚构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油的资金用途,向中国农业银行应城支行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办理相关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于2013年9月5日将1000万元贷款汇入周子明指定的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的账上,应城鸿祥公司2013年7月31日月度报表显示当月应城鸿祥公司盈余。 ②2013年9月6日彭某3中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虚构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油的资金用途,向中国农业银行应城支行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贷款期限1年,利息6.9%。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于2013年9月9日将1000万元贷款汇入周子明指定的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的账上。 ③彭某3中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于2014年1月6日又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虚构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油的资金用途,向中国农业银行应城支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并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贷款期限1年,利息6.9%。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于2014年1月7日将2000万元贷款汇入周子明指定的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的2013年11月30日月度报表显示应城鸿祥公司当月盈余。 4、国内保理抵押贷款资料:包括银行交易明细、产品购销合同、国内保理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广州销售分公司合同、油品出库单、油品检验报告、回执、应收款转让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城鸿祥公司月财务报表等三套贷款资料,证实应城鸿祥公司以应收账款抵押在农业银行贷款的具体情况。 其中:①2013年12月30日,彭某3中代表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权利质押合同,以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上述应收款作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半年,利息6.61%。2014年1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将3000万元贷款汇入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提供的贷款资料中,2013年11月30日月度报表显示当月应城鸿祥公司有盈余,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油品出库单、油品检验报告、回执、应收款转让通知书等,显示签订燃油购销合同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购销合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10××××9162至01019199。上述燃料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②2014年3月10日,彭某3中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权利质押合同等。以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上述应收款作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半年,利息6.61%。2014年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将1500万元贷款汇入周子明指定的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提供的贷款资料中,2014年1月31日月度报表显示当月应城鸿祥公司有盈余,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油品出库单、油品检验报告、回执、应收款转让通知书等,显示签订燃油购销合同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购销合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17××××2418至01782436。上述燃料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③2014年4月10日,彭某3中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签订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权利质押合同。以应城鸿祥公司有限司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上述应收款作为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半年,利息6.61%。2014年4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将1500万元贷款汇入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提供的贷款资料中,2014年2月28日月度报表显示当月应城鸿祥公司有盈余,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油品出库单、油品检验报告、回执、应收款转让通知书等,显示签订燃油购销合同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购销合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11××××9623至01159641。上述燃料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审计报告两份:两份审计报告系应城鸿祥公司向应城农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的关于应城鸿祥公司的虚假审计报告,内容证实湖北应城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应城鸿祥公司,对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2013年年度财务:(1)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度资产总计,年初755984560.22元,年末831979754.67元;利润82550696.17元。(2)2013年度资产总计,年初832001212.81元,年末936085538.22元;利润76089608.38元。 6、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已经将应城鸿祥公司本金及利息约1.07亿的债权及抵押资产打包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转让价格为3159万元。 7、民事诉讼材料:证实经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应城鸿祥公司以其最高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对1亿贷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二)证人证言 肖某3、陈某5:二人均是应城市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共同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在应城市农业银行贷款的情况。 应城鸿祥公司在应城市农业银行贷款1亿元。其中短期流动贷款3笔4000万,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融资贷款3笔6000万。另外,应城鑫华公司还有一笔100%比例保证金的汇票1000万,有1000万的存单质押。 上述一个亿的贷款分别是以房产、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分别是应城房城中他字第00009538的房产,面积是1132.31万平方米,评估值是94万,抵押面额是47万,土地是应城他项(2012)第2012051号土地,面积是15100.9平方米,评估值是345万元,抵押值是172万元,通用设备是应城市鸿祥有限公司通用设备419台,应工商(2012)抵字052,评估价值为8474万元,抵押额为3389万元,专用设备是应城鸿祥公司的专用设备242台,应工商(2012)抵字052,评估值是3119万元,抵押额是624万元。应收账款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的应收账款,评估值是8850万元,抵押额是6995万元。 2013年7、8月份,周子明带着财务人员田某1平及副总经理彭某3中等人到银行要求贷款,银行按照内部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贷款材料,后鸿祥公司准备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担保抵押物资料等到银行进行贷款授信。田某3提供了应城鸿祥公司上月财务报表、上一年年度审计报告、抵押物评估报告及抵押登记材料,银行授信一个亿。后银行和鸿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子明或其委托的人签订了贷款协议,按照合同协议的用途,向鸿祥公司分六次贷款共一个亿,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2013年9月4日的贷款1千万元,于2013年9月5日转到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在浦某银行东莞银行的账户,该次贷款由田某1平、彭某3中提供了2013年7月份的月报表、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应城鸿祥公司位于应城的厂房及土地的他项产权证【应城他项(2013)第2013056号、应尝试房他项证城中字0013931】、机械设备评估报告及登记证等; 第二次,2013年9月6日贷款1千万元,于2013年9月9日根据应城鸿祥公司的要求转到东莞市奥有限公司在浦某银行东莞分行的账户; 第三次,2014年1月6日贷款的两千万元,于2014年1月7日转入到东莞市粤有限公司在浦某银行东莞分行的账户,此次贷款田某1平、彭某3中提供了2013年11月15日报表,并签订了贷款协议; 第四次,2013年12月30日的3千万元,银行根据应城鸿祥公司的要求转入到东莞市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石碣支行的账户;此次贷款周子明曾到银行要求用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由彭某3中、田某1平提供了包括购销合同、保理业务申请书、油品检验报告书、出库单、结算函、增值税专用发票(38张)以及应城鸿祥公司2013年11月份的财务报表等。 第五次,2014年3月10日贷款的1500万元,银行根据应城鸿祥公司的要求,转到东莞市冬粤贸易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北区支行的账户,此次贷款由彭某3中、田某1平提供了包括购销合同、保理业务申请书、油品检验报告书、出库单、结算函、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以及应城鸿祥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六次,2014年4月10日贷款1500万元,根据应城鸿祥公司的要求,转入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北区支行的账号。此次贷款由彭某3中、田某1平提供了包括购销合同、保理业务申请书、油品检验报告书、出库单、结算函、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等。 对于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和应收账款,银行只是仅进行书面的核实,对其真实性不负责。而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表,经银行核实是真实的。银行要求应城鸿祥公司提供财务报告,是因为根据银行的跟定,财务报告反映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有利润和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才能贷款。应城鸿祥公司的以上六笔贷款都没有还本金,在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每月都有支付利息。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周子明:应城鸿祥公司是从2008年开始向应城农行贷款,周子明接手应城鸿祥公司时,就有应城农行的2000万元贷款。周子明提供应城鸿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营业额、银行流水等基本材料给银行审核,经审批后获得贷款,每次应城鸿祥公司都正常还款并续贷。到2014年到期续贷,其中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用位于应城市城中保丰路9号面积1132.31平方米的财产、用位于城市城中保丰路9号的面积为1510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位于应城市通用设备419台抵押。60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应收质押,发票价值为8071.54万元,发票均有交易对方签的回执,上述回执由借款人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签字盖章确认。 最初周子明与中国石油天然气广东销售分公司是有业务往来的,到了2013年底没有往来,2013年9月公司与应城农行的保理贷款到期,周子明安排了彭某3中私自雕刻了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的合同章、业务专用章、行政章及相关人员的印章,然后按照以前农行申报资料的要求,由彭某3中、田某1平伪造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资料、增值税发票,由周子明出面找应城农行行长谈,后从应城银行贷款了6000万。贷款分次到公司账户以后,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其中2013年9月5日、9月9日将2000万先打入了东粤公司,后打入了东莞文亚建材贸易公司,2014年1月2日将3000万先打入东莞友源公司,后偿还应城银行的贷款及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2014年1月6日将2000万元用于偿还应城农行的贷款,2014年3月10日将877万元转给了东莞占石五金电器公司,622万元转给东莞市智轩建材贸易公司,2014年4月10日将1000万元用于还农行贷款,500万元转给广西平某明石油有限公司。 东莞文亚建材贸易公司、东莞占石五金电器公司、东莞市智轩建材贸易公司这几家公司实际上都是东莞嘉鸿担保公司控制的公司,在东莞中信银行8楼办的,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都是从这家担保公司借钱,过桥后,再用贷款放出来的钱还担保公司的钱。平某明公司是周子明自己的公司,500万元记不清去干什么。东粤公司、东莞友源、丰某、博然、东某2公司等公司都是周子明的公司。 2、彭某3中:应城鸿祥公司在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一共贷款1个亿(均为2013年度所贷),是以应城鸿祥公司位于应城市的建筑面积为1132.31平方米的房产(评估价值94万元,办理了他项产权登记)、位于城中保丰村××面积15100.9平方米的土地(评估价值343.8475元,办理了产权登记),应城鸿祥公司761台(套)(评估价值115593万元,办理了工商抵押登记)。办理贷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9月4日、2013年9月6日,2014年1月6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名义向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分别贷款1000万、1000万、2000万,这些钱都在贷款发放当天直接汇到了东粤贸易有限公司浦某银行东莞分行的账户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由于公司一直处于亏损,按照银行的要求必须要有盈利才能贷款,为了办理上述贷款,周子明安排了田某1平伪造了虚假的财务报表(2013年11月份),把公司改成了盈利,彭某3中也知道财务报表是假的。 (2)2013年底,周子明又和农行谈好,增加6000万元的保理贷款,使用应收款作抵押。2014年1月6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的名义向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3000万,钱也是当天直接汇到了友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石碣支行的账户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10日,彭某3中又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的名义向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分别贷款1500万、1500万,这两笔钱也是贷款的当天直接汇到了东粤贸易有限公司再东莞招商银行北区支行的账户里,之后钱的去向就不清楚了。上述保理贷款都是周子明安排田某1平伪造了虚假的中国石化广东销售公司的购销合同、印章及增值税发票,由彭某3中代表应城鸿祥公司、田某1平冒充中石油一方与银行签字。办理保理贷款的流程是,周子明首先跟农行谈好,农行给贷款材料清单田某1平,根据清单,田某1平自己拟一个燃料油购销合同,单价和数量电话请示周子明后,在合同内容上确定下来,让后将伪造好的合同传真给周子明,周子明把中石油广东销售公司的印章盖好、复印好,田某1平根据合同开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油品检验报告、油品出库报告等,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并开“回执”,开好以后,田某1平把“应收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交给彭某3中,彭某3中寄给周子明,周子明盖好中石油广东销售公司印章后寄给彭某3中,田某1平再开好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的结算函传真给周子明盖章,周子明传真给彭某3中,然后彭某3中把销售合同、油品检验报告、出库单、结算函、增值税查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复印件和应收帐转让通知书、回执等原件提供给应城农行,周子明又安排彭某3中和田某1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应城农行根据签订的贷款协议发放贷款。 3、田某1平(已判刑):关于贷款具体情况。2013年1月11日贷款2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2月28日贷款3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3月16日贷款3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7月27日贷款3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9月4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9月6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9月7日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12月30日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2014年1月6日从农业银行应城行贷款2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4年3月10日从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1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4年4月,从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1500万。 关于贷款流程和伪造资料情况:周子明先跟农业银行谈好贷款,后安排田某1平准备贷款材料,田某1平按照银行的贷款资料清单,准备好相关材料。田某1平将房地产、设备等第一无拿刀评估事务所去评估,把财务报表拿到审计事务所去进行审计,之后和彭某3中一起将资料提供给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审查后放款。在2013年至2014年1月共分三次使用应城鸿祥公司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厂房、土地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或工商登记,共贷款了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这三次流动贷款协议是彭某3中签字的,贷款的资金打到了周子明指定的账户上。办理流动贷款的财务报表都是田某1平根据周子明的安排做的虚假报表,通过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方式,将公司的实际亏损的经营状况改称了盈利。 2013年底公司还跟应城农行做过保理贷款,周子明和农行谈好后,安排田某1平和彭某3中去办理贷款,并授权彭某3中全权办理。田某1平和彭某3中按照银行给的贷款资料清单准备材料。应城鸿祥公司使用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周子明从广东带过来或传真过来了应城鸿祥公司与中石油广东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结算函、油品检验报告、出库单,都盖好章,彭某3中交给田某1平,田某1平安排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号主发票盖好章一并交给农行,过几天,周子明打电话给田某1平要求将增值税发票作废,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冲红意味着交易被取消,将作废的增值税票用于抵押贷款,目的是为了把贷款办理下来。田某1平不知道销售合同的真伪。除了上述材料后,应城鸿祥公司还要向农行提供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2013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上月的日报表,这些报表都是田某1平制作的假报表,将公司的经营情况改变为盈利,再提供给审计事务所做审计。彭某3中和周子明都知道报表是假的,他们也在报表上签名。应城农行根据应付账款抵押共贷出了6000万元给应城鸿祥公司。贷出来的资金按照周子明的要求汇到了周子明指定的账户上。 