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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锦辉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9)粤刑终181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 · 裁判日期:2019-09-11
裁判文书全文公开案例数据库 · 2019-09-11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上诉单位迅达公司向深圳市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公司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质押给上述银行,已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登记备案。 2012年ll月l9日至2013年5月17日,上诉单位迅达公司及上诉人陈锦辉为偿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在明知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在银行质押状态的情况下,以出让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名义,与周某1等29人先后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约定将29套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它担保责任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已注明牌照号码)出让给29人,每套价格94万元至96万元人民币不等,六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合同后,周某1等29人均按照合同缴纳了购牌款,合计2750万元人民币,款项全部转入陈锦辉的平安银行深圳宝城支行62×××88账户。2014年3月13日至同年8月26日期间,由于资金紧缺,上诉人陈锦辉在上述合同还未履行的情况下,明知该22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在银行质押状态,又以同样的形式,与安某等22人先后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收取购牌款合计2090万元人民币。迅达公司收取周某1、安某等人4840万元人民币购牌款后,其中3500万元用于偿还迅达公司、陈锦辉的民间借款及银行贷款,其它1340万元用于缴纳迅达公司房租、水电费、税款,以及发放员工工资、支付挂靠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收益等。 迅达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购牌款后,并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将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过户给周某1、安某等人,而是在2014年10月14日,又与邓某1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约定迅达公司转让135个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给邓某1。当日,邓某1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迅达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后又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迅达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迅达公司以其中4820.27万元人民币偿还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贷款,并依此赎出56套贷款时质押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2015年2月5日,迅达公司将其中52套(其中29套号码与涉案牌照相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过户到邓某1指定的凌某2名下,其余83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未交付给邓某1。 截至案发时止,迅达公司出让给周某1、安某等人的51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其中29套过户登记在凌某2名下,其他22套除了仍然质押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外,还因为迅达公司及陈锦辉的其他借贷纠纷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合同到期后,周某1、安某等人多次催促迅达公司履行合同,过户涉案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由于涉案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已转让或质押,无法履行合同,2015年7月31日,迅达公司发布《关于牌主退款退牌承诺书》,承诺对提出退牌要求的牌主进行原额退款,半年内分期退完。并向牌主支付第一期还款每人20000元人民币。2015年8月21日,涉案牌主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2015年9月25日迅达公司与涉案牌主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从2015年10月起分六个月逐月退还牌主购车款。实际每月支付牌主2万元或4万元不等。2015年10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立案。2016年10月前,迅达公司共向涉案牌主退款人民币880万元。至2018年6月,迅达公司共向涉案牌主退款人民币3614万元。至2019年7月,仍有1906684.93元尚未清退。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证明:2015年8月21日,市经侦支队八大队接安某报案称深圳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海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陈锦辉等人将已与安某等人签订的转让出租小汽车运营牌照使用权,又擅自出让他人,导致运营牌照无法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3日对深圳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6年5月27日对陈锦辉刑事拘留。 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上诉人陈锦辉于到经侦支队接受调查,上诉人陈锦辉上午按时到达。当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3.身份户籍查询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陈锦辉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4.出租车小汽车营运牌照交款清单、收款收据、情况说明、出租车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证明:公司与牌主签订了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牌主已付款。 5.关于牌主退款退牌承诺书、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31日,迅达公司出具退款退牌承诺书,表示因特殊原因无法照合同约定时间过户小汽车营运牌照,双方协商后决定向牌主原额退款,半年内分期退完。 6.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信洲公司购买迅达公司出租牌照具体情况、浦发银行转款凭证、交管局复函、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10月14日迅达公司与邓某1(信洲公司邓绍光的侄子)签订出让135个出租车营运牌照的合同,每个牌照100万人民币。当日转款5000万人民币至迅达公司账户。2014年11月中旬又陆续转款3000万人民币至迅达公司账户。至2015年2月份,迅达公司只过户了52个牌照(已过户到邓绍光外甥凌某2名下),邓某1对迅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迅达公司赔偿邓某1经济损失。 7.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债券转让协议、借据、农业银行对账单,证明:叶某渭因与陈锦辉借款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8.民事判决书,证明:常某与陈锦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由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陈锦辉向常某偿还借款本金148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 9.借条、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债转内部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一组,证明:陈锦辉的欠债情况。 10.深圳联成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18日,陈某1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一个月。后该款转到迅达公司;同年10月17日,迅达公司5202账户已向该公司归还上述借款。 11.报案材料,包括报案书、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补充协议、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挂靠管理合同、举报人交纳购买牌照款和购车款的收款收据,关于牌主退款退牌承诺书等。证明周某1、孙某1、夏某、袁某、刘某1、吴某、赵某、宋某1、郭某1、王某1、周某2、包某、孙某2、肖某、李某1、闫志和、高某1、宋某2、王某2、石某、张某1、王某3、赵红生、余某、李某2、安某(马某前)、胡某1、高某2、李某3、凌某1、许某、胡某2、胡某3、刘某2、宁某、闫某和、王某4、金某1、张某2、郭某2、攀某超、朱某、丁某、王某5、金某2、杨东晓、苏某、张某3、牛某、盛某等人的报案情况。