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NZHC 1727(一审)/[2016] NZCA 113(上诉) · 新西兰高等法院(一审)/上诉法院(二审) · 2014(一审)/2016-04-11(上诉)
内地判决在新西兰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维持) 获承认/准予| 案号/引注 | [2014] NZHC 1727(一审)/[2016] NZCA 113(上诉) |
|---|---|
| 法院 | 新西兰高等法院(一审)/上诉法院(二审)(新西兰) |
| 裁判日期 | 2014(一审)/2016-04-11(上诉) |
| 程序编号 | CA334/2015 |
| 内地判决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维持) |
| 涉款金额 | 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已计利息,合计人民币 28,567,202.23 元 |
| 结果 | 获承认/准予 |
新西兰首宗承认内地金钱判决的案件。高等法院承认判决但漏判利息,上诉法院改判按判决全额并加算利息执行。中新之间既无条约也无互惠先例,法院仍采开放态度予以承认;被告关于福州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其为新西兰公民)未获支持。
判决由新西兰法院公开发布;本文要点与引句取自对该判决的公开整理与研究评论(Rothman/CJO 等),未逐字核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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