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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诉 傅军

[2025] HKCA 462 ·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2025-05-21

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 类案研究配套案例页

内地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拒绝

案件信息

案号/引注[2025] HKCA 462
法院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香港)
裁判日期2025-05-21
程序编号CACV 118–121/2024(原审 [2024] HKCFI 590)
内地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涉款金额以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准
结果被拒绝

裁判要点

内地执行程序中的“终结执行裁定”不属于第 597 章第 5(2)(e) 条“命令支付一笔款项的判决”:应付款项由公证处确定而非法院裁定,该等裁定只是结束了一轮执行程序、记载债务人仍有义务,本身并未使款项成为应付。上诉驳回,登记维持撤销;两年登记期不能靠后续执行裁定重新起算。

判决原文(逐字摘录)

… the rulings were not judgments ordering the payment of a sum of money within s.5(2)(e) … each ruling merely terminated the round of enforcement, reciting the ongoing debt obligation.— [2025] HKCA 462(判词要点)

(全文文件缺失,请以案号查询判决原文。)

文本来源与说明

判决由香港司法机构公开发布,全文见香港法律资讯网站(HKLII)[2025] HKCA 462;本页所列为要点摘译,原文引句逐字取自该判决。

本页要点为研读后的中文摘译,仅供研究参考;如需在诉讼中援引,请以法院公开发布的判决原文为准,并注意该法域对判例引用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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