《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第五条约定:迅达公司保证所转让的营运牌照属其合法拥有,有完整处分权。迅达公司保证所转让的营运牌照未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它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12.牌主(司机)交款情况表,证明:涉案购买人的转款时间、转款金额及金额去向。涉案款除三笔转入邓勇及迅达公司账户外,全部转入陈锦辉个人账户。 13.账号11×××01(捷邦集团)、1100XXXX71901(海怡运输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交易流水、光大银行提供迅达公司、邓勇的情况资料(对账单一组),平安银行提供迅达公司、海怡运输公司、陈锦辉、陈某2子、邓某2账户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0的交易明细、质押物出库还款监控通知书、银行进账单,证明:迅达公司的资金往来状况及陈锦辉个人在平安银行的账户收款4878.62万元去向。 14.邓勇在中国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邓勇收款95万元后汇入陈俊鸿、马某等100多人6075至7860元不等的牌照挂靠收益款。 15.交管局关于市公安局经侦协查函的复函,证明:迅达公司登记备案、运营资质、经营情况、公司运营牌照情况、涉案牌照情况及交委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16.深圳市迅达公司部分牌照情况汇总表、迅达公司牌照登记备案资料、证书复印件,证明:迅达公司与购买牌照的司机签订合同时,涉案牌照均处于在银行质押状态以及后来转让过户给凌某2等情况。 17.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迅达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迅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状态。 18.迅达公司、海怡公司、陈锦辉涉及的民事诉讼资料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证明:陈锦辉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贷款未偿还等缘由致使迅达、海怡公司名下牌照、荔山宾馆等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19.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1)根据现有资料反映,迅达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相同)分别为38,476.10万元、38,352.65万元、83,013.78万元和127,160.84万元,未分配利润分别为1,959.13万元、3,067.18万元、3,843.61万元和4,259.51万元。2011年至2014年,迅达公司账面净利润合计3080.06万元。(2)根据迅达公司5202账户、陈锦辉6688账户、陈某2子4998账户和邓某25702账户银行对账单反映,迅达公司银行账户与陈锦辉、陈某2子和邓某2多个银行账户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3)现有资料反映,周某1等50人在2012年11月29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交款49,460,200.00元,其中存入陈锦辉6688账户47,820,200.00元,存入迅达公司5202账户790,000.00元。证明:2013年、2014年迅达公司的资产分别达8.3亿元、12.7亿元,未分配利润分别3.8千万、4.3千万,至2014年公司账面净利润3080.06万元,与司机签订合同期间公司是在盈利状态。 20.梁某旋(迅达公司原总经理)证言:我不管牌照,当时我只是按照老板陈锦辉的指示,办理转让牌照洽谈工作,具体负责的是杨某。当时陈锦辉先决定出让营运牌照的批次、数量、价格,制定《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补充协议》、《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挂靠管理合同》,然后由我与司机洽谈,杨某负责签合同,财务负责收款。迅达公司当时转让给司机的营运牌照全部抵押在银行。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没有说明营运牌照抵押在银行是因为当时约定的是半年过户,和营运牌照抵押在银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只要期限内办理过户就行了。当时公司卖出这50套营运牌照后,当时我一直催陈锦辉尽快办理过户,但是因为资金紧张,没有办下来。司机向迅达公司买营运牌照时,我向个别司机说过营运牌照抵押在银行,陈锦辉、邓勇、杨某他们有没有说过我不知道。我没印象向哪几个司机说过,但不是向全部司机都说过。公司卖牌照是因为收购迅达公司,公司资金压力大,需要收回钱。迅达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卖牌照,当时牌照是抵押在银行的。我有向司机介绍牌照状态是抵押在银行的,签订的合同写明牌照未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它担保责任是因为我的理解是6个月后过户时,公司保证牌照产权清晰。签订合同6个月后,公司没有完成过户,我让司机等一等,告诉他们公司会尽快办理。到2013年年中6个月内未完成过户之后我们还继续对外卖牌照,因为老板陈锦辉告诉我,让我卖50个一起过户。我有向后买牌照的司机说之前的还没有过户,告诉他们要等一批。 21.邓某4(中悦保理公司)证言:我与陈锦辉是在2009年左右认识的,当时他就是开出租车公司的。2011年,陈锦辉要收购新鸿基名下的出租车公司,就是现在迅达公司的前身。陈锦辉知道我也对收购该公司感兴趣,就找我谈。当时陈锦辉告诉我,收购该公司需要7000万元,当时该公司有大概6000万负债。我们评估该公司价值几个亿,我就同意了陈锦辉的收购计划,想投资拥有60%的股份,我就找一些朋友集钱来投资。2011年9月份,我转给陈锦辉第一笔款2000万元,作为收购迅达公司的资金,并和陈锦辉草签了一份合同。2012年,公司收购变更,我就作为大股东占60%股份,在工商登记。但后期由于我没有能力再投入资金,和陈锦辉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陈锦辉将2000万投资款退回给我,后来收购公司的资金都是陈锦辉一人凑集的。当时收购迅达公司,陈锦辉不想让对方认为我们是要转手炒卖公司的,在工商登记中就没有及时变更,就想过一段时间再变更。因此,我就代陈锦辉持有迅达公司的股份。接着,迅达公司又在银行贷款,我作为股东的事就又没有能变更。迅达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是陈锦辉的女儿陈某2子。陈锦辉说他不方便持有公司股份,就让他女儿代持股份。陈锦辉收购迅达公司总共的金额我不知道,因为后续我不做了,也就没有问。我只知道第一笔花费是7000万元。迅达公司目前在光大银行有1.4亿贷款,在建设银行有1250万元。贷款用途是更新车辆。迅达公司应该有用贷款更新车辆。据我所知,有三家出租车公司,其中海怡公司名下有荔山宾馆,还有一个市场。2012年6月,陈锦辉曾经转账到我的个人平安银行账户上(原深发展银行)三笔钱,这事我不知道,是陈锦辉自己做的。因为当时陈锦辉收购迅达公司时,我曾想出资收购,我将我的银行卡交给陈锦辉,为了从我的银行卡转账收购迅达公司,从而用我的名字收购迅达公司。至于转账的事都是陈锦辉帮我做的,后来我因为没有钱也就没有出资。我的银行卡一直在陈锦辉手上。银行卡卡号我不记得了。我本人去开的户,应该是在原深发展银行观澜支行。 22.陈某2子(陈锦辉的女儿)证言:我在迅达公司主管车辆保险业务和公司采购业务。是我父亲陈锦辉让我当公司股东的,当时还是在2012年我上大学四年级的时候。他没有跟我解释,只是让我签字,于是我就成了迅达公司的股东,持有40%。迅达公司另一个股东我不认识,只是在签字时见过面。迅达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我父亲陈锦辉,原来总经理是梁某旋,他是2014年年初辞职的,法定代表人邓勇负责公司资金业务的洽谈,出纳是邓某2。关于迅达公司向司机卖出租车牌照的事,整个过程我是不知道的,我是2014年4月份才到公司工作的,而且只负责车辆保险和公司采购业务。今年公司出事,我才向公司的人了解迅达公司向司机卖出租车牌照的事。我所了解的情况是因为公司资金紧缺,从2012年底开始向司机卖出租车牌照,每个牌照95万元。但目前,这些牌照的状态无法过户,所以司机向公司讨要说法。我不清楚迅达公司向司机卖出租车牌照的资金去哪里了。我名下有一个平安银行账户,账号是62×××98,这个账户是我父亲陈锦辉让我去平安银行开立的,给迅达公司使用,由邓某2控制。这张银行卡因本人签证,我有用卡打过流水,在ATM机上取过一千多元。该银行卡有还信用卡,这是还我的信用卡,公司有拿信用卡交公司保险。我不清楚迅达公司还使用哪些个人银行卡。 23.邓某2(迅达公司出纳)证言:2012年底,迅达公司开始出售出租车牌照,收取司机的购买牌照款。先是司机交定金到我这里来开收据,金额为10万左右,等司机交完全款后,再次到我这来开收据,我向办公室确认应缴纳的金额后,我收回定金收据,给司机重新出具全额收据,然后司机拿收据去办公室签合同。缴纳的总额是94至96万不等。司机的钱都转入老板陈锦辉在平安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账号是62×××88,这是老板陈锦辉安排的。卖牌照的收款是没有计入公司财务账的,也有收现金款,多数司机是转账。交现金的司机将现金交到我这来,收到现金后我会向陈锦辉请示如何处理,有的现金由我存到陈锦辉账户上,有的现金直接交给陈锦辉本人。公司使用公司在平安银行开立的账户和陈锦辉个人平安银行账户进行收支,但由于账户被法院冻结,近一年多公司的账户都没有使用。现在公司使用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支,包括陈某3(陈锦辉儿子)、陈某2子(陈锦辉女儿)的个人账户、邓勇(法人)中国银行账户。公司曾经还使用我个人的银行账户。迅达公司卖牌款和公司贷款都有进入我的账户,一部分是迅达公司的还款,因迅达公司支付购车款、车辆保险时没有资金,有时就由我来垫付,我垫付的钱有我本人的,有我家人的,有朋友的;另一部分就是通过我的个人账户进行过账的,按照陈锦辉要求进行支付,有支付给司机的还款,有支付其他人的借款。到目前迅达公司还欠我2300万元,每个月2%利息。我替公司支付购车款等费用,是直接从我账户上转出的,而公司还款直接到我账户上,所以可能显示公司转入我账户的钱多于我转给公司的。 24.叶某渭证言:陈锦辉是我爱人陈某霞的叔叔。陈锦辉会转账到我的个人账户上是因为我借给陈锦辉钱,陈锦辉偿还我利息,所以陈锦辉转账给我。2012年8月,陈锦辉找我借300万元,说是公司要换出租车资金周转不过来。我就找我的朋友杨某华借款300万元给陈锦辉,陈锦辉每个月支付利息2%给我,我再转给杨某华。到2014年7月期间,陈锦辉陆续以公司需要资金换车为由向我借款,我又向朋友冼某华和谢某雄借款,期间陈锦辉偿还过少部分本金,支付全部利息。至2014年7月,陈锦辉共向我借款3100万元本金。2014年7月之后,陈锦辉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2016年2月24日,我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锦辉和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3713号。