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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绿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诉 舒某

[2024] NSWSC 58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 · 2024-02-06

内地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获承认/准予

案件信息

案号/引注[2024] NSWSC 58
法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澳大利亚)
裁判日期2024-02-06
程序编号—
内地判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款金额人民币 318,827,295.13 元
结果获承认/准予

裁判要点

判决获承认。“加倍利息”被指出是名不副实的说法:第 264 条利息并非把合同利率翻倍,而是在一般债务利息之外,按未清偿本金以法定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年约 6.3875%)另计的判决后利息。被告未就“惩罚性”举证,法院未作认定。

判决原文(逐字摘录)

… the term “double interest” is “something of a misnomer” …— 该判决被引段落
… it is the Defendant who bears the burden of showing that any element of the Zhengzhou Judgment is penal in nature … no evidence and no submissions have been advanced to this effect.— §68

文本来源与说明

判决由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公开发布;本页要点与引句取自公开学术评论(Conflict of Laws,2026-06)的转述,未逐字核对全文。

本页要点为研读后的中文摘译,仅供研究参考;如需在诉讼中援引,请以法院公开发布的判决原文为准,并注意该法域对判例引用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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