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研究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 › 判决书全文

(2024)新0102民初2831号 杭某、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一审
文本类型:公开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86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23年8月16日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关于二人保险因未提交证据故未处理。 另查明,在原、被告婚烟存续期,2015年6月15日被告方某(投保人)购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附加随意领取白金版年保险(万能险)(保险合同号XXXX),受益人:方某,保期2015年6月16日零时至2043年6月15日24时止;原告杭某于2023年8月29日将其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附加随意领白金版年金保险(保险合同号:XXXX)退保;原、被告于2023年5月购买了×××雷诺牌车辆。本院在审理期间,经被告申请,依法委托新疆金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涉案车辆进行价值评估。根据新金评报字2024第67号资产评估报告,×××雷诺牌车辆价值47,400元。经庭审质证,本案原、被告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关于原、被告名下保险的分割,原告杭某于2023年8月29日将其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附加随意领白金版年金保险(保险合同号:XXXX)退保,得到126,387.76元,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由杭某向方某支付补偿款126,387.76元÷2=63,193.88元。方某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附加随意领白金版年金保险(保险合同号:XXXX)保单截止2024年4月7日现金价值为212,931.3元,因保险未到期,该保单确定由方某所有,方某向杭某支付补偿款21,2931.3元÷2=106,465.65元; (二)关于×××雷诺牌车辆的分割。因该车辆现由杭某使用,且登记在杭某名下,故车辆归杭某所有,该车辆评估价值为47,400元,由杭某向方某支付补偿款47,400元÷2=23,700元。关于杭某辩称该车辆系亲属向其个人赠送的意见,本院认为,杭某在首次开庭时陈述车辆是其在2023年5月向其外甥女赵娜购买的,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三)关于方某要求分割杭某的退休金及收到的还款26万元。本院认为杭某离婚后的退休金系其个人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260,000元还款是在2017年左右分期收到,杭某辩解已在日常生活当中支出,方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杭某在二人离婚时该存款实际存在,故对方某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方某提出杭某有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方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确认杭某有过错行为,故对方某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判决如下:

争议焦点

1、争议焦点在于:1.双方名下保险退保款及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2、雷诺牌车辆归属及补偿

3、杭某退休金、历史还款是否可分割

4、杭某是否存在婚内过错影响财产分配。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杭某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附加随意领白金版年金保险(保险合同号:XXXX)退保金额126,387.76元归杭某所有,由杭某向方某支付补偿款63,193.88元;方某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附加随意领白金版年金保险(保险合同号:XXXX)归方某所有,由方某向杭某支付补偿款106,465.65元; 二、×××雷诺牌车辆归原告杭某所有,由杭某向方某支付补偿款23,700元; 三、驳回被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原告杭某应给付被告方某款项86,893.88元,被告方某应给付原告杭某款项106,465.65元,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方某应给付原告杭某款项19,571.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212,931.3元,被告请求金额426,000元,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5,995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被告已预交3,845元),由原告杭某负担2,083.6元,由被告方某负担3,911.4元。车辆评估费3,100元(被告方某已预交),由原告杭某负担1,550元,由被告方某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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