目前,法院已经受理。陈锦辉就跟我说现在没有钱还。 25.倪某志证言:2013年初,陈锦辉就打电话向我借110万元,我向朋友.杨某涛了解情况,朋友说陈锦辉可靠,我就借给陈锦辉110万元。当时我给陈锦辉的是现金,地点是在陈锦辉的(熙龙湾花园楼下)办公室,当时就我和陈锦辉两人,当时陈锦辉给我写了借据借条。陈锦辉说他借钱还银行贷款。借给陈锦辉的110万元是我向我的亲戚朋友借的。给现金,而没有转账是陈锦辉本人要求的。大概两个月后,陈锦辉将钱都还给我,后面一笔拖了一段时间。借款给陈锦辉是计算利息的,每个月收百分之一的利息。陈锦辉还清钱后,就把欠条撕掉了。现在陈锦辉不欠了。 26.陈某志证言:陈锦辉是我叔叔。陈锦辉转账给我是用于投资建厂。2013年8月,陈锦辉在惠州市博罗县投资建硅石粗加工厂,准备加工从广西运来的矿。工厂名称是博罗县园洲镇凌骏石材加工厂,是在博罗县注册的,具体地址在园洲镇田头工业区园洲中学旁边,负责人是我,现在转租给别人,一个月租金4万5千元。该工厂是陈锦辉从别人手上收购过来的,后期投资大概有三百万元,包括增加一条生产线。陈锦辉转给我的钱都是用于建厂。转到我的账上是因为从我这边去支付费用,采购建设材料。据我了解陈锦辉是有在广西投资,购买硅矿。卖牌照的事我不清楚。 27.邓某珍证言:我和陈锦辉1988年结婚成为夫妻,2008年我和陈锦辉分居,2015年年中我和陈锦辉已经办理离婚手续。陈锦辉有转账给我是陈锦辉给我的欠款。陈锦辉一直以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向我借款,我有将我弟弟邓见忠的房子抵押贷款200多万借给他,有将向朋友黄某、林某1等人的借款借给他,有将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借给他。我有参股一家深圳市同协汇股份有限公司,我所在的深圳市宝安区河西村有分红,我有一些房产用于收租,还有就是我炒股票。我的资产有河西沙头坊117栋,西乡龙珠小区乐园花园16栋404。我借给陈锦辉按照每个月1.5%的标准支付。陈锦辉现在还欠我1500万元。没有借条借据,只有我和陈锦辉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陈锦辉承认欠我15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钱还清了,欠朋友的钱也还清了。东亚银行的银行卡是我日常用的,该银行卡有转入我另一个尾号是8097的银行卡,这张卡也是我使用的,是我在工商银行开的,用于日常生活、收租、炒股。陈锦辉及他公司转入我的账户的资金多于我转入他的账户,是因为我有让朋友直接转入他的账户,不经过我的账户转。 28.常某证言:2004年,我出资800万元和陈锦辉一起准备收购荔山宾馆。由于收购的时间太长,我想撤出我的投资,陈锦辉就将我投资的800万元转成海怡进出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该公司是陈锦辉收购的,当时我有该公司30%的股份,后来陈锦辉以一套中怡名苑住宅置换我的股份,我只是成为该公司的债权人。陈锦辉的海怡公司成立后,收购了龙岗旅游公司的50个出租车牌照,又变更为海怡小出公司,再后来陆续又收购国贸和法院拍卖的200个出租车牌照,组建成立海怡运输实业公司。2010年,中国宝安收购深鸿基公司后,将深鸿基下属的迅达出租车公司出售。陈锦辉为扩大经营,准备收购迅达公司。由于陈锦辉没有资金,他将海怡公司名下的256个车牌卖给司机和投资人,每个车牌按照6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共筹资大概1.3亿元。陈锦辉用1.3亿元和银行贷款共2.8亿元收购迅达公司700多牌照。该收购过程,是迅达公司原4名高管参与收购,陈锦辉借款给他们来前期收购,他们再用股权抵债权让陈锦辉完成收购。2012年至2013年,陈锦辉经原农业银行员工何伟文介绍,在广西河池地区投资购买一块石英矿及生产加工用地,投资1500万元,占95%的股份。同时,陈锦辉在深圳成立捷邦集团,管理三块业务,一是出租车,二是管理矿产投资,三是荔山宾馆和福永农贸市场房地产开发。2015年夏天,迅达公司找到我,由于公司要找人收购,让我出具一个关于公司资产和出租车运营的经济测算报告,将该报告给投资公司委派的审计机构。当时审计的结果没有公布,有证据表明公司债务有8.2亿元。陈锦辉和我有资金往来是他还我的钱。由于当时我投资的800万元转成海怡进出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陈锦辉陆续偿还我借款。2005年,还差430万元的时候,陈锦辉就不还了。之后,至2014年5月30日,陈锦辉还向我借款7次,共计1480万元。2015年4月7日,我将陈锦辉和迅达公司、捷邦集团等关联公司诉讼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我胜诉。 29.欧某良证言:从2001年开始,其陆续借款600万元给陈锦辉,月息1.8%,到2012年左右他欠其本金和利息约800万元。到2016年共计1052万元。陈锦辉说是生意周转用款。其收取陈锦辉偿还利息的账号为8088的建行账户。 30.黄某忠证言:2013年1月16日,陈锦辉因银行资金周转向他们借款1000万元。同年1月17日陈锦辉分别转款440万元、160万元到其账户,其后转到王某6账户。其和王某6共借给陈锦辉3800万元人民币,其个人账户收到陈锦辉利息900多万元,本金一直未还。 31.柯某裕(原迅达公司副总经理)证言:2012年陈锦辉在收购迅达公司时其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被陈锦辉反聘为副总经理。其个人账户与陈锦辉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因为其本人购买的公司员工股250万股和代持公司1299万股的款项往来。250万员工股陈锦辉给了其大约430万元。 32.祝某福证言:从2007年陈锦辉向其共借款港币700万元,2013年换算成人民币,让陈锦辉写了借据320万元,月息3%,所以2012年11月30日,其个人账户收到陈锦辉的32万元系给其的还款。 33.朱某平证言:2013年6月8日,由捷邦集团向其光大银行9672账户转入的700万元人民币是其收取潘某3的卖楼款,因为其投资了潘某3的工厂,商业楼宇。 34.陈某锋证言:2012年12月21日其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收取的陈锦辉平安银行6688账户转款10万元人民币,是其以月息1分给其朋友倪志远投资,后倪志远说叫陈锦辉还的钱。 35.潘某辉证言:2012年1月,其经嘉宝田老板廖庆生介绍海怡小汽车公司老板陈锦辉。廖庆生说陈锦辉收购一家公司钱不够,让其借300万元给陈,后来陈锦辉又找其借了4笔,共计1100万元,但因为都扣除一部分利息,所以实际转给陈锦辉大约900万元。2014年8月25日其中国银行账户收到陈锦辉平安银行6688账户转来的16万元,是支付给其的利息。陈锦辉还欠其利息300至400万元,本金未还。 36.黄某辉证言:2011年陈锦辉收购迅达公司时向其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年,由深圳建银公司作无限责任担保。2012年12月11日收到陈锦辉转账60万元,2013年4月11日收到陈锦辉转款120万元,其他向其归还的利息。目前陈锦辉还欠其1500万元未还。 37.马某证言:2013年8月,陈锦辉向其借款200万元,利息每月5万元,借款一年。2014年8月25日,陈锦辉转款11万元给其,说是付利息。2016年2月23日,陈锦辉以迅达公司和海怡小汽车公司要购买社保为由向其无息借款130万,以出租车收租额的70%作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陈锦辉还欠本金330万元,利息59万元未还。 38.罗某锡证言:2014年4月16日,陈锦辉转账给其的7285660元人民币是由海怡小汽车公司替宝安同发公司补交的税款,经手人是其。因为2009年海怡公司通过拍卖获得荔山宾馆,荔山宾馆原属于宝安同发公司,到2014年荔山宾馆的过户手续才办下来。其将该款分三笔支付税款后,将多余的70万元转入陈某2子账户,90万元转入威邦集团账户。 39.毕某证言:2010年至2012年5月,陈锦辉共向德润公司借款3笔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上述3笔借款都扣除首月息和综合费,这是合同约定的。陈锦辉已归还1100多万元,现不欠德润公司钱。因为2015年,陈锦辉找到一个叫左某的人借款,已归还其欠德润公司的所有本息。所以2013年12月7日、陈锦辉转款55万余元,6月8日,捷邦公司向其个人账户转款170万元,都是陈锦辉还的欠款。 40.简某松证言:2012年10月陈锦辉向其借款1000万元经营公司。2013年12月,陈锦辉还想再借款1000万元,其让他先还原来本金。2013年12月17日,陈锦辉转账1000万元后,其又将1000万元转账借给他。2013年12月26日,其让宝利来典当公司经理黄志燕借款2000万元,期限半年,2012年借款就作废。因为陈锦辉没有还利息,其认为他没有实力,就没再借剩余的1000万元。2014年4月23日,陈锦辉转账50万元到公司法人钟利娟的账户上,是他还的借款。2014年10月23日,陈锦辉转账给简某松407.1万元,也是他还的借款。其宝利来公司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锦辉还款。 41.朱某鹏证言:2014年11月21日,广西中煤集团向其光大银行账户转款1400万元,是广西中煤替迅达小汽车公司还款,是过桥款,当天借款当天还。 42.涉案牌主(司机)胡某鹏、孙某1、夏某、袁某、刘某1、吴某、赵某、宋某1、郭某1、王某1、周某2、郭某伟、王某军、宋某香、石某、王某3、余某、安某、胡某1、高某2、胡某2、徐某清、姜某清、周某2、杨某武、赵某生、凌某1、包某、金某胜、张某2、杨某晓、牛某、金某2、张某3、朱某、樊某超、郭某2、孙某2、李某银、丁某、刘某2、许某、王某5等人陈述:2012年年末,他们听说迅达公司有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下称出租车牌照)转让的事情。迅达公司副总经理梁某旋介绍说,迅达公司有部分出租车牌照转让,六个月后可以拿到牌照红本,如果想购买车牌,要先将全额款项(95万元)支付到迅达公司负责人陈锦辉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他们随后分别转账95万元到陈锦辉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并与迅达公司签订了《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补充协议》、《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挂靠管理合同》。2012年12月交钱后6个月没过户,迅达公司以还在办理中的理由推脱,2014年还给他们更换新车,使他们相信了迅达公司。2015年,迅达公司还登报公示。他们没有去交委咨询过已经向迅达公司缴纳资金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的事,因为当时买牌都是公司代办理的。现通过交委得知,2015年2月涉案车牌已经转让给一个叫凌某2的人。他们知道受骗后,曾经到交委客运交通管理局反映问题。后来,在2015年7月31日,迅达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陈锦辉和法定代表人邓勇在迅达公司给我们出具一份《关于牌主退款退牌承诺书》,承诺每个月退款15万元,在半年内分期退完。