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棣文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行初51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级:一审 | 裁判日期:2019-01-18 | 文本类型:行政裁定书 | ← 返回报告
本页文本取自司法机关公开文书;部分文书的公开文本不含当事人信息或完整事实部分,本页仅作段落化排版处理,文字内容未作删改。

Apache POI

Windows 用户

2

0

2019-01-22T07:22:00Z

2019-01-22T07:22:00Z

3

134

764

Microsoft

6

1

897

12.00

17.45 磅

26.55 磅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5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2行初51号

起诉人孙棣文(英文姓名:Steven Zhou Sun),男,1994年7月2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赵俊刚,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棣文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系北京电影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的留学生,美籍华人。2018年6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其签证到期为由,对其作出遣送出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予以了维持。其认为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均是错误的。故提起本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境管遣送决字(2018)000292号《遣送出境决定书》;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8)第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案中,孙棣文对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最终决定。故孙棣文针对《遣送出境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棣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昆仑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