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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5)沪0105刑初20号被告人万某猥亵儿童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2025)沪01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二行及最后一行连接处的“第六十七第三款”系笔误,现更正为“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八页第十二行对应所附法律条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更正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审 判 长 李艳旻审 判 员 许思思人民陪审员 沈文滌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章益涵书 记 员 章益涵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