由于迅达公司没有按约定退款,他们就到经侦局报案。 43.上诉人陈锦辉供述:2012年我从鸿基集团处收购迅达公司。2012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邓勇,股东变更为邓某460%和我40%。2012年9月,由于我在银行的信用记录不好,不能贷款,将我的股份变更给我女儿陈某2子。公司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N10区熙龙湾花园6栋112。注册资本金128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品销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出租客运。我是迅达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所有事务。 2012年,迅达公司有485个运营牌照,海怡运输公司有150个,海怡小出公司有50个。现在迅达公司有482个,海怡运输公司有150个,海怡小出公司没有。出租车牌照都处于抵押和查封状态。迅达公司其中226个牌照在光大银行抵押,2014年在光大银行贷款1.39亿元(未还)。104个属于行政划拨的,在鸿基集团时就存在,是不能抵押不能转让的。102个属于租赁车,也是不能抵押不能转让的。50台属于法院担保查封状态,这是我向郑某锋借款2500万未还。海怡运输公司150个在交通银行抵押,贷款9270万元(未还)。 2012年,当时司机要开出租车需要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客运交通管理局抽签,好多司机因为抽不上签而开不上车,所以一些司机想购买出租车牌照,从而自己拥有出租车牌照不需要抽签就可以开车。而我是向深圳市银星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收购迅达公司的,当时我也需要资金偿还给该公司,所以想卖一部分出租车牌照给司机。就这样,司机需要买,我要卖。从2012年年底到2014年,迅达公司陆续与50名司机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和《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补充协议》,公司承诺以每个出租车牌照92-96万元的价格将公司拥有的出租车牌照分别卖给司机,并在半年后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我们向司机说,半年以后办理转让手续,到时按照客运交通管理局的过户程序办理。因为出租车牌照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不能马上过户,我要先偿还银行贷款,把出租车牌照从银行赎出来。我们还告诉司机,到转让的时候,不一定转让的就是合同上的出租车牌照号,由于司机要先拿车开,所以先拿的车不是合同上的出租车牌照号。 司机交的钱全部偿还我收购鸿基集团时的借款了。迅达公司与司机签订合同半年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还没有将银行的贷款偿还完,就没有过户。迅达公司在2015年2月将53个出租车牌照过户给一个叫凌某2因为要偿还贷款,当时司机已经知道我将出租车牌照过户给凌某2,为了给司机更换车牌,迅达公司用周某华在报纸上做了公示。周某华在迅达公司有挂靠的出租车牌照,他也想转让,于是迅达公司和周某华签了协议。但后来因出租车牌照价格问题,没有履行。周某华的出租车牌照不能转让给司机。后来,司机到市政府和客运交通管理局上访,迅达公司2015年7月给司机们一份承诺书,承诺每个月还款15万给每个司机,半年内还完。因为没有资金,我只在9月初偿还每个司机8万元。9月25日,我把50名司机召集到公司办公室,跟他们谈判。其中30名司机达成协议,我偿还给他们7万元,补够15万元,他们同意到公安局申请撤诉。我和迅达公司愿意以最快的速度退款给司机。我现在准备将名下的十围市场转让,还有可以将海怡小出公司名下的荔山宾馆作为担保。 我和我控制的关联企业共有7亿债务。分别是:迅达公司欠50个司机退牌款3000万元,海怡公司欠115个司机6000万元。迅达公司在光大银行欠贷款及利息1.43亿元,在建设银行贷款及利息950万元,建行贷款在近期担保人会帮助我还清。迅达公司因卖牌纠纷,被邓某1个人诉讼至市中院,欠本金和违约金共计5344.6万元;因借贷纠纷,被王某6个人诉讼至宝安法院,共欠款2376.3万元。深圳市海怡运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欠贷款9707万元。深圳市海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欠贷款5100万元。深圳市海怡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被郑际锋个人诉讼至罗湖区法院,欠款本息3587.5万元,今年3月30日已经将我女儿名下的一套房产执行拍卖过户。我个人和公司还欠一些人的债务,周健将我及公司起诉至宝安法院,欠款本息582万元;常某将我诉讼至南山区法院,欠款1480万元;谢礼康将我诉讼至宝安法院,欠款1801万元;关运光将我起诉至宝安法院,欠款2660万元;叶国谓将我起诉至宝安法院,欠款3100万元。另外有欠款没有诉讼的借款还有,拖欠黄某忠500万元(和王某6是一起的),拖欠毕某400万、陈惠民300万、沙茜500万、王西荔200万、陈可300、邓某3200万、汉启明800万、黄文基500万、马某200万、潘某辉1100万。个人借款利息都是2%至3%每个月。 44.迅达公司给51位牌主的还款统计表,证明迅达公司在还款协议签订前及还款协议签订后,分期向涉案牌主退回购牌款,截至2018年6月,共计退还人民币36142378.97元,截至2019年7月,仍有1906684.93元尚未清退。 二、为偿还巨额债务,上诉单位迅达公司除了利用向民间借贷和出让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方式进行融资,还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2013年5月24日,上诉人陈锦辉以迅达公司名义,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迅达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光大银行深圳分行1.5亿元人民币贷款和承兑汇票,迅达公司得到贷款和承兑汇票后并未按照向银行申报用于购买石英砂、硅微粉,而是被用于偿还迅达公司及陈锦辉的债务。截至2015年5月13日前,上述贷款和承兑汇票已偿还l053.33万元,逾期l.3946亿元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光大银行报案书及相关书证:迅达公司于2013年开始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开展合作,由陈锦辉以介绍业务的名义将迅达公司介绍给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周某3,支行周某3、周某4与分行主管部门沟通并进行了实地考察,2013年5月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同意,给予其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人民币1.5亿元,授信敞口金额人民币1.5亿元,用于为向上游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石英砂等,迅达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深圳市出租车运营牌照质押至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迅达公司股东邓某4及陈某2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深圳市银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2014年,迅达公司法人邓勇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提出了授信续作,支行周某3、田某会同分行主管部门沟通并进行了实地考察,于2014年11月经分行审批同意给予其综合授信续作,金额1.5亿元,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迅达公司以其拥有的深圳市出租车运营牌照质押至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迅达公司股东邓某4及陈某2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锦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1月,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迅达公司、邓某4、陈某2子分别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并随后办妥了上述质押及保证手续。2014年11月开始,迅达公司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启动额度,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时,迅达公司每次均提供了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要求的放贷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保证,截止2015年5月13日,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累计为迅达公司放贷金额合计1.5亿元。以上贷款的收款方全部为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途均为向广西中煤支付石英砂采购款,为此,迅达公司还提供了对应的采购合同。按照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对迅达公司发放流贷的要求,迅达公司应于2015年5月14日偿还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2000万元,应于2015年5月15日偿还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3000万元,应于2015年11月20日偿还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4000万元,应于2015年11月23日偿还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6000万元,迅达公司实际只有2015年5月13日偿还了1053.33万元。 通过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进一步调查,迅达公司通过造假的方式骗取光大银行深圳分行1.5亿元授信贷款资金,预计将给光大银行深圳分行造成授信敞口1.394667亿元资金的损失。具体如下:(1)虚构交易合同,合谋前去银行贷款。