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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 诉 曲某、田某

[2020] NSWSC 588;(2020) 102 NSWLR 435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 · 2020-05-19

内地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崂山区法院一审) 获承认/准予

案件信息

案号/引注[2020] NSWSC 588;(2020) 102 NSWLR 435
法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澳大利亚)
裁判日期2020-05-19
程序编号—
内地判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崂山区法院一审)
涉款金额人民币 205 万元及利息(已在中国执行得款人民币 19,205 元)
结果获承认/准予

裁判要点

新南威尔士州首宗承认内地金钱判决的案件。法院确认中国法院的“惩罚性(加倍)利息”不属于刑事罚金或惩罚性赔偿,而具补偿性质,可在澳执行;被告主张款项已部分清偿,法院拒绝就此重审内地判决的实体。

判决原文(逐字摘录)

The penalty interes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53 of the PRC Civil Procedure Law is neither criminal fines nor punitive damages, but belongs to compensatory damages, which is enforceable in Australia.— 案例整理(要旨)

文本来源与说明

判决由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公开发布;本页要点与引句取自公开案例整理与研究评论,未逐字核对全文。

本页要点为研读后的中文摘译,仅供研究参考;如需在诉讼中援引,请以法院公开发布的判决原文为准,并注意该法域对判例引用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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