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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 赵某等

[2019] VSC 110 ·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 · 2019-02-27

内地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获承认/准予

案件信息

案号/引注[2019] VSC 110
法院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澳大利亚)
裁判日期2019-02-27
程序编号—
内地判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涉款金额以内地判决确定的金钱数额为准
结果获承认/准予

裁判要点

被告以受胁迫、违反正当程序、乃至“中国法院本质腐败、法治不适用”等事由抗辩,均因缺乏证据被驳回,判决获承认;债权人另承诺不就“利息的利息”求偿。

判决原文(逐字摘录)

… the cou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of their nature corrupt and the rule of law does not apply …— 被告抗辩(经律所评论转述)

文本来源与说明

判决由维多利亚州法院公开发布;本页要点取自公开律所评论与案例整理,未逐字核对全文。

本页要点为研读后的中文摘译,仅供研究参考;如需在诉讼中援引,请以法院公开发布的判决原文为准,并注意该法域对判例引用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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