为获取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上诉人陈锦辉等人通过虚构迅达公司与广西中煤公司之间的《产品订货合同》明知无交易背景,没有真实货物转移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贷款发放申请材料骗取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犯罪主观故意明显。 (2)迅达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贸易量。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对迅达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实,发现迅达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财务报表、虚增贸易量的行为,迅达公司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提供财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负债情况,证明迅达公司具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的行为。(3)掩盖银星公司为实际控股股东的事实。邓某4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提供邓某4与银星公司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证明银星公司为迅达公司的实际控股公司。双方通过私下协议的形式掩盖控股事实真相,以骗取银行贷款。 2.光大银行提供迅达公司、陈锦辉贷款情况的资料,证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陈锦辉在光大银行贷款1.5亿元的情况及资金去向。 3.建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的贷款资料,证明:陈锦辉在这几大银行均有不同数额的贷款,如建行贷款3000万,兴业银行贷款6000万等。 4.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局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书,内容为: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光大银行损失的认定情况。2017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迅达公司在光大银行抵押的215个出租车牌照的价值进行鉴定。2017年3月16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对上述牌照的价值评估为3758.1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21,光大银行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其损失为12948.1万元。 5.工商注册资料及股东会议决议材料(由罗城县工商局提供),证明:京华投资公司、桂能公司、广西中煤京华公司、深圳捷邦公司等公司的成立、注册资本、法人、经营范围、股东及其变更等基本情况。其中2012年6月20日中煤京华公司的股权变更为:由京华投资公司95%的股权共4750万元改为40%股权共2000万元;深圳捷邦公司占注册资本55%的股权共2750万元;法人由林某2变更为陈锦辉。股权转让合同证明捷邦公司以2750万元购买京华公司持有的中煤京华公司55%的股权。2014年11月28日中煤公司、捷邦公司、京华公司股东会决议:京华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40%股权计2000万元出资额的100%,以2000万元转让给深圳捷邦公司。2014年12月1日收条:证实京华公司收到捷邦公司交来中煤京华公司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中煤京华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年11月8日,中煤公司股东及出资为:桂能公司认缴250万元,前期交100万元,余额150万元于2016年11月28日前缴清;捷邦公司认缴4750万元,前期出资1900万元,余额2850万元于2016年11月28日前缴清。深圳捷邦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国内贸易。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2年2月6日),证明:中煤京华公司在罗城县的用地面积城东工业区,总面积为155824.98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为1777万元人民币。使用权为50年。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2014年6月6日),证明:由于中煤京华公司实际使用面积有变动,现由罗城县国土局出让给中煤京华公司的土地面积为84129.6平方米,出让款959.3971万元。中煤京华公司已支付900万元,余款在合同1个月后缴清。 8.广西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张,证明:罗城县国土局分两次收中煤京华公司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900万元。 9.采矿权申请登记表、蒙家湾硅石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报价单、办理采矿许可证交费单、矿产资源储量年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2014年3月31日),证明:中煤京华公司取得该矿区所缴纳的费用共计40余万元,后评估该硅石采矿权的价值为28.88万元。 10.记账单(由广西桂能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与中煤京华公司、深圳捷邦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有多次资金往来。 11.深圳银星投资集团与陈锦辉借款往来的情况说明及其所附转款凭证、股权代持协议、借据、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证明:2010年陈锦辉因收购迅达公司向银星公司借款,从2010年8月30日至2012年2月20日,银星公司共向陈锦辉控制的公司借款人民币15650万元。2012年8月23日迅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其中陈锦辉持有40%的股份,银星公司财务总监邓某4代为持有60%的股权,作为陈锦辉借款的担保。至2013年12月27日,陈锦辉还本付息共计16500万元。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4%的月息计算,陈锦辉还欠银星公司本金和利息14107.34万元。因其无法还款,2015年1月12日,银星公司将上述对陈锦辉的债权转让给深圳睿宏创享贸易公司,由邓某4代持迅达公司60%的股权过户到睿宏创享公司指定的深圳润天源公司名下,作为陈锦辉对睿宏创享债务的担保质押。陈锦辉还款人民币7000万元后,睿宏创享将股权过户到陈锦辉名下。 12.深圳天能泰商贸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委托付款函、银行承兑汇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等材料一组,证明:2013年5月27日、5月29日,应陈锦辉要求,迅达公司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共计票面金额为7000万元转让给天能泰公司,由天能泰公司按同期市场利率扣除利息后付还给迅达公司指定的账户的相关事实。 13.深圳华晞投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委托付款函、银行承兑汇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借款合同、收条等材料一组,证明:2013年10月15日、12月2日迅达公司向华晞公司背书转让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票面金额为1.1亿元人民币,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款项到迅达公司指定账户的相关事实;2014年5月15日,5月16日,陈锦辉向该公司股东余德丰个人分两次借款共计5000万元到迅达公司账户,迅达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5月19日将上述款项归还。 14.潘某1(京华投资公司股东)证言:京华投资公司于2008年5月在广西南宁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是股东,林某2是法人。广西中煤京华公司于2011年4月份在广西河池成立,股东为京华投资公司(占49%),柳州市的中煤桂能地质公司(占51%),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京华公司没有出资,主要负责采矿证、硅矿资源整合及招商引资,中煤桂能公司实缴2000万元,负责矿产勘探和前期出资。同年下半年,中煤桂能公司将持有的中煤京华公司46%的股权转让给京华投资公司,但没有出资金。因为公司运转需要资金,京华公司最后引进了陈锦辉的深圳捷邦房地产公司。2012年6月,京华投资公司将中煤京华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捷邦公司,转让价格1元人民币。捷邦公司入股中煤京华公司后在工业用地方面出资600万元,开采硅矿等出资800万元。后期,因捷邦公司没有资金注入,中煤京华公司无法正常运作。2014年11月,京华投资公司决定退出该项目,便将持有中煤京华公司40%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捷邦公司。但捷帮公司需承担京华公司应分摊由中煤桂能公司前期支付的500万元费用部分。现在中煤公司只有一块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及蒙家湾硅矿的开采权,具体价值不清楚。因为罗城县的矿石不允许直接出售,而中煤京华公司的加工厂还没建好,所以公司没有收益。 15.杨某(迅达公司工作人员)证言:我是2005年7月份到深圳市海怡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在总台工作,负责接待投诉。2012年任办公室副主任,业务是管理海怡公司和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车,主要负责协助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和文件工作。我知道光大银行贷款有1.5亿元,建设银行贷款我记不得了。2013年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广西中煤京华公司签过一份合同,我知道合同是购买石英砂,是邓勇让我代表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方签字,不作实际用途,他没有说其他的,我是按照邓勇的意思签字的。