骗取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承兑汇票的证据 (一)书证 1、申请贷款材料:包括应城鸿祥公司的信贷业务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保理业务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在应城建设银行申请1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5500万元的保理业务贷款、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包括1000万元的保证金)。 2、2013年授信资料:包括授信请示、贷款业务办理资料、应城鸿祥公司的基本资料等,证实2013年度,中国建设银行孝感分行对应城鸿祥公司授信一般额度为13900万元,其中固定贷款59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5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拟保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交存50%保证金,其敞口以及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方式为客户以房地产、油罐仓储设施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房地产和油罐仓储设施抵押率不超过60%,机器设备抵押率不超过40%;国内保理业务以中国建设银行孝感分行核准认可的该公司合格应收账款债权作转让。以上授信业务同时追加客户自然人股东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3、抵押担保材料:包括股东会决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登记材料、最高额保证合同、土地估价报告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以其房地产、成品油仓储设施以及部分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敞口,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办理保理预付款业务,由公司自然人股东周子明、彭某3中对上述债务清偿承担最高额为1.5亿元的保证责任。 抵押物包括:应城市城中保丰村曾昄组以东、膏矿线以南58128.1平米土地,抵押登记号为应城他项(2008)字第2008095号、应城他项(2008)字第2008096号、应城他项(2011)字笫2011006号;油罐仓储设施35座,应工商(2011)抵第87、90号;通用设备1416台。上述抵押物评估值为17009.83万元,担保值为8060.09万。 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已明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等……” 4、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关于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的材料:包括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请示及审批批复,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质押合同及银行进账单、放款通知及汇票、产品购销合同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虚构用于支付燃料油货款的资金用途(购销合同供方是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间为2013年7月2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城市支行签发并承兑了该汇票。 5、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关于5500万元的保理业务的贷款资料:包括信贷业务申请书、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买方清单、应收帐款管理报表、国内保理业务的请示、燃料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及签收单、结算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回执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提供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的燃料购销合同并加盖伪造合同印章,并开出增值税票,虚构应收账款,向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2500万、3000万元的银行保理业务,后应城市支行进行了预付。上述贷款提供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是2014年1月4日、2014年1月18日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号是01019200-01019206、01782351-01782414。上述燃料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注:保理贷款资料上已注明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给建行的应为合格、真实的应收账款。 6、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关于1500万元流动资金的贷款资料:包括信贷业务申请书、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请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用款计划、贷款转账凭证、同意贷款通知及放款通知等,证实应城鸿祥公司虚构用于支付燃料油货款的资金用途(用款计划上显示交易对象是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1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7、审计报告(鄂某会财字【2013】016、鄂某会财字【2014】050号):两份审计报告系应城鸿祥公司向应城建设银行申请贷款提供的关于应城鸿祥公司的虚假审计报告,证实湖北应城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应城鸿祥公司,对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2013年年度财务和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度财务进行审计:一,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度1、资产总计,年初755984560.22元,年末831979754.67元;2、利润82550696.17元。2013年度1、资产总计,年初832001212.81元,年末936085538.22元;利润76089608.38元。 8、民事诉讼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状及民事判决书、扣押资产清单及评估报告等,证实经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在共8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范围内,对应城鸿祥公司登记的抵押物的拍卖、变现、折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并由周子明、彭某3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关于应城鸿祥公司拖欠贷款本息的说明:由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出具,关于应城鸿祥公司的8000万贷款本金7998.05、利息177.55万元至2017年12月13日仍未收回。 (二)证人证言 1、许某1证实周子明接手应城鸿祥公司后,从2008年开始在应城建设银行贷款,笫一笔业务是6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5年,直到2013年9月,应城鸿祥公司将这笔固定资产贷款全部还清。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应城鸿祥公司在应城建设银行申请1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5500万元的保理业各贷款、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这其中包括1000万元的保证金。应城鸿祥公司的周子明先找当时应城市建设银行的行长鹿致敏谈好贷款的事情,鹿致敏安排许某3具休经办,许某3根据银行对申请贷款的要求,让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相关的申请贷款的资料,然后许某3先对他们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再报鹿致敏最终审核签字同意,然后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共计发放了9000万元,风险敞口余额为8000万元,其中有1000万元是提供百分之百保证金的贷款,这是根据银行2011年与应城鸿祥公司签订的8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依据发放的(当时应城鸿祥公司抵押物及在建行的贷款情况确定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至2014年银行发放的几笔贷款在这个期间之内,所以抵押担保是有效的。) 许某3收到应城鸿祥公司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先到应城鸿祥公司去调查核实,并对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登录国税网核实真伪,同时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查询并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和增值税发票,防止重复转让。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应城鸿祥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周子明个人信用报告,调查核实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的资料审查交易链条是否完整是否相符等等。 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给建行的应收账款,当时的领导鹿致敏没有安排去对方公司实地核实,所以这一笔没有去核实,而且银行的业务比较多,不可能每笔业务都做到上门核实,银行对保理业务是否每笔作到实地核查也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应城鸿祥公司2013至2014年贷款的8000万元贷款没有还。 2、李某1发生:证实周子明是2007年10月份接手应城鸿祥公司,从2008年10月份开始就在应城建设银行贷款,最早的一笔业务是6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5年,2009年应城鸿祥公司在应城建设银行有保理业务,当时是6500万元,到2013年7月份,应城鸿祥公司在应城建设银行的贷款就调整为1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5500万元的保理业务贷款、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共计8000万元。2013年7月,应城鸿祥公司向应城建设银行申请8000万元的贷款,收到申请后,许某3安排应应城鸿祥公司按照应城建设银行对申请贷款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收到资料审核通过后,报行长鹿志敏审核并签字同意,后再报孝感分行审批,孝感分行审批同意后放款。 2014年1月,应城建设银行将全部8000万元共4笔贷款发放。8000万的最高限额是根据2011年1月与应城鸿祥公司签订的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孝感分行文件》一一建孝报[2013]114号“孝感分行关于应城鸿祥公司13900万元一般额度授信的请示”上所讲,应城鸿祥公司2013年6月份批的授信额度是13900万元,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冲突,13900万元一般授信额度包含2008年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5900万元,应城鸿祥公司2013年9月份还了59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之后不再续贷,尚余8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应城鸿祥公司贷款的8000万逾期后没有还,应城建设银行已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孝感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对被告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土地《应城他项(2008)字第2008095号、应城他项(2008)第2008096号、应城他项字第(2011)字第2011006号》、油库仓储设施《应工商(2011年)抵字087号、应工商(2011年)抵字第090号》、通用机器设备《应工商(2011年)抵字第088号、应工商(2011年)抵字第089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周子明:2008年开始,应城鸿祥公司开始向应城建行贷款,最多的时候贷款有1.4亿元,到2014年周子明逃跑的时候应还贷款还有8000万,其中包括以1.5万平方米土地、2万方油罐等资产为抵押在建设银行贷款6000万元,以应收款作抵押的办理贷款2000万元。6000万元的贷款,是应城鸿祥公司委托应城一家公司对土地以及油罐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要求向应城建设银行提交了相关的贷款资料,当时是周子明找应城建行的鹿行长谈的贷款,谈好后具体由彭某3中、田某1平去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2000万元的保理也是像向农业银行申请保理的情况一样,周子明安排彭某3中、田某1平按照应城建设银行贷款的要求,伪造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的。应城建设银行不知道这些资料是假的,银行没有派人去广州审核应收款(按照正常程序银行应该去核实),所以贷款成功了。 周子明在借银行的钱的时候,想到企业运营情况会好转,是想还款的,因此才会支付过桥费、借高利贷公司的钱还银行的贷款。从建设银行贷的款,用于还小额公司的贷款。 2、彭某3中:鸿祥公司在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每年的授信总额是8000万,是以应城鸿祥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设备作抵押具体是哪块土地和哪些设备彭某3中要看合同才知道),具体的贷款如下: (1)2013年7月23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的名义向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1500万,按照贷款的指定用途,1500万于当日又转到了东粤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农业银行的账户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2)2014年1月16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2500万,这2500万于当日按照贷款的指定用途又转到了友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里,之后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3)2014年1月27曰,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1000万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之后彭某3中公司向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存款1000万作为保证金开了2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当天彭某3中将这2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应城市信用联社进行贴现,最后一共贴现1900多万(具体数字彭某3中不清楚),随后彭某3中将贴现所得的钱全部打到了东莞丰某公司信用社的账户里,之后钱再怎么流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4)2014年1月29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燃料的名义向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3000万,钱贷出来后彭某3中于当天直接将3000万汇到了东莞友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石碣分行的账户里,之后钱的流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3、田某1平:关于贷款情况2013年7月23日贷款1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7月23日贷款2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8月8日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4年1月16日从建设银行座城支行贷款2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2014年1月29日从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 关于贷款流程和伪造资料情况:周子明先跟建设银行谈好,安排田某1平和彭某3中去办理,办理贷款也是用房产、土地设备、应收账款进行抵押贷款、开承兑汇票,共贷款8000万元。应收账款也是和中石油广东销售公司的应收款,先签订购销合同、应收款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货单、结算单等,然后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或者冲红。这些应收账款也是不存在的,签订购销合同、应收款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货单、结算单都是彭某3中给田某1平的,田某1平以为是真的。田某1平负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提供查询,后周子明通知田某1平作废,田某1平把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冲红。应城鸿祥公司向建行贷款也要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这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是田某1平伪造的,通过虚增利润收入使得财务报表反映公司盈利。田某1平提供假的报表给审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根据假的报表制作的审计报告也是假的,这些都是周子明授意的。彭某3中也知道应收款作废的事情,田某1平和其汇报过。贷到的款打到了周子明指定的账号上,由周子明支配,承兑的汇票交由彭某3中处理。 证据分析:1、银行贷款资料等书证与被告人周子明及同案人彭某3中、田某1平的供述基本相互印证,证实周子明等人使用骗取的手段获取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资金8000万元。 2、被告人周子明等人实施了以下骗取贷款的行为。(1)周子明等人申请贷款提供的鸿祥公司2012、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鸿祥公司的月度报表均显示公司的运营状况良好,有盈余,但案发后经过对鸿祥公司上述年度和月度进行审计鉴定,上述提供申请授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严重失实,鸿祥公司和鑫华石化出于严重亏损状态。(2)周子明等人在办理各宗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时,虚构资金用途,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相关贷款资料证实,贷款所用的多份购销合同的供方为东莞市粤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均是鸿祥化工的关联公司,上述公司均为周子明所控制,周子明、彭某3中亦供述提供贷款的合同并非真实,上述贷款的交易合同、资金用途均为虚构。(3)周子明等人获取贷款后亦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银行流水明细、资金账目证实从银行贷款的资金主要用于还债,而非贷款用途显示的购买原材料,与周子明、彭某3中供述的情况基本一致。(4)周子明等人在办理贷款使用的动产抵押物是重复抵押,可视同未提供真实、足值的担保。工商抵押登记信息显示周子明抵押的设备数量和价值远超于鸿祥化工实际所有的设备数量和价值,周子明亦承认其等人重复将设备登记抵押,而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已明确,抵押物重复担保需经银行同意。(5)鸿祥化工获取的5500万元国内保理贷款,使用的是虚假的应收账款担保。周子明、彭某3中、田某1平三人均供认使用的是购销合同、结算函、油品检验报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是虚假,中国石油广东销售公司一方亦证实不存在上述交易,印章鉴定亦证实上述合同印章是虚假印章。周子明等三人还供述了先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银行待银行审核完毕后再作废增值税的手段欺骗银行,经向国家税务局查询核实,提供给银行的上述增值税发票均已作废。综上,足以认定周子明等人所使用的虚假的应收账款担保。 骗取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孝感分行贷款、承兑汇票的综合性证据 (一)搜查笔录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应城鸿祥公司的财务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会计审计报告以及涉案银行贷款资料、合同一批。 (二)鉴定意见 文检鉴定书、鉴定聘请书、出示公章证明等:证实经鉴定,应城鸿祥公司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的相关贷款资料上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印章系伪造,“合同专用章”因送检条件不善不能确定真伪。 (三)书证 1、在逃人员上网审批表、边控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周子明因本案被采取网上追逃和边控的情况。 2、企业信息: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应城鸿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周子明、应城鑫华公司的股东名称是周子明。 3、出入境情况:证实被告人周子明2014年5月6日出境前往美国的情况。无法显示证件持有人名称。 