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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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行终3848号
上诉人孙椂文(英文姓名:Steven
Zhou Sun),男,1994年7月2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Summerfield Dr.Campbell,CA
95008,USA)。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刚,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椂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月18日, 孙椂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孙椂文系北京电影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的留学生,美籍华人。2018年6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其签证到期为由,对孙椂文作出遣送出境的行政处罚决定。孙椂文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孙椂文认为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均是错误的。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境管遣送决字(2018)000292号《遣送出境决定书》;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8)第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案中,孙椂文对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最终决定。故孙椂文针对《遣送出境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孙椂文的起诉不予立案。
孙椂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椂文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孙椂文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受诉人民法院能够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内。本案起诉人孙椂文提起行政诉讼所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境管遣送决字(2018)000292号《遣送出境决定书》;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8)第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案中,孙椂文对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最终决定。孙椂文针对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决定的行政复议所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