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NSWSC 58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 · 2024-02-06
内地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获承认/准予| 案号/引注 | [2024] NSWSC 58 |
|---|---|
| 法院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澳大利亚) |
| 裁判日期 | 2024-02-06 |
| 程序编号 | — |
| 内地判决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涉款金额 | 人民币 318,827,295.13 元 |
| 结果 | 获承认/准予 |
判决获承认。“加倍利息”被指出是名不副实的说法:第 264 条利息并非把合同利率翻倍,而是在一般债务利息之外,按未清偿本金以法定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年约 6.3875%)另计的判决后利息。被告未就“惩罚性”举证,法院未作认定。
判决由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公开发布;本页要点与引句取自公开学术评论(Conflict of Laws,2026-06)的转述,未逐字核对全文。
本页要点为研读后的中文摘译,仅供研究参考;如需在诉讼中援引,请以法院公开发布的判决原文为准,并注意该法域对判例引用格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