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骗取贷款罪 vs 贷款诈骗罪 · 刑事风险分析与广东类案检索》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赖水华伙同温某(已判刑)冒用陈井养、丘土松、杨秋连、吕伟明、洪德强、刘奇伟、杜国升、赖腾先、张书平、杨根新、邓德军、郑卫炉、范水来、郑龙强、邓世昌、何聪明、胡清华、赖胜安、赖伙生的身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昌市支行十九笔三户联保小额贷款,每笔贷款均为10万元,合计19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经韶关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6年10月19日,偿还十九笔贷款本金合计816285.86元,利息合计181706.86元,尚欠贷款本金合计1083714.14元及部分利息。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赖水华为归还三户联保小额贷款的逾期债务,伙同温某冒用杜忠彬、廖海洲、孙期照、杨林溪、余建新、张毛古的身份材料,并使用虚假的房产权属证、他项权证、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昌市支行六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计137.5万元,贷款期限为十年。经韶关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6年10月19日,赖水华偿还六笔贷款本金合计200160.36元,利息合计234931.96元,尚欠贷款本金合计1174839.64元及部分利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三户联保申请贷款资料,综合消费贷款资料,案情简述,债务承担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温某、高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被告人赖水华的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水华伙同他人冒用别人身份并提交身份证等材料,骗取银行三户联保小额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计2258553.78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水华与温某事前共同商议骗取邮政银行贷款,并提交贷款所需的相关身份材料,参与办理骗取贷款手续并提取贷款,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赖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前述阐明赖水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的事实和理由,辩护人所提赖水华属从犯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2、辩护人所提其余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水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赖水华与温某共同骗取贷款犯罪数额2258553.78元,予以追缴,返还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