合同是做什么用的我真不知道,也不知道有没有实际履行。 16.何某文(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我和陈锦辉是朋友关系,也是上下级关系。2008年我在银行工作过程中认识陈锦辉,2010年辞职,2012年开始为陈锦辉办事。2012年上半年陈锦辉看中了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广西河池市罗城县一个硅石矿开发利用项目。2012年中旬陈锦辉以深圳市捷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5%股份,陈锦辉就委派我为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为跟踪这个项目。广西中煤京华公司是在广西河池市罗城县注册的,注册资金是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陈锦辉,现股东是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占95%的股份)、广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投资公司,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位于广西河池市罗城县一个硅石矿开发项目,这个项目是原广西中煤京华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1通过龙雨介绍的,当时我把硅石矿项目给了陈锦辉,陈锦辉认为有商机,与潘某2潘某1等人多次洽谈,陈锦辉就决定收购广西中媒公司与潘某2潘某1一起投资广西中煤公司购买的罗城县城东工业园区开发利用硅石矿项目,后来该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很多问题,根本不能按照潘某2潘某1提供的可行性报告操作,出入很大,比如矿石资源量严重不足,交通不利难以解决,生产工艺与实际脱节,公司2014年底关闭了。陈锦辉收购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投资硅石矿项目资金情况如下:陈锦辉支付给潘某2潘某1500万元人民币购买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5%股份,后来做不下去,潘某2潘某1同意将剩余40%转让给陈锦辉的捷邦集团公司,陈锦辉承诺代替潘某2潘某1偿还广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投资公司的300万债务,但陈锦辉至今还没有支付这300万,现在广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投资公司在罗城县法院起诉中。投资项目资金共投资1457万人民币。收购及投资资金共计1957万元人民币。资金如何支付我不清楚,陈锦辉安排支付,陈锦辉承诺每月给我3万元人民币工资,其他费用支付另算,实际陈锦辉仍欠我4个月工资未发放,但我没有正式入编他的公司,所以至今没有向他索赔。另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给发给我5000元人民币,2012年中发至2013年底,2014年停发。我在深圳节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情况是我帮陈锦辉代持,2016年1月陈锦辉跟我说他与亲戚闹矛盾,让我暂时帮他代持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85%股份。2011年左右我介绍了跟银星集团合作的中山市银行贷款不良资产包项目给陈锦辉,后来陈锦辉做成了该项目,陈锦辉答应给我分得100万元人民币,但一直没有给我,后来以每月支付利息的形式支付了4次左右,5万,共计20万左右利息,后来拖欠没有付,他说没有钱。 17.叶某雄(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借贷关系。邓某4是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叶某雄借钱给陈锦辉,陈锦辉是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雄让陈锦辉将该公司60%的股份质押,登记过户在邓某4名下,所以邓某4持有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0%的股份。邓某4是代表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60%的股份,但是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只是借款给陈锦辉,不参与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管理。叶某雄对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贷款了解到的情况是有几笔贷款由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作担保,比如有建设银行的贷款,但是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的贷款叶某雄不知道。只是听陈锦辉告诉叶某雄,他要在光大银行贷款1.5亿,用于完善荔山宾馆的土地手续,需要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作担保,叶某雄就让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作了该担保。邓某4作为股东对该担保是由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给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贷款担保首先是银行给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贷款,也做过尽职调查,相信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实力,其次,是陈锦辉有几个项目挺好,包括荔山宾馆,叶某雄也认为他有实力,最后我们也不希望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倒闭,所以帮陈锦辉贷款,贷款的实际用途和去向不知道。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借给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钱数如下:2011年开始我陆续借给他一个多亿,具体资金有账目可查,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的目的是因为陈锦辉要收购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陈锦辉一直没有还清钱款。 18.陈某志证言:我在海怡公司工作,陈锦辉是我叔叔,陈锦辉将资金转账到我平安银行账户的事情如下:转账给我是用于投资建厂,2013年8月陈锦辉在惠州市博罗县投资建硅石粗加工厂,准备加工从广西运来的矿。工厂名称是博罗县园洲镇潾俊石材加工厂,负责人是我,现在转租给别人,每个月租金4.5万元,该工厂是陈锦辉从别人手上收购过来的,后期投资大概有300万元,包括增加一条生产线。陈锦辉转给我的钱都用于建厂。之所以转到我账上,因为是从我这边支付采购、建设材料费用,据我了解,陈锦辉是有在广西投资购买硅矿。2016年5月中旬,陈锦辉将潾俊加工厂卖给了叶建标,我负责协助办理工商事宜,卖了230万。卖款支付到陈锦辉儿子陈某3光大银行福田支行的账户。 19.罗某锡(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2009年海怡小汽车有限公司通过拍卖获得荔山宾馆,荔山宾馆原来属于深圳市宝安区同发实业发展公司。到2014年,荔山宾馆的过户手续才办下来,由深圳市海怡公司替深圳市同发实业发展公司补交税款,具体经手人是我。2014年4月16日,我的光大银行账户账号尾号是9986收到公司转来的7285660元人民币,当日我在宝安区地税局通过三笔刷卡支付税款,分别是265.9万土地增值税、297.808万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等税、20659万元印花税,之后我将多余的70万元转入陈某2子账户,90万转入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具体用途还需要我回去查一查。我能提供我的银行流水清单、完税证明复印件。 20.田某(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客户经理)证言:我是代表我们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来举报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2013年初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锦辉找到我们福田支行的行长周某5,说要以公司名下的车牌抵押向我行贷款。在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质押给我行109块出租车车牌及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作担保的情况下,我支行经过实地考察,并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后给了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5亿的授信额度,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我行授信额度后,为了实际取得贷款,虚构了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贸易背景,向我行提供了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价值1.9865亿元石英矿和硅粉的购销合同,我行于2013年5月24日开出了三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是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5月27日开出四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是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5月29日开出三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是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6月7日,向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放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收款人是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此我行共贷款给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1.5亿元。