4、审计报告一(鄂某会财字【2013】016、鄂某会财字【2014】016、050、076号):证实湖北应城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委托,对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2013年年度财务和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度财务进行审计:(1)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度年初资产总计755984560.22元,年末资产总计831979754.67元,利润82550696.17元;2013年度年初资产总计832001212.81元,年末资产总计936085538.22元,利润76089608.38元。(2)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度年初资产总计171663194.91元,年末资产总计228623790.37元,利润23235157.63元。 5、审计报告二(鄂恒会审字【2014】126、127、128号):证实案发后应城市公安局委托对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2013年度以及月度财务和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度财务进行审计:(1)应城鸿祥公司2012年度资产负债为年初393773418.16元,年末365613577.85元,利润-12668364.50元。2013年度资产负债为年初365613577.85元,年末410251674.47元,利润-20044389.96元。(2)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度资产负债为年初134659452.65元,年末184104998.07元,利润283284.55元。(3)应城鸿祥公司月度财务均处于亏损状态。 6、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系从应城市国家税务局调取的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的月度报表,报表显示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在各月度内均亏损。包括:应城鑫华公司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利润表;应城鸿祥公司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应城鑫华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利润表。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出具的业务往来说明、购销合同、交易凭证等(74P):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提供的关于2011年5月24日至2013年9月4日之间8次向应城鸿祥公司购买燃料的交易情况资料,证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与应城鸿祥公司的燃料油购销业务往来情况,上述8次交易已结清货款,最后一次燃料油交易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0月20日为止,应城鸿祥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没有应收账款,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也从未启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业务专用章”,2013年9月4日付清了与应城鸿祥公司之间的合同债务,后与应城鸿祥公司无其他业务往来。 8、资金流向表及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及应城鑫华公司将从农业银行、湖北银行、建设银行骗取的贷款的资金用途、流向。自2012年7月13日始至2014年4月10止,共计贷(借)款47笔业务,总金额5.3927亿元。己知流向5.093亿元,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还公司到期贷款、债务,少部分资金去向未查明(未查明的包括:2014年3月30日农业银行1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打入东粤公司后,再转入了东莞点石五金电器公司和东莞智轩建材贸易公司,用途不明;2014年4月10日1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打入东粤公司后,其中500元又汇入平某明公司,用途不明;2013年12月16日湖北银行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用途和去向不明。) 9、应城鸿祥公司2014年5月20日止在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情况、抵押物登记证:证实2013年办理动产抵押(1)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设备962台,价值6092.82万元,贷款2184万元,到期2014年6月6日止,登记证号(2013年)应工商抵字第16号;(2)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铁路专用线,价值8150万元,货款4255万元,到期2014年6月6止,登记证号(2013年)应工商抵字第17号;(3)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油品1万吨,价值7200万元,贷款4320万元,到期2014年6月6日止,登记证号(2013年)应工商抵字第18号;(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地区支行设备价值168797206元贷款1.55亿,到期2014年8月13日止,登记证号(2013年)应工商抵字第35号;(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设备1669台,价值603015999,贷款1.2亿,到期2014年9月3日止登记证号(2013年)应工商抵字第40号。 2014年办理动产抵押:(1)湖北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油品8千吨价值6800万元,贷款6200万元,到期2014年1月25号至2014年3月25号止;(2)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成品8985吨价值65396573元,贷款6000万元,到期日2015年3月10日止;(3)应城市宏凯小额资款有限公司油3104吨,价值22353840元,贷款1800万元,到期2014年10月14号止。 注:油品抵押登记共计约3万吨。 10、房屋产权档案咨询结论书:证实经查询,应城鸿祥公司的房屋登记信息如下: 产权人 座落 证号 面枳(平方米) 应城鸿祥公司 保丰村老汉迕路北 000219691400.09 应城鸿祥公司 保丰村下河 00039033451.53 应城鸿祥公司 保丰村下河 00038034486.42 应城鸿祥公司 城中保丰村曾贩组以东膏矿铁路以南 0003866167.45 应城鸿祥公司 城中保丰村曾畈组以东丹矿铁路以南 00038557129.93 应城鸿祥公司 城中保卡村曾畈组以东旮矿铁路以南 00038658152.1 应城鸿祥公司 城中保丰村曾畈组以东竹矿铁路以南 00038659361.2 应城鸿祥公司 城屮保丰村曾畈组以东舟矿铁路以南 00058660121.6 房屋所有权证为00021969的房屋于2005年8月24日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房屋所有权证为00038033、00038034的房屋于2009年1月7日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38661、00038657、00038658、00038659, 00038660的房屋于2013年9月2日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 11、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实2014年5月18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应城鸿祥公司的油品共计8045.586吨。 12、资产评估报告(62P):系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横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做的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与应城鸿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所涉应城鸿祥公司资产价值的司法鉴定报告书。 评估结论:“纳入评估范围的应城鸿祥公司位于应城市的全部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0月16日的评估价值为224146468元”。 评估范围:包括应城鸿祥公司位于应城市专用线)、313项机器设备、2项在建工程、6块宗地以及2项经营许可证。其中实物资产均位于应城市应城鸿祥公司厂区内。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作废明细(72P2013-2048):证实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申报及作废的增值税发票情况,其中用于应城农行、建行保理贷款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均已作废。 1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彭定中、田建平因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分别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具体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应城鸿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以及关联企业应城鑫华公司名义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授信,应城鸿祥公司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授信人民币7500万元,应城鑫华公司向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申请授信人民币5500万元。2013年9月,应城鸿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有追索权国内保理融资人民币6000万元。应城鸿祥公司董事长周子明(另案处理,在逃)安排时任应城鸿祥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彭某3中和时任应城鸿祥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田某1平办理贷款手续。由被告人田某1平准备贷款资料,被告人彭某3中全权办理贷款业务。 在周子明的授意、安排下,被告人彭某3中将应城市鸿祥化工有限公司设备、库存油料等动产在应城市工商局做了重复抵押登记。被告人田某1平修改、伪造了应城鸿祥公司有限公司以及应城鑫华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31日月度财务报表,将应城鸿祥公司月度财务均处于亏损状态修改为盈利状态。被告人彭某3中、田某1平还虚拟了应城鸿祥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油品出库单、油品检验报、回执、应收款转让通知书等交给周子明,周子明用伪造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印章,被告人彭某3中代表应城鸿祥公司签字盖章,被告人田某1平根据购销合同在应城市国税局开出了应城鸿祥公司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增值税发票(取得贷款后又到国税部门报作废)。尔后,被告人彭某3中分别将上述虚假资料以及该公司部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证递交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应城市支行办理抵押贷款,先后取得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7000万元;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应城市支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2014年5月6日,应城鸿祥公司董事长周子明潜逃美国,该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应城鑫华公司在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承兑汇票本金、利息均未归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应城市支行所借贷款本金未归,利息也再未归还。2014年6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从应城鸿祥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余额中扣收贷款本金人民币13.5万元。 经评估,应城鸿祥公司抵押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人民币3698万元;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应城市支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产评估价值人民币439万元。 15、土地评估报告:证实应城鸿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情况。 (四)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勘查笔录:证实应城市侦查机关依法对同案人田某1平的电脑进行勘查,发现大量公司照片、资金表格等内容,对上述内容依法进行提取、固定、刻录光盘。 说明:暂未移送。 (五)证人证言 1、强某:证实其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调运科长,其于2010年下半年购买过周子明的93号汽油产品,后来到2013年年底公司与周子明的公司没有了业务往来。2014年与应城鸿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没有向应城鸿祥公司开过回执单,没有发出过编号为NO.42100420140002608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单上的签名是公司的副总赵名奎,像这种纸质合同一般都是由强某来签名。而且,公司没有同时签名和盖公司印章的习惯,赵明奎副总没有私章,公司一般交易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就会付款给对方,对应城鸿祥公司的应付款没有超过一个月付款的,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后没有收到过应城鸿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号为NO.011××××962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胡某1证实其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公司调运处的工作人员。应城鸿祥公司从2011年至2013年9月期间向中石化广东销售公司提供燃料,双方一共有八次购销业务。购销合同均由强某签字,合同货款均已结清,没有应收款。民警出示的编号为XCP2014-0225、XCP20134-1215的合同、编号为NO42100420140002608-3、NO42100420140001512-3、NO42100420130010014-37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结算函、回执等材料上的签章,均不是公司的签章。赵明奎是公司副总,不会承办这些业务,也没有“名章”,公司合同的编号有讲究,不是按照这种方式编排的,公司从来没有使用“业务专用章”。 3、谌某:证实谌某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成为应城鑫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没去过应城市工商局办理应城鑫华工商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手续。谌某的身份证一直都放在应城鸿祥公司办公室内,由其儿子彭某3中保管。 4、龙某1:证实龙某1于2010年6月10日到应城鸿祥公司当门卫。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公司经理万志雄找到龙某1,说董事长周子明要用其身份证,但却没有告诉龙某1借用身份证去做什么。 (六)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周子明:周子明在应城建行贷款8000万元,应城农行贷款1个亿,湖北应城银行支行贷款1.2亿元,应城市农商银行贷款5400万元,合计3.54亿元。另外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其中鑫龙小额0.4亿元,宏凯小额0.15亿元,合玉丰小贷0.3亿元,宝信0.6亿元,安陆的才华小贷0.27亿元,合计1.72亿元,上述贷款都已逾期,没有还款。 关于关联公司及资产情况:周子明在东莞的关联公司有东莞鑫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福石油有限公司、东莞市高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奥贸易有限公司,这些公司有油站,主要经营化工、天然气、成品油;在广西有平某明石油有限公司,有两万方油库,有水陆码头,当时在经营;在重庆有綦江石油有限公司,有2万方油库以及铁路专用线;在湖北有应城鸿祥公司、应城鑫华公司,有14万方油库、有铁路专用线等,这些企业经营需要资金,都是贷款,到期从担保公司借钱过桥还款,再从银行贷款还钱给担保公司。从2012年开始,上述经营的企业下滑,赚的钱不够付利息,承兑汇票还要贴息,一直亏损,但周子明一直向救活公司,所以一直借钱还钱。到2013年底,应城鸿祥公司已经完全没有资金,只能撤东墙补西墙,使用假的应收款抵押给应城农行、应城建设银行贷款,周子明一共欠外债15-16个亿。 主观故意情况:周子明在借银行的钱的时候,想到企业运营情况会好转,是想还款的,因此才会借高利贷公司的过桥费还银行的贷款。从建设银行贷的款,用于还小额公司的贷款。 关于虚假资料的情况:关于贷款向银行提供公司财务报表等经营情况的资料,具体是彭某3中、田某1平办理的,周子明不清楚。银行有派过信贷员去公司审核财务状况。 关于潜逃去美国的原因(58P28-33):2014年4月23日,有人用手枪逼着周子明,并以周子明的家人威胁其还债,所以周子明才逃往美国。 关于向应城城市信用联社贷款:鸿祥公司于2014年4月份左右,在应城市信用社以博然集团的名义贷款了5400万元,现在也逾期没有还。该笔贷款是周子明先和信用社的负责人谈好的贷款事宜,然后由彭某3中、田某1平按照应城信用社贷款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贷款资料,当时使用广东博然集团在东莞多平米的商铺作了抵押,抵押经过评估并办理了他项产权证,并且应城市信用社派人到东莞来考察过。 关于小额贷款的情况:应城鸿祥公司在鑫龙公司贷款了4000万,并以应城鸿祥公司的一万吨油品作抵押,在法院办理了财产保全;在银泰小贷公司贷款1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在宏凯小贷公司贷款了1500万元,并以应城城中办事处古城大道与汉宜大道交汇处的一700平方米的商铺作抵押,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在应城市合玉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00万元,没有抵押,贷款用于还农行银行的贷款;在宝信投资担保公司借款6000万元,并签订了还款承诺书,该笔贷款没有做抵押;在安陆才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00万。上述贷款至案发均没有还款。 检察笔录:鸿祥化工在湖北应城支行、应城农行、应城建行抵押的设备和油品中是重复抵押。因为银行把鸿祥化工的资产抵押的价格压得很低,周子明只能把设备、油品重复抵押出去,才能获得贷款,但是抵押的金额都没有超过资产评估的价格。周子明认为三家银行知道设备和油品重复抵押,银行从工商登记部门也能查到。鸿祥化工以前评估过有六个亿的资产,周子明出逃前有一万吨左右的油品,设备的数量不清楚。 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出来的钱都用去还贷款,鸿祥化工前期陆续投资了几个亿,部分是从银行贷款投资的,后来经营状况不佳,公司没有盈利,贷款也要还,只能借新贷还旧贷,而贷款的利息、过桥费用、汇票贴现的费用都很高。 2、彭某3中:应城鸿祥公司是周子明于2007年购买,公司主要经营成品油仓储业务,法定代表人是周子明,股东有周子明和彭某3中本人(周子明转了7%的股份给彭某3中),周子明是彭某3中亲姐姐彭某4的丈夫。刚开始彭某3中在鸿祥公司任出纳会计,负责管银行汇款、报销,后来成为公司的副总,负责银行融资、上下级关系沟通。 应城鑫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某3中母亲谌某(本人不知情),股东有周子明和龙某1(没有实际出资),该公司实际为空壳公司,没有实体实际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为周子明。从2012年中旬开始,周子明使用应城鑫华公司名义在应城市各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具体情况如下:2011年前后,在周子明的授意下,田某1平伪造了应城鸿祥公司的财务报表、项目合同等,彭某3中和田某1平去找银行洽谈,周子明之前就和银行建立好关系,加上银行自己需要业务,所以贷款通过比较简单,后来应城鸿祥公司的贷款达到三个亿,银行不再放贷,于是周子明授意田某1平伪造了应城鑫华公司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项目,然后以应城鸿祥公司的资产作担保向银行贷款,而这两家公司实际上都是周子明的。另外,周子明还使用应城鑫华公司与周子明在东莞所控制的公司资金来往。具体操作如下:周子明在东莞市以其控制的公司向东莞市各家银行贷款,贷款成功后的资金汇往应城鑫华公司账户内,应城鑫华公司账户内收到贷款资金后,按照周子明或彭某4的指示将应城鑫华公司账户收到的贷款资金再转入周子明在东莞市控制的各家公司账户内。 应城鸿祥公司的业务情况:2008年至2012年,鸿祥公司的几个业务,包括生产、加工、仓储、铁路运输都在进行,2012年后,因为国家提高了汽油的质量标准,鸿祥公司的生产设备不达标已经停产,只从事石油制品的仓储和铁路运输,公司每年的收入在600至700万,这些钱只能够满足公司的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营,而且因为公司二期工程的建设,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应城鸿祥公司的资产情况:鸿祥公司有400多亩土地、18.5万贮存罐、一条铁路专线,有价值3500多万元的9000多吨半成品油。周子明在广东东莞有南城区第一国际B座1802室的房产(广东博然集团),在石龙镇广州分别有一个加油站,还有东孚石油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别墅、万某有8亩地、敬老院、广东东莞新奥燃气公司的持股等财产,在广西有一个2万平方的油库和一个码头,在重庆有3万多方的油库等。 