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外国人吸食毒品被治安处罚时,出境措施往往一并适用——轻则限期出境,重则遣送出境(一至五年不准入境);驱逐出境为十年不准入境。处罚决定可诉,但遣送出境措施只能复议、复议终局。
本报告逐字核验现行法条原文 9 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检索并核验公开裁判文书 17 篇(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 1 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1 篇),另收录 3 起公开报道中有影响力的案件。
涉外 · 出入境治安处罚吸毒行政处罚17 篇文书全文报告日期 2026-09-121. 吸毒在中国是治安违法,不是“境外合法就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2025 修订,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此前为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把吸食、注射毒品列为处罚对象;《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把大麻、可卡因明确列入“毒品”范围。境外合法使用不改变在中国境内的定性。
2. 对外国人,吸毒处罚常常“自带”出境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本次检索到的(2022)沪02行初177号中,当事人吸毒被认定“情节较轻”、仅处罚款 300 元,仍被并处限期出境,法院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3. 遣送出境 = 自遣送之日起一至五年不准入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与之配合的是第六十三条(不能立即执行时羁押于拘留所或遣返场所)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决定机关确定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驱逐出境则是十年不准入境(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由公安部决定且为最终决定。
4. 出境措施本身不可诉,但处罚决定可以起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三篇裁定书((2019)京02行初51号、(2019)京行终3848号、(2016)黔行申391号)表明:直接起诉出境措施的,法院不予立案;超过五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5. 检测结论是此类案件的主战场,程序瑕疵很难推翻处罚。毛发检测的证明窗口是 6 个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判决书引用文字);法院不要求查明具体吸毒时间、地点((2025)沪7101行初722号);检材未按规定保存导致无法重新鉴定的,处罚仍可能维持((2023)鄂1224行初1号)。真正能撬动结果的是送达期限等程序节点((2023)黑行申610号:确认违法并撤销复议决定)。
6. 本次检索未发现“境外吸食、境内检出”被撤销处罚的裁判文书。检索范围内,以“行为发生在境外、中国无管辖权”抗辩并获胜的公开裁判文书未检索到;裁判实践表现为“检测阳性 + 不能合理排除即认定吸毒”。这是我的检索范围结论,不等于全库穷尽。
把本次检索到的裁判结果按“当事人主张—结果”排开:本类案件中,事实与鉴定环节的抗辩基本未被采纳,真正被司法确认的只有程序节点(送达期限);而针对出境措施本身,没有行政诉讼通道。
| 环节 | 当事人主张 | 结果 | 裁判理由要点 | 案号 |
|---|---|---|---|---|
| 实体抗辩 | 行为发生在境外,中国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属地原则) | 未获支持 | 本次检索范围内未见此类抗辩成功的公开裁判文书;裁判实践为“检测阳性 + 不能合理排除即认定”。 | — |
| 处罚裁量 | 吸毒情节较轻,应仅处罚款、不应附加出境措施 | 未获支持 | 认定“情节较轻”处罚款 300 元,仍并处限期出境;法院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2022)沪02行初177号 |
| 检测程序 | 采样过程未录像,取证违法 | 未获支持 |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四条仅在当事人拒绝按手印或签字时才要求全程录像。 | (2025)沪02行终109号 |
| 检测程序 | 检材未按规定保存,应重新鉴定 | 未获支持 | 无法重新鉴定,但现场检测报告与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处罚仍维持(程序瑕疵≠撤销)。 | (2023)鄂1224行初1号 |
| 鉴定意见 | 系整形手术、服药导致假阳性 | 未获支持 | 主张方未举证证明手术或药物含该成分。 | (2025)沪7101行初722号 |
| 鉴定意见 | 阳性成分系久前吸食残留 | 未获支持 | 距本次鉴定长达 10 个月,超出毛发检测窗口,被认定为规避处罚的抗辩。 | (2022)沪0115行初691号 |
| 送达程序 | 鉴定意见未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 获支持 | 构成程序轻微违法,原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 (2023)黑行申610号 |
| 出境措施 | 直接起诉《遣送出境决定书》及复议决定 | 未获支持 |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 | (2019)京02行初51号、(2019)京行终3848号 |
| 起诉期限 | 对久远的遣送出境行为提起确认之诉 | 未获支持 |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2016)黔行申391号 |
| 羁押期限 | 拘留期满后仍被关押,属超期执行 | 未获支持 | 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第六十三条)。 | (2020)最高法行申93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修订,主席令第 49 号,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发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报告收录的裁判文书均适用修订前的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57 号,2013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条文给出的是“可以”,且“情节严重”由公安机关裁量;但实务中一旦对外国人作出吸毒治安处罚,附加限期出境的比例相当高(本报告甲组案例即为“仅罚款 300 元仍并处限期出境”的示例)。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遣送出境是本案类研究中最常见的出境措施;与之配套的不准入境期限由决定机关确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25 修订,国务院令第 814 号)第三十一条: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人员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第三十二条:被遣送出境人员的遣送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拘留审查的适用情形与期限;公安部令第 149 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遣送出境措施的批准程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应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9 号)第二百四十九条作同样表述。