经过2014年5月的续贷后,2015年5月贷款到期时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只偿还了1000万元的贷款本金,无力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又因为该公司质押的出租车牌照现已无价值,导致我行贷款损失约1.4亿元。我行在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后曾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贸易背景是虚构的,双方无真实的货物买卖,在此种情况下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材料取得我行的贷款,导致我行存在损失,所以我行认为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向我行贷款时所提供的质押物109块出租车车牌不是足额质押,当时的109块车牌的价值大约价值为6200万元,因为还有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行经对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考察,认为深圳市银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资产及经营状况足以支持我行对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授信,2014年5月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续贷时提供了205块车牌,价值为1.67亿元,就是足额质押了。因为综合授信协议1.5亿元项下还有银行承兑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等协议,下面的子协议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需要约定贷款的真实用途,银行才能根据贷款的用途来放款,所以银行没有直接放款给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的经办人是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邓勇,光大银行福田支行的经办人在2013年5月是周波和我,之后跟进的是我。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之间的银行承兑协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邓勇签的,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邓勇递交到光大银行的。我不知道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5亿元的走向情况。 21.柯某裕(迅达公司原副总经理)证言:我1980年至2014年一直在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2年6月陈锦辉收购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时候我正在办理退休手续,2013年1月被陈锦辉返聘担任副总经理,直到离职。我的个人账户与陈锦辉的个人账户有资金往来,都是陈锦辉向我支付股东转让款的资金。股权转让款的构成及陈锦辉支付的情况如下:2010年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鸿基集团要把下属的部分企业卖掉,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在其列,于是公司管理层筹集资金向鸿基集团收购了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后,管理层将其中的4700万元股份以1元每股的价格卖给了员工,我本人也购买了250万股,剩余的约2亿元股份我们管理层用自己的房产及购买的员工股抵押给公司后代持,我代持了约1299万股。所以,我持有的股份为250万员工股和1299万股代持股。2012年年中,陈锦辉收购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我的代持股是以每股0.2元价格收购,我的员工股有溢价,1.5元每股。因为直到2014年12月才将款项支付完,所以加上利息,250万股员工股陈锦辉给了我大约430万左右。我的收款账户一个是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的,尾号是5167,还有一个光大银行开的账户,账号不记得。除此之外我和陈锦辉没有其他资金往来。 22.朱某平(深圳市丰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证言:2013年6月8日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光大银行账户尾号9672转入人民币700万元是卖楼的收款,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个人投资了潘某3的工厂、商业楼宇,潘某3以其工厂作为抵押物质押在我处,后来潘某3就把楼宇出售了,这700万元是潘某3卖楼的款。我收这700万元是回收投资款,顺便解除潘某3的质押物。与潘签订的投资质押合同现在已经找不到原始文件了。 23.陈某锋(五矿证券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营业部员工)证言:我不认识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陈锦辉,2012年12月21日我的招商银行个人账户尾号7168收到陈锦辉平安银行深圳宝城支行转账支付的10万元人民币是2012年年初我将10万元人民币以月息1分的利率给我的朋友倪远智投资,倪远智投资给谁我不清楚。2012年12月我向倪远智要这10万时,倪远智就让陈锦辉向我招行银行账号转入10万元。我向倪远智出借10万元没有借据。 24.朱某鹏(深圳市诺信融资担保公司行政部主管)证言:2014年11月21日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光大银行账户尾号6194转入人民币1400万元,是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替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还款,这些钱是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过桥款,当天借款当天还款。我同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签订借款合同,我把复印件带过来了。 25.樊某娜证言: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个人账户尾号2051是樊某娜的,2013年1月5日这个账户收到一笔由陈锦辉个人平安银行转来的95万元人民币,这是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退给樊某娜的购牌款。2012年12月我老乡马静霞说他在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了牌照,问我有没有兴趣,叫我自己去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问详细。 26.上诉人陈锦辉的供述:迅达公司在光大银行还有1.39亿元人民币贷款,今年底到期。我在光大银行能贷款1.5亿元,是因为当时光大银行要求我替该行承接另一笔8000万不良贷款。另外,我在光大银行的1.5亿元贷款,除了215个车牌抵押,还有深圳银星集团担保、迅达公司100%股份质押、我个人和股东进行担保,我认为光大银行没有损失。银星集团给我担保是因为银星集团借给我钱,银星集团需要我贷款来偿还给他们。银星集团知道我是怎么贷的款,当时银星集团委托了邓某4来协助办理贷款。贷款必须找银星集团,因为当时银星集团保管迅达公司的公章,由邓某4负责。迅达公司用公章时都要经过银星集团同意。1.5亿元贷款的用途为:在贷款之前迅达公司在其他银行还有7000多万元的贷款未还,我要在光大银行贷款必须先偿还7000万,我就向民间借钱偿还之前的债务。等我在光大银行贷款1.5亿元后,我用其中的7000多万偿还民间借款。剩余80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收购迅达公司的民间借款。 27.深司审字(2016)第50号司法审计报告,审计资料是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贷款1.5亿元的资料及有关银行账号的对账单。证实1.5亿元的资金去向: 第一笔: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贷款2000万元。2014年5月15日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后将该笔资金转入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尾号9588账户,次日该笔资金与账号里的其他资金共计2004.5万元转入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尾号7801账号。2014年5月16日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7801账号收到2004.5万元;当日该笔资金分别转入深圳市华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尾号8554账号2000万元、转入陈婴子尾号4998账户4.5万元。 第二笔: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光大银行3000万。2014年5月16日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163账号收到光大银行3000万,当日该笔资金全部转入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588账号,当月19日,该笔资金全部转入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7801账号,当日,深圳市捷邦集团有限公司再将该笔资金全部转入深圳市华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554账号。 第三笔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光大银行贷款4000万元。2014年11月21日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163账号收到光大银行贷款4000万元,当日该笔资金全部转入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588账号。分15笔转入朱某鹏账号共计1400万元;分7笔转入陈某2子尾号0380账号共计600万元;转入陈珍华尾号3033账号200万元,陈锦辉账号20万元;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163账号380万元;2014年11月24日转入海怡公司尾号1901账号2000万元。 