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研究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 › 判决书全文

(2022)黑11民终1508号 王某与贾某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23 · 二审
文本类型:公开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王某与贾某光离婚时间的问题。王某与贾某光对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的离婚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均无异议,故本院对王某与贾某光的离婚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予以确认。 关于王某主张贾某光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俄罗斯存在涉外婚姻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具有离婚过错责任的问题。王某以贾某光涉嫌重婚罪向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案件最终结果为王某控诉贾某光构成重婚罪缺乏证据,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王某起诉,王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生效裁判已经认定贾某光的重婚情形缺乏证据未予支持。另,王某在本案中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贾某光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故王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一审判决对贾某涵抚养权及抚养费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王某与贾某光的婚生女贾某涵一直随贾某光生活,现贾某涵已经上小学,现有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对贾某涵来说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一审法院判定贾某涵由贾某光抚养并无不当。抚养费是父母给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支出,王某为贾某涵购买保险并非必要支出不能冲抵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定王某自2018年9月1日起支付贾某涵抚养费并无不当,故王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一审判决对案涉保险现金价值分割错误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或理财型保险,其所交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一审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并无不当。王某名下保单号:P1900000********、P1900000********、P1900000********保险均存在现金价值,一审判决以退保金予以分割亦无不当,故王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某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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