应城鸿祥公司的借款情况:2013年以应城鸿祥公司的机器设备、暂借款作抵押在应城农行贷款一个亿,2013年以应城鸿祥公司一期的储油罐和暂借款作抵押在应城市建设银行贷款8000万,2013年以应城鸿祥公司的铁路和存在仓库的油品作抵押在湖北银行贷款1.2亿元,2013年以周子明在东莞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在应城市信用社贷款5400万元,2012年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在应城银泰贷款公司借款1600万元,2013年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在应城宏凯贷款公司借款1800万元,2012年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在武汉金龙公司杨金刚处借款5000万元,2013年12月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在应城合玉丰借款3000万元,2013年11月份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在应城宝兴公司陈必元处借款5500万元,2013年4月份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在安陆才华贷款公司借款2700万元,2014年2月份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在孝感金利源贷款公司借款4000万元,2014年2月份彭某3中通过私人关系找到曹某3借款100万元。另外,周子明在2014年4月份的时候,以应城鸿祥公司作担保,以广西平某明石油公司以及其他抵押物,在东莞广发银行贷款了2亿元,当时彭某3中作为鸿祥公司和广西平某明石油公司的持股人,在广发银行签了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贷款办理情况:上述贷款都是周子明委托彭某3中和应城鸿祥公司的会计田某1平办理的。在应城市农行、建行、湖北银行、信用社贷的款,都是事先周子明已经和某公司谈好了购买原料的事,授意彭某3中和田某1平在银行贷款,彭某3中和田某1平在银行贷款后,银行会把钱打到公司账户,彭某3中再转到周子明提供的对方公司的账户,最后周子明将这些钱用于干什么彭某3中不清楚,彭某3中知道这样不合法,但都是根据周子明授意去贷款的,当时彭某3中认为周子明有能力将银行贷款还清,没有考虑过里面存在的风险。彭某3中帮助周子明贷款,没有拿周子明的好处,是因为亲情关系和上下级关系才帮其。在贷款过程中,田某1平主要负责整理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彭某3中主要负责跟银行接洽,有时候田某1平也跟彭某3中一起去银行,田某1平也知道贷款合同上的用途写的是用于应城鸿祥公司购买原材料,田某1平也不知道贷款最后的实际用途,只知道打到周子明提供的账户上去了。 资金流向情况:关于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产品进行贷款的事情都是由周子明作出决定,这两家公司所有的贷款所得资金都是由周子明个人支配,银行批准放贷后就会直接打到伪造合同里面交易对手的账户上,这些是按照银行规定的监管程序办的,但是钱到了所谓的交易对手账户上后,就由周子明私人掌控,并没有履行合同里面提到的交易行为,因为合同本来是伪造的,为的就是能够贷到钱。这些贷款被周子明掌控后,其会用来进行收购、投资、鸿祥化工有限公司的二期工程建设、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利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这些贷款利息有些是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贷款产生的,有些是周子明名下其它公司贷款产生的。所有的钱都是周子明个人支配,其说怎么用就怎么用。 公司每年还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息1亿多元;向东莞新奥燃气上市公司入股,投入4000多万元;在广东东莞购买8亩地准备做加油站;购买广东东莞三层商场;在重庆购买一个3万立方的油库,法人代表是周子明;在广西平南购买一个2万立方的油库。这些投资都没有产生收益。恶性循环,债务越背越大。 2011年至今,在周子明的指示下,彭某3中先后多次将从应城各银行借贷的钱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汇给了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里。事后彭某3中通过询问东莞总公司(也就是博然集团)的相关财务人员得知,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博然集团旗下的一家子公司,也是周子明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叫周某4。据彭某3中所知,周某4在东莞市经营家副食店,根本没有能力经营公司,周子明应该是用其妹妹周某4的名字注册成立的公司,所以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权人还是周子明。彭某3中一共往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汇至少4个亿的资金,都是以公司之间的往来、预付款名义汇款。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应城鸿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彭某3中往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汇钱实际上就是汇给了周子明。 而应城鸿祥公司在贷款公司借的钱大部分用于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公司周转。合玉丰的3000万元用于还应城农行的贷款,借宝兴的5500万元用于还湖北银行的4000万元贷款和市信用社的1500万元贷款,借武汉金龙公司的5000万元用于鸿祥公司的周转。 提供和伪造虚假应收账款资料情况:在向银行提供虚假合同的时候,同时要向银行出具这份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鸿祥或者鑫然公司正规打印的,但是并不需要立刻交税,所以在提供了这些东西,将贷款骗出来后,周子明等人就会在向国税局纳税之前向国税局申请“冲红”,也就是终止这笔业务,这样之前开的增值税发票就取消了,公司就不用纳税了,但是这个情况不会向贷款银行说明。“冲红”是周子明授意的,这些事情都是由田某1平来做。 周子明的去向:彭某3中最后一次联系周子明是2014年5月4日,彭某3中在电话里说湖北银行的贷款到期了,让周子明想办法,最后一次联系彭某5华是2014年4月30日左右,后来听湖北银行的丁行长说该二人在美国。彭某3中认为二人去美国是因为欠债太多还不上了。 关联公司的情况:应城鑫华公司、丰某公司、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子明的堂哥周某6)、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彭某3中的远房亲戚)、东莞市石某盛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博然集团下的子公司)都是周子明成立的空壳公司。东莞市文亚建材有限公司是东莞的高利贷公司,老总姓方,周子明及应城鸿祥公司曾经向其借过钱。湖北瑞昇能源有限公司与周子明是否有关系不清楚,有可能是和博然集团有正常业务往来的公司,也有可能是周子明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 在应城联社的贷款情况:鸿祥公司目前在应城市信用联社共计贷款5400万,这5400万有3700万是通过开银行汇票的形式贷出来的,另外1700万是直接借贷的现金。(1)2014年2月20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名义向应城市信用联社申请了17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彭某3中向应城市信用联社存入1700万后开了一张3400万的银行汇票,拿到汇票后彭某3中又与票据市场的黄姓女子联系,将3400万的汇票贴现成现金3265万,其中1200万还了应城市金龙贷款公司杨金刚的贷款,1700万还了已经到期的信用联社贷款,60万交了应城鸿祥公司的税,剩下的305万存了300万至应城鸿祥公司信用联社的账户里。(2)2014年2月21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名义向应城市信用联社申请了3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彭某3中用上一笔存入信用联社的300万开了张600万的银行汇票,彭某3中把这张汇票直接还给了杨金刚,后来杨金刚好像用这张600万的汇票去交了税。(3)2014年2月25日,彭某3中找武汉市子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100万,另外找一个叫池某的人借款600万,彭某3中将这1700万全部存入了应城市信用联社,之后彭某3中以应城市应城鑫华公司向江西省鑫然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名义向应城市信用联社申请了17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当天彭某3中用存入1700万作为保证金在信联社又开了一张3400万的银行汇票,彭某3中把这张银行汇票找武汉市长柱贸易公司进行贴现,共贴现3277万,彭某3中又于当天将贴现的钱还武汉市子含实北有限公司本息1104.4万,还池某601.7万,1420万汇给了东莞市博然集团,还了龚紫兰150万的贷款。(4)2014年4月2日,彭某3中以应城鸿祥公司向东莞市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名义找应城市信用联社贷款1700万,当时是用东莞市博然集团下面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这1700万贷款彭定中于当天按照贷款指定用途直接汇给了友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南城分行的账户里,之后这笔钱的去向彭某3中就不清楚了。 小额贷款情况:鸿祥公司在武汉金龙贷款公司累计贷款5427万。(1)2012年12月11日和2012年12月12日,彭某3中先后8次在武汉金龙贷款公司贷款2000万,其中一笔500万于2012年12月11日由金龙贷款公司先转入应城鸿祥公司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的账户里,接着彭某3中又把钱从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转到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账户里,到了2012年12月14日,彭某3中把这笔500万的贷款直接还了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快到期的贷款,一笔500万直接由金龙贷款公司转到了应城鑫华公司建行账户再转入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用于还湖北银行贷款,另外6笔500万由金龙贷款公司转给了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石某盛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辉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华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里。(2)2013年1月29日,彭某3中当时人不在应城,田某1平以周子明的个人名义在武汉金龙贷款公司贷款1000万,这1000万由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直接转入了江西省东鑫经贸有限公司工行账户里。(3)2014年2月17日,鸿祥公司在武汉金龙公司有一笔305万的贷款系前期找武汉金龙公司贷款时未还完的余额总和。(4)2014年3月20日,鸿祥公司在武汉金龙公司贷款300万一事彭某3中确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鸿祥公司在应城市银泰贷款公司累计贷款1600万,这1600万是2013年7月13曰至8月9曰期间借的,其中700万转入了东莞市辉明石化有限公司、645万转入了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另外255万用于应城鸿祥公司的运营开支。 鸿祥公司在宝信贷款公司累计贷款5500万。(1)2013年11月18日贷款4000万,这4000万先转入彭某3中个人的工行卡,然后再转入应城鸿祥公司工行账户,再分八笔500万转入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账户,其中的2000万最后用于还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到期贷款,另外2000万存入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作为但保证又开了4000万的银行汇票。(2)2013年12月12日贷款700万,这笔钱由宝信贷款公司谢应俊转入应城鸿祥公司工行账户,再于当日转到了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浦某银行账户里。(3)2014年2月7日贷款800万,这笔钱由贷款公司直接打到应城鑫华公司应城信用联社账户里,再转入应城鸿祥公司应城信用联社账户里,最后还了应城鸿祥公司在信用联社快到期的贷款。 鸿祥公司在合玉峰贷款公司累计贷款3000万,这3000万由合玉峰贷款公司分六笔500万分别转入应城鸿祥公司工行账户、刘春晖个人卡、宋亮山个人卡、彭某5华个人卡、田某1平个人卡、应城鑫华公司工行账户,最后上述六笔钱又全部转入应城鸿祥公司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账户还了到期的贷款。 鸿祥公司在宏凯贷款公司累计贷款2000万,其中1130万由贷款公司先转入彭某3中的信用社个人卡然后再转入应城鸿祥公司信用社账户最后又转入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账户,807万由贷款公司直接转入彭某3中的工行个人卡再转入应城鸿祥公司工行账户最后转入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账户里,另外扣除了所贷2000万一个月的利息钱63万,转入应城鸿祥公司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1937万全部用作保证金开了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银行汇票,2013年11月7日通过应城鸿祥公司工行账户转给宏凯贷款公司程某个人工行卡200万,用于还本金200万,目前还差宏凯贷款公司1800万。 彭某3中到银行及借贷公司贷款、以及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都是按照周子明意思去做,借贷的钱都由周子明处理。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时所需的相关资料是田某1平在弄,其把资料弄好后,彭某3中就负责去办理,至于资料是怎么来的彭某3中不清楚。到贷款公司去借贷最开始不需要,后来公司还款的速度变慢,贷款公司觉得有风险就要求追加抵押物,基本上都是以应城鸿祥公司的原料作抵押。 3、田某1平: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的基本情况:应城鸿祥公司是2007年成立,公司有50多号人,董事长是周子明,总经理是张某1,副总经是理梅启祥、唐某、彭某3中,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是周子明和彭某3中。周子明占股93%,彭某3中占股7%。田某1平原来是鸿祥公司的会计,负责财务凭证等基本会计工作,2009年底担任财务科长,2013年下半年担任财务总监。彭某3中是总经理助理,公司的资金财务进出都由彭某3中对周子明或者对外联系。 应城鑫华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法人代表是周子明的母亲谌某,股东是周子明和龙某1,公司主要经营石油制品,公司实际地址是应城鸿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周子明,实际的工作人员就是应城鸿祥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时是因为应城鸿祥公司有成品油的仓储资质,湖北省行规定有仓储资质的公司就不能有成品油销售资质,所以当时成立了应城鑫华公司,成立之初的时候做了少量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做的时间很短,后来一直没有做业务。 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的经营情况:由于公司的财务费用过高、因油品的质量问题而降价销售、因为贷款即将到期时低价变现的油品等原因,应城鸿祥公司这些年年年在亏损。2012年底的时候因为生产设备需要升级,当时就停产了,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只在做仓储、运输、油品贸易等业务。应城鑫华公司因为业务量少,从成立之初到现在每年也是在亏损。 贷款情况:应城鸿祥公司目前未还的贷款有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1亿、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8000万、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1.2亿、应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5400万;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差安陆“才华”2700万、差应城银泰1600万、差应城合玉峰3000万,还有一些贷款,田某1平不是很清楚。 贷款资金流向情况:(1)2013年从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情况。2013年1月11日贷款2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2月28日贷款3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3月16日贷款3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7月27日贷款3000万元,这笔款打到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9月4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9月6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9月7日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12月30日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 (2)2013年从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情况。2013年7月23日贷款1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7月23日贷款2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8月8日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 (3)2013年从湖北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情况。2013年3月11日贷款500万,这笔款打到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4月23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江西鑫然经贸有限公司账上;2013年11月5日贷款1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2013年12月6日贷款1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丰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 (4)2013年从工商银行应城市支行的贷款情况。2013年1月8日贷款3300万,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 (5)2013年从应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情况。2013年1月31日贷款700万,这笔款打到江西东鑫经贸有限公司账上,这笔贷款已还。 (6)2014年1月16日从建设银行座城支行贷款2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2014年1月29日从建设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3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友源化工有限公司账上。还有2014年3月从应城农村信用社贷款1700万;2014年从农业银行贷款的情况:2014年1月6日从农业银行应城行贷款20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2014年3月10日从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1500万,这笔款打到东莞东粤贸易有限公司账上;还有2014年4月从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贷款1500万。 办理贷款的流程:银行的贷款都是周子明授权,彭某3中去办理,田某1平负责资料的收集和报送。银行贷款时,周子明从广东那边传真用款合同过来,彭某3中签字后,盖上应城鸿祥公司的印章,然后交银行审批,在授信范围内贷款。贷到款后将款打到合同中的对方公司账户上。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就是以个人名义签借据,属于公司信誉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的款,先是打到彭某3中的账户上,然后打到应城鸿祥公司有限公司账户上,用来还银行到了期的贷款。 伪造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情况:田某1平为应城鸿祥公司和应城鑫华公司在银行申请贷款提供需要的资料,还为应城鸿祥公司的股东广东博然石化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准备应城鸿祥公司资料。每个银行贷款需要田某1平提交的资料都不一样,大致上都需要田某1平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础资料,还有财务资料,包括财务审计年报、最近月份的月报(年报、月报的具体内容就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表)、银行对账单、税务的证明、拟抵押资产评估报告,还有借款申请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公司股东会决议、委托办理贷款的授权书、担保承诺函、连带责任保证书、申请贷款的用款合同等,具体而言每个银行的要求不尽相同。 田某1平在为公司审查贷款准备的材料中有真实材料,也有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主要是财务材料。在田某1平任财务主管期间,公司需要申请贷款,周子明就授意田某1平将公司财务报表做到公司盈利、资产负债率达到银行的要求。公司做财务审计报告的时候要向会计事务所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而这些表都的数据都是田某1平修改过的,公司实际上是亏损的,田某1平按照周子明的意思将报表修改到盈利状态,资产负债率也修改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公司的经营情况好,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就很大。 公司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购买原油材料,就是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使用修改后的财务资料、购买合同、公司基础资料等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批贷款后就将贷款按照合同用途支付给卖方公司。一般公司用于贷款的购销合同都是彭某3中签字、盖章后交给田某1平的,已经是个完整的合同了,田某1平不知道这些合同是不是真实。田某1平也不知道合同中的卖方公司是否与公司有关联。 三、被告人周子明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博然集团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均为被告人周子明及其妻子彭某4拥有并实际控制的企业。