注意区分: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决定本身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报告甲组案例即为行政处罚之诉),而遣送出境措施本身不可诉。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另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25 修订)第二十一条(不予批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的情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宣布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作废或者注销、收缴)。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41 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境外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等情形,可决定一至五年不准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因此“在境外合法使用”不改变在中国境内的违法性认定;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亦属管制范围(见(2022)沪0115行初691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6 修订,公安部令第 141 号,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 A、B 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
毛发检测的证明窗口:《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文原文)——发根端 3 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 6 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该条未做法条拆分,本报告按判决书引用文字呈现。
本次检索范围内,唯一一篇直接呈现“外国人吸毒—治安处罚—附加出境措施”完整链条的公开裁判文书。
外国人(原告)经尿液鉴定检出 Δ9-四氢大麻酚酸成分,被认定吸食毒品;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款及《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处罚款 300 元并附加限期出境。法院认为“对原告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并处限期出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组案件不涉毒品,但完整展示了外国人对出境措施不服时的救济通道(复议终局、不可诉)、起诉期限限制,以及遣送出境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位置。
美籍留学生孙棣文在华非法居留 216 日后被查获,被处行政拘留 14 日。法院以《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属“情节严重”)为依据认定处罚合法,并确认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的管辖职权与复议机关职权。该案后续经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均维持处罚。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裁判文书明确参照《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及《北京市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居留十日(十一日)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确认:非法居留 216 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未提供翻译”“拘留期满后超期关押”等主张逐一否定;并援引《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说明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当事人对《遣送出境决定书》及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此类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审维持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表述:“针对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决定的行政复议所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确认遣送出境措施争讼的复议终局与不可诉。
对 2003 年 7 月将缅甸籍人员及其女儿遣送出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认定: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驳回起诉正确,驳回再审申请。可用于说明出境措施争讼的起诉期限限制。
当事人容留“有不准入境情形、已被遣送出境”的越南人在家中居住两个多月,法院认定情节严重,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维持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展示了“不准入境—遣送出境—容留责任”的实务链条(本案对象为容留方,非外国人本人)。
白某俊引渡案(入库案例)。公安机关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以涉嫌非法居留采取拘留审查;案例要旨明确:“拘留审查是为了进一步调查事实而作出的强制措施。在事实查清之后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作出遣送出境等相应处理。”该要旨是理解遣送出境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位置的关键表述。
本组为吸毒行政处罚之诉的证据与程序规则,是中国当事人案件,但直接决定涉外案件里“检测结论能否站住”的问题。
当事人因吸食冰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在收到检验报告五日之后才将检测结果通知当事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法院认定属“程序轻微违法”,原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再审驳回再审申请。这是本次检索范围内程序瑕疵抗辩获得司法确认为数不多的示例。
当事人毛发中检出 MDMA、MD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四种成分,因“初次被查获、经检查分析吸毒不成瘾”被认定情节较轻,处行政拘留五日,二审维持。法院同时否定“采样过程必须录像”主张:《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四条仅在当事人拒绝按手印或签字时才要求全程录像。
公安机关委托不同鉴定机构先后两次对当事人进行毛发鉴定,结果均为检出毒品成分;当事人虽否认吸毒但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处罚获维持。法院对调取原始检测记录、试剂说明书等申请不予准许。
当事人吸食含合成大麻素 MDMB-4en-PINACA 的电子烟,法院认定该物质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吸食即构成吸食毒品;“系 10 个月前吸食同类毒品后的成分存留”的抗辩被认定为规避处罚而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未按《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将毛发检材在适宜条件下保存,导致无法重新鉴定,法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但现场检测报告与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行政处罚仍获维持。程序瑕疵不等同于处罚撤销。
