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NSWSC 943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 · 2022-07-15
内地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03-29 判决,2010-06-01 二审驳回上诉后生效) 获承认/准予| 案号/引注 | [2022] NSWSC 943 |
|---|---|
| 法院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澳大利亚) |
| 裁判日期 | 2022-07-15 |
| 程序编号 | — |
| 内地判决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03-29 判决,2010-06-01 二审驳回上诉后生效) |
| 涉款金额 | 美元 1,946,707.99 元、欧元 112,053.71 元及利息 |
| 结果 | 获承认/准予 |
① 时效:依《1969 年时效法》(新南威尔士)第 17 条,就判决提起的诉讼时效为 12 年;本案 2010 年判决、2021 年才申请,仍在期限内(中国国内执行时效 2 年不影响);② 欺诈抗辩被驳:被告所依据的事项在原审时均已存在并经中国法院审酌,而澳大利亚要求欺诈指控须基于原审时无法获得、也无法合理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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