第四笔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到光大银行贷款6000万。2014年11月24日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163账号收到贷款6000万元,当日该笔资金全部转入广西中煤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588账号,资金去向如下:当日分五笔转入陈某2子0385账号共计404万元;当月24日至25日期间,该资金分别转入陈珍华3033账号110万元,郑永志2072账号200万元,陈某2子4998账号94万元;2014年11月24日,分三笔转入陈某30372账号共计294万元;2014年11月25日,分两笔转入海怡公司1901账号共计5300万元。 对上诉单位迅达公司、上诉人陈锦辉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本院综合查证评析如下: 上诉单位迅达公司及上诉人陈锦辉在与各被害人签订牌照转让合同时隐瞒了涉案牌照处于质押状态的事实,有涉案各被害人的陈述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据,迅达公司及陈锦辉关于已告知司机涉案牌照的状态与以上证据不相符。且迅达公司和陈锦辉对其后出现的一牌二卖、无法履行前述合同的事实也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迅达公司在与各被害人签订合同并取得财物后,还支付牌照车辆营运收益,以更新车辆为名,收取各被害人的购车款,使被害人认为将自行拥有营运出租车,随后又以相同的格式合同将前述合同指向的被害人出租车营运牌照转让给他人,隐瞒了其不再履行前述合同的事实。故应认定迅达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构成中,实施了欺诈行为。而上诉人陈锦辉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案发期间存在大量到期未还的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陈锦辉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资金链,明知无能力赎出已质押的涉案牌照仍签订隐瞒牌照状态的转让合同,两次在涉案牌照合同到期但未履行时又以同样的方式签订牌照转让合同,并在取得合同相对人资金后即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最终导致迅达公司与各被害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且,在最后用他人资金赎回了部分质押牌照,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与各被害人之间的合同。迅达公司和陈锦辉的以上客观行为,反映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各被害人钱款的故意。本案在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下,迅达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并持续履行。但从其履行退款的时机来看,已不属于经济纠纷中的承担违约责任的范畴;从其筹措的退款资金来源看,其不是以积极的经营行为履行合同,而是大部分为借款。这有更进一步印证了迅达公司、陈锦辉在案发前对于各被害人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履行意愿。故应认定上诉单位迅达公司在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与各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陈锦辉作为迅达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迅达公司、陈锦辉因种种原因向各被害人退款,是在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完成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迅达公司及陈锦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迅达公司和陈锦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迅达公司和陈锦辉确能积极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在上诉单位迅达公司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到贷款,后无法偿还造成银行巨额损失的事实中,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迅达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锦辉在向涉案银行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购销合同,故意隐瞒了所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可以认定其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而银行发放贷款首先考虑的是资金安全和增值能力,迅达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在不能实现债权时不得不采取的补救措施,真正有价值的是能够产生收益的购销合同,这才是保证银行贷款能收回的有效途径。故应认定涉案银行受骗于迅达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中煤京华公司的购销合同而发放了贷款。迅达公司取得涉案银行发放的1.5亿元贷款和承兑汇票后,因迅达公司和陈锦辉及陈锦辉控制的捷邦集团、迅达公司、海怡运输公司、海怡小出公司、中煤京华公司已债台高筑,其有限的营业收入和自有牌照的价值根本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贷款,最终仍有1.3946亿元至今无法归还,一审认定涉案银行因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而造成巨额损失正确。综上,上诉单位迅达公司虚构了相关购销合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害银行的贷款、承兑汇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上诉人陈锦辉作为迅达公司单位犯罪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也应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单位迅达公司、上诉人陈锦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迅达公司、陈锦辉在该项事实中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实施刑罚惩治时,应注重恢复被犯罪侵害的金融秩序和挽回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对上诉单位和上诉人在该罪上判处巨额罚金但没有判处上诉单位和上诉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不妥当,二审依法作出适当调整。 上诉人陈锦辉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按时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主动投案的情节属实。但陈锦辉归案后,并没有如实交代其在合同诈骗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中隐瞒事实、采取欺诈手段的事实,故陈锦辉不完全具备构成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因而对迅达公司也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但鉴于陈锦辉确能自动投案,也可酌情对陈锦辉和迅达公司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迅达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单位迅达公司还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上诉人陈锦辉作为迅达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上诉单位迅达公司和上诉人陈锦辉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陈锦辉虽不完全具备构成自首的条件,但能自动投案且与上诉单位迅达公司积极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陈锦辉和迅达公司从轻处罚。上诉单位迅达公司和上诉人陈锦辉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上诉单位迅达公司、上诉人陈锦辉及辩护人上诉、辩护所提迅达公司、陈锦辉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单位迅达公司和上诉人陈锦辉量刑过重、未判决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3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对上诉单位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陈锦辉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36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对上诉单位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陈锦辉的量刑部分及该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单位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四、上诉人陈锦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五、继续追缴上诉单位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陈锦辉合同诈骗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犯罪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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