当事人毛发检出氯胺酮(检出限 0.2ng/mg)。“多次整形手术、服用甲流药物导致假阳性”“未查明具体吸毒时间、地点”两项抗辩均被驳回,行政拘留十日获维持。判决理由表明,鉴定意见阳性即可认定吸毒行为,不要求查明具体时间地点。
当事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甲基苯丙胺(毛发检出),且有两次吸毒行政拘留前科及社区戒毒决定记录;行政拘留十二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获维持。展示了“行政处罚 + 强制隔离戒毒”的叠加处理。
当事人毛发检出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判决直接引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 3 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 6 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及《广东省应用毛发检测结果办理吸毒案件执法指引》第二条第一款,认定吸毒成立,行政拘留十五日获维持。
以下三起案件无公开裁判文书可核,来源为官方通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与主流媒体报道;本报告只作事实与口径转述,不作为裁判规则引用。
外交部 2024 年 10 月 23 日例行记者会答问:“据了解,大众公司的这名人士因吸食可卡因被中国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遣送出境。”媒体报道(德国《图片报》首报,法新社、路透、AP 跟进)称该高管自泰国休假期返华入境后毒品检测检出成分并被拘留 10 日,其后被要求立即离境。
口径差异需注意:外交部确认的违法事由是“吸食可卡因”,媒体转述的检测物为大麻(部分报道称大麻与可卡因);官方用词是“遣送出境”,不是“驱逐出境”。来源: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实录(2024-10-23)、21 世纪经济报道(2024-10-23)、财新(2024-10-24)。
警方通报抓获涉毒人员 19 人,其中 16 人为外籍(7 名教育机构外教、9 名学生),尿检均呈阳性;1 名外籍人员被刑事拘留,其余被行政拘留。后续媒体报道显示多名涉事留学生被遣返回国。来源:央视网(2019-07-10)、人民网、中国青年报(2019-08-06)。
该案是公开报道中涉外涉毒规模最大的一起,直接对应“行政拘留 — 遣送出境”的组合处理;公开报道未披露各人的不准入境期限。
警方通报破获外籍人员吸贩毒案,8 人被抓获,其中 5 人被刑事拘留、3 人被行政拘留。来源:人民网(2015-05-09)。
说明涉外涉毒案件的另一条处理路径: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按刑事案件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政拘留适用于仅吸食的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行为发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适用 2005 年制定、2012 年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文字相同。)
1. 属地原则是抗辩的起点:如果违法行为地确实在境外,中国公安机关原则上无治安处罚管辖权。但公开裁判文书中,此类抗辩成功的案例本次未检索到。
2. 裁判实践的取向是“检测阳性 + 不能合理排除即认定”。(2025)沪7101行初722号明确:公安机关未查明具体吸毒时间、地点,不影响吸毒事实的认定;(2025)粤1803行初723号以毛发 6 个月窗口推定“前 6 个月内曾摄入毒品”;(2023)鄂1224行初1号以现场检测报告与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认定吸毒。
3. 若要以“境外吸食”抗辩,至少要把行为地锁定在境外:护照与出入境记录、机票行程、境外消费与住宿凭证、在当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等。同时要注意《出入境管理法》体系下的后果:本人类研究讨论的是“处罚 + 出境措施”,抗辩成功只解决处罚,不当然解决签证与居留机关的评价。
4. 另一条现实路径是程序抗辩:(2023)黑行申610号中,公安机关未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被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原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发根端 3 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 6 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1. 毛发给出的是一个 6 个月的区间,不能定位到具体某一天;尿液检测的窗口通常为几天。对“什么时候吸的”“在哪里吸的”这类问题,检测结论本身给不出答案。
2. 但区间不确定并不妨碍认定:法院普遍认为毛发阳性足以证明“曾摄入毒品”,当事人若主张被动摄入、假阳性、药物干扰,需要自己举证((2025)沪7101行初722号中“整形手术 + 服用流感药物致假阳”被驳)。
3. 程序性护城河在于取样与送检环节:采集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A/B 样签字封存、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鉴定意见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异议可在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这些节点是可核查、可固定证据的抗辩切入点。
4. 一个量级参考:(2025)沪02行终109号中,毛发检出四种成分,因“初次被查获、经检查分析吸毒不成瘾”被认定情节较轻,处行政拘留五日;(2025)粤1803行初723号中,有吸毒前科、毛发检出依托咪酯等成分,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情节轻重与是否有前科、是否成瘾直接相关。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1. 遣送出境措施没有行政诉讼通道,复议即为终点((2019)京02行初51号、(2019)京行终3848号)。(2016)黔行申391号则提示:即便走诉讼,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 但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决定本身可诉(甲组案例即为行政处罚之诉),且在处罚之诉中可以一并审查出境措施的事实基础与裁量。实务上更有价值的做法,是把工作做在处罚阶段与复议阶段: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争取不附加出境措施(陈述申辩、说明在华的正当停留居留事由、家庭与工作联系),而不是等到遣送决定作出后再找救济。
3. 对雇主的连带问题:外籍员工被处行政拘留并遣送出境后,工作类居留证件通常随即由公安机关注销或收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聘用关系与工作许可的合规处理需要同步启动;非法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罚则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 # | 案号(点击看全文)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审级 | 要点 |
|---|---|---|---|---|---|
| 1 | (2022)沪02行初177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5 | 一审 | 行政判决书。外国人(原告)经尿液鉴定检出 Δ9-四氢大麻酚酸成分,被认定吸食毒品;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 2 | (2018)京03行初88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7 | 一审 | 行政判决书。美籍留学生孙棣文在华非法居留 216 日后被查获,被处行政拘留 14 日。法院以《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处罚…… |
