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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国有企业 诉 石某(第四阶段:费用担保与保证金)

[2023] NZHC 2501 · 新西兰高等法院 · 2023-09-20

内地判决在新西兰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中间裁判/保全

案件信息

案号/引注[2023] NZHC 2501
法院新西兰高等法院(新西兰)
裁判日期2023-09-20
程序编号—
内地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涉款金额人民币 103,426,379.28 元
结果中间裁判/保全

裁判要点

被告以原告为境外公司为由申请费用担保。法院未批准费用担保,但要求原告将已提交的 20 万新西兰元保证金(原为冻结令的损害赔偿担保)留作应付未来费用判决之用。法院并讨论了中国法院对互惠的认定口径,认为在“法律互惠”原则下,新西兰胜诉费用判决在中国有合理执行前景。

判决原文(逐字摘录)

… it appears that under the “de jure reciprocal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principle, there would appear to be a reasonable prospect that the costs judgment would be enforced in China under the reciprocity rule.— §57(要点)

文本来源与说明

判决由新西兰法院公开发布;本页要点与引句取自检索所得的判决文本段落,以案号为准。

本页要点为研读后的中文摘译,仅供研究参考;如需在诉讼中援引,请以法院公开发布的判决原文为准,并注意该法域对判例引用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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