其中,博然集团公司的股东为周子明、彭某4(各占50%股权),博然集团公司和彭某4(在逃,另案处理)分别持有东莞盛达公司51.95%和48.05%的股权,而东莞盛达公司则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东莞盛达公司持有实物资产为未办房地产使用权证的18间商铺(面积约744.97平方米);东莞鑫华公司具有成品油零售资质,其名下主要实物资产为位于东莞市的石某加油站,包括石龙加油站所在但仍登记在东莞市石龙燃料公司(其后改制并被周子明购买后更名东莞鑫华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东府国用(1997)字第××号,面积5297平方米)和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所有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69.73平方米)。2012年3月,周子明为获取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给予最高额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和贷款,以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为借款主体,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其中,周子明将东莞盛达公司名下的18间商铺和东莞盛达公司持有的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以及东莞鑫华公司的经营权、收益交与中信银行作9000万元的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同年4月,周子明将东莞盛达公司持有的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备案,并将东莞鑫华公司的经营权、收益办理了质押登记(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至2013年底,周子明控制下的博然系公司因投资、扩张不当和“借新还旧”导致的资金成本大幅增加等原因,资金日趋紧张。此时,周子明欠吴海冰货款约600万元也一直未能归还。经吴海冰介绍,周子明先后认识了吴某1、林某1,吴某1还向周子明出借过资金。为筹措资金归还吴海冰的欠款和其他欠款、借款,周子明决定通过转让博然集团公司持有的东莞盛达公司的51.95%股权、收取股权转让款后,过一段时间再回购上述股权的方式,向林某1借款3000万元。签署协议时,林某1委托吴某1作股权收购前调查,吴某1知道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的100%股权已被抵押担保的情况。 2013年11月8日,周子明以博然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林某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补充协议》,周子明、彭某4又与林某1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上述协议约定,博然集团公司将持有的盛达公司51.95%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1,博然集团公司在2014年3月14日之前再以3420万元的价格回购上述股权,而周子明、彭某4对股权回购的对价款342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并于2013年11月11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述股权过户后,林某1将3000万元转账支付到博然系公司账户,周子明将其中的610万元还给吴海冰(亮祥贸易部、货款)、1000万元还给东莞市承意贸易公司(借款)、100万元还给广东泗喜能源有限公司(货款)、93.90万元支付欠金某置业公司(李某1金培)的借款利息,剩余资金用于归还银行承兑汇票的贷款等。因未能筹齐资金回购股权,2014年3月9日,在已经于2014年2月13日支付林某1105万元利息的基础上,周子明以博然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林某1签订《补充协议》,周子明并签署《承诺书》。双方约定,在《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博然集团公司要求将回购股权的日期延期至2014年6月13日前,而自2014年2月13日至同年6月13日,博然集团公司需每月向林某1支付105万元共4个月、420万元,而周子明作为东莞盛达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承诺按照约定支付林某1每月人民币105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至2014年5月6日,扣除已付林某1的105万元外,周子明还支付了2期各105万元,合计共支付林某1315万元。 2014年2、3月,周子明和彭某4夫妇与吴某1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向吴某1借款1260万元。至同年4月,吴某1向周子明追讨借款,周子明无力还款,遂决定通过转让彭某4持有的东莞盛达公司的48.05%的股权、收取股权转让款后一段时间后再回购的方法向他人借款,以归还吴某1的借款。林某1、吴某1招徕赖某1受让上述48.05%股权。2014年5月5日,周子明、吴某1均在场的情况下,彭某4与赖某1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未签字),双方约定将彭某4持有的盛达公司的48.05%股权以2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赖某1,还约定如果彭某4回购股权、回购价格应为溢价。上述四人并于次日(5月6日)下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之后,吴某1从周子明、彭某4处要来收取赖某1股权转让款的周子明本人农业银行账户的银行U盾和密码,并当赖某1分三次共转账132.10万元到被告人周子明账户时,即被吴某1转账132.09万元至其自己账户以抵偿周子明、彭某4的借款利息。至2014年5月9日,在得知周子明已经于5月6日晚与彭某4离开大陆飞往美国后,吴某1通知赖某1不要再打款至周子明的账户。 2014年5月6日21时45分,被告人周子明携彭某4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一起乘飞机潜逃至美国。2016年2月,周子明在美国因无证驾驶和闯红灯被美国警方抓获,并因无证居留被羁押,至2017年8月16日,经公安机关协调,美国移民局将周子明遣返回国接受审查。 另查明:1、案发后,根据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关于授信风险事件的报告》和《情况说明》,2014年4月15日,在提供平某明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一批、一宗未办理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作抵押担保,以及东莞鑫华公司、东莞丰某公司、平某明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周子明、彭某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博然集团公司获得广发银行东莞分行综合授信3.6亿元,博然集团公司并通过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方式实际使用资金1.8亿元且没有归还。2015年6月29日,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将对博然集团公司、东莞鑫华公司等的债权转让给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014年4月,周子明将原本用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作抵押担保的平某明公司资产,用于向广发银行东莞分行抵押贷款,并偿还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1亿元。至2014年5月4日,周子明以东莞东某2公司申请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开出的一笔538.5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逾期并没有归还,周子明及其控制的博然系公司资金断裂。至2014年5月14日,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授信敞口余额合计为3.787931亿元(东莞辉明公司敞口余额为0元),扣除新奥燃气38%股权、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的100%股权,经过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评估的其他抵押物的价值合计3.8699397亿元,其中,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抵押担保涉及的债权为9000万元。 3、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根据(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1971执6192号,被执行人为东莞鑫华公司、重庆綦江公司和周子明、彭某4,执行标的为18308667.82元。截止2018年4月3日,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涉及东莞鑫华公司的不良债权尚有1493万元。 4、自2008年1月24日起,李某1金培先后13次借款共计8000余万元给周子明,至2013年12月28日,李某1金培和周子明、彭某4签署《确认书》,《确认书》确认周子明、彭某4欠李某1金培本金人民币80328064.39元及利息人民币830万元。2014年1月,周子明将东莞鑫华公司(石某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1金培。 以上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并经与被告人、辩护人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博然集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股东为周子明、彭某4(各占50%股份),住所是东莞市城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1803号,经营范围为批发化学品,销售重油、罐装润滑油等。 2、东莞盛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13日,住所是东莞市,原股东为博然集团公司、彭某4,博然集团公司占股51.95%,彭某4占股48.05%,原法定代表人周子明,现股东为林某1(51.95%)、赖某1(48.05%),法定代表人为林某2。 3、东莞鑫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东莞市鑫华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8月31日,住所地为东莞市,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等,具有成品油零售资质,原法定代表人为周子明,现为林某1(后变更为林某2),投资人为东莞盛达公司,投资比例为100%。 4、股权质押资料:证实东莞盛达公司已于2012年4月18日将其持有的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质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质押担保主债权最高额度为6亿元,期限为10年。 5、最高额抵押合同:证实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周子明与彭某4、东莞盛达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石龙镇小组捉鱼某的18间商铺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将其位于石某镇西湖管理区的一块工业用地及地上房产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说明】①根据中信银行所作《关于广东博然石化集团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的情况汇报》,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经调查核对,除上述抵押担保物外,还有东莞鑫华公司的经营权以及授信期间的经营收益也一并质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而期间周子明及博然系公司实际使用授信不超过9000万元。②东莞盛达公司名下18间商铺因未办房产证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东莞鑫华公司所有但登记在东莞市石某燃料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因未变更权属人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外,公安机关未提取东莞鑫华公司经营、收益权质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并在人民银行办理质押登记的资料。 6、原由博然集团公司持有的东莞盛达公司的51.95%股权转让的资料:有《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收据、银行电子回单等,并经被告人周子明确认,证实在2013年11月8日,转让方、甲方博然集团公司与受让人、乙方林某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博然集团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盛达公司51.95%的股权转让给林某1,周子明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博然集团公司于同年11月12日出具收据,收到林某1共3000万元。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所持有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51.95%股权,共34.7万元,以34.7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价购买甲方的上述股权”,以及“1、甲方(博然集团公司)保证所转让给乙方(林某1)的股权,是甲方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原文如此,并非“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者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即退出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其原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3、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关于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清单集报表。4、甲方保证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无未告知的债权债务,否则构成对乙方的严重违约。5甲方保证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无未了结的法律诉讼案,否则构成对乙方的严重违约。6、甲方对转让前的隐形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证明且在转让前未向乙方告知的债权债务视为隐形债权债务。7、甲方若对股权予以回购,须在2014年3月14日之前完成。…”《股权转让合同》还对“盈亏分担”、“费用分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等作了约定。《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在认可《股权转让合同》的基础上,林某1同意支付2965.3万元给博然集团公司以完成受让股权。 【说明】周子明、林某1对相关股权的交易对价实际为3000万元,但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股权对价为34.7万元、《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转让股权对价再增加2965.3万元。 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7日(实际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的《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补充协议》,约定(在2014年3月7日)甲方、林某1将持有的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51.95%股权以34.7万元(《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对价)+3385.3万元(《股权回购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对价)=34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博然集团公司。 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的《保证担保合同》确定,周子明、彭某4对博然集团公司向林某1回购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51.95%股权的对价款342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实: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51.946%股权的股东,已由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林某1,股东变更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 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9日的《补充协议》约定,在《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补充协议》的基础上,乙方、博然集团公司要求回购股权的日期延期至2014年6月13日前,而自2014年2月13日至同年6月13日,乙方、博然集团公司需每月向林某1支付105万元共4个月、420万元。同日,由周子明本人签字确认的《承诺书》(7P37),周子明及妻子彭某4(未签字)承诺,作为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承诺(按照《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补充协议》)约定的每月人民币105万元支付完毕给你(林某1)。 7、博然集团公司提供的合同资料:有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用地变更申请、审批表、房地产权证、东莞鑫华公司章程、关于确认东莞市石某燃料公司为改制企业的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代码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对外投资情况、镇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属性确认表、转制企业资产变更名称表、关于燃料公司采用拍卖形式进行转制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证、东莞鑫华公司股东决定等,经过博然集团公司财务经理陈某1确认,证实被告人周子明安排陈某1将上述资料提交给被害人林某1。 8、林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声明书、章程修改案、保证担保合同、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的补充说明、委托收款通知书、鑫华公司科目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收据、公章财务章使用声明书、承诺书、股权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均为复印件,由被害人林某1提供并确认,证实林某1以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东莞盛达公司51.95%股权的情况,被告人周子明与彭某4共同为该次股权收购及回购协议的履行承担3420万元的保证责任,上述上述鑫华公司科目明细表及资产负债表中未出现鑫华公司100%股权被抵押的情况,但是在《声明书》中,周子明、彭某4签名对包括“东莞市鑫华能源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其中,股权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为2014年3月7日,股权回购补充协议中约定博然集团公司以3420万元的价格回购林某1购买的盛达公司51.95%股权;同年3月9日另以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日期延期至2014年6月13日,在此期间,每月13日之前博然集团公司应支付林某1105万元,四个月合计420万元,该420万元包含在股权回购款3420万元内。 9、林某13000万资金去向的证据材料:有汇总表、银行交易流水等,经被告人周子明确认,证实周子明从被害人林某1处获得的3000万元资金去向情况。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如还给东莞市承意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承意公司)1000万元、还给广东泗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喜公司)100万元、还给亮祥贸易部610万元、还给金某置业公司93.90万元等,其余资金流转至博然系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归还承兑汇票等用途。 10、银行电子回单及流水明细:已经被告人周子明确认,证实2013年10月10日,东莞承意公司分三笔(250万元、350万元和400万元)转账给博然集团公司共计1000万元;同年11月14日,博然集团公司通过东莞丰某公司账户向某2公司转账还款1000万元(来源于林某1的购股款);上述借款期间,博然集团公司通过盛达公司账户分四次向某2公司支付利息40万元;2013年11月14日,博然集团公司支付939041元(来源于林某1的购股款)借款利息给金某公司。 11、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由东莞承意公司员工刘某提供,证实承意公司共借款1000万元给博然集团公司,后东莞丰某公司转账给承意公司1000万元(归还本金),东莞盛达公司转账给承意公司共计40万元(利息)。 12、向某1公司购买油品的证据材料:有买卖合同、收货确认书、增值税发票、中国银行汇兑来账凭证等,证实博然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某1公司购买56吨混合芳烃,总金额473200元;于2014年1月23日购买239吨混合芳烃,总金额1965650元。上述交易均已实际履行完毕。 13、情况说明、支票、进账单:由吴海冰提供并确认,证实亮祥贸易部收取被告人周子明610万元资金的情况。 14、赖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委托收款通知书,已经赖某1确认,证实赖某1与彭某4于2014年5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以总价2250万元购买东莞盛达公司48.05%股权的情况。合同签订后,赖某1分三次转账共132.10万元到被告人周子明账户。 其中,赖某1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5日的《股权转让合同》,均无赖某1、彭某4的签名。