| 3 | (2019)京行终2302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二审 |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裁判文书明确参照《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及《北京市出入境管理行政…… |
| 4 | (2020)最高法行申9355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1-27 | 再审审查 | 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确认:非法居留 216 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对“未提供翻译”“拘留期满后…… |
| 5 | (2019)京02行初51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8 | 一审 | 行政裁定书。当事人对《遣送出境决定书》及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外国人对依…… |
| 6 | (2019)京行终3848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15 | 二审 | 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表述:“针对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决定的行政复议所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 |
| 7 | (2016)黔行申391号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16 | 再审审查 | 行政裁定书。对 2003 年 7 月将缅甸籍人员及其女儿遣送出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认定:其他案件自…… |
| 8 | (2015)济行终字第47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9 | 二审 | 行政判决书。当事人容留“有不准入境情形、已被遣送出境”的越南人在家中居住两个多月,法院认定情节严重,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 |
| 9 | (2021)鲁协外引1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一审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白某俊引渡案(入库案例)。公安机关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外国人以涉嫌非法居留采取拘留审查;案例要旨明确:“拘留审查是为了进…… |
| 10 | (2023)黑行申610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18 | 再审审查 | 行政裁定书。当事人因吸食冰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在收到检验报告五日之后才将检测结果通知当事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
| 11 | (2025)沪02行终109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7-09 | 二审 | 行政判决书。当事人毛发中检出 MDMA、MD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四种成分,因“初次被查获、经检查分析吸毒不成瘾”被认定情节较轻,处…… |
| 12 | (2023)沪02行终4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8 | 二审 | 行政判决书。公安机关委托不同鉴定机构先后两次对当事人进行毛发鉴定,结果均为检出毒品成分;当事人虽否认吸毒但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处…… |
| 13 | (2022)沪0115行初69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一审 | 行政判决书。当事人吸食含合成大麻素 MDMB-4en-PINACA 的电子烟,法院认定该物质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列入《…… |
| 14 | (2023)鄂1224行初1号 |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3-22 | 一审 | 行政判决书。公安机关未按《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将毛发检材在适宜条件下保存,导致无法重新鉴定,法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但…… |
| 15 | (2025)沪7101行初722号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25-09-29 | 一审 | 行政判决书。当事人毛发检出氯胺酮(检出限 0.2ng/mg)。“多次整形手术、服用甲流药物导致假阳性”“未查明具体吸毒时间、地点”两…… |
| 16 | (2025)渝0106行初280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6-04-28 | 一审 | 行政判决书。当事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甲基苯丙胺(毛发检出),且有两次吸毒行政拘留前科及社区戒毒决定记录;行政拘留十二日及强制隔离…… |
| 17 | (2025)粤1803行初723号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6-03-23 | 一审 | 行政判决书。当事人毛发检出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判决直接引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 3 厘米以内的头…… |
文本类型说明:上表 17 篇均为司法机关公开的裁判文书或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其中行政判决书 11 篇、行政裁定书 5 篇(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 1 篇、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 3 篇)、入库案例 1 篇。全文页仅作段落化排版处理,文字内容未作删改。
1. 法条原文取自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逐字核验;所引版本均标注文号与施行日期,行为时法与现行法不一致的已分别注明。
2. 案例来源于司法机关公开裁判文书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信息;部分文书的公开文本不含当事人信息或完整事实部分,全文页以取得的公开文本为准。报告仅作裁判规则的归集与呈现,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结论性意见。
3. 公开报道案件(第五部分)来源于官方通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与主流媒体报道,标注了报道来源与时间;官方口径与媒体口径不一致之处已在文中标明。
4. 本报告为涉外出入境与治安处罚交叉领域的规则梳理,个案处理前请核对最新裁判口径与当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
5. 报告完成日期:202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