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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521刑初310号 ·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 一审 · 裁判日期:2020-07-31
裁判文书全文公开案例数据库 · 2020-07-31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国华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戴国华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戴国华基本情况》《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拘留证》《贷款档案材料》《关于戴国华贷款抵押物有关情况说明》《复函》《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扣押清单》《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表》《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单》《民事判决书》《关于黄德生、陈扬标、黄汕波三户贷款的情况》《彭浩权、戴国华、罗金土账号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公告》等物证书证,证人黄某某、黄某某、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扬标、彭浩权、黄汕波、黄某某、邹某某、洪某某、周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戴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林某某陈述,被告人戴国华的供述,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2019年9月30日,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国华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30800000元,至案发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5107609.4元及利息人民币8513265.89元未归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国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国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国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戴国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戴国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戴国华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5107609.4元,归还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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