该合同写明彭某4以32.1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东莞盛达公司48.05%股权转让给赖某1。 赖某1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4日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彭某4与赖某1双方认可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共同评估所转让的股权的发展价值为人民币2217.9万元,赖某1同意支付彭某42217.9万元给彭某4以完成受让该股权。双方还约定如果彭某4要回购股权,回购股权的价格应该“包含股权的发展价值。否则乙方(赖某1)有权拒绝甲方(彭某4)回购”。 《网银查询清单》证实,2014年5月7日-8日,赖某18次转账至周子明农业银行账户62×××71,共计132.1万元,8次转账均附言“利息”。 15、向吴某1借款的证据材料:有个人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招商银行对账单、通知、收据等,证实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子明和彭某4夫妇与吴某1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向吴某1借款1260万元。 《网银查询清单》证实,2014年5月7日-8日,周子明农业银行账户62×××71通过网银转款8次共计132.09万元,至吴某1招商银行账户41×××89。8次转账均附言“利息”。 16、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周子明及林某1、赖某1、吴某1、彭某4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其中,(45P10)2014年2月24日,吴某1招商银行账户41×××89转款485万元至林某1招商银行账户62×××89,附言“还代打周子明款项”。 17、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关于授信风险事件的报告》和《情况说明》附案证实。 18、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所作《关于广东博然石化集团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的情况汇报》附案证实。 19、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6)粤1971执6192号的执行通知书(P24)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所作《情况说明》(补充卷第二卷P157)附案证实。 20、李某1金培和周子明、彭某4签署《确认书》和进账单附案证实。 (二)证人证言 1、吴某1:共有4份询问笔录,前两份制作于2014年6月,后两份制作于2017年9月。 (1)前两份询问笔录证实的情况。吴某1于2013年开始在深圳中仁泰他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林某1是该公司老板。林某1开始收购博然集团公司旗下位于东莞市的东莞鑫华公司(实际是石某加油站),吴某1负责与博然集团公司协调办理相关合同、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这样认识的周子明与彭某4。周子明是博然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彭某4是总经理。2013年10月上旬,吴志洲以其个人名义在东莞市工商局查询了东莞鑫华公司和东莞盛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获知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博然集团公司持有东莞盛达公司51.95%股权,彭某4持有东莞盛达公司48.05%股权。收购过程中吴某1没有对东莞鑫华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吴某1有向林某1提议找评估公司和会计事务所进行全面调查,但林某1听说费用较大,就说不用。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实际上没有什么固定资产,林某1看中的是东莞鑫华公司名下石某加油站的经营权。林某1向吴某1说过,石某加油站价值7000万元,收购了东莞鑫华公司的股权也就收购了石某加油站的经营权。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林某1、吴某1前往博然集团公司周子明办公室,要求周子明提供鑫华公司名下石某加油站土地使用证,以及东莞盛达公司名下18间商铺的使用证明书原件给吴某1拿去办抵押手续。当天周子明把上述证件拿给吴某1审核,同时向其解释石某加油站的土地证正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工业用地变更成加油站用地)手续,暂时不能交给林某1办理抵押,变更成功后再将资料交给林某1办理抵押手续。吴某1和林某1都同意周子明的提议,但后来周子明就没有了下文。 2013年11月8日,吴某1与林某1、徐某和律师龙某2一起前往博然集团公司找周子明、彭某4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合同,签完合同后一起前往石某镇工商局,但由于当天工商局人员在东莞市工商局学习,没人办理业务,又改在11月11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11月11日,吴某1等人再次前往石某镇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周子明将博然集团公司名下东莞鑫华公司的51.95%股权转让给林某1,共计金额34.7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林某1向博然公司支付2965.30万元的股权转让余款;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东莞鑫华公司51.95%的股权没有债权债务,如果有,将由周子明和彭某4夫妻保证担保责任;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补充协议合同主要内容是,博然公司回收之前转让给林某1东莞鑫华公司51.95%的股权,回购价格为3420万元,回购日期为2014年3月7日;章程修改案的主要内容是,东莞鑫华公司股东由博然公司变更为林某1。 说明:吴某1所作关于转让博然集团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的陈述不完整。 2014年1月,周子明找到吴某1,说在万某买两块地皮准备建加油站,想找吴某1合作,投资6000万元,每人投3000万元,各占50%,三年回本。由于周子明买土地已经用了2000万元,油站的报批及建设要吴某1负责拿钱。2014年2月17日,吴某1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41×××89)网银转账160万元、2月20日转账500万元、3月3日转账550万元到周子明农业银行账户(62×××71),另外3月3日通过网银每笔5万向彭某4妹妹彭某5华工商银行账户转入30万元,次日给周子明现金20万元,总共给了周子明1260万元。吴某1给钱后迟迟不见新加油站开工,就多次找周子明让其加快速度,但也没有动静,于是想退出。2014年3月底,吴某1催周子明还钱,周子明称没钱。 2014年4月中旬,林某1问吴某1与周子明关系如何,并说收不到周子明回购鑫华公司51.95%股份的钱,想经营石某加油站。吴某1将林某1的意思跟周子明说了,周子明说要卖鑫华公司另外48.05%的股份,但不愿意卖给林某1,因为这样实际上就将油站给了林某1。吴某1跟林某1说明后,林某1找了朋友赖某1过来买。吴某1想让周子明还钱,就积极从中运作双方收购事宜,好拿回自己的钱。赖某1与周子明最终商定的价格为2250万元,2014年5月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彭某4名下在盛达公司48.05%的股权转让给赖某1,价格为32.1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赖某1向彭某4支付转让股份余款2217.9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股权回购合同,主要内容为赖某1在2014年7月5日前将持有的盛达公司(也为鑫华公司)48.05%的股权再转卖给彭某4。2014年5月6日下午,吴某1和赖某1、彭某4、周子明一起前往石某镇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当时周子明、彭某4夫妻一直催促工商人员办事加快,说是当晚约了中信银行行长吃饭所以急着要走,二人办好后就离开了。 说明:吴某1的陈述隐瞒了林某1与周子明、彭某4之间于2014年3月还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及林某1有收取周子明每月105万元利息的情节。 赖某1与周子明的股权转让手续办完后,吴某1回到博然公司找到出纳李某1小姐(李某1天凤,周子明的外甥女)说这两天会有2250万元进来,其中1260万元是要给吴某1的。李某1小姐说要找其舅妈(彭某4),之后就出去打了一个小时电话,回来后将周子明农业银行的网银U盾给吴某1,并在后面贴了密码,说钱会转到那个账户内,让吴某1自己从中取自己的钱,并让其写了收条。2014年5月7日,吴某1找不到周子明,当晚发现赖某1第一笔32.10万元到账,便转入自己招商银行的账户(41×××89);8日中午赖某1跟其说又转了100万元,吴某1又将钱转入自己的账户。之后吴某1发现周子明、彭某4不知去向,就叫赖某1不要再汇款。除了这132.10万元,周子明还在3月份给了吴某130多万元利息,其中15万是转账,其余是现金。 说明:因为跨行转账需支付每笔20元的手续费,吴某1实际转入自己账户的资金是132.09万元。 (2)后两份询问笔录证实的情况。2013年,吴某1通过吴海冰介绍认识了周子明,当时周子明欠吴海冰600万元油品款没有钱还。吴某1本身是做融资的,通过吴海冰得知周子明有个石某加油站,经过与周子明商量,周子明愿意出让石某加油站51.95%的股权,获取的资金还吴海冰的油款。吴某1把情况告诉林某1,林某1表示愿意出资3000万元收购石某加油站51.95%的股权。林某1指派吴某1作为林某1公司的副总经理与周子明洽谈转让石某加油站股权事宜。吴某1在为林某1办理收购盛达公司股权时发现,盛达公司100%控制的鑫华公司(石某加油站)已被中信银行做了抵押。吴某1找到周子明问清楚,周子明这才承认鑫华公司确实早已抵押给中信银行贷款。吴某1看过工商登记资料,并与周子明商量后,认为盛达公司没有被银行抵押,而盛达公司又是100%控制鑫华公司,可以转让盛达公司股权给林某1,从而变相控制鑫华公司,周子明同意了吴某1的方案。后来转让股权给赖某1也是吴某1负责。周子明没有将鑫华公司已被中信银行抵押的事实告诉林某1、赖某1,如果有的话该二人肯定不会跟周子明签股权转让合同。 2014年5月6日下午,周子明、彭某4和赖某1在石某工商局办完盛达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后,吴某1和周子明、彭某4一起到了博然集团办公室。彭某4说赖某1购买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支付给吴某1作为向其还款的资金,同时还将周子明在农业银行的U盾交给其,也告诉了密码,让吴某1到时自己操作收款,交U盾时周子明不在现场。 辨认笔录:经辨认,吴某1辨认出男性照片中10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08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2、陈某1:证实周子明与吴某1是在2013年6月或7月认识,周子明向吴某1借钱归还到期银行贷款,银行再次放款后,周子明再还钱给吴某1,并向吴某1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周子明与吴某1通过上述垫资行为建立了不错的私人关系,两人自从认识后就经常来往,吴某1经常到博然集团公司办公室找周子明聊天,关系密切。陈某1不清楚吴某1为周子明具体垫付过几次资金,但其亲眼见过的有一次,当时吴某1有带人过来和周子明在公司会议室,为贷款垫付资金准备签订相关合同。 3、吴海冰:证实周子明向吴海冰还款610万元的情况。吴海冰认识周子明20多年,吴海冰的中油金源公司以前是周子明公司的石油供货商,主要供货时间是2012年至2013年。对于侦查人员出示的编号为1050443012111932的银行支票,吴海冰称支票上的付款方是周子明的石某盛达公司,收款方是广州市萝岗区亮祥贸易部,支票金额是610万元,出票日期是2013年11月14日,已入账到亮祥贸易部的银行账户,亮祥贸易部是吴海冰的关联公司。2013年期间,吴海冰的公司给周子明的东莞丰某公司供应了约1500万元的石油,当时周子明一直没钱支付货款,吴海冰向周子明追讨多次,最后才收回货款,这笔610万元是货款的尾款。吴海冰听说周子明把东莞石某的加油站卖给了林某1,但其不清楚这笔610万元货款是否就是林某1购买加油站支付给周子明的钱。 吴海冰提供的支票等证据及说明:经吴海冰确认,证实周子明的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吴海冰的公司购买油品一批,价值15252740元。2013年3月15日,周子明陆续开出多份支票用于支付上述货款,但大部分支票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回。2013年11月13日,吴海冰收到周子明开出的一笔610万元支票并兑付。 4、陈某6:证实博然集团公司曾于2013年11月12日转账253500元到广东泗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喜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泗喜公司经营了一个加油站,为泗喜加油站。2012年,泗喜公司从省物资公司购买的一批混合芳烃并存放在省物资公司的仓库里。2013年11月左右,省物资公司一个姓张的业务员联系泗喜公司,称找到买家买一些混合芳烃,这个买家就是博然集团公司。后来泗喜公司卖了56吨混合芳烃给博然集团,这253500元是收到博然集团的货款之一。泗喜公司与博然集团公司生意来往做得很少,能找到资料的就两笔,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分别是2013年11月12日和2014年1月23日,两次都是泗喜公司卖混合芳烃给博然集团公司,第一次卖了56吨,第二次卖了239吨,每吨价格都在8000多元,第一次价格为47万多元,第二次价格为196万多元。博然集团公司是分开几笔转账给泗喜公司,反正只要泗喜公司开出发票时已经说明收足了货款,此时对方也肯定收齐了货。 5、李某1松登:证实周子明多次向李某1金培借款的情况。李某1金培借钱给周子明集中在2008年,一共转款13次,周子明说借钱的目的是经营油品生意,收购湖北应城鸿祥油库并扩建,收购广西平某明油库和重庆綦江油库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周子明向李某1金培借款是以个人和东莞辉明公司的名义一起借的,借款合同上有东莞辉明公司的公章,也有周子明和彭某4的签名。借款由李某1金培以东莞市伟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石化公司)和东莞市望牛墩华伟润滑油商店(以下简称望牛墩华伟公司)名义转到东莞辉明公司账户。2008年1月24日,望牛墩华伟公司转给东莞辉明公司2000万元,剩余的都是通过伟业石化公司转给东莞辉明公司的。13次转款,李某1金培总共借了80451640.70元给周子明,这些转款都有凭证,也有签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了利息,每一份合同里写有每个月应付利息金额多少元,按月利息20厘计算,周子明没有归还过借款本金,但会不定期把利息转给李某1金培指定账户。2013年11月14日,周子明名下的盛达公司通过建设银行给金某置业公司转账939041元,这笔转账是周子明给的利息。2013年12月28日,李某1金培和周子明、彭某4签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第一条写明“乙方(周子明、彭某4)欠甲方(李某1金培)本金人民币80328064.39元及利息人民币830万元”。因中途有些利息与本金交叉的情况,有时周子明支付利息也会给现金,具体要以《确认书》为准。 李某1金培刚开始借钱给周子明时主要相信周子明有偿还能力,就没有要求其提供担保。大约在2008年底,周子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李某1金培多次追款,周子明称油库收购还在进行,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将会用湖北应城鸿祥油库50%股权给李某1金培。之后周子明仍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也没有转让湖北应城鸿祥油库的股权,所以在2013年12月28日签订《确认书》时写明周子明、彭某4以其名下公司及个人财产共10项作为借款的担保物。2014年1月,根据约定周子明要还一笔款给李某1金培,但没按时还,周子明把鑫华公司(石某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件提供给李某1金培,作为借款的抵押,现在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仍在李某1金培处,由李某1金培保管。周子明称东莞鑫华公司之前在银行做捆绑抵押贷款,现在已经取消抵押,抵押资料的原件都在其手里,可以证明鑫华公司没有抵押给银行。李某1金培也是因为这个才相信了周子明。 辨认笔录:经辨认,李某1松登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09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6、刘某:证实博然集团公司于2013年10月向某2公司借款1000万元的情况。博然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周子明于2013年10月初,经谢某1满(承意公司老板欧某伟强的朋友)介绍找承意公司借款1000万元,这笔业务是刘某经手的。当时和周子明联系后,刘雪瑶前往南城区百安居的一栋办公楼18楼与周子明谈借款事宜,彭某4也在场。周子明拿了三四张中信银行的承兑汇票复印件给刘某看,总额有五、六千万,周子明说这几笔款准备到期还,现还欠1000万元,需要向某2公司借1000万元,半个月还。两三天后,刘某和周子明约好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其打印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据带了过去,要求周子明本人在借据上签名,并加盖博然集团公司公章,另要求周子明写一张1000万元的支票及提供周子明、彭某4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10月10日,刘某从承意公司工商银行账户(20×××86)分三笔(250万元、350万元、400万元)转了1000万元到博然集团公司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1×××55),当日周子明按约定转了10万元利息,是从东莞盛达公司账户(44×××04)转到承意公司,在16日又转了10万元利息。到了月底约定时间,刘某电话联系周子明还钱,但周子明说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要过多两个星期还。11月11日,周子明又转了10万元利息,11月14日,周子明从东莞丰某公司账户(11×××63)转了1000万元到承意公司账户。收到钱后,刘某当日就将1000万元的借据、1000万元的支票,还有周子明、彭某4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一并还给彭某4,之后双方没有过往来。 辨认笔录:经辨认,刘某辨认出男性照片中11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03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三)被害人陈述 1、林某1:(1)向周子明购买盛达公司股权的经过。2013年10月,林某1通过朋友吴海冰的同事介绍认识周子明,当时周子明欠吴海冰的钱,需要还钱给吴海冰。同年11月,周子明说其项目需要资金,愿意将博然集团公司在盛达公司(东莞盛达公司拥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中51.95%的股权转让给林某1,当时转让价格是3000万元,东莞盛达公司另外48.05%股权属于周子明妻子彭某4,该部分没有转让。林某1收购博然集团公司持有的盛达公司51.95%股权,是看中了鑫华公司旗下加油站的经营权,购买了该部分股权等于取得了石某加油站的经营权。林某1委托吴某1具体负责收购事宜,通过收购股权取得石某加油站经营权也是吴某1提出的。周子明说因为很缺钱才卖石某加油站,等到资金顺畅后还想收回,同时林某1也担心加油站没有收益,双方就在签订转让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股份回购合同,约定四个月后周子明以3420万元的价格回购盛达公司股权。2014年2月,周子明提出延期回购,林某1答应了,并签订了延期合同,所以林某1购买的盛达公司股权至今还在林某1名下。期间,周子明给林某1转账300多万元作为回购盛达公司的分期付款,具体300多少万元记不清了。2014年5月9日,林某1得知周子明失踪,马上到鑫华公司了解情况,得知现在管理东莞鑫华公司的是周子明大哥“周树银”,当时与周树银约定一起管理鑫华公司。5月10日,一个叫“赖某2”(赖某1)的人到鑫华公司,称其拥有盛达公司48.05%股权,要监管鑫华公司。5月15日,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到鑫华公司查封一些基础设施,冻结银行账户,并通知林某1到松山湖法庭核实冻结财务。石某加油站现在的经营权属于李某1金培,林某1跟李某1金培打过关于加油站经营权的仲裁官司,知道周子明曾将加油站整体打包向李某1金培借款1个亿。(2)盛达公司和鑫华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2013年10月的一天,林某1与吴某1一起到博然集团公司与周子明洽谈购买东莞盛达公司51.95%股权时,周子明讲到东莞盛达公司的固定资产有石某镇18间商铺的使用权、石某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的股权,东莞鑫华公司的固定资产只有石某加油站的经营权。经吴某1的估算和林某1个人的大概评估,林某1认为东莞盛达公司的价值在7000万元左右。洽谈的时候,林某1问过周子明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的债务和固定资产的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况,周子明说没有任何债务(除了周子明向林某1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列明的负债明细外),也没有任何固定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发生。周子明也提供了相关加油站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当时审核材料的是吴某1,林某1主要负责和周子明洽谈收购股权一事。林某1也口头委托吴某1对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的固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固定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进行查证,吴志洲应该有到实地进行考察以及前往东莞市工商局去核查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有无固定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登记情况。经过调查后,吴某1告诉林某1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固定资产属实,没有说固定资产有被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发生。(3)签订合同情况。2013年11月8日,林某1与吴某1、徐某、律师龙某2一起前往博然集团公司找到周子明、彭某4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合同,合同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补充协议、章程修改案。签订完合同后,大家一起前往石某镇工商局准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由于当天石龙镇工商局工作人员在东莞市工商局学习,没有人办理业务。