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VSCA 130(一审 [2022] VSC 729) ·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 · 2023-06-01
内地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11-01 判决,缺席) 被拒绝| 案号/引注 | [2023] VSCA 130(一审 [2022] VSC 729) |
|---|---|
| 法院 |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澳大利亚) |
| 裁判日期 | 2023-06-01 |
| 程序编号 | — |
| 内地判决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11-01 判决,缺席) |
| 涉款金额 | 人民币 3,510,015 元 |
| 结果 | 被拒绝 |
上诉法院撤销准予执行的简易判决:被告关于“未获送达”的陈述未被反驳,已构成表面证据;原审错误地把证明“公告送达不合法”的举证责任加在被告身上。更关键的是,债权人在提起中国诉讼时明知存在多种通知途径(Twitter、WhatsApp、Telegram),却选择公告送达,故不能以公告送达对抗自然正义抗辩。(债权人另以返还之诉获简易判决,实体上仍获救济。)
判决由维多利亚州法院公开发布;本页要点与引句取自公开学术评论(Conflict of Laws)与该判决被引段落整理,未逐字核对全文。
本页要点为研读后的中文摘译,仅供研究参考;如需在诉讼中援引,请以法院公开发布的判决原文为准,并注意该法域对判例引用格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