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NSWSC 1112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Peden 法官) · 2025-10-27
内地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获承认/准予| 案号/引注 | [2025] NSWSC 1112 |
|---|---|
| 法院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Peden 法官)(澳大利亚) |
| 裁判日期 | 2025-10-27 |
| 程序编号 | (涉及两份内地判决) |
| 内地判决 | 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
| 涉款金额 | 以内地判决确定的金钱数额为准 |
| 结果 | 获承认/准予 |
首宗直接审理“内地《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利息是否属惩罚性”的判决。法院认定其目的在“补偿而非惩罚”:第 264 条利息在迟延付款时启动,属于立法设定的判决后利率,与本地《统一民事程序规则》(UCPR)关于判决债务利息的规定功能相当;惩罚性赔偿并不必然等同“惩罚”。
判决由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公开发布;本页引句取自公开学术评论与 ICLG 2026 澳大利亚章的逐字转述,未直接核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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