于是改到11月11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11月11日当天,林某1、吴某1以及周子明、彭某4一起再次前往石某镇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因为彭某4持有盛达公司48.05%的股权,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股权人时,需要彭某4在东莞盛达公司的章程修改、股东会议书面资料中签名确认。同时,彭某4还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签名确认,该合同主要内容是盛达公司51.95%的股权没有债务,如果有,将由周子明和彭某4夫妻保证担保责任,周子明和彭某4夫妻均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名确认。(4)收购款与回购款支付情况。2013年11月11日变更股权转让手续后,林某1于当天按照周子明的要求向博然集团公司汇入100万元;11月13日再向博然集团公司汇入34.70万元,向博然集团公司关联企业东莞丰某公司汇入965万元;11月14日向东莞丰某公司汇入1900.30万元,共计汇款3000万元。博然集团公司向林某1开具两张收据,一张100万元,另一张2900万元,收据经手人是彭某4。 辨认笔录:经辨认,林某1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辨认出女性照片中09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2、赖某1:(1)向周子明购买股权的经过。2014年4月初,吴某4(吴某1)找到赖某1,说有个做油站的东莞老板急着用钱想把油站的部分股权转让出去。赖某1了解后得知,彭某4想转让其名下东莞盛达公司48.05%的股权,而东莞盛达公司100%控股东莞鑫华公司,东莞鑫华公司经营有石某加油站。通过吴某4介绍,赖某1想把东莞盛达公司名下的石某加油站买过来经营赚钱。经过市场调查,赖某1感觉石某加油站可以投资,就委托吴某4办理收购东莞盛达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5月4日,赖某1和彭某4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32.10万元的价格购买彭某4名下盛达公司48.05%股权,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合同编号020140505-1),协议在32.10万元的转让费基础上另付2217.90万元给彭某4作为盛达公司股权发展价值。5月7日,赖某1通过中国银行网银两次转账共32.10万元给周子明,并于同日在工商局变更盛达公司股权登记到赖某1名下。5月8日,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赖某1把100万元转到周子明账户。5月9日,吴某4说彭某4及其丈夫周子明失踪了,叫赖某1赶紧到石某加油站看看,赖某1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彭某4、周子明不知去向后,赖某1没有继续汇入余下的资金。(2)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的基本情况。东莞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子明,原股权持有人为周子明控制的博然集团公司占股权51.95%、彭某4占48.05%,现股权持有人为林某1和赖某1本人。东莞鑫华公司也就是石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是周子明,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的股权。东莞盛达公司没有实际的实体经营,固定资产只有在石龙镇××18间商铺以及石某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东莞鑫华公司的固定资产也只有石某加油站的运营基础设施(包括加油枪、加油泵、加油罐等)。赖某1购买东莞盛达公司48.05%的股权主要看中的是东莞鑫华公司名下石某加油站的经营权,收购了盛达公司48.05%的股权也就拥有了东莞鑫华公司石某加油站48.05%的经营权。(3)对东莞盛达公司股权的了解。购买盛达公司股权前,吴某4在工商局查询盛达公司资本情况,得知盛达公司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也没有欠债。在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甲方(彭某4)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者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赖某1有问过周子明、彭某4,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有没有在债务和实物资产的抵押、质押、担保正在处理中的情况,周子明、彭某4都说没有任何债务,也没有任何实物资产的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4)签订合同的情况。2014年5月5日,赖某1与彭某4在南城第一国际“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周子明办公室一起签了两份合同,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020140505),另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合同编号020140505-1),现场还有吴某4、周子明。《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是赖某1用32.10万元购买彭某4持有的盛达公司48.95%的股权,《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赖某1追加2217.90万元购买彭某4持有的盛达公司48.05%股权,追加2217.90万元是因为工商法规定股权转让需要按照注册资本所占股权比例转让金额,而东莞盛达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不过几百万。5月6日下午4点左右,赖某1与彭某4、周子明、吴某4一起前往石某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办手续时,周子明、彭某4总是催促石某工商局工作人员加快办理速度,还对赖某1说当晚有饭局,不能陪赖某1等人了。办完后续后,周子明、彭某4就匆匆离开了。 说明:赖某1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彭某4和赖某1的签名,且合同打印的时间是2014年7月5日。 辨认笔录:经辨认,赖某1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1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04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周子明:侦查阶段对隐瞒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已被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情节一直供认,审查起诉阶段辩供称林某1、赖某1对相关股权已被抵押的情况应该知情。 (1)转让盛达公司股权给林某1和赖某1的情况。石某加油站是周子明以东莞鑫华公司作为主体在石某工商局注册备案经营,经营者是周子明本人,股东分别是博然集团公司、占有股权51.95%,其次是盛达公司,占有股权48.05%。彭某4持有盛达公司股份,盛达公司拥有鑫华公司100%股份。2012年3月,周子明将石某加油站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作为整体授信的一部分,贷款金额为6个亿。 说明:周子明上述关于博然集团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彭某4之间的权属关系的陈述有误。 2013年10月,周子明和彭某4在石某加油站早已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于2013年11月以3000万元的价格与林某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盛达公司51.95%股权卖给了林某1,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4年5月4日,周子明和彭某4又以同样的方法以2250万元价格将彭某4持有的盛达公司48.05%股权出让给了赖某1,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014年5月6日下午,周子明和彭某4、吴某1以及赖某1一起到石某工商局办理盛达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当晚周子明携家人前往美国,所以没有收齐赖某1购买股权的款项,赖某1向周子明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共132.1万元。 周子明只是希望在林某1这里借到钱尽快还银行的贷款和他人借款,一旦公司能够正常运转起来,并能获得资金,到时周子明还想赎回石某加油站,所以周子明才和林某1签订了股权回购补充协议。2014年3月7日,股权回购补充协议注明到时周子明以3420万元赎回盛达公司51.95%股权,但当时周子明没有资金向林某1赎回盛达公司股权,希望继续拖延,在2014年3月9日周子明和林某1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的每月支付105万给林某1,到了2014年6月13日前按照协议要求向林某1支付3420万元赎回盛达公司股权。在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周子明有向林某1支付315万元利息,去美国后就没再支付,扣除315万元,实际还有2685万元本金没有给林某1。 石某加油站以东莞鑫华公司作为主体在石某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而该油站被中信银行抵押后,东莞鑫华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权是不能够变更的,这个抵押手续在石某工商局是可以查到的,同时石某工商局也无法进行东莞鑫华公司股权变更手续。由于东莞盛达公司持有鑫华公司100%股权,而东莞盛达公司又没有被做任何抵押,所以周子明才以东莞盛达公司名义向林某1和赖某1转让盛达公司股权,采用这样的方法可以让林某1和赖某1顺利在石某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转让,该二人获取了东莞盛达公司的股权后名义上看取得了东莞鑫华公司控股权,但实际上东莞鑫华公司第一股权控制人是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因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是最早接受抵押物的单位。上述情况周子明和彭某4以及吴某1都知情,林某1与赖某1均不知情。 将东莞盛达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周子明和吴某1一起想出来的。2013年11月,周子明通过朋友吴海冰介绍认识了吴某1,吴某1知道周子明需要资金用于还银行贷款,并知道周子明有个石某加油站后,让周子明将该油站股权转让给他人获取资金还银行贷款。之后,周子明又通过吴海冰于2013年11月认识了林某1,吴某1提出转让东莞盛达公司股权给林某1。2014年2月,周子明向吴某1借款1000万元(具体金额忘了)用于还银行贷款,为了还银行贷款和吴某1的借款,周子明通过吴某1于2014年5月4日认识赖某1,并使用相同方法转让股权给赖某1。 收到林某1的3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用于还承意公司借款,还有90多万元是还东莞市金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李某1金培利息,而赖某1的钱用于还吴某1的借款。 (2)林某1支付的3000万元资金流向情况。林某1将3000万元打款到周子明公司银行账户之后,周子明将资金全部用于博然集团和东某2公司等公司的经营。①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3000万资金流向汇总表,周子明确认与实际情况一致,但不清楚林某1为什么要分多笔打款进其公司银行账户,也不清楚林某1于2013年11月13日单笔打款34.7万元到其公司账户的意义。②对于2013年11月14日,林某13000万元资金,其中500万元被转账到东莞鑫华公司银行账户(兴业银行东莞分行39×××88)与其他资金混合后共1800万元,并作为保证金通过承兑汇票付款1800万元给鸿祥化工这一操作,是因为当时周子明公司的融资敞口即将到期了,要先还款1800万元给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再向银行申请融资,这样做虽然会亏一些承兑汇票的利息手续费,但可以继续融资。③对于2013年11月14日,林某13000万元资金中的610万元被转账到东莞盛达公司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南城支行44×××04),当天开了610万元的支票这一情况,是因为当时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向吴海冰的雄资公司采购石油,大概有3000万元的采购金额,截至开支票之前,周子明还欠吴海冰公司约600万元的货款,一直没钱付款,之后吴海冰介绍林某1给周子明认识,结果周子明从林某1那里得到3000万元资金,用了其中的610万元来付款给吴海冰,付款方式是转账支票。④对于2013年11月15日和2013年11月18日,林某13000万元资金中的40.98万元、20.25万元分别被转账到鸿祥化工账户(工商银行孝天支行1812023119200081340),再转账到彭某3中的银行账户(农业银行应城市支行6228481610924893410)这一情况,是因为当时东莞鑫华公司从广州的一家公司采购了石油,对方要求付现金,由于资金当时在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不能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所以周子明安排李某1天凤先转账到鸿祥化工约60万元,让彭某3中给广州那边转账付款。 (3)向某2公司借款、还款情况。2013年10月,周子明急需1000万元资金作为开具银行5、6千万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因为周子明只要获得这笔资金,贴现后就能够还到期各家银行贷款、贷款公司借款及个人借款。为了能够获得这1000万元资金,周子明通过谢某1满向某2公司借款。2013年10月的一天,周子明在博然集团见到了承意公司派来办理这单借款1000万元的一位女士(刘某),周子明向她提供了相关借款资料和书写了一份借据,并承诺借款一个月,一个月后还款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3年11月10日。2013年10月10日,承意公司分三笔资金(250万、350万、400万)共1000万元汇入到周子明指定的博然集团公司账户内。到了11月10日,周子明还没有钱还这1000万元借款,周子明与承意公司人员说先给几天筹款时间,同时又答应再支付10万元利息。最后周子明使用林某1支付的3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资金用于还承意公司借款及40万元的利息。 全案综合性证据 (一)书证 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周子明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子明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3、入所体检表:证实2017年8月17日,东莞市看守所对被告人周子明进行健康检查,结果为“体表无新伤”“符合入所条件”。 4、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周子明及其妻子彭某4、儿子周某7、周某8及女儿周某9于2014年5月6日21时45分从广州乘飞机飞往美国洛杉矶。在此之前,彭某4曾于2013年8月携3名子女出境美国,期间逗留15天;于2014年2月与周子明携3名子女一家五口出境美国一次,期间逗留10天。 5、博然集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东博然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股东为周子明、彭某4(各占50%股份),住所地为东莞市城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1803号,经营范围为批发化学品,销售重油、罐装润滑油等。 6、东莞丰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东莞市丰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3日,法定代表人周某4(周子明之妹),住所地为东莞市城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1802号,经营范围为销售重油、罐装润滑油等,股东为周某10、周某4。 7、东莞东某2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东莞东某2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1日,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国际汇一城4号办公楼802-805号,法定代表人张某3,股东周子明、彭某4,经营范围批发汽油等。 8、东莞辉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东莞市辉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周子明,住所地为东莞市嘉鑫化工货场,经营范围批发化工产品等,股东为周子明、彭某4。 9、东莞盛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东莞市石某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13日,住所地为东莞市,案发前的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股东为博然集团公司、彭某4,博然集团公司占股51.95%,彭某4占股48.05%,案发后的法定代表人林某2,股东赖某1、林某1。 10、东莞鑫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东莞市鑫华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8月31日,住所地为东莞市,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等,具有成品油零售资格,案发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周子明,案发后为林某1(后变更为林某2),投资人为东莞盛达公司,投资比例为100%。 11、重庆綦江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润滑油、化工原料销售等,法定代表人周子明,股东为周子明、彭某4。 12、广西平某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一次退查卷P22-114):证实广西平某明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9日,住所地为广西平南县,经营范围为柴油、煤油等的销售,法定代表人彭某3忠。 13、博然集团公司会议纪要:证实2013年9月15日,博然集团公司召开会议,参会人员有被告人周子明等15人,主要议题是根据市场状况对公司各部门职能作出相应调整。周子明在发言中提到,博然集团公司目前的经营处于停顿状态,“只有输血功能,没有造血功能,长此以往,企业面临重大生存危机”。 14、民事裁定书:证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根据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辉明公司、石某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广西平某明公司、重庆綦江石油公司、应城鸿祥公司、东莞市鑫然加油站有限公司、东莞市常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谢某2常满油料供应站、谢某1满、邵某、谢某4、周子明、彭某4、彭某3中价值3334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证人证言 1、周某2:证实案发后博然系公司的运营情况及周子明的资产状况等。①博然系公司的情况。博然集团公司由周子明和彭某4掌控,好像是2011年成立的,博然集团公司的前身是东莞市辉明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周子明名下的公司(实际控制)有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石某加油站、高埗新奥燃气、东莞享富化工有限公司、平某明公司、重庆綦江公司、湖北应城鸿祥公司等。②博然系公司案发后运营情况。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享富公司办公地点都在东莞市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栋1801-1803号,这几个公司是贸易公司,现在没有人上班。周子明有高埗新奥燃气38%的股权,平某明公司在广西平南县城郊外,是2012年11月建成的一个油库,听说暂时由东莞广发银行接管,现在正常运营。重庆綦江公司在綦江县城,是周子明收购来的,经过改建成现在规模,听说暂时由东莞兴业银行接管,现在正常运营。应城鸿祥公司在湖北应城,是一个油库,听说暂时由应城市政府接管,现在也在运营。③周子明名下的资产状况。经过向银行了解,周某2得知周子明通过其名下的企业向各家银行贷款总额12.6亿元,其中中信银行3.8亿,兴业银行2亿,招商银行1.7亿,广发银行2.5亿,浦某银行5300万,东莞银行600万;湖北省那边银行贷款总额3.5亿,民间借贷不知道有多少。在保持公司项目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初步估算广西平南油库约值2.3-2.5亿,湖北应城油库约值6-7亿,重庆綦江油库约值2.3亿,东莞物业、高埗新奥燃气、石某加油站等约值2亿,另加油库存油约值2.5亿,合计15亿。周子明及其家庭失联后,其及其家庭以及关联公司名下的资产全部被银行和担保公司查封冻结,后均已处置变现,现在其及其家庭以及关联公司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资产。④周某2与东莞丰某公司、享富公司的关系。东莞丰某公司原本就是周子明的公司,周某22011年左右听说周子明想注销这间公司,那时其刚好想注册一家公司,就把该公司转过来并注入资金,刚弄好时周子明说想成立集团公司,又让周某2把东莞丰某公司给回周子明,周某2没有用东莞丰某公司开展过任何业务。享富公司是周某2于2012年从其他人手里转过来的,做的业务也不多。2014年1月,周子明和周某2说想利用享富公司通过其他公司抵押向东莞广发银行贷款4600万元,周子明贷款到位后也一直没告知周某2。2014年3月底,周某2得知这个情况后,要求将享富公司转给周子明,4月份办理的工商变更手续。周某2对周子明利用东莞丰某公司、享富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去向不知情,也没有受益。⑤周子明家庭情况。周子明妻子叫彭某4,大儿子叫周某7,约15岁,二儿子叫周某8,约13岁,女儿叫周某9,约10岁。周某2听说周子明一家5口于2014年5月6日出境去了美国,出境后并没有和周某2联系。周某2大哥周树银,独资在湖北做加油站生意,周子明是周某2二哥,还有个妹妹叫周某4,在东莞石某帮周子明做油运输生意。 2、袁某2:证实重庆綦江石油公司于1999年7月19日注册成立,袁某2于2006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该公司负责人。2009年8月1日,袁某2将该公司以2480万元卖给了周子明,目前法人代表仍是周子明,股东是周子明和彭某4,公司主要经营石油贸易业务,办公地点在重庆市綦江区(苏家桥处綦江油库)。周子明接管之后,公司经营状况较差,尤其从2013年初开始至2014年5月期间,该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油库没有油,虽然管理人员还在,但公司已经没有业务开展。2014年5月,周子明夫妇欠债潜逃后,东莞兴业银行、湖北孝感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綦江石油公司。为了让资产不贬值,稳定员工和保障安全,经银行默许和周子明委托人周某2的授权委托书,袁某2自筹资金并与相关合伙人临时组成经营团队对该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从2014年9月1日起任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辨认笔录:经辨认,袁某2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辨认出女性照片中11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3、陈某3忠:证实陈某3忠于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受周子明的指派担任重庆綦江石油公司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公司没有任何经营业务,油库没有储存油。陈某3忠在重庆綦江石油公司主要负责照看场地安全、维护公司管理秩序,当时公司只有十几个员工,员工工资全部由博然集团公司支付。 辨认笔录:经辨认,陈某3忠辨认出男性照片中07号照片上的男子是周子明;女性照片中11号照片的女子是彭某4。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周子明共18份讯问笔录。 (1)博然系公司的基本情况。博然集团公司2012年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周子明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周子明和其妻子彭某4,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成品油,地址在东莞市南城区国际百安中心D座18楼。与博然集团公司相关联的公司有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鑫华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辉明公司,在东莞市以外的有重庆綦江公司、湖北应城鸿祥公司、广西平某明公司,以上公司都是2011年之后成立的,实际控制者都是周子明,没有其他出资人和合伙人。 博然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彭某4,总经理是王维健,财务总监是卢某和;财务人员有彭某6(彭某4亲戚,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李某1天凤(周子明妹妹周某4的女儿,出纳)、李某1秀萍(周子明妹夫的堂妹,会计)、曾某1;业务副总是代笠,下属有韦某;仓储副总王某2,下属也是韦某(统计员);融资负责人陈某1,彭某6兼任融资部人员。上述人员均为博然集团公司固定人员,同时兼任东莞丰某公司、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东莞辉明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相关工作。除了东莞鑫华公司在石某有个加油站,其余5家公司均是单纯的贸易公司。重庆綦江公司负责人是陈某3忠、业务主管陈某4、财务主管王某4;应城鸿祥公司负责人是张某1、业务主管彭某3中、财务主管田某1平;平某明公司负责人是代笠、业务主管龚某、财务主管周某3。重庆綦江公司、应城鸿祥公司、平某明公司主要经营成品油的仓储和对外销售,包括车船使用的汽、柴油以及航空煤油。向银行和个人借款都由周子明本人联系,资金要经过彭某4同意,最后由李某1天凤负责接收和划出。 由于周子明在湖北、广西、重庆建油库的前期投入资金太大,到了2011年底银行收紧放贷,加上2012年8月中石油和中石化停止收购民营企业的成品油,以上因素导致博然集团公司业务量下降,资金供应不上,资金运作出现危机。周子明为了公司运作,只能拆东墙补西墙,通过不断抵押博然集团公司资产的方式向各家银行贷款,或者向贷款公司及个人借款,借来的资金主要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 (2)周子明的投资及资产状况。周子明从2007年开始建广西的油库,投入1亿多元;2008年开始建湖北的油库,投入2亿多元;2009年开始建重庆的油库,投入1亿多元,总共投入资金近5亿元。除了建油库,周子明还购买成品油,去美国前各油库还总共存储3万7千吨成品油,当时价值2.6亿元。东莞鑫华公司即石某加油站是周子明2012年用4300万元购买,又投资3000万元进行重建。周子明在石龙镇××18间商铺,是在2012年用800万元买来的。2005年,周子明用200万元在东莞南城招商银行楼上买了400多平方的写字楼用于博然集团公司办公。2012年,周子明用1000万元买了东莞南城汇一城楼上400多平方写字楼用于东莞东某2公司办公。另外,周子明为取得三个油站和东莞成品油销售资格证,花了近亿元资金办理。周子明在东莞南城国际公馆买来2栋联排别墅,价格为400多万,在东泰花园还有2套房和1个铺位加起来100万元。 周子明花了3000万元买来新奥燃气35%的股权,在高埗花了3000万元买了一个厂房,在万某花了2000万元买了一块商业住宅用地,在石碣花了3600万元买了3600多平方的商铺,此外还有物业价值2000万元。周子明从银行贷款13亿多(东莞10亿多,湖北3亿多),个人借款3亿多(东莞1亿多,湖北2亿多),共计16亿多。以上借入和支出的差额约4亿多元,周子明自己都不知道用到哪里了。 (3)经营成品油贸易生意的发展过程。1995年,周子明在沙田镇辉煌公司任成品油业务员,1998年底到东莞海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任成品油业务员。2001年4月,周子明拿着自己的积蓄在谢某2镇工商分局注册成立了东莞辉明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买卖业务,自己任法人代表,股东只有周子明和彭某4。2003年到2008年底,周子明的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业务经营的很好,每年营业额达40亿元,年利润7、8千万元。2003年至2009年初期,为了扩大营业范围,周子明先后收购了广西平南油库(2005年收购)、湖北应城油库(2007年收购)、重庆綦江油库(2009年收购)。由于扩大3个油库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周子明从2008年开始在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等银行贷款,2010年在浦某银行贷款,2013年在招商等银行贷款。但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2010年底各家银行收缩贷款业务、2011年底石油价格下跌,以上因素导致周子明出现经营困难。2012年5、6月开始,周子明的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业务急剧下降,业务量非常少,其主要精力也放在了如何归还到期借款上,无心打理公司业务。为了能及时还银行借款,周子明从2008年开始向李某1金培等人以及担保公司借款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从2011年开始向各家银行贷款用于还之前各家银行贷款到期的资金及他人借款和担保公司借款资金。2012年,周子明继续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维持公司资金运作,2013年是其借新还旧的高峰期,当时很多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到期,其只有继续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维持公司资金运作。直到2014年所欠借款越来越大,周子明没办法只有前往美国洛杉矶。 (4)向担保公司、贴现公司借款的情况。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在没有资金还款的情况下,周子明需要找其它公司替其还款,才能继续向银行借款,而这种公司就是所谓的过桥公司,也就是担保公司。周子明找过的过桥公司主要有承意公司、东莞市骏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越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嘉鸿担保公司等。以需要向银行还款1000万元为例,通常过桥公司替周子明向银行还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的使用期限是1个星期,周子明需要向过桥公司支付10%至12%手续费,金额大约在100万元到120万元之间,如果1个星期后没有向过桥公司还款,手续费就要翻倍。2013年至2014年期间,过桥公司一共替周子明还款30多亿,收了3到4亿的手续费。 周子明会找专门的贴现公司把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变现,贴现公司通常收取6%到8%的手续费。2012年至2014年期间,贴现公司为周子明贴现了50多亿元,收取了3亿多元手续费。周子明忘记了贴现公司的名字,只记得跟一个叫李某1江南的男子进行过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周子明之所以向过桥公司高息借款,是因为不这样做就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银行会终止所有新的贷款业务,博然集团公司就无法维持运转,必然会倒闭。 (5)潜逃美国至被抓获期间的情况。随着博然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各家银行贷款又多,周子明只有不停贷款和变卖企业股权获取资金归还之前的银行贷款和他人借款,尽可能等市场行情变好,公司正常经营,到时将贷款和借款还清。后来由于借款金额和贷款金额越来越大,周子明无法填补庞大的资金窟窿,周子明实在没有办法,最后只能选择带着家人去美国躲债。2014年5月6日,周子明与妻子彭某4及3个孩子由广州白云机场乘坐飞机,潜逃至美国由洛杉矶入境,然后去了拉斯维加斯想投靠一个朋友,呆了一个星期左右没有找到。一直到2016年2月,周子明在驾驶车辆时被警察拦截查车,警察发现周子明没有美国身份证,就把其带至新泽西移民拘留所,又发现其是被发出红色通缉令的人员。美国时间2017年8月15日早上9点,周子明被美国移民局的人员由新泽西机场遣返至北京。随后被公安机关控制。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析断如下: 1、对于辩护人刘灿辉提出周子明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辩护人张国武提出周子明单位行贿数额为23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均不成立。理由是:首先,(单位)行贿罪中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指除非法利益外,还有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而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专指其利益本身即便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但因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并因获得该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导致所取得利益的性质从应当得到转变成不应当得到;其次,周子明为将应城鸿翔公司生产的油品运输到云、贵、川进行销售,不仅需要应城鸿翔公司具有发送危险品资质,还需要运输油品的查某和铁道部的核定表,以及需要吴某2调度配车,每个环节缺一不可,而周子明及应城鸿翔公司所送吴某2的81万元,就是为了通过送钱的不正当手段,解决前述每个环节的障碍,实现应城鸿翔公司生产的油品能够运输到云、贵、川进行销售的目的;第三,欧某兵虽是民企人员,但其通过吴某2收取的58万元中,8万元是为了办理应城鸿翔公司危险品发送资质,其余50万元是用于到铁道部办理将应城鸿翔公司生产的油品运输到云、贵、川进行销售的核定表,即,周子明及应城鸿翔公司给钱吴某2后再转给欧某兵的58万元,目的和用途是为了获得相应国家机关的批准,即,贿款性质仍属行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综述,周子明及应城鸿翔公司为谋取顺利在云、贵、川销售油品的利益,贿送国家工作人员81万元,其行为已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且贿送金额为81万元。 对被告人周子明的辩护人提出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的犯罪是单位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理由是:涉案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的犯罪,是周子明决定并以其所有或控制的博然集团公司、东莞丰某公司、东莞东某2公司、东莞辉明公司、应城鸿翔公司、应城鑫华公司的名义实施,而周子明通过上述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所获取的资金,虽是以能够让博然系各公司继续运转为标准,并根据博然系各公司和周子明本人还款需求来使用,但综合全案分析,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的犯意是周子明提起并策划、安排的,实施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的公司是周子明所有或控制的,对获取银行资金的使用也主要由周子明具体决定的,即,每笔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均不是出于具体实施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行为的公司的需要,每笔获取的资金也不是由具体实施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行为的公司使用,每笔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行为的本质就是周子明为自己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综述,涉案骗取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的行为,因犯罪所得最终归于周子明,不符合单位犯罪系以为单位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规定,故,辩护人所称是单位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子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是: 首先,周子明造成林某1损失2685万元、赖某1损失132.1万元的证据不足。虽然在案证据显示涉及东莞鑫华公司的债务可能有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8亿元(广发银行东莞分行转让债权)、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的9000万元、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的1493万元、李某1金培的本金80328064.39元及利息830万元等,但查,东莞盛达公司的股东仍为持股51.95%的林某1和持股48.05%的赖某1,东莞盛达公司仍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的股权,而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名下的资产,包括东莞盛达公司名下的18间商铺,以及东莞鑫华公司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权和石某加油站正在使用的土地、房产以及油站设备等,均未发生权属变更等导致两公司资产减值的事实。分析认为,民事案件诉讼时间长、进入执行程序后又进展缓慢,是导致东莞盛达公司和东莞鑫华公司名下资产在案发后4年多仍未有变化的客观原因。并认为,虽然上述债权累计后的金额可能会导致林某1、赖某1所持有东莞盛达公司股权的价值为零甚至负资产,但因毕竟尚未发生、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且,上述债权除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的债权1493万元外,其他的债权在案证据中均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司法效力的裁判文书佐证,与刑事案件对事实、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相悖。综述,在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因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导致林某1、赖某1全部损失股权转让款或损失的具体数额,并因不能证实林某1、赖某1因周子明的行为遭受损失,也不能就此认定周子明故意非法占有林某12685万元、赖某1132.1万元全部或部分的股权转让款。 其次,签订合同和受让股权时,不能排除林某1、赖某1系知道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已经被质押担保贷款的可能性。林某1、赖某1均称周子明隐瞒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被质押担保贷款,诱骗其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查,林某1、赖某1均称所付股权转让款的目的就是收购东莞鑫华公司经营的石某加油站,而依常理分析,既是收购石某加油站,应该直接受让东莞盛达公司持有的东莞鑫华公司的股权、直接控制东莞鑫华公司(石某加油站),不应该退而求其次,受让博然集团公司和彭某4持有的东莞盛达公司的股权、间接控制东莞鑫华公司(石某加油站)。结合案发后林某1提交给公安机关并有周子明、彭某4夫妻签名确认的《声明书》,林某1有对东莞鑫华公司做企业工商登记查询,而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已作质押担保是公开可查询资料,并结合作为林某1收购股权的代理人吴某1所作证言(在办理林某1受让博然集团公司持有东莞盛达公司股权时,吴某1就知道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已被质押担保中信银行的贷款),可合理推断林某1之所以不直接受让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的原因,是因为相关股权已被质押担保、未经抵押权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许可依法不能转让、变更,即,没有直接受让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的原因,不是林某1不想、而是不能。同理,作为被林某1、吴某1招徕购买彭某4持有的东莞盛达公司股权的赖某1,不直接受让东莞盛达公司持有的东莞鑫华公司股权的原因可能也是如此。综述,不能绝对排除林某1、赖某1在受让东莞盛达公司股权时,对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100%股权已被质押担保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的情节是知情的可能性; 第三,签订、履行合同时,周子明对林某1、赖某1隐瞒东莞盛达公司、东莞鑫华公司对外承担巨额债务的情节,不属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前所述,周子明隐瞒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已被质押担保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贷款,以及周子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某1、赖某1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存疑,结合林某1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因赖某1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无双方签名,故不做分析、判断),明确约定的是博然集团公司(周子明)必须提交东莞盛达公司真实的资产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等,并无要求周子明提交东莞鑫华公司真实的资产情况,而且,合同中还约定博然集团公司(周子明)隐瞒不告知东莞盛达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和未了结的法律诉讼案即构成对林某1严重违约,以及博然集团公司(周子明)对转让前的隐形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林某1如认为博然集团公司(周子明)隐瞒东莞盛达公司债务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同理,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赖某1如认为对方彭某4(周子明)违反诚实守信原则造成自己权益受损,也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综上,在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周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东莞盛达公司持有东莞鑫华公司股权被抵押担保的方法,骗取林某1、赖某1的股权转让款并造成二人的具体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周子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4、周子明不构成主动到案。周子明供述,2016年2月6日,其因在美国无证驾驶、闯红灯被当地警察查获,因其主动向美国警方供认自己系被中国通缉人员,在和应城市公安局陈姓副局长通电话时也表态愿意回国投案,并向美国警方表示自愿被遣返。经查,周子明被美国警方抓获后,因属无证居留、依照美国法律本就应被遣返,而且,周子明系被美国警方抓获一年六个月后的2017年8月15日才被遣返,因此,即便周子明自愿被遣返的情节属实,但周子明所作表态是在因违反美国法律并被羁押且肯定被遣返的情况下作出,即,周子明系在自由受到限制且被遣返结果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作出自愿遣返的表态,其主动回国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图并不明显。综述,虽然周子明自愿被遣返的表态加快了其被美国遣返的效率,但因其并非主动回国投案,其行为不构成主动到案。 因周子明不属主动到案,故其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单位行贿和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罪行的行为,只是如实供述,不是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子明无视国法,身为应城鸿翔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应城鸿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周子明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亦应依法判处刑罚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子明犯单位行贿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周子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周子明在归案后至庭审能如实供认自己所犯单位行贿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判处;被告人周子明在美国自愿接受遣返、回国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对被告人周子明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属实,可以成立的,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有所体现;不能成立的,前已阐明理由,不再